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在现实与利益中寻找幸福(12)(2/2)
《犹太人智慧大全集》作者:玛格尔 2017-04-14 13:45
起,从自己这方面去执行合约,才符合上帝对“特选子民”的要求,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约的精神——按照合约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两方都按合约规定来要求自己,这样合约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否则,一方不从自己做起,却只要求对方,那合约的执行就会遇到困难;。如果双方都想着用合约去牵制别人,那么这个合同就可能就要破产。在与犹太人的商业往来中,根本不存在犹太人不履行合约的情况,除非是合约本身有问题。正是这种先从自己做起,自己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约定的商业精神,使犹太人获得了“世界第一商人”的桂冠。
同样,在犹太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他们从来都是以身作则,先自己做好表率,然后才以自己的行动去感化影响别人,而很少出现有自己都没有遵守却让别人遵守的情况。或许,遵守规章,、履行契约,、从我做起,这些只是犹太人从我做起的比较浅层次的表现。在内心的灵魂的深处,犹太人有着可贵的“慎独”精神,也就是可贵的自我反省,、自我批评的精神,他们总是去问自己做了什么,做对了什么,应该做什么,却很少去要求别人该怎样。
在公众面前受到社会的压力,遵守规范是比较容易的。而单居独处之时,外界压力完全消失,只剩下内心的良知抵御着蠢蠢欲动的恶念。惟有此时能把持得住自己,方算得上有道德根底的人,所以《塔木德》上有一句话,叫“在他人面前害羞的人,和在自己面前害羞的人之间,有很大的差别”。
这个差别,就是所谓“罪感”和“耻感”的区别。
所谓“罪感”就是把罪之恶看做是由罪本身的属性决定的。无论何时何地,人知我知,犯罪就是为恶,就是一件应该激起愧疚之心的事情。
而所谓“耻感”,则把罪之恶看做某种取决于外界状态的属性,为人知者方为恶,不为人知则无所谓恶不恶。所以,犯罪者的愧疚或者忏悔,不是为了作恶本身,而是为了作恶竟然被人发现。这种“愧”是为了“出丑”而愧,“丑”要是不出来,何愧之有?这种“悔”是为了搞错时机而悔,要是正逢无人发现的机会,何悔之有?
很明显,在“罪感”支配下的个体行为要比在“耻感”支配下的行为,在遵守规范时有着更大的自愿性、自觉性和自律性,这些在犹太人的行为中表现得是十分明显的。
犹太民族的大门始终敞开着,不能遵守上帝律法的人尽可以自己走出教门,何况连犹太共同体都长期处于某种“独居”状态,更不要说犹太人个体了,这样一个民族不能不就要求其成员多多“慎独”,多多“知罪”。在拉比的教诲中,“独居闹市而不犯罪”,之所以能同“穷人拾遗不昧”和“富人暗中施舍十分之一的收入给穷人”同立为“神会夸奖的三件事”,其共通同之处,尽在一个“独”字。犹太人的上帝所赞赏的“慎独”,其实正是犹太民族延存的根基本要求。
同样,在犹太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他们从来都是以身作则,先自己做好表率,然后才以自己的行动去感化影响别人,而很少出现有自己都没有遵守却让别人遵守的情况。或许,遵守规章,、履行契约,、从我做起,这些只是犹太人从我做起的比较浅层次的表现。在内心的灵魂的深处,犹太人有着可贵的“慎独”精神,也就是可贵的自我反省,、自我批评的精神,他们总是去问自己做了什么,做对了什么,应该做什么,却很少去要求别人该怎样。
在公众面前受到社会的压力,遵守规范是比较容易的。而单居独处之时,外界压力完全消失,只剩下内心的良知抵御着蠢蠢欲动的恶念。惟有此时能把持得住自己,方算得上有道德根底的人,所以《塔木德》上有一句话,叫“在他人面前害羞的人,和在自己面前害羞的人之间,有很大的差别”。
这个差别,就是所谓“罪感”和“耻感”的区别。
所谓“罪感”就是把罪之恶看做是由罪本身的属性决定的。无论何时何地,人知我知,犯罪就是为恶,就是一件应该激起愧疚之心的事情。
而所谓“耻感”,则把罪之恶看做某种取决于外界状态的属性,为人知者方为恶,不为人知则无所谓恶不恶。所以,犯罪者的愧疚或者忏悔,不是为了作恶本身,而是为了作恶竟然被人发现。这种“愧”是为了“出丑”而愧,“丑”要是不出来,何愧之有?这种“悔”是为了搞错时机而悔,要是正逢无人发现的机会,何悔之有?
很明显,在“罪感”支配下的个体行为要比在“耻感”支配下的行为,在遵守规范时有着更大的自愿性、自觉性和自律性,这些在犹太人的行为中表现得是十分明显的。
犹太民族的大门始终敞开着,不能遵守上帝律法的人尽可以自己走出教门,何况连犹太共同体都长期处于某种“独居”状态,更不要说犹太人个体了,这样一个民族不能不就要求其成员多多“慎独”,多多“知罪”。在拉比的教诲中,“独居闹市而不犯罪”,之所以能同“穷人拾遗不昧”和“富人暗中施舍十分之一的收入给穷人”同立为“神会夸奖的三件事”,其共通同之处,尽在一个“独”字。犹太人的上帝所赞赏的“慎独”,其实正是犹太民族延存的根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