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信托——富可以过三代(1)(2/2)
《三天读懂投资理财学》作者:李久佳 2017-04-14 14:44
步扩展到一般的土地没收和财产继承方面,不仅应用于宗教,而且也应用到社会公益、个人理财等,标的物也从土地延伸到商品和货币等。经过数百年的演变,信托的概念日益明确,被普遍地加以应用,直到19世纪初法人信托在美国的出现,现代信托诞生了。
现代信托制度
在当代,信托既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比如富人们为了打破“富不过三代”的定律可以设立遗嘱信托、监护信托等;同时,现代信托又是一种金融制度,比如企业为了融通资金可以设立附属抵押品的债券信托,投资者为了获得稳定、低风险的报酬可以投资于信托类的理财产品等,总之,在现代,信托已经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现代信托的概念在《信托法》中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来理解现代信托:
第一个特征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这里的“信任”既包括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也包括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第二个特征是信托必然伴随着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也是信托制度与其他委托代理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三个特征是信托关系中存在三个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第四个特征是相对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服务行业,信托机构能够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的服务,能够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综合体现在业务中,因此可以说,现代信托本质上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业务的职能
实际上,我们从信托的产生历史和现代信托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信托的基本职能,“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财产管理职能。所谓信托,也就是在信任的基础之上,接受社会各经济实体的委托,对其财产进行各种形式的管理和处理。如贷款信托、投资信托、公司债信托、遗嘱信托等都属于专业信托职能的范畴。
现代信托制度
在当代,信托既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比如富人们为了打破“富不过三代”的定律可以设立遗嘱信托、监护信托等;同时,现代信托又是一种金融制度,比如企业为了融通资金可以设立附属抵押品的债券信托,投资者为了获得稳定、低风险的报酬可以投资于信托类的理财产品等,总之,在现代,信托已经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现代信托的概念在《信托法》中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来理解现代信托:
第一个特征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这里的“信任”既包括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也包括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第二个特征是信托必然伴随着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也是信托制度与其他委托代理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三个特征是信托关系中存在三个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第四个特征是相对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服务行业,信托机构能够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的服务,能够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综合体现在业务中,因此可以说,现代信托本质上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业务的职能
实际上,我们从信托的产生历史和现代信托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信托的基本职能,“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财产管理职能。所谓信托,也就是在信任的基础之上,接受社会各经济实体的委托,对其财产进行各种形式的管理和处理。如贷款信托、投资信托、公司债信托、遗嘱信托等都属于专业信托职能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