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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序言(2/2)

法律、立法与自由-英-F·A·哈耶克作者:法律、立法与自由-英-F·A·哈耶克 2017-04-13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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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one)的情形一样,都不能证明其目标的实在性。尽管人们长期以来一直把分配正义观念(the conception of distributive

    justice)理解成个人行为的一种属性(而现在则常常被视作是“社会正义”的同义语),但是就是这个为人们信奉已久的观念,也同样不能够证明分配正义这个观念与市场过程所产生的各种状况有任何相关性。我真诚地认为,如果我能够使我的同胞为再次使用这个空洞的咒语而感到羞耻的话,那么这就是我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的最大的服务。至少我认为自己有责任竭尽全力把人们从“社会正义”这个梦魔的支配下解救出来,因为这个梦魔正在把人们的善良情感变成一种摧毁自由文明一切价值的工具;当然,我的这种努力有可能使我冒犯或开罪许多人,而这些人所具有的强烈的道德感原本是我非常尊敬的。

    所有上述情势都使得现在改定的这个核心章节在某些方面与本卷的其他章节略显不同,因为这些章节的全部要点早在六七年以前就已经完成了。从一个方面来讲,由于我无力以肯定的方式对“社会正义”做出证明,所以我的责任便在于按照公平的原则要求那些使用这个术语的人来承担举证责任(the

    burden of

    proof);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我在重新撰写这个核心章节的时候,已不再享有获得大量图书资料的便利条件了——而我在准备撰写本卷第一稿的时候,则是享有这个便利条件的;因此,我在重写这个核心章节的时候,未能像我在撰写本卷其他章节时做出的努力那样,系统地考虑此一题域中那些新近出版的文献。然而还是有一个例外,因为我在当时认为,我应当就我的立场与新近出版的一部重要著作(亦即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于 1972年出版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之间的区别做出论证,而就是这么一个想法也成了延误本卷完稿的一个因素。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慎重考虑之后,我最终还是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即我原本想就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一书所做的讨论,并不会对我想在本卷中探讨的问题有直接的帮助,因为在我看来,我与罗尔斯之间的差异至多是一种措词上的差异,而不是一种实质上的差异。尽管读者的第一印象也许与我的这个看法不尽相同,但是我在本卷第100页处所征引的罗尔斯的一段陈述,在我看来,恰恰表明了我们俩人就我所认为的基本要点的看法是一致的。事实上,正如我在为那段文字所做的注释中所指出的那样,我认为罗尔斯有关这个核心问题的观点遭到了人们的普遍误解。

    尽管本书第三卷的草稿已大体完成,但是我再也不敢奢望它很快就能面世了(我倒是希望当我再去整理那部旧手稿的时候,我会发现自己的思想在这段时间中又有了实质性的发展)。但是,我仍会竭尽全力,在我晚年身体状况所许可的情况下,尽早杀青本书的最后一卷,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