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漫步小说网 > 其他书籍 >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章节目录 > 第十三篇 债务

第十三篇 债务(2/2)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作者: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 2017-04-13 12:11
,供人使用,如租赁;有时泛指债务的履行而言。

    1.一切债务得大致为两类,即市民法上的和**官法上的债务①。市民法上的债务是经法律规定的,或至少是经市民法承认的,**官法上的债务是**官根据其职权所创设的,亦称长官法上的债务。

    ①

    最初,只有按照市民法所规定的形式和在它所规定的情况下发生有效的债务,非常严格。随后,**官为适应剥削阶级的需要,承认他种债务,并赋予实效,称**官法上或长官法上的债务,以补市民法上债务之不足。

    2.债务得再分为四种,即契约②的债、准契约的债、不法行为的债和准不法行为的债。首先论述契约的债,得更细分为四种,根据它以要物、口头、书面或诺成的方式缔结而分,分述如次。

    ②

    契约(contractus)是由于双方意思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不是所有约定都产主法律关系,而仅以法律所规定者为限,例如(a)口头契约;(b)书面契约;(c)要物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托和质押:(d)诺成契约,包括买卖,租贷,合伙和委任。此外的约定称pactu1n

    或convenio,

    这些约定照例不产生诉权,而仅得作为抗辩的根据。但如一方按约履行,**官也会强制他方履行,这叫做“无名契约”,不外下列四种:我给你某物,为要使你给我某物:我给你某物,为要使你对我作某事;我对你作某事,为要使你给我某物;我对你作某事,为要使你对我作某事。基于这些无名契约产生特定词句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