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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秩序问题(1)

建国方略作者:孙文 2017-04-18 19:27
    第十九章 秩序问题(1)

    一百五十二节秩序问题之定义秩序问题与权宜问题之别者,在直接关系当议之事件,而有所改正,或完备其进行之手续者。如言语离题,或动议不当其序,或论及个人,或破坏议法,皆其类也。主座亦有出乎范围者,如按其所不当接之事,或不接其所当接之事。以上各种破坏秩序之端,所以常因而生出秩序问题也。此问题除权宜问题之外,超出各顺序之前。

    一百五十三节主座之职务维持秩序及议额,为主座第一之职务。此非独指全体之风纪而已,各会员有破坏秩序及违背议法者,皆当纠正之。若主座于此稍有忽略,则会员当提出秩序问题。

    一百五十四节秩序问题之效力当秩序问题发生时,在议之各事皆为之间断,至解决之后乃再复原。若会员在发言中而被搁止,则问题解决之后,彼仍复其位;除非彼自身亦受决而为秩序范围之外者,如此若有反对之者,则彼不能再事进行矣。

    秩序问题进行之道,一如权宜问题焉。当时机之至,会员不待正式请得地位,可直起而发言曰:“会长先生,我提出秩序问题。”遂被请述之,述毕则坐。主座当酌断其问题为适当与否,曰:“本主座以为此秩序问题发之适当(或发之不适当)。”此宣布谓之为主座之判决,而问题以之为定。如有不服者,可以申诉。惟此问题初不付讨论,不呈表决,此其所以异于动议者也。

    因秩序问题为直接关于当议之事者,是故必须立提出于其事发生之时;倘事过情迁之后,则不能再提矣。

    一百五十五节申诉若会员有不服主座之判决者,可起而申诉曰:“我将主座判决申诉于众。”此申诉须有附和,如其无之,则主座可以不理。若有人起曰:“我附和之。”则此问题由主座之判决,而移归于众人之表决矣。其呈此问题之方式如下:“主座之判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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