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目标与集体利益(2/2)
《法律、立法与自由-英-F·A·哈耶克》作者:法律、立法与自由-英-F·A·哈耶克 2017-04-13 12:13
现出这样一种欲求,
即力图使其他人为“利他主义者”认为重要的目的效力。
①参见拙著,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London and Chlcago, 1960).
②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专门讨论了原始意义的自由与其他意义的自由(即政治自由、内在自由和力量或能力意义上的自由)之间的关系及差异,
亦考察了否定性自由与自由权项间的关系。就这个问题而言, 至少需要我们注意三点:一是在哈耶克那里, freedom与liberty两术语并无区别,
因此他在行文时亦经常交替使用这两个术语。二是liberty与liberties的区别, 前者为哈耶克意义上的自由, 亦即否定性自由, 而复数形式的后者,
则意指各项自由权;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否定性自由指除规则禁止者以外一切都许可, 而肯定性自由则指除规则许可者以外一切都禁止。此外, 在哈耶克看来,
自由并不因为法律将其规定成权利而具有意义, 同样, 自由的某些面相亦不能作为权利问题加以主张。第三, 也是最为重要的,
我们应当着重思考的则是哈耶克在1960年《自由秩序原理》与其在1973年《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对自由的界定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或差异,
以及其间所可能具有的意义;一如我们所知, 哈耶克在1960年指出, “本书乃是对一种人的状态的探究;在此状态中, 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
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在本书中, 我们将把此一状态称之为自由的状态”;然而, 哈耶克却在1973年采用了这样一种论式, 即“在自由的状态下,
每个人都能够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邓注
③Adam Smith,
Wealth of Nations, edited by E. Cannan(London, 1930). vol. 2, p.
184;亦请参见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n Government, edited by P.
Laslett(Cambridge, 1960), section 22:“自由的含义所意指的是, 在规则未做规定的场合,
能够按照一个人自己的意志做一切事情”。
我们无须在这里赘述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
即只有当一个人依照一项前后一贯的计划并作为众多人之协调努力的一部分而行事的时候, 他的努力对他人所具有的有助益的影响才往往会凸显出来;再者,
孤立的个人想有所作为以克服那些深深影响着他的棘手问题, 也常常是极为困难的。但是在这里, 我们却需要强调指出, 为了追求自己的目的,
个人能够参加(或创建)那种使他能够参与多人协调行动的组织, 实际上也是他的自由的一部分。尽管利他主义者的某些目的只有凭靠集体行动才能够达到,
但是纯粹自私的目的却也常常可以经由集体行动而实现。无论是在利他主义与集体行动之间, 还是在利己主义与个人行动之间, 都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即力图使其他人为“利他主义者”认为重要的目的效力。
①参见拙著,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London and Chlcago, 1960).
②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专门讨论了原始意义的自由与其他意义的自由(即政治自由、内在自由和力量或能力意义上的自由)之间的关系及差异,
亦考察了否定性自由与自由权项间的关系。就这个问题而言, 至少需要我们注意三点:一是在哈耶克那里, freedom与liberty两术语并无区别,
因此他在行文时亦经常交替使用这两个术语。二是liberty与liberties的区别, 前者为哈耶克意义上的自由, 亦即否定性自由, 而复数形式的后者,
则意指各项自由权;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否定性自由指除规则禁止者以外一切都许可, 而肯定性自由则指除规则许可者以外一切都禁止。此外, 在哈耶克看来,
自由并不因为法律将其规定成权利而具有意义, 同样, 自由的某些面相亦不能作为权利问题加以主张。第三, 也是最为重要的,
我们应当着重思考的则是哈耶克在1960年《自由秩序原理》与其在1973年《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对自由的界定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或差异,
以及其间所可能具有的意义;一如我们所知, 哈耶克在1960年指出, “本书乃是对一种人的状态的探究;在此状态中, 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
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在本书中, 我们将把此一状态称之为自由的状态”;然而, 哈耶克却在1973年采用了这样一种论式, 即“在自由的状态下,
每个人都能够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邓注
③Adam Smith,
Wealth of Nations, edited by E. Cannan(London, 1930). vol. 2, p.
184;亦请参见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n Government, edited by P.
Laslett(Cambridge, 1960), section 22:“自由的含义所意指的是, 在规则未做规定的场合,
能够按照一个人自己的意志做一切事情”。
我们无须在这里赘述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
即只有当一个人依照一项前后一贯的计划并作为众多人之协调努力的一部分而行事的时候, 他的努力对他人所具有的有助益的影响才往往会凸显出来;再者,
孤立的个人想有所作为以克服那些深深影响着他的棘手问题, 也常常是极为困难的。但是在这里, 我们却需要强调指出, 为了追求自己的目的,
个人能够参加(或创建)那种使他能够参与多人协调行动的组织, 实际上也是他的自由的一部分。尽管利他主义者的某些目的只有凭靠集体行动才能够达到,
但是纯粹自私的目的却也常常可以经由集体行动而实现。无论是在利他主义与集体行动之间, 还是在利己主义与个人行动之间, 都不存在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