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信托——富可以过三代(2)
《三天读懂投资理财学》作者:李久佳 2017-04-14 14:44
第八章 信托——富可以过三代(2)
信托的财产管理职不同于普通公司的财产管理职能,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是内容上的广泛性。信托的财产管理泛指对一切财产的管理、处理和运用,不单指企业财产,还包括对国家、个人、法人、团体等的各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管理和处理。
第二是目的上的特定性。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信托机构自身的利益。
第三是行为上的责任性。信托机构受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时,并不是不允许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信托机构可以不承担发生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导致损失的原因是信托机构的重大过失,信托机构就要承担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是管理方法上的限制性。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只能按照信托的目的来进行,而不能按自己的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比如说,信托合同规定了某项信托财产只能用于租赁,那么即使信托机构知道如将该资产出售可获得更高的利润率,信托机构也只能将该资产用于租赁而非出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托在其基本职能的基础上顺应人们的需要也派生出了很多新职能,比如为达到使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而出现的金融投资职能,为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而产生的代理和咨询职能,为了向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而产生的公益服务职能等。社会大众对信托职能的细化需求使信托业进行了越来越细分的 “社会分工”,产生了遗嘱信托、租赁信托、私募信托等各类信托产品,在本章后面的内容中我们会一一介绍。
第二节 信托关系——如何设立信托
信托关系
下面是一个简单的信托关系图:
一个信托关系能够设立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构成信托关系的主体,即存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这三方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资格,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形成信托关系,才能使信托业务顺利进行。
委托人
委托人就是进行信托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并指定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产共有人也可以作为共同委托人,将其共有物委托给他人。反之,财产共有人中的某一人也可以将自己在共有物中的份额信托给他人。
受托人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破产人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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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财产管理职不同于普通公司的财产管理职能,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是内容上的广泛性。信托的财产管理泛指对一切财产的管理、处理和运用,不单指企业财产,还包括对国家、个人、法人、团体等的各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管理和处理。
第二是目的上的特定性。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信托机构自身的利益。
第三是行为上的责任性。信托机构受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时,并不是不允许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信托机构可以不承担发生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导致损失的原因是信托机构的重大过失,信托机构就要承担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是管理方法上的限制性。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只能按照信托的目的来进行,而不能按自己的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比如说,信托合同规定了某项信托财产只能用于租赁,那么即使信托机构知道如将该资产出售可获得更高的利润率,信托机构也只能将该资产用于租赁而非出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托在其基本职能的基础上顺应人们的需要也派生出了很多新职能,比如为达到使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而出现的金融投资职能,为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而产生的代理和咨询职能,为了向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而产生的公益服务职能等。社会大众对信托职能的细化需求使信托业进行了越来越细分的 “社会分工”,产生了遗嘱信托、租赁信托、私募信托等各类信托产品,在本章后面的内容中我们会一一介绍。
第二节 信托关系——如何设立信托
信托关系
下面是一个简单的信托关系图:
一个信托关系能够设立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构成信托关系的主体,即存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这三方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资格,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形成信托关系,才能使信托业务顺利进行。
委托人
委托人就是进行信托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并指定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产共有人也可以作为共同委托人,将其共有物委托给他人。反之,财产共有人中的某一人也可以将自己在共有物中的份额信托给他人。
受托人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破产人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