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公证始于何时?
《千古之谜:中国文化史500疑案》作者:千古之谜:中国文化史500疑案 2017-01-24 00:39
公证,按照字面上的解释,就是由国家作证的意思。公证的手续一般由当事人先提出申请,由国家公证机关调查取证后,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就是说人们在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时,可以向国家公证机关申请并予以确认,这确认的证明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能起到有力的证据作用。
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许多人认为应以1935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公布的《公证暂行规则》为肇源。这样就距离世界上公认的公证创始日期晚了2000余年。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国民党南京政府以司法院名义公布的公证规则,是旧中国正式公布的公证法规,这并不能说明在此以前,我国还不存在公证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广泛实行券书,而券书就是一种法律行为。相当于后来的契约合同之类,如涉词讼,可作为官吏断案的依据。这些券书由官府所设置的官吏制发,有的还由官府存档备查。《左传。文公六年》载:“董逋逃,由质要。”杜预注:“由,用也;质要,券契也。”孔颖达疏:“谓争财之狱,由券契正定之也”。又据《周礼。秋官。士师》载:“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别”即合同,“约剂”即券书契约。以上两条引文的意思就是说:“凡因财货而涉讼者,根据其契约合同与券书来裁决。”
《周礼。秋官。司约》载:“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所谓“司约”指掌管约书之官,“治民之约”指处理人民征税、迁移、买卖、赊欠、和解等约书;所有大小约书都由司约保存,如有争讼则开府库取视所藏之约书,违约者将处以墨刑。以上的券书既为官府所制发,又能在法律上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因而已经含有“公证”之意。在客观上起到了公证的作用。秦汉两朝,“傅别”、“约剂”改称“券书”或“书契”,如东汉郑玄在注释《周礼。秋官。士师》时说:“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按券以正之。”汉代在市场上作交易仍然以“券书”为买卖关系成立的合法根据以及买卖不成可能引起讼诉的有效证据。在汉代,全国各重要城市都由官府派员管理贸易市场,制发券书。因此券书在秦汉仍然具有公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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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许多人认为应以1935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公布的《公证暂行规则》为肇源。这样就距离世界上公认的公证创始日期晚了2000余年。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国民党南京政府以司法院名义公布的公证规则,是旧中国正式公布的公证法规,这并不能说明在此以前,我国还不存在公证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广泛实行券书,而券书就是一种法律行为。相当于后来的契约合同之类,如涉词讼,可作为官吏断案的依据。这些券书由官府所设置的官吏制发,有的还由官府存档备查。《左传。文公六年》载:“董逋逃,由质要。”杜预注:“由,用也;质要,券契也。”孔颖达疏:“谓争财之狱,由券契正定之也”。又据《周礼。秋官。士师》载:“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别”即合同,“约剂”即券书契约。以上两条引文的意思就是说:“凡因财货而涉讼者,根据其契约合同与券书来裁决。”
《周礼。秋官。司约》载:“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所谓“司约”指掌管约书之官,“治民之约”指处理人民征税、迁移、买卖、赊欠、和解等约书;所有大小约书都由司约保存,如有争讼则开府库取视所藏之约书,违约者将处以墨刑。以上的券书既为官府所制发,又能在法律上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因而已经含有“公证”之意。在客观上起到了公证的作用。秦汉两朝,“傅别”、“约剂”改称“券书”或“书契”,如东汉郑玄在注释《周礼。秋官。士师》时说:“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按券以正之。”汉代在市场上作交易仍然以“券书”为买卖关系成立的合法根据以及买卖不成可能引起讼诉的有效证据。在汉代,全国各重要城市都由官府派员管理贸易市场,制发券书。因此券书在秦汉仍然具有公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