二、大运河在明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2/2)
《潘季驯评传》作者:潘季驯评传 2017-02-13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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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给自足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中,劳动产品主要用于生产者自己消费。全国性的主要商品市场尚未形成。因此封建王朝的消费就不可能从商品市场上通过交换关系获得满足。它通常是通过强制征收封建地租--赋税的形式,利用残酷剥削农民的办法,来为自己提供剩余产品。封建王朝为了维持它的各级官吏机构和庞大的常备军队,并满足皇帝和宫廷靡费的需要,就必须把它在全国范围内所征收的赋税加以转输,运到作为政治统治中心的京师。而漕运实际上就是赋税的一种主要转输方式。由于明代基本经济区域与封建王朝统治中心南北分离的状况,依靠大运河的漕运就具有了头等重要的意义。
第一,是漕粮。粮食为河运物资之大项,历史上人们称运河为"漕河",称运船为"漕船",称运河运输为"漕运",提起大运河对封建王朝的重要① [明]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中,车:舟。
② [明]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中,车:舟。
③ 见《明史·河渠四》。其实,运河漕粮的损失率要比海上漕运的损失率高得多。但是海上漕运造成的船只和人员损失却比内河漕运严重得多。这也许是许多人反对海运的一个重要原因。
性,必讲"岁运漕粮四百万石。"可见在封建时代粮食运输的重要性是不可动摇的。《续文献通考》中指出:"(明)宪宗成化七年八月,定运粮京师额四百万石,自后以为常。"其中,"定北粮七十五万五千六百石,南粮三百二十四万四千四百石。"①以上是漕运正粮,实际上所运漕额远远大于正粮数。按明制:漕粮兑运有耗米,每石正粮随船给运耗米四斗,②则400 万石漕粮的耗米就是130 万石,几乎等于正额漕粮的1/3。所以"除例折外,每年实通正耗粮518.97 万石。"③由于江南各省,特别是长江中下游地区在整个封建国家的漕粮中所占比例举足轻重,因此保证江南漕粮的安全北运,就成为明代历届政府关心的头等大事。
第二,是漕银。漕银的主要部分是金花银。明初只征漕粮本色,至英宗正统元年始折征金花银,以后"岁以百万为额,尽解内承运库,不复送南京。"④漕银中的另一大项是盐课银。盐课也是封建王朝的主要经济来源。盐政之好坏,上关国库收入,边储虚赢,下关民生相食,与社会动乱紧密相关。明代盐法是官府专卖,行"开中法",即令商人输粮于"九边",给以盐引,赴场支盐,许其贩运,谓之开中。据《明实录》载:嘉靖三十一年,盐课盐为167 万余引(每引2oo 斤),盐课银110.3 万余两;嘉靖四十一年,盐课盐202.2 万余引,盐课银132.3 万余两。其它漕银项目不计其数。⑤以上诸项,均入京师太仓,"太仓银库者,受天下麦米诸折色与盐饷诸银之所委输,以备内供,以给官府,以馈边饷,又以充百用者也。"①第三,运河交通本身也给明王朝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因为运河交通的发展不仅满足了封建统治者的需要,而且也为民间日益繁荣的商品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方便的通道。特别是明代嘉靖以后,随着社会分工的逐步扩大和城市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地有大量的商品需要运销全国各地,而大运河的畅通就为促进南北交通,活跃商品经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联络通道作用。因此,"南北商贾争赴。"面对这种"东南西北之人贸易辐辏"的繁荣运输局面,明朝封建政府岂能坐视,他们在运河沿岸广设钞关,征收商税,聚敛了不小的一笔财富。如据《江南通志》中记载:嘉靖"四十五年,题准税淮安府过坝米、麦、杂粮,每石征银一厘。"②又据万历三十年户部赵世卿称:"臣莅事以来,备查崇文门、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扬州、北新、淮安等钞关会计录载原额,每年本折约共该银三十三万五千五百余两。又于万历二十五年摊增银八万二千两,此定例也。"③第四,供皇家内府专用的奢侈品也大多须由江南运来。终有明一代,京师的营造、织造年年不绝,采木、陶瓷、工匠造作以万万计,贡品更是越贡越多。毫无疑问,这些贡品都必须通过南北大运河的交通运输才能到达京师。
如嘉靖二十六年,上遣工部侍郎刘伯跃"采(木)于川、湖、贵州,湖广一① 《续文献通考》卷三一,国用二。
② 《续文献通考》卷三一,国用二。
③ 《行水金鉴》卷二七五。
④ 《明史·食货三》。
⑤ [明]张萱:《西园见闻录》卷三四,转引自《明史考证》第二册,第661 页。
① 《明神宗实录》卷三三四,中华书局影印本。
② 《江南通志》卷七九,关税。
③ [明]赵世卿:《关税亏减疏》,见《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一。
省费至三百三十九万余两。??滨河州县尤苦之。万历中,三殿工兴,采楠杉诸木于湖广、四川、贵州.费银九百三十余万两。"①这些建造宫殿用的大木,除顺长江而下,经瓜(洲)仪(征)入口大运河外,别无通途以达京师。
以上材料充分说明,京杭大运河对于明代的封建统治者来讲,确实是一条性命攸关的生命线。只有确保了这条生命线的畅通,明代的统治者才能牢牢控制江南的基本经济区域,使大一统的封建王朝保持稳固的经济基础。可以说大运河与封建经济生活的这种密切关系,是导致明代治河事业与保漕活动长期纠葛、不能分治的基本经济因素。
① 《明史·食货六》。
在自给自足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中,劳动产品主要用于生产者自己消费。全国性的主要商品市场尚未形成。因此封建王朝的消费就不可能从商品市场上通过交换关系获得满足。它通常是通过强制征收封建地租--赋税的形式,利用残酷剥削农民的办法,来为自己提供剩余产品。封建王朝为了维持它的各级官吏机构和庞大的常备军队,并满足皇帝和宫廷靡费的需要,就必须把它在全国范围内所征收的赋税加以转输,运到作为政治统治中心的京师。而漕运实际上就是赋税的一种主要转输方式。由于明代基本经济区域与封建王朝统治中心南北分离的状况,依靠大运河的漕运就具有了头等重要的意义。
第一,是漕粮。粮食为河运物资之大项,历史上人们称运河为"漕河",称运船为"漕船",称运河运输为"漕运",提起大运河对封建王朝的重要① [明]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中,车:舟。
② [明]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中,车:舟。
③ 见《明史·河渠四》。其实,运河漕粮的损失率要比海上漕运的损失率高得多。但是海上漕运造成的船只和人员损失却比内河漕运严重得多。这也许是许多人反对海运的一个重要原因。
性,必讲"岁运漕粮四百万石。"可见在封建时代粮食运输的重要性是不可动摇的。《续文献通考》中指出:"(明)宪宗成化七年八月,定运粮京师额四百万石,自后以为常。"其中,"定北粮七十五万五千六百石,南粮三百二十四万四千四百石。"①以上是漕运正粮,实际上所运漕额远远大于正粮数。按明制:漕粮兑运有耗米,每石正粮随船给运耗米四斗,②则400 万石漕粮的耗米就是130 万石,几乎等于正额漕粮的1/3。所以"除例折外,每年实通正耗粮518.97 万石。"③由于江南各省,特别是长江中下游地区在整个封建国家的漕粮中所占比例举足轻重,因此保证江南漕粮的安全北运,就成为明代历届政府关心的头等大事。
第二,是漕银。漕银的主要部分是金花银。明初只征漕粮本色,至英宗正统元年始折征金花银,以后"岁以百万为额,尽解内承运库,不复送南京。"④漕银中的另一大项是盐课银。盐课也是封建王朝的主要经济来源。盐政之好坏,上关国库收入,边储虚赢,下关民生相食,与社会动乱紧密相关。明代盐法是官府专卖,行"开中法",即令商人输粮于"九边",给以盐引,赴场支盐,许其贩运,谓之开中。据《明实录》载:嘉靖三十一年,盐课盐为167 万余引(每引2oo 斤),盐课银110.3 万余两;嘉靖四十一年,盐课盐202.2 万余引,盐课银132.3 万余两。其它漕银项目不计其数。⑤以上诸项,均入京师太仓,"太仓银库者,受天下麦米诸折色与盐饷诸银之所委输,以备内供,以给官府,以馈边饷,又以充百用者也。"①第三,运河交通本身也给明王朝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因为运河交通的发展不仅满足了封建统治者的需要,而且也为民间日益繁荣的商品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方便的通道。特别是明代嘉靖以后,随着社会分工的逐步扩大和城市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地有大量的商品需要运销全国各地,而大运河的畅通就为促进南北交通,活跃商品经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联络通道作用。因此,"南北商贾争赴。"面对这种"东南西北之人贸易辐辏"的繁荣运输局面,明朝封建政府岂能坐视,他们在运河沿岸广设钞关,征收商税,聚敛了不小的一笔财富。如据《江南通志》中记载:嘉靖"四十五年,题准税淮安府过坝米、麦、杂粮,每石征银一厘。"②又据万历三十年户部赵世卿称:"臣莅事以来,备查崇文门、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扬州、北新、淮安等钞关会计录载原额,每年本折约共该银三十三万五千五百余两。又于万历二十五年摊增银八万二千两,此定例也。"③第四,供皇家内府专用的奢侈品也大多须由江南运来。终有明一代,京师的营造、织造年年不绝,采木、陶瓷、工匠造作以万万计,贡品更是越贡越多。毫无疑问,这些贡品都必须通过南北大运河的交通运输才能到达京师。
如嘉靖二十六年,上遣工部侍郎刘伯跃"采(木)于川、湖、贵州,湖广一① 《续文献通考》卷三一,国用二。
② 《续文献通考》卷三一,国用二。
③ 《行水金鉴》卷二七五。
④ 《明史·食货三》。
⑤ [明]张萱:《西园见闻录》卷三四,转引自《明史考证》第二册,第661 页。
① 《明神宗实录》卷三三四,中华书局影印本。
② 《江南通志》卷七九,关税。
③ [明]赵世卿:《关税亏减疏》,见《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一。
省费至三百三十九万余两。??滨河州县尤苦之。万历中,三殿工兴,采楠杉诸木于湖广、四川、贵州.费银九百三十余万两。"①这些建造宫殿用的大木,除顺长江而下,经瓜(洲)仪(征)入口大运河外,别无通途以达京师。
以上材料充分说明,京杭大运河对于明代的封建统治者来讲,确实是一条性命攸关的生命线。只有确保了这条生命线的畅通,明代的统治者才能牢牢控制江南的基本经济区域,使大一统的封建王朝保持稳固的经济基础。可以说大运河与封建经济生活的这种密切关系,是导致明代治河事业与保漕活动长期纠葛、不能分治的基本经济因素。
① 《明史·食货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