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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规则因有助益于未知的特定目的而具有终极价值的作用(2/2)

法律、立法与自由-英-F·A·哈耶克作者:法律、立法与自由-英-F·A·哈耶克 2017-04-13 12:13
Hume,A

    Treatise on Human Nature,Works, (London, 1890), vol. Ⅱ, P.

    269.这几句话乃是从一个很长的段落中摘出来的,而这个段落的全部文字都值得我们仔细研读。

    单独的一项法规往往会与公共利益相抵触;而且它如果孤立地存在,而不伴有其他相关法规的话,它本身就可能会危害社会。……单独的法规,仅就其本身来考虑,对私人利益也并不比对公共利益更有助益;……但是,不论单独的法规在多大程度上会与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相抵触,然而毋庸置疑的是,整个法律计划或方案则会大大有助益于社会的维系和每个个人的福利,或者说对于这两者是绝对必需的。

    解决这个显而易见的悖论的关键当然在于:第一,实施那些抽象规则会有助于维护一种同样抽象但其特定表现形式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预见的秩序;第二,只有当人们普遍预期那些规则会在所有的情形中都得到实施的时候,而不论某人所预见到的特定后果究竟为何,这种秩序才会得到维护。这意味着,尽管这些规则最终会有助益于特定的(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未知的)目的,但是,也只有当人们把它们当成终极价值而不是手段-也就是把它们真正当成人人共有的惟一价值且不同于个人特定目的的时候,它们才能够做到这一点。这就是“目的并不能够证明手段为正当”这项原则的含义之所在,也是诸如fiat

    justitia, pereat mundus(即使世界毁灭,也要行使正义)这样的格言的含义之所在。只有当这些抽象规则得到普遍适用的时候,而不论其特定结果为何,这些规则才能够有助于人们永久地维护这种抽象秩序(亦即一种永恒的目的),而这种抽象秩序也会继续有助于个人追求他们各自所具有的暂时且未知的目的。一如我们所知,那些作为共同价值的规则有助益于人们对一种秩序的维护,然而这种秩序的存在却常常是那些运用那些规则的人意识不到的。再者,一如前述,在某个特定情形中适用那些规则的结果常常是不可预见的;但是无论我们多么不喜欢这种情形,我们也无法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我们甚至连所有的直接后果都无法知道,所以我们也就更不可能知道那些在我们无法指望该项规则会被适用于所有未来情势的状态下所会产生的较为间接的后果了。

    因此,正当行为规则并不关注如何保护特定利益的问题,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对任何特定利益的追求却必须受正当行为规则的制约。这项原则不仅适用于私人的行动,而且也同样适用于政府在管理或支配那些旨在满足特定目的的公共财产方面所担当的任务。这就是为什么政府在关注暂时且特定的目的的时候应当服从那些关注恒久且一般目的的法律的原因之所在;这也正是为什么那些承担着详尽阐释和确立正当行为规则之责任的人不应当关注政府所追求的那些暂时且特定的目的的原因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