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权宜问题
《建国方略》作者:孙文 2017-04-18 19:27
第十八章 权宜问题
一百四十八节权宜问题之性质第五章曾经论及,凡议场循规举动,当由正式动议出之。但有时事件发生,有不能待新动议秩序之至者。如遇有破坏议则之事、发生错误之事与夫一切急要之事,必当立刻应付,而应付之方,则谓之为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此等问题不属动议,而超夫各动议顺序之前,无时不在秩序之中,能间断一切事件,并暂夺去言者地位。须待此问题解决后,当议事件方能复原。而事件复原之时,当由间断之点继续再议。权宜问题之顺序,驾乎秩序问题之前。
此等问题,如非遇事即发,则其后不准追发也。然若就事而发,则当散会动议之中,亦准发之。凡权宜问题,若非急要者,则提出者既述明之后,主座可以打消之,如是即可减省其烦难也。至于秩序问题,必当就关于当议之事而发,方能准之(参看一百五十二节及一百五十四节)。此问题对于散会动议,除动议者有犯四规则之一如详于一百二十三节者,则不能间断之也。是故举秩序问题者,乃改正动议者之错误也。
一百四十九节权宜问题之定义权宜问题,乃有关于在场之额
外事件问题也。此问题之起,乃常起于关乎全会自身之权利,或个人自身之权利;其问题甚罕发生,而亦容易解决者也。十数年前,在美国元老院发生一好先例:当秘密会议之时,疑有报馆访员藏于院阁之旁听座,此为侵犯元老院秘密会议之权利者也;于是一元老提出权宜问题,而设法驱逐犯者出外。其它之例,如忽而灯光熄灭,或空气不通,或有人扰乱会场秩序,或有会员即有远行而欲速于言事,或报告而求优先权利者是也。又或有会员受不平之事者,或反对职员报告不确者。总之,凡意外之事,须实时应付者皆是。但起立为事体之说明则不入权宜问题之列。会员常得许可占有地位而为说明者,非权利之应尔,不过友谊之通融而已。若有反对,则假时以便说明之事,当呈众表决,而取大多数之同意,盖说明不能间断他事也。
一百五十节效力此突起之问题,判其是否确为权宜问题,则主座之特权也。会员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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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八节权宜问题之性质第五章曾经论及,凡议场循规举动,当由正式动议出之。但有时事件发生,有不能待新动议秩序之至者。如遇有破坏议则之事、发生错误之事与夫一切急要之事,必当立刻应付,而应付之方,则谓之为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此等问题不属动议,而超夫各动议顺序之前,无时不在秩序之中,能间断一切事件,并暂夺去言者地位。须待此问题解决后,当议事件方能复原。而事件复原之时,当由间断之点继续再议。权宜问题之顺序,驾乎秩序问题之前。
此等问题,如非遇事即发,则其后不准追发也。然若就事而发,则当散会动议之中,亦准发之。凡权宜问题,若非急要者,则提出者既述明之后,主座可以打消之,如是即可减省其烦难也。至于秩序问题,必当就关于当议之事而发,方能准之(参看一百五十二节及一百五十四节)。此问题对于散会动议,除动议者有犯四规则之一如详于一百二十三节者,则不能间断之也。是故举秩序问题者,乃改正动议者之错误也。
一百四十九节权宜问题之定义权宜问题,乃有关于在场之额
外事件问题也。此问题之起,乃常起于关乎全会自身之权利,或个人自身之权利;其问题甚罕发生,而亦容易解决者也。十数年前,在美国元老院发生一好先例:当秘密会议之时,疑有报馆访员藏于院阁之旁听座,此为侵犯元老院秘密会议之权利者也;于是一元老提出权宜问题,而设法驱逐犯者出外。其它之例,如忽而灯光熄灭,或空气不通,或有人扰乱会场秩序,或有会员即有远行而欲速于言事,或报告而求优先权利者是也。又或有会员受不平之事者,或反对职员报告不确者。总之,凡意外之事,须实时应付者皆是。但起立为事体之说明则不入权宜问题之列。会员常得许可占有地位而为说明者,非权利之应尔,不过友谊之通融而已。若有反对,则假时以便说明之事,当呈众表决,而取大多数之同意,盖说明不能间断他事也。
一百五十节效力此突起之问题,判其是否确为权宜问题,则主座之特权也。会员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