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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托——富可以过三代(3)

三天读懂投资理财学作者:李久佳 2017-04-14 14:44
    第八章 信托——富可以过三代(3)

    受托人的责任是忠诚谨慎地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信托资产,那么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靠什么来盈利呢?主要来自于受托人享有的两项重要权利:一是营业信托时受托人有要求信托报酬的权利,二是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或人所受到的损害,有要求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过错造成的损害除外。当上述损失发生时,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或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但公益信托或者信托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益人

    由于受益人不是签订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无须具备有行为能力的条件。法律上对于受益人的资格没有专门规定,凡具备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担当。比如未成年人或心智丧失的人、未出生的婴儿、非公司组合的社团、外国人等都可以成为受益人。但被指定为受益人的人有拒绝受益的自由。

    受益人根据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别,在具体实务中非常灵活。比如,甲企业为了获得流动资金决定发行企业债,但甲企业自身信用等级不够发行标准,于是向信托机构申请办“附担保企业债信托”。甲企业应将某项财产抵押于信托机构作为担保品,由信托机构代理发行债券而筹资。则此时,信托机构当然是受托人,认购债券的投资者可获得债务本金及利息,是受益人之一。甲企业由发行债券而得到所缺流动资金,也是受益人之一,他们是共同受益人。此时甲企业既为受益人,同时也是委托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这种信托关系成为自益信托。

    对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身份的相互关系,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另一种受益人是在“他益信托”中产生的,即受益人不是信托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在遗嘱信托、监护信托中即是这种情况。

    信托约定

    所谓“口说无凭”,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这种约定依据一般称为信托约定。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约定的常见方式一般有:信托合同(信托契约),即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书面签署的信托证明;个人遗嘱,一般是指委托人个人的行为,不需要签订信托合同;法院命令、协议章程等。

    第三节 信托机构——投资信托的保障是什么

    作为我国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角色的信托机构,其对委托人和收益人利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身份,代人理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财产管理和运用、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及咨询,社会投资等功能。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扩大和复杂化,但始终都和信托的基本职能相一致,将财产管理业务作为其最主要的业务。

    信托公司的历史沿革

    自20世纪初现代信托业由外国私营银行传入中国以来,我国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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