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立法(2/2)
《法律、立法与自由-英-F·A·哈耶克》作者:法律、立法与自由-英-F·A·哈耶克 2017-04-13 12:13
altgesetzes”,
Handbuch des deutschen Staatsrechtes(Tübingen, 1932), vol. 2, p. 390。
这并不是说, 在所有那些由“立法机关”的指令所支配的行动中,
政府就不应当以某种与其他任何个人或机构所采取的相同的方式去服从一般性的正当行为规则;当然, 这更不意味着,
我们不应当要求政府去尊重由那些正当行为规则所界定的私域(private domains)。有人认为, 对政府所发布的那些指令, 由于也被称为法律,
所以可以取代或修正那些适用于所有的人的一般性规则;毋庸置疑,
正是这种观点是我们应当通过明确界分两种“法律”而予以防阻的主要危险。如果我们从预算的开支维度转向它的岁入维度来看,
上述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对某个特定年度经由税收而筹集的整个岁入所做的决定, 仍然是一个须受特定情势支配的特定决定——尽管我们切实知道,
多数愿意承担的税额是否可以强加给不愿承担此一税额的少数的情势, 或者如何在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当中分配一给定的总税额的情势,
都会引发有关正义的问题。正是在这里, 个人的义务也应当由一般性规则来支配, 而不论所确定的特定的支出数额有多大;这就是说,
个人的义务确实应当由一般性规则来决定, 而这些规则对于必须决定开支问题的人来说,
则应当是给定的且不得更改的。我们对那种先行确定开支尔后再考虑由谁来承担税额的制度太过熟悉了, 以至于我们很难认识到,
这种制度与那个把一切强制都限于实施正当行为规则的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多么严重的冲突。
Handbuch des deutschen Staatsrechtes(Tübingen, 1932), vol. 2, p. 390。
这并不是说, 在所有那些由“立法机关”的指令所支配的行动中,
政府就不应当以某种与其他任何个人或机构所采取的相同的方式去服从一般性的正当行为规则;当然, 这更不意味着,
我们不应当要求政府去尊重由那些正当行为规则所界定的私域(private domains)。有人认为, 对政府所发布的那些指令, 由于也被称为法律,
所以可以取代或修正那些适用于所有的人的一般性规则;毋庸置疑,
正是这种观点是我们应当通过明确界分两种“法律”而予以防阻的主要危险。如果我们从预算的开支维度转向它的岁入维度来看,
上述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对某个特定年度经由税收而筹集的整个岁入所做的决定, 仍然是一个须受特定情势支配的特定决定——尽管我们切实知道,
多数愿意承担的税额是否可以强加给不愿承担此一税额的少数的情势, 或者如何在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当中分配一给定的总税额的情势,
都会引发有关正义的问题。正是在这里, 个人的义务也应当由一般性规则来支配, 而不论所确定的特定的支出数额有多大;这就是说,
个人的义务确实应当由一般性规则来决定, 而这些规则对于必须决定开支问题的人来说,
则应当是给定的且不得更改的。我们对那种先行确定开支尔后再考虑由谁来承担税额的制度太过熟悉了, 以至于我们很难认识到,
这种制度与那个把一切强制都限于实施正当行为规则的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多么严重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