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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对公众想像力的征服(2/2)

法律、立法与自由-英-F·A·哈耶克作者:法律、立法与自由-英-F·A·哈耶克 2017-04-13 12:13
1922);W.Shields,Social

    Justice, The History and Meaning of the Term(Notre Dame

    lnd.1941);Benevuto Donati,"Che cosa é giustizia sociale?",Archivio

    giuridico,vol.134,1947;C.de Pasquier,"La notion de justice sociale",Zeitschrift,für

    schweizerisches Recht,1952;P.Antoine,“Qu-est-ce la justice sociale?",Archives

    de philosophie,24,1961;有关这个论题的更为全面的参考文献,请参见C.del Vecchio,上引书, pp. 37 9.

    虽然有关社会正义这个论题的作品汗牛充栋,但是当我在大约10年前撰写本章初稿的时候,我却发现,要想发现有关人们究竟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该术语的任何严肃认真的讨论,仍然是极其困难的。但是,很快就出现了一系列有关这个论题的认真研讨,尤其是我在上文注释[6]中所征引的论著以及R.W.Baldwin,Social

    Justice(Oxford and London,1966),R. Rescher,Distributive Justice(Indianapolis,1966)。有关这个论题的最为犀利的讨论,可见之于瑞士经济学家Emil

    Küng的德文版著作:Wirtschaft und Gerechtigkeit(Tübingen,1967),而H.B.Acton的The

    Morals of the Market(London,1971)一书中则有许多明智的评论,尤其是第71页:“贫穷与不幸是恶,但却不是不正义。”Bertrand

    de Jouvenel的The Ethics of Redistribution (Cambridge,1951)著作也很重要,还有他的Sovereignty(London,1957)一书中的某些文字,我们可以在这里征引其间的两段文字;p.140:“现在介绍的正义并不是有关一个人和有关一个人的行动的性质,而是有关事物在社会几何学中的一定构造或安排的性质,而不论这种构造或安排是通过什么手段形成的。今天,正义已经变成了某种独立于正义的人而存在的东西了”;p.164:“没有什么论点比这样一种论点更可能激起我们同代人的愤怒了,因为这个论点居然宣称我们不可能建立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然而,这个论点却是以逻辑的方式从我们并不能够轻而易举就阐明的正义观念本身中推导出来的。行使正义就是在分摊份额的时候适用恰当的顺序。但是要为各种各样的资源都确立一种恰当的顺序,则是人的智力所不能企及的。人们有需求要满足,有功劳要酬报,有可能性要实现;即使我们只考虑这三个方面,并且假定——事实并非如此——我们有着极为精准的indicia

    (记号工具)并可以将它们适用于这三个方面,我们依旧无力在我们采用的这三套indicia之间做出正确的评估。”

    Gustav Schmoller撰写的曾一度极为著名且极具影响力的论文"Die

    Gerechtidgkeit in der Volkswirtschaft" (载于他的Jahrbuch für Volkswirtschaft

    ect., vol.v,1895),从智识上讲,最令人失望。

    然而一如我们所知,人们对一种信念近乎普遍的接受,并不能够证明这个信念就是有效的(valid)甚或是有意义的,就像人们在过去普遍相信妖巫或幽灵也并不能够证明这些莫名其妙的东西就是有效的一样。就“社会正义”而言,我们所必须处理的实际上只是一种准宗教性质的迷信,因此,如果它只是使那些信奉它的人感到幸福,那么我们就会对它敬而远之,不去打扰它;但是,如果它变成了强制他人的借口,那么我们就必须与它作斗争。再者,当下社会对“社会正义”的普遍信奉,很可能还对自由文明所具有的大多数其他价值构成了最严重的威胁。

    不论爱德华·吉本(Edward

    Gibbon)的观点是对还是错,反正以下两点是不争的:第一,道德信念和宗教信仰能够摧毁一个文明;第二,在这样的信条占据支配地位的地方,不只是大多数最值得人们珍视的信念,而且也包括那些最受人们尊敬的道德领袖,有时候还包括那些毫无私心的圣徒,都可能对他们认为根本不可能动摇的那些价值构成严重的危害。如果我们想免遭这种威胁的侵害,惟一的法门就是把我们对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所抱有的最为宝贵的梦想也置于无情的理性剖析之下。

    似乎有很多人都相信,“社会正义”乃是一种新的道德价值(亦即我们必须把它纳入那些在过去就为人们所承认的道德价值之中的那种新价值),而且这个新的道德价值也是能够被纳入现行道德规则框架之中的。但是,人们却没有充分认识到,为了赋予这个主张以意义,他们就必须彻底改变社会秩序的整个性质,而且还必须放弃某些在过去一直支配着该社会秩序的价值。眼下,社会正在一点一点地向着一个根本不同的社会类型发生转变,而且人们也根本无法意识到这一转变所必定导致的种种结果。当然,正是由于人们相信可以经由此道而实现诸如“社会正义”这类东西,他们才会把这样一种特殊的权力置于政府之手——亦即政府为了满足越来越多的已学会使用“社会正义”这块敲门砖来为自己谋利的特殊利益集团的要求而不得不使用的那种权力。

    我相信,人们最终会认识到,“社会正义”只是一种诱惑,它已然诱使人们放弃了许多在过去曾激励文明不断发展的价值——对这种诱惑的沉湎,只是为了满足自己从小群体传统中继受下来的某种欲求,然而这种欲求在自由人组成的大社会里却是毫无意义的。颇为遗憾的是,这种含混不清的欲求业已成了激励善良的人们采取行动的最为强大的聚合力之一,但是这种欲求却不仅注定会落空,而且还会酿成足够惨痛的悲剧。毋庸置疑,就像大多数追求某种无法达到的目标的努力一样,追求“社会正义”的努力也同样会产生极不可欲的后果;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努力还趋于把传统道德价值赖以演化扩展的不可或缺的环境给摧毁掉;而这个不可或缺的环境便是人身自由(personal

    freed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