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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托——富可以过三代(3)(2/2)

三天读懂投资理财学作者:李久佳 2017-04-14 14:44
业经过了建国初期的试办,到50年代中期的停办,再到改革开放后的恢复,直到现在才基本步上了有序发展的轨道。中国现代信托业的起始应当是1979年10月中国银行总行率先成立得信托咨询部。同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在北京成立。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接着,各银行也先后试办信托业务,以支持经济联合,搞活国民经济。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曾多达745家。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我国信托机构在成立之初并没有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机构,而实际成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银行。再加上当时关于信托机构的立法并不完善,市场秩序也非常混乱,导致在发展信托公司过程中出现了盲目竞争、乱设机构、管理混乱等问题,给委托人和国家金融秩序都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因此,国家在80年代曾先后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三次大的清理整顿,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57家信托投资公司,总资产为2579亿元。

    为了规范信托行业,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关系进行调整,促进了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现在信托机构只在大、中城市建立,并需具备下列条件:确为经济发展所需要;具备合格素质的金融干部;符合经济核算原则;具有组织章程;具有法定的最低实收人民币资本限额等。所有信托投资公司必须依法设立,依法进行管理,这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履行职责。信托业务的监管工作开始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进行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中央人民银行2001年发布的最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三)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七)代保管业务;(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九)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