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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篇 债务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作者: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 2017-04-13 12:11
    第十三篇 债务

    现在谈债务①。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②。

    ① 债的古典理论是长时期历史发展的结果。“债”(obligatio)一词不见于罗马古代法中,十二表法只知有nexum(实际上是金钱借贷)。这是平民向贵族告借而成立的铜衡行为。债务人以自己身体作担保,如不清偿债务,他将被绑(nexus)而陷于奴役状态。铜衡行为不但要求举行仪式,而且要求表达达到一定目的所需的要式词句;因此同一铜衡行为可以用来移转物的所有权(称要式移转),也可以用来成立nexum。这说明在最初的时候,人们非常注重形式。随后铜衡仪式被虚拟而不再举行,但应表述的词句仍然保存下来,因此产生口头债务。等到书写流传之后,又根据书写而假定铜衡仪式和口头表述都已完成,这就产生书面债务。最后,市民法在万民法的影响下,承认诺成契约,既适用于公民间,也适用于外国人之间。这才免去一切形式,而以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为债发生的根据。渊源于万民法的诺成契约,与纯粹市民法上的契约(要物契约尤其是消费借贷,要式口约和书面契约)不同。后者是单务契约,即仅当事人一方负担债务,而且债务的效力,严格依市民法的规定:前者是双务契约,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而且债务是根据公平原则而发生效力的。

    ②

    债的标的最后归结为债务人应提供的物,但是它的直接标的不是物本身,而是给予、作为成不作为等。给予(dare)指移转所有权,作为(facere)包括不作为在内,给付(praestare)指提交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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