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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罗伯特·诺齐克与最小国家

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英-诺尔曼.巴利作者: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英-诺尔曼.巴利 2017-04-13 12:08
    Ⅰ

    罗伯特·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1974年第1版)是战后出版的一部论述自由至上政治思想的最重要的著作。这有两个原因:第一,该书的作者是一位极富才华的哈佛哲学家。他将哲学技术(其中一些借助于社会科学)引入了主流,以回答自由社会理论的一些关键问题。第二,为自由所作的复杂辩解是出自道德观点而非经济观点。的确,诺齐克的超道德是明确反对功利主义的。这并不是说在《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中就没有经济主张,恰恰相反,诺齐克大量使用了当代一些最精妙的经济理论。但是,反国家至上的主要观点来自某些与应当或不应当怎样对待个人有关的重要的道德命题。

    当然,正如我们看到的,在诺齐克之前,已经有人主张赞同自由至上主义的道德观点,但大多数表现平平,毫不出众。此外,诺齐克正面回答了自由至上的道德和政治理论的一个根本问题——国家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因为,如果一种自由至上的自然法对人类那些使自由成为可能的行动规定了这些限制的话,那么通常根据掌握一种垄断的压制权来定义的一种机构即国家是怎样居于这些限制之上的?如果自卫权利是一种普通权利的话,那么什么样的自由至上的道德可以准许国家的存在必然导致这一权利的放弃?政治媒介怎样才能占有那些道德媒介未占有的权利?

    国家的功利主义取决于标准的公共物品及市场失败观点。某些服务(包括国防,因为它们没有消费竞争对手,是非排斥性的,因而也就出现了搭便车问题)市场供应不足(或者一点都不供应),因此,就需要采用强制手段以产生假设的“最佳”。但是,这个观点本身并没有提出这一问题——怎样才能合法强制一些甘愿受道德制约的人?这个观点也没有回答国家对公共产品生产(即使自由放任的无政府主义者接受——事实并没有接受——它们的存在)的限制这一政治和宪法问题。我们如何制止一个最小国家成为一个最大国家?

    诺齐克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他主张无需借助直接(或间接)的结果至上思考就可以证明国家的正当性。他的伦理学是康德的和非本体论的——存在着不受功利制约的道德责任和道德约束。因此,他为自己提出了一个极其艰巨的任务——指出像国家一样的实体与这些责任和约束的一致性。由于权利来源于道德约束,因此,他必须表明一种具有垄断强制权的制度怎样不侵害这些权利。

    此外,诺齐克的观点有些论据不可靠地区别于那些非功利主义的自然法目的论的观点,后者从人的某些形而上的特征(最显著的是自主性和理性)中推导出自由的秩序。虽然诺齐克怀疑这些特征使一种自由至上的政治哲学成为必需,但我们将在下面表明,当他谈论他的道德约束观点的基础时,他并没有完全从他的政治哲学词汇中抹掉这些特征。的确,通常对非本体论方法的抱怨是指它产生了一种无力产生人类目的和目标的难以辞认的道德媒介。这样,虽然诺齐克竭力批判兰德的目的论,但他也认识到一种纯粹的非本体论道德的不足。

    虽然本章的重点放在具有自由至上传统的《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出版后引起的争论上,但必须承认,正统的社会民主的和集体主义的知识“精英”也感受到了这部著作的重要影响。诺齐克解剖了马克思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赞同工人控制的观点;解剖了他们认为资本主义产生不可救药的“异化”的观点,以及个人自由与财产的集体所有制相一致的观点。对许多这些反集体主义的情感,人们在诺齐克之前已有所耳闻,但诺齐克不仅以无与伦比的辩才,而且还以一种迷人的智慧和神韵来展现这种情感。人们看到他把集体主义体制描述成赞同“禁止具有共识的成人间的资本主义行动”。

    也许对自由社会理论来说意义更大的是诺齐克的这一迷信——市场过程和交换关系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是中立的。这样,他的最终反对社会主义的观点不在于社会主义与生俱来就不理想,而在于它的不理想只是因为它来自对行动的道德约束(或正如他所说的“附带的约束”)的违反。如果市场确实居于两个竞争的极端之中,那么自由至上主义当然具有一种比集体主义来得大的智力优势,因为它消除了在竞争的目的上通常无法解决的冲突的必要性。它在涉及布坎南的社会哲学中也关注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自由至上主义是不是一种有关社会过程的学说,或者,它是不是一种对某一特定终结状况的描述?

    在后面的论述中,我们将首先描述诺齐克的政治哲学活动的概念以及他的道德和权利理论,这些将与他的最小国家理论联系在一起。本章将以对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的基础的分析而告结束。

    Ⅱ

    诺齐克是从这一假设开始其论证的——政治哲学是一个应当以特定的道德术语来进行的领域:

    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及其边界确立了背景。人们之间互相可以做什么或不可以做什么,制约了他们通过国家机器表现出来的行为,或制约了他们确立这样一种工具。得以实行的道德禁令是国家根本的强制权所拥有的不管什么样的合法性的来源。

    事实上,诺齐克是希望以非政治的格言来解释政治现象的本质和原理。政治不是一种自我证实的活动(一些政治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倾向于作这样的假设),它需要一些额外的政治(即道德)证实或合法化。因此,对所有政治(包括压制性的)制度的证实必须建立在它们与额外标准的一致上。只有能够表明国家对一些非政治性替代物来说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国家才确立了它的合法性。的确,必须认真地把无政府作为一种似乎可能的选择。

    如果有人能够指出国家甚至优于大多数人喜爱的无政府状况(人们实际希望的最好境界),或国家能够通过一个不涉及道德犯禁的步骤的过程出现……那么这将为国家的存在提供一种基本原理,它将证明国家是正当的。

    这里我们看到了诺齐克对合法性的解释与主观主义者(著名的有布坎南)的解释之间的一个现成对照。政治行动是根据道德背景来评价的。这样,尽管《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没有提供具体的权利的认识论起源,但是,这些权利的确以一种客观的道德标准在发挥作用。而布坎南的自然状态是霍布斯式的,权利通过一种一致的形式从这一状态中产生。诺齐克则是洛克式的,这一状态中的居民被假设为先于政治权威建设的道德媒介。

    不过,政治行动的合法性得以产生的方法论程序不是契约式的,而是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过程,尽管这一过程具有像一种持相同意见的人之间的社会契约那样的道德报偿。诺齐克凭借斯密-海耶克的传统,试图指出,作为一个无人打算制造的人际自发行动的结果,国家(就像货币一样是一种事实上的垄断)是怎样产生的。如果过程的每一步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其政治结果必然是合法的。不过,与那些相信自发秩序的其他论者不同,诺齐克是坚定不移地反对功利主义的。“看不见的手”的过程没有固有的价值,它的价值在于它是一种与权利(它们被说成是防卫任何具有潜在进攻性的制度或人)相一致的功能。

    诺齐克的哲学框架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他对被归于一些权利的实体的本质的思考。对诺齐克的道德本体论所作的一个通常批评,是他没有为权利提供一种哲学基础——他只不过是声称了这些权利,这样,他的自由至上的道德与政治就成了一种精心制作的具有致命缺陷的堂皇结构,因为它缺乏人类本性的基础。如果确实如此,那么这意味着那些权利要么不能令人满意地局限在消极的自由至上主义的权利中(如果只是声称权利,那么为什么不能如此要求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呢?),要么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因为根本就没有权利可言。

    事实上,诺齐克确实对做一个权利享受者意味着什么作了应当说是一种猜测性的说明,他的非本体论不是一种非常贫瘠和自私的非本体论。他承认,仅仅描述理性、自由至上、演讲能力、选择能力、建立一套普遍的个人主义权利的能力是不够的。毕竟,如果能在不同程度上表明这些体现了此类本质的人(他们通常是这样),那么这难道不意味着一种道德上平等的权利结构吗?诺齐克想要表明的是,存在着一些与人的特征无关,因而使他们有资格被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传统的康德方式——加以对待的有关人的价值。考虑到人是一种存在,因而存在着“一种额外的特征,即一种根据一些选择接受的整体概念调节和指导其生活的能力”。这样,将一些计划强加于人们头上是不能接受的,即使这种计划最大化了其快乐,这是因为人并不是一种被功利主义(作为一种道德学说)所舍弃的“快乐机器”。

    正是人的“分离性”,使他们成了权利而非功利的享有者。因此,我们不能合并和总计他们对某些社会福利功能的偏好,因为这样做不仅会犯增加和比较功利的错误,而且也会摧毁人之间的“分离性”,正如诺齐克曾有力地指出的:

    ……不存在具有为自身利益而牺牲这一利益特征的社会实体,只存在每一个有其各自生活的人。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

    不过,诺齐克对我们归之于权利的社会实体的本质的评论是一种推测——这确实如此,尽管比起那些本体论的自由理论家来说,其说服力毫不逊色。不过,他的主要论点在于对行动的道德制约不受任何人的概念的束缚。这样,不管一个人想干什么或想成为什么,这必须是他自由至上的产物,如果他想自由的话。因此,道德的规则在目的和目标之间是中立的,必须被局限在这一限制性结构之内,使人从那些强迫他们服从其意志的**者那里解放出来。

    正是这种对自我的观点,才截断了非本体论的自由主义与像利己主义或利他主义这种人类特征的必要联系。个人不必瞄准任何事情以保持自主,自由的社会结构将是一种容许争取各种各样的目的的结构。这与兰德的利己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不用加以评论,然而,值得强调的是(至少表面上如此),由于对立的目的之间的中立性,非本体论的自由主义看来与一种自由主义本质的本能概念更一致。

    但很显然,诺齐克的道德概念并没有被这一非本体论完全穷尽。因为,在特别提到的一段文字里,他雄辩地、有说服力地指出,存在着一些我们对于动物的责任,尽管我们并不打算根据一些归之于人类道德媒介的特征来界定动物。在古典的自由理论(目的论的或相反)中,动物是被当作财产对待的,它们的主人不受任何限制地处置这些动物。诺齐克的相反的观点看来与他的一些其他的道德本体论有些不一致,因为它主要是依赖于动物经受痛苦和磨难的能力(一种最先由边沁阐释的观点)。

    诺齐克打算把如何对待动物放在道德范围内,这一努力具有一种有趣的政治含义。在他的非本体论自由主义中,强制法局限于执行正义行为的规则(即保护先验的、自我的道德规则),一般性地增进道德是不允许的。很容易看到如何使这一要求与习惯法相一致。但是,几乎不可想像的是,这一管辖权(司法权)会自发地延伸到包括对动物的保护(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不可实行的道德之类的事)。然而,在这一领域内同意成文法,就可能为守夜人国家的理论提出一些可怕的问题。在诺齐克那里,不清楚的是,在如何对待动物上的限制是不是属于可实行的道德的一部分。

    Ⅲ

    仅仅断言个人为了保护自己有权反对国家潜在的非道德的入侵是不够的。我们必须知道权利意味着什么,它们的哪种形式能更好地取得对个人主义的智力辩护。只要通过要求国家避开所有侵害行为(越界行为)就能充分保护权利,这种说法并不符合实际,因为这一说法认为可以通过违反权利来取得对大量权利的保护。即便在一个有限的国家里,人们还是被要求征税,以用于一些保护性的服务(司法和警察),尽管在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看来,这是一种侵害活动。不过,一个几乎不变的观点是,如没有这种强制,每个人就更容易受到侵害。确实,在自由至上思想中,存在着这种引人注目的观点:权利受到侵害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这一侵害会带来对更多权利的保护的话。

    诺齐克通过将作为绝对附带限制的权利理论与权利的功利主义的理论作一区别来处理这一问题。在后者看来,最低程度的权利侵害是在进入最终状态时确立的(这样,最终状态不是在传统的功利主义那里被享乐主义地界定的)。因此,不存在对权利侵害的绝对禁止,而只存在一种“违反某些人”的权利的要求(当这样做最小化了社会中的权利侵害的数量时)。在前者看来,越界行为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行为包含了(至少)放弃人身自由。

    从表面上看,功利主义的权利现似乎更有道理。虽然它是一种类似最终状态的学说,但它不要求从个人的偏好那里产生总计可测量的功利,因而摧毁了人的分离性。权利侵害的原理必然是这种行动会导致对权利的更多保护,而不是对权利的更多伤害。的确,人们从直觉上感到这一理论——将分量放到附带制约,即使这会导致一些灾难性的后果——是难以置信的。

    但是,诺齐克并未采取权利的功利主义方法,而是选择了这样一个更危险的做法:“将权利的非侵害作为对行动的一种制约……而不把它建成一种要实现的最终状态”。对权利运作的功利主义的反对,在于它将一种掺假的成分引进了非本体论的自由主义。如果古典自由主义的国家提供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的保护,它必须包含一种不合法的分配因素(强迫一些人为他人提供福利)。如果这是合法的,诺齐克问道,那么为什么它被局限于提供保护性的服务?为什么不能以相似的分配理由来提供福利?当然,这将我们带回到最先这一问题:一个类似国家的实体与权利侵害的一致性。

    在分析诺齐克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之前,有必要首先谈一下他的权利理论中的又一因素,这就是他把权利概念延伸到包括“程序性”权利。在传统的权利“消极”理论中,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他人一方的克制。这些权利不会在个人一方产生一种积极行动,而只是一种来自权利废除的节制。正如我们看到的,这就是使权利成为普遍和平等的东西,因为将积极的责任强加于个人之上会产生一种权利的不平等分配。但诺齐克声称,人们不仅需要克制,而且还需要程序权利,以受到可靠的、值得信赖的程序的公正对待:“……每个人都有这样一种权利:让风险最小、人所共知的确定有罪的程序来确定其有罪。”的确,诺齐克的使国家合法化的观点之一,恰恰在于一种永恒的自然状态是由不可靠的保护程序产生的。从这里看来可以引申出,每个人不仅需要克制,而且还需要他人以保护性服务形式出现的积极行动。如果这些是真正的权利的话,那么强迫行使这些权利就是合法的。

    确实,所有通常的消极权利理论家都面临了这一难题。如果他们以这一理由——福利权利要求积极行动因而不能被普遍化——在消极权利和福利权利之间作一个范畴区分的话,那么这一理由将不复存在(如果能指出——显然是可以做到的——对消极权利的保护需要国家采取积极行动的话)。的确,可以想像在某些事件中(如在一个经过战争蹂躏的富国),提供福利权利或许要比提供保护性服务更可行。因此,如果一个人打算使用康德的“应当意味着能够”这一观点(正如莫里斯·克兰斯通所做的那样),那么在这些状况中人们需要福利甚于需要保护便是顺理成章的了。

    这样看来,仅在逻辑上无可辩驳的消极权利观点只是一种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的观点——他声称市场将在没有再分配或强制的情况下提供保护性服务。正是这一点,诺齐克才试图加以驳斥,因为他认为,权利在没有类似国家这样的实体的情况下永远是不牢靠的。

    Ⅳ

    诺齐克试图加以驳斥的无政府主义者的观点,最终建立在一种法和国家的根本区别之上。在个人至上的无政府那里,取消国家的观点不是基于人性的一种变化,人们因而无需规则或强制就能进行合作;也不在于这一观点预先假设普遍的稀缺会消除,因而无需对财产权作一严格的规定。法(作为对行为的指导和一种具预见性的保护者)是与国家的概念相联的。正是国家(一种具有垄断力量的机构)才被看作是自发出现(如果人们彼此和平相处的话)的合作形式的一种外在障碍。保护性服务很容易产生市场,就像其他任何人们所需的商业活动很容易产生市场一样。此外,自然法(建立在道德之上)和成文法在法理学上的一个人们熟悉的区别受到了个人至上的无政府主义者的严肃诘问,至少国家的成文法是否可被称为唯一真正的法。

    诺齐克在某些场合看来是认识到了这一区分,但他的大多数观点都认为若没有国家,一种法律秩序是不可能的。虽然自然状态是一种洛克式的道德秩序,但这不是一种适当的法律秩序。他想表明一个国家将在不违反洛克式的自然状态的道德的情况下出现。一些典型的国家特征将包括领土完整、一种制定“公”法的体制、集权的机构和禁止私人行使正义规则。

    最令人瞩目的事实是诺齐克接受了这种对国家的通常定义,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最后这些特征(以及一种集权的和统一的司法体系)。但是,如果政治哲学受到道德哲学的局限和抑制,那么又怎么能使这样一个被如此描述的国家与附带制约相一致呢?当然,他的国家的存在导致了两方面的权利侵害,局限在道德规则内的个人被剥夺了通过市场向自己提供保护的权利,提供作为一种公共利益的国家服务(虽然这需要一些资格,见下面)涉及了分配问题。

    诺齐克试图表明,所有这些都被天才地使用“看不见的手”对社会机构的出现所作的解释合法化了。如果能表明国家是无意产生的(就像习惯法和货币一样),那么就不存在什么可以侵害的权利。这里的结果与一致同意的契约有相同的道德特征。

    程序的细节是人所共知的,可以作一简单的勾画。从一种以互相竞争的保护性机构(人们可以自由加入和离开)为特征的自然状态出发,诺齐克设想出玩一种自然的或事实上的垄断——占统治地位的保护性机构Dominant

    Protective Agency(DPA)。DPA被说成是一种自发过程而非武力的结果。当它不准其他一些保护性机构对待它的一些有争议的顾客时,它就成了一个最最小的国家。不过,DPA并不声称对这些机构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

    请注意,在那里,DPA并不要求任何超越个人在道德法之下拥有的权利之上的权利。DPA只是因为保护性服务的特殊性作为一种自然的垄断而出现的:“不存在DPA声称唯有它才拥有的权利。”最最小国家通过为那些本来不加入一些保护性机构的人提供“免费”保护而成了最小国家。这些保护性机构因其行使正义权利的明显丧失而受到补偿。事实上,防卫并不是以零价格提供的,正如通常的公共产品不是无偿提供的那样,补偿是以这一形式——“足以补偿因受禁而丧失权利的人的数量减去受禁团体本来可能造成的代价——进行的,如果补偿不赞成受禁的话”。如果保护是“免费”提供的,那么它就会产生“搭便车者”问题。这些搭便车者会达到这一比例,以至使通过征税来资助这些服务成为必要。当然,对诺齐克的无政府主义批评声称,不管怎样,这种情况都会发生。

    最小国家只不过是古典自由理论的守夜人国家而已,它不能超越其唯一合法提供保护性服务的功能。此外,诺齐克在一段缺乏说服力的文字中,认为“最最小国家的运作者在道德上不得不产生最小国家”。

    在国家不要求个人掌握的权利总量之外的东西的情况下,怎样以这种方式来解释一个国家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诺齐克广泛地运用了两个概念:危险和补偿。正是在这里,他招致了个人至上的无政府主义者的严厉抨击。

    诺齐克的观点是,在保护性服务的一个自由市场中,个人会面临一些来自令人可疑的防卫机构的危险性活动。正如我们看到的,他认为人民应当有一种公正和可靠的程序性“权利”。现在,危险本身必须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厌恶危险”因人而异,就像在保险市场上可以看到的。但诺齐克将“害怕”这一心理事实融入了一种个人的危险之中,这就使得危险变得更具主观性了。正是因为这一点,诺齐克才主张“禁止”某些个体(即保护性机构)确实有权进行的危险性活动是合法的。不过,只有对那些其权利因而受到伤害的人进行补偿(这一补偿应足以恢复到其受到禁止之前的状况)才是合法的。

    无政府主义者反对这一观点。其典型的论点是,危险在数量上是不可衡量的,这是使受惩罚的人回到其原来的状况这一规定所需要的。当然,这一点是确凿无疑的——国家的确禁止某种形式的危险性活动,但这样做的理由通常是无情的功利主义。此外,个人至上的无政府主义者坚持认为,危险事实上是取消不了的。通过竞争而不是允许一个垄断机构来为自己决定什么是危险性活动和什么不是危险性活动,能更好地防止危险。难道国家本身的存在不就是一个巨大的危险吗?

    补偿概念本身面临了同样的批评。这里的要点是,补偿原则暗含的“价格”在市场决定本身之前是不可能知道的。当然一个个人至上的无政府主义者从不接受对剥夺其自己权利的补偿。还可以注意的是,存在着一种家长式统治的因素,在这种因素中,补偿是以“仁慈”而不是以现金支付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现代福利服务的一种最通常的批评。

    诺齐克对最小国家的引申和描述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是它的权力。尽管作者坚持它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过程产生的,但是它给人的印象是“权利”随力量状况而来。诺齐克写道.“虽然占统治地位的机构不声称垄断,但它确实根据其权力占有了一种独一无二的位置。它(也仅仅是它本身)对他人的正义程序施加禁令,只要它认为是合适的。”更有甚者:“作为一个最有权势的原则的运用者(它赋予每个人正确运用原则的权利)它行使自己认为是正确的,来自内在的意志。”对于这些具有明显霍布斯口味的观点,诺齐克认为,最小国家的官员-作为一种道德要求——会对各保护性机构提供补偿。这一观点听起来——说得轻一些——颇费猜疑。此外,如果最小国家坚持运用权力来反对一些对立的机构,那么有什么样的东西能保证对那些自由至上的道德分配给它的这些任务持克制态度?它只是受道德义务的约束防止越界,还是存在着一些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机制?

    这就是使诺齐克的最小国家与传统的守夜人国家哲学大相径庭的东西。在后者那里有一种对规则和宪法保护机制的迷恋。古典自由主义者对联邦主义的设置、分权和司法审查的由衷赞美,意味着对任何形式的集权感到悲观。不过,正如罗依·切尔兹精明地观察到的,诺齐克的最小国家是一个摆脱人们熟悉的宪法制约的私人公司,在那里,法律和国家的区别是重要的。如果存在着一种不受无常的政治权威约束的法源的话,那么国家才真正受到了制约。来自这一法源的规则必须以一种诺齐克对人类机构的说明所不包括的方式被公民“内在化”。这样,宪法约束可以以一种自发的方式出现就并非不可想像了,尽管诺齐克把“看不见的手”的运作局限于国家的出现。

    诺齐克的理论完全是假设性的,据认为,国家以那种方式出现在理论上是可能的。来自诺齐克的自然状况的另一种景象在什么状况下是完全可能的呢?一种可能是,DPA本身是不稳定的。诺齐克式过程的内在逻辑意味着成为一个保护性机构的吸引力大到足以威胁最小国家的生存。诺齐克很敏锐地指出,虽然不会无偿地对每个人提供保护,但补偿的代价会不可避免地提高DPA服务的最初购买者的额外费用,从而危及其经济生存。

    考虑到个人至上的无政府主义者永远不会接受这一事实——国家在不侵害权利的情况下不能生存,国家永远是企图和设计的产物,而不是看不见的手的过程的产物——通过运用诺齐克自己的权利的功利主义理论来表明一个有限的守夜人国家的优点,这种做法似乎更有道理。尽管这么做仍然保留了作为附带性限制的权利这一概念,但这么做接受了人类社会一个几乎无可置疑的事实——如果要维持社会合作的条件,权利有时就不得不遭到侵犯。这种方法尤其与“灾难”**件有关(《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一书的后半部分对此作了详细探讨),在这些事件中,生存本身取决于一些权利的减少。当然,这会涉及一些再分配,但很难看到甚至一种作为绝对附带制约的权利理论怎样才能避免这一点,如果一个国家是以诺齐克描述的方式建立起来的话。

    那种认为不存在为什么不把再分配扩大到其他领域的理由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保护的强制性本质因防止了权利进一步受到伤害而被证明是有理的话,那么将国家局限于此的宪法规则就可以建立起来。当然,这不会使个人至上的无政府主义者感到满意,因为他公理式地假设,权利哪怕是最轻微地被缩小也是非法的。诺齐克为什么最终驳斥这一方法,其理由可追溯到他的非本体论的道德——这种道德以最纯粹的形式使个人成为唯一掌握自己命运的人,不管这种命运是什么。但是,一旦建立在这种道德之上的权利理论与(或多或少)通常的国家理论相结合,就产生了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Ⅴ

    诺齐克力图建立一种非本体论的自由主义,这一工程的大部分涉及驳斥社会主义的主张。最小国家局限于为保护作为权利享有者的个人而执行规则,以比如保证福利标准或在收入的“自然”所有者之外进行收入再分配的方式超越这种局限,必须加以禁止。为什么要这样做?什么是“所有制”的本质?

    “社会正义”学说一直遭到古典自由主义者的反对。一般来说,这一观点来自正统市场经济学的效率标准,它最终是功利主义的。社会正义理论(不管是马克思主义式的、社会主义式的还是罗尔斯式的)在生产和分配之间预先假设了一种与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相悖的区别。支付(或再分配)给生产要素的收入(比如劳工的薪水、资本的利息、土地的地租)只不过是代表了保持这些要素最佳使用所需的东西罢了,不存在根据一些外在的标准——如美德、需要或绝对平等——来进行再分配的现存的“社会馅饼”。任何这样做的企图最终必然歪曲市场经济的信号过程,从而妨碍取得经济的最佳化。

    尽管这一批判建立在方法论自由主义这一前提之上,但它事实上是一种最终状况学说。一种假设的最佳化是预先设定的,实现这一最佳化的一些至关重要的机制,是从人们通常接受的人类行为原则那里推导出来的。它的价值——从功利意义上说——来自它优于那些达不到最大生产可能的终结状态。这一点甚至对新古典正统经济学的奥地利变种来说也是如此。尽管这里的这一想法——把经济行为看作是取得一种完美均衡的终结状态——受到了驳斥,以有助于市场过程,但是,规范的含义则完全是功利主义的。从生产意义上说,市场优于我们所知的其他任何选择。毕竟,如果不在资本主义的结果和社会主义的结果或终结状态之间作一比较,那么著名的“计算的辩论”还有些什么内容呢?

    再者,虽然财产私有制概念对于理解市场合作过程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是不存在一种私有财产的道德理论,私人占有对经济过程而不是对一个有价值的存在自身(即对一个冒风险者和功利承担者而非一个权利占有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甚至是海耶克的经济哲学(它是这一观点的最富才华的表述)也未提出除了作为利益最大化者之外的有关人的概念,因此他的评论在市场边际生产率理论中是唯一对合法收入的解释,因为“物质奖励被用来作为一种对某一人对其同伴的特别服务所具有的价值的回报”。社会正义的道德问题因否定口头正义对任何结果的适用性而得以解决(或被丢在一边)。人们不驳斥社会正义的要求,它们被假设在用语上是不可接受的,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海耶克把社会正义作为一种“海市蜃楼”而不予考虑。

    虽然这一点作为一种完整的自由至上道德理论是不够的,但海耶克确实找到了个人主义的正义理论的主要特征。这就是这一概念描述了那些指示媒介之间互相行动的公正法则,正是这些程序性法则使国家的强制成为合法。

    这些问题的难点和对社会正义的类似反驳,同功利主义自身的一些人们熟悉的困难是联系在一起的。尤其重要的是这一事实——如果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政治经济确实依赖于一些终结状态概念的话,那么市场的终结状态为什么比起一些社会正义的选择来在道德上更令人向往呢(当然,这一批评与海耶克无关)?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辨认产权最初的正义名分问题,这是布坎南提出的一个问题,如果说他并未给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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