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漫步小说网 > 其他书籍 >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章节目录 > 第九篇 遗产占有

第九篇 遗产占有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作者: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 2017-04-13 12:11
    第九篇 遗产占有

    遗产占有制度是**官所实施的,目的在于修正古法。**官的这种修正,不仅涉及无遗嘱的遗产,有如上述,而且涉及在订立遗嘱后死亡的人的遗产。如果死后出生的家外人被指定为继承人,虽然根据市民法,被指定者不得承受遗产,因为其指定行为无效;但是根据**官法,他可以得到**官的支持而取得遗产占有①。但是现在依据本皇帝宪令,他得被合法指定为继承人,如同并未被市民法所不承认一样。

    ① Bonorumpossessio

    就其广义而言,指**官法上的继承制度。最初,**官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遇有争讼时,使合法继承人取得遗产占有,或维持他对遗产的占有。随后他本于公平合理原则,以遗产占有赋予被继承人的其他亲属,而这些人根据市民法是无继承权的。因此,**官在执行市民法的同时,显然补充和修正了市民法。这就逐渐形成**官法上的继承制度,与市民法上的继承制度有别。

    1.有时**官赋予遗产占有,目的不是为了修正或推翻古法,而是为了加以肯定,因为他对于在合法遗嘱中被指定的继承人,也赋予依照遗嘱内容的遗产占有。同时在无遗嘱的情形下,他使自权继承人和宗亲取得遗产占有;而即使**官不给予遗产占有,根据市民法,遗产依然属于他们所有。

    2.但是只是由**官的规定而参加遗产继承的人,并不因而成为在法律上的继承人,因为**官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继承人。惟有通过法律或类似的立法文件,例如元老院决议和皇帝宪令,才能成为继承人。但是经**官给予遗产占有的人,他们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称为遗产占有人。此外,**官在给予遗产占有时又分成若干等级,目的在于避免死后无人继承。因此,十二表法中关于遗产继承的极其狭隘的规定,业经**官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扩展。

    3.有遗嘱的遗产占有如下:首先,对在遗嘱中被漏列的子女所给予的遗产占有,称违背遗嘱内容的遗产占有;其次,**官对所有被合法指定的继承人所给予的遗产占有,称依照遗嘱内容的遗产占有①。规定了有遗嘱的情况之后,**官进而规定未留遗嘱的情况。他以遗产占有给予:第一,自权继承人和根据**官告示被列为自权继承人的人,这种遗产占有称“给予子女”的占有②;第二,法定继承人;第三,十种人,**官把他们列在作为家外人的保护人之先,这些人是父母、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在内)、子女、孙子女(包括外孙在内)、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都包括在内);第四,最近亲等血亲;第五,保护人家庭的最近成员;第六,男保护人和女保护人及其尊卑亲属;第七,配偶;第八,释放者的血亲。

    ①

    当遗嘱漏列子女或漏列保护人(见本《法学阶梯》,3.7.2)时,**官给予违背遗嘱内容的遗产占有。至于依照遗嘱内容的遗产占有,不但在有合法订立的遗嘱的情况下给予,而且当市民法否认遗嘱有效时亦给予(见本《法学阶梯》,2.17.6)。

    ② 即”**官告示中传唤子女继承的那部分”的简称。

    4.以上是**官根据其权威所实施的遗产占有。朕从未忽视任何一点而致力于对一切加以修正,因此,在制定宪令时认为违背和依照遗嘱内容的遗产占有均属必不可少,应该保持下来;此外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给予子女和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占有,也应保持下来。

    5.至于在**官告示中位列第五③的,即对十种人所给予的遗产占有,朕出于真诚的意愿,简要地指出这是多余的。因为这种遗产占有是把十种人列在作为家外人的保护人之先;但是根据朕关于解除对子女家长权的宪令,家长本人是实行解除家长权者,而且视为在成立信用契约下解除的。因此,这种特权必然属于他们所行使的家长权的解除之中,而给予十种人的遗产占有便成为多余的。因此朕把上述第五位的遗产占有取消,将原来的第六位升格为第五位,现在居第五位的是**官赋予最近亲等血亲的遗产占有。

    ③ 因为加上了在有遗嘱情况下的两种遗产占有,故变成笔五位。

    6.原来位列第七的给予保护人家庭成员的占有,以及位列第八的给予男女保护人及其尊卑亲属的遗产占有,业经朕所制定的关于保护人权利的宪令予以废止。朕在对被释自由人的遗产继承比照生来自由人的遗产继承予以规定,只是对前者限制在五亲等内,使两者之间留有一些差别时认为违背遗嘱内容的遗产占有以及给予法定继承人和给予血亲的遗产占有已足以使提出权利主张的人达到其目的,上列原来两种遗产占有连同它们的精细区别所造成的困难,应一律取消。

    7.其他一种,即古人列为第九的给予配偶的遗产占有,完全保持下来,并被提升列为第六位。原来位列第十的给予保护人血亲的遗产占有,由于上述原因,已被恰当地取消了,因此现在有效的只有六种正常的遗产占有①。

    ①

    由于查帝修正的结果,专适用于被释自由人遗产继承(在无遗嘱情况下)的四种遗产占有、一律废止。剩下的仅只适用于生来自由人遗产继承的四种遗产占有,这些也同样适用于被释自由人的遗产继承。两种继承制度基本上统一起来了。

    8.此外,又加上第七种遗产占有,这是**官基于非常充分的理由规定的。因为告示最后载明,凡经法律、元老院决议或宪令明白规定给予遗产占有的人,准其取得这种遗产占有。**官并没有把它固定地列为在无遗嘱或立有遗嘱情况下的遗产占有,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不论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给予这种遗产占有,作为那些根据由法律、元老院决议或皇帝宪令而成为继承遗产的人的最后的非常手段。

    9.**官既然规定了好几种遗产继承,并把它们列成顺序,而且每一顺序中可能存在着不同亲等的几个人,因此一方面,为了使债权人不致迟迟无法行使起诉权,这就是说,使他有可对之起诉的当事人,另一方面,为了不使债权人轻易地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专考虑自己的利益,**官规定了申请遗产占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