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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跨学科研究的一般性问题和共同机制

人文科学认识论-瑞士-J.皮亚杰作者:人文科学认识论-瑞士-J.皮亚杰 2017-04-13 11:43
    一、问题的提出

    跨学科研究可能出于两种考虑,一种与结构或共同机制有关,另一种与共同方法有关,这两种考虑也可能同时起作用。作为第一种考虑的例子我们可以举语言结构主义的分析,它导致人们去研究所获得的基本结构是否多少与逻辑或一些智力结构有关。这就是乔姆斯基用这种方法重新提出的那一类问题。因为同“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可以还原为语言的这一意见相反,乔姆斯基又回到了把语法从属于“理性”的古老传统。作为第二种考虑或两种考虑同时起作用的例子,我们可以举最初为经济计量学所专有的“博奕论”的各种应用。由于这种计算方法能应用于许多心理行为(问题的解决,知觉阈等等),经济计量学家与心理学家就自然而然地对经济行为本身进行共同研究,如路斯的著作(《个人的选择行为》,纽约,J·维利出版社,1959)和西哥与富拉克的著作(《商务洽谈与集体决策》,纽约,麦克格劳-黑尔出版社,1960)。

    第七章(R.布东)探讨的是各种不同人文科学所特有的方法与模式,它不得不特别强调方法论上的汇合一致这个问题,而这一章中特别引起我们注意的则是共同机制的问题。

    1.精确与自然科学中的跨学科合作

    要了解社会和人文科学的情况,必须先考察自然科学的情况,因为这两种情况在跨学科观点上的差异是很有启示意义的。而且这些差异似乎不仅是由于“自然科学”比人文科学早几个世纪的缘故。

    现在仍然存在着的两种差异(将来可能会减弱)确实把自然科学和研究人类各种行为的正题法则科学对立起来。一方面,前一种科学有一个等级顺序。这当然不是指学科的重要性而言,而是指概念的前后演变关系和学科的递减或递增的普遍性与复杂性。另一方面,这些学科由于自身的发展,提出了各种各样把“高级”现象还原或非还原为“低级”现象的问题。这两种情况都不断迫使每一位专家把目光投射到他本学科界线以外的地方。

    当然,自然科学并不都是按照线性顺序排列的。有些学科,如有许多部门的天文学或地质学,只能排列在共同树干的侧枝地位。但是总有一个共同树干存在着。从数学到力学,然后到物理学,再到化物、生物学和生理心理学,人们确实能大体上找到按照孔德的著名标准普遍性递减的和复杂性递增的一个系列。我们不进入这样一种分类可能引起的各种性质的争论,我们只从中抽取不容置疑的两点。第一点是,人们今天要在人文科学中寻求类似的顺序,那是徒劳的,直至现在也没有任何人提出来过。因为,比方说,人们几乎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要把语言学置于经济学之前或之后。第二点是,每一个精确与自然科学的专家确实需要对在这一等级顺序中先于自己的学科有相当高深的训练,甚至还常常需要这些在先学科的研究者的合作。这就使这些研究者对后来学科所引起的问题发生兴趣。

    就这样,一位物理学家经常需要数学,而理论物理学,尽管听从实验,在技术上却基本是数学的。反过来,数学家也时常关心物理学并创立了“数学物理”。尽管名为数学物理,它却不听从实验,而是用演绎法去解决物理学提出的某些问题。还有,一位化学家离开物理学就走不很远,理论化学也常常被称为“物理化学”。同样,一位生物学家需要化学、物理和数学等等。因此,不用说,由于学科的等级顺序所表示的现象等级,在所有这些领域中,必然越来越需要跨学科的研究。一些整体学科,如当代的生物物理或生物化学,就是这一情况的直接产物。

    但是尽管我们看到的画面已经相当不同于人文科学的画面,第二种对立却更加显著。在一些社会科学里,的确存在着某些还原主义的、或者更确切地说,兼并主义的倾向,因为所设想的还原一般都是按学者所代表的学科那个方向设想的。例如,我们看到一些社会学家企图把一切都归结为社会学等等。但是我们却从未看到一位经济学家认为他所研究的事实可以还原为语言学(或相反)。然而在自然科学领域,由于刚才所说的等级演变关系,还原问题经常是按照上述顺序提出来的,因而不断加强了跨学科的倾向。

    这当然不是说每一个人的意见都是相同的。事实上任何一个还原问题都导致三种可能的解决办法。但这三种可能性本身都使人们紧紧扣住问题,并导致跨学科的讨论。这些解决办法事实上是:(1)由“高级”到“低级”的还原;(2)“高级”层次现象的不可还原性;(3)通过“高级”的部分还原,但也通过从“高级”开始对“低级”的充实而产生的相互同化。

    这三种解决办法的例子不胜枚举。孔德就认为化学必然有别于物理学,因为在他看来,“亲缘”现象不能还原为已知的机制。相反,历史则表明还原是可能的并也是必然的。在那些知识现状仍处于“开放”的领域,如有关生命与物理化学的关系的领域,生物学家分成三种倾向。对一些人来说,生命只能还原为今天已知的物理化学现象。新发现的无机物与生命体之间的链环肯定了他们的这种看法。对另外一些人来说,生命现象是不能还原的。但为了捍卫这一生机论以反对第一种倾向,他们也不得不同样深入地研究与化学或物理事实可能的连接。最后第三种人则参照如物理学家居伊在他所著《生物学与物理化学之间的界限》)一书中所陈述的那类意见:根据这位深奥学者,物理学领域自身中的还原事实上已经几乎永远是在简单的从属于复杂的或者把复杂的从属于简单的,成为一种最终是相互性的协调。这样,假如人们能够预见到一种有关生命的物理化学解释,我们现在的物理化学将会从这些新的属性中得到丰富,因而成为“更普遍”的,而不是局限于越来越专门的领域里的应用。

    分析解释——包括已经成功的和预期的解释——进程中这样的思维过程很能说明我们的问题。一方面,这种分析说明为什么在那些跨学科合作已成为家常便饭、无须再证明其丰硕成果的领域里要进行跨学科合作的理由。但另一方面,当人们想象一切超越自己的学科界限的连接有导致滥用还原、减弱所研究现象的特性的危险时,它从一开始就消除人们可能对跨学科合作产生的偏见。尤其当人们发现了这样一个事实——它也是由我们刚才所提到的那位物理学家精辟地阐述的——即“是层次产生了现象”时,把不同层次的过程联系起来就很能解释并尊重所观察到的特殊性。本世纪上半叶,人文科学领域中两门最能配合其研究成果的学科,即心理学与社会学,展开了一系列部分是无价值的争论。尤其在这个特殊问题上,我们将要看到(第十六节),把彼此连接起来的这个方法是多么能排除一些假问题,并在某些方面保证虽然仍很有限的合作。

    至于人文科学间可能有的等级问题,只要社会学的中心问题,即从整体上考察社会以及亚体系与总体系的关系问题不解决,自然还是开放着的。在此期间,每一学科都使用一些对其他学科来说是策略性变量的参数,这为跨学科合作打开了一个广阔的研究领域。但是,由于不能把体系线性分解为亚体系,合作往往成为简单的并列。相反,现象层次的等级以及对层次的分别研究问题完全有可能通过两个本质上是综合性的学科未来的发展,通过它们对亚结构和上层建筑问题的影响而重新提出。这两门学科,一门是人种学,它的多面性特征是一目了然的;另一门是历史,但不是简单地重建发生的大事而是就各不同人文科学研究的每一领域的历时方面进行跨学科研究的历史。由于这些不同方面显而易见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期望,在历史学将达到一种正题法则的地位时,它的教导连同一般的人种学与社会学的教导将使我们接近亚体系间关系这一中心问题的解决。不仅各人文科学间(有或无等级)跨学科研究的未来,而且各不同学科(宏观及微观经济学等)所特有的许多内在问题都取决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2.人文科学内部各问题的汇合和它们同生命科学问题的相对姻亲关系

    有一些情况可以说明为什么在社会与人文科学领域,跨学科研究,尽管一般都认为具有远大前途,要比在自然科学领域里落后得多的原因。刚才我们看到了两个主要的原则性原因。但除此之外,至少还有两种偶然的,但曾起过不可否认的历史作用的情况。一种是各门教学在越来越分离,依然封闭的大学院系,甚至在这些系内部所属专业里的悲剧性分配。在理学院里,培养任何一名专家,都要求他有相当广泛的学识。而一名心理学家很可能对语言学、经济学甚至社会学一无所知。如果经济学家是在法学院培养的,他也可能对语言学或心理学等等一窍不通。有些大学,如阿姆斯特丹大学,曾企图向哲学教学的这种隔离状态作斗争。它们把哲学开设在一个跨学院的学院,使哲学得以恢复它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联系。但人们还看不到有任何类似的努力以协调我们将要谈到的各个学科。

    第二个属于一般性的、对人文科学的过去曾有影响的理由是这样一种思想,即走出自己研究的学科的界限必然要综合,而综合的专门学科,如果能这么说的话(而单是这样一种说法就表明这样一种假设的脆弱性),不是别的就是哲学本身。然而,如同第一章中所说的,哲学当然带有一种综合立场,但这种立场是与人的一切价值的协调,而不仅单独与知识的协调有关。因此,如果说,有些分支,如科学心理学或科学社会学,以实验或统计的验证来与思考方法相抗衡,好不容易地获得了独立自主,那么,当涉及由事实而不是由体系精神所强加的跨学科连接时,它们自然不会重新采用这些思考方法了。

    此外,如果人们想要判断那些有自己的各种经过考验的逼近法和验证法,但其传统仍丝毫没有习惯于在自然科学中已成为司空见惯的那些东西的科学之间的跨学科研究的未来的话,最好的方法或许是先从问题的比较开始。

    在这方面,有三个基本事实立即引人注目,首先是某些重大问题的汇合。这些问题在我们这个广阔领域的各个分支中都能找到。其次是这些问题与无机世界的问题关系不大,但它们却反过来相当直接地延伸了生命科学的某些中心问题。最后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不得不求助于某些事实上包含着一些共同机制的基本概念。如果这一切都是真的,那么,人们马上就可以看到,对这些共同机制的研究多么需要而且还将更加需要跨学科的协调一致的努力。这种努力在人文科学之间应用一切方法加以促进,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要与生物学联系起来。

    首先,就以最一般的问题而言,生物科学的最中心、最专门的三个问题(因为它们在物理化学领域内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几乎可以肯定说是:(1)发展或进化问题,也就是有机形式的逐渐产生及其在各阶段中质的变化问题;(2)以平衡形式或同步形式出现的组织问题;(3)机体与其环境(自然的或其他机体)之间的交流问题。换言之,三个表达要解释的基本事实的重要概念是:(1)新结构的产生概念;(2)平衡概念,但平衡指的是调节与自动调节(而不单是力量的平衡);(3)交流概念指的是物质交流,但同时也是(因为这也是当代生物学的语言)信息交换。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人们越来越借助多少直接受人文科学启发的、或者无论如何受人类活动启发的三种工具方法来研究这些中心问题。这三种方法是:博奕论或决策论(瓦丁顿说是“基因策略”),普通信息论和时而涉及交流时而涉及指导或调节的控制论,而这些方法并与这些问题双向对应(因为每种方法都用来解决一个问题)。

    此外,这三个平衡的变化与交流(尤其是历时性变化)问题,显然也是人们在各人文科学中都能遇到的三个主要问题。人们不但在每门人文科学中,在非常特殊的形式下遇到它们,而且历时之维与同时之维的关系也因所研究现象的类型木同而极为不同。自索绪尔以来,结构主义语言学就是这样发现了词的意义在所考察的某一历史时期,更多地取决于在其同时性平衡中考虑的语言总体系,而不取决于词源或语言史。相反,在个人的心理发展中,比方说,智力结构的最终平衡,则更多取决于标志着全部先前进化的平衡过程。经济史,从它这方面来说,在研究十三世纪伦敦市场的羊毛价格或十六世纪里斯本的胡椒价格时,决不会把这些价格看作是这些商品在今天相同市场上的价格的一种解释,而是力图借助在价值问题中占主要地位的同时之维来阐明这些历史事例。相反,同行情相对立的经济结构问题则属于另外一种类型的历时之维与同时之维的关系。至于交流,无论是在物质生产中或精神生产中与环境的交流,还是个人间的交流,这些问题也是一切人文科学所共有的。它们同样以各种极为不同的方式与历时的或演化的过程和同时的或内部调节的过程组合在一起。

    这些问题的汇合当然丝毫不意味着可以把人文科学还原成生命科学。因为人的领域由于存在着社会上相传的、包含着异常复杂因素的各种文化而依然是一个特殊的领域。但尽管它的特殊性提出了一个自在的问题,却不妨碍从共同的问题出发。尤其因为,我们现在即将看到,它们的解决办法既不是一律的,否则陈述这些办法就会变得平庸乏味,也不是这一学科与那一学科统统都不相同,否则就无法进行任何有趣的对照。解决的办法必须按结构或现象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相反地要求跨学科的研究了。

    3.从问题到一般过程:结构、功能与意义

    在刚才所陈述的主要问题方面,第一个要讨论的问题是这项选择的标准问题,因而也是选择的性质问题。它是全部的选择呢,还是任何的选择?在这方面有一个很好例子可以指导我们:这就是数学中的布尔巴基学派对基本结构(所谓“母结构”)的确定。为了确定这些基本结构,也就是其他一切结构都被认为是从中通过组合或分化派生出来的结构,这些著名学者,尽管研究的是一种纯演绎性的并且其精确性得到普遍承认的科学,却宣称只能使用归纳法而不能用先验法。因此,他们达到三种彼此不能还原的结构,用的是简单的系统比较法(使之同构)和回归分析法。至于确定是否有一天需要增加别的结构的问题仍然开放着。在我们这个特殊事例中,更不能不这样做。这仅仅说明,能加在结构的产生平衡和交流的概念之上的其他中心概念在问题的目前状态下似乎可以还原为这些概念。例如相当重要的“方向”概念(生物学、发展心理学等等都有这种概念),在充分加以分析的情境中就似乎是结构的产生与结构的逐渐平衡之间的一种组合的结果。

    此外,让我们来研究一下这三个概念的意义。首先,把结构这个词在各种自然精确科学和人文科学中的应用作一番比较,人们就会发现下列特点。结构首先是一个变化系统,含有作为系统的自身规律,因此这些规律不同于要素的属性。其次,这些变化带有自动调节,也就是说,任何在变化中产生的新要素都不超出系统的界限(两个数字相加得出的还是数字等等),系统的变化也不求助于外在于系统的要素。第三,系统可以通过总系统的分化(比方说通过对变化的限制,使某一特征不变等等)包含一些亚系统,也可以通过某些变化从一个亚系统达到另一个亚系统。

    但是,从不同的学科来看,必须立即区分出两种结构。第一种是已经完成的结构,因为它们的产生方式属于演绎发明或公理决定(逻辑-数学结构),或属于物理因果性(如力学中的“群”结构等等);或者因为这些结构构成前一种精神的(智力结构)或社会的(法律结构等)发展最终的或暂时稳定的平衡形式。相反,第二种是正在构成或重新构成的结构,它们的产生方式属于生命过程(生物结构)或属于自发的或“自然的”(同形式化对立的)人类发生;正在形成的精神或社会结构等等。

    适用上述定义的只是这两类中的第一类,因为这一类是完成的、因而是自身封闭的结构。在这种情况下,结构的“产生”与其内在变化溶为一体,无须区分形成和变化,因为一个完成的结构同时既是结构好的又是无限结构着的结构。其次,结构的自动调节构成其“平衡”的原因。平衡的稳定性来自这一结构的规则本身,也就是一整套“规范”。因此在这方面,无须区分结构与功能(生物学意义上而不是数学意义上的),因为结构的运行只限于它内在的变化。第三,没有“交流”,除非又是以内在的形式出现,作为从一种亚结构到另一种亚结构的可能过渡(和相互过渡)。

    相反,在形成的或继续重建(如通过生物学中的新陈代谢)或暂时重建中的结构方面,产生、平衡和交流这三个特征则显然以不同的面目出现,尽管上面描述的形式可以被看作是本文即将探讨的形式的极限状态,因为这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与一种稳定的完成相符,而后者与过程或发展相符。

    第一,结构的产生以两种形式出现即形成与变化,其中第二种只是第一种的结果。因此,结构的建造者,即精神主体或社会群体,只成为运转(或结构行为)的中心而不是通过某种预先形成的、包含一切可能结构的完成结构。换言之,在这一形成性过程中,必须把作为结构活动的功能和作为结构的结果的结构区分开来。

    其次,就形成中的结构而言,结构的自动调节不再归结为标志着完成结构的那一整套规则或规范。它是由一个调节或自动调节系统所构成,带有事后对错误的改正,还不带有像在最后系统(其自动调节还是达到在形成各阶段中运行的自动调节之界线的过渡)中的预先修正。

    最后,就正在构成或继续重新构成的结构(如生物结构)而言,交流不再限于内在的相互交流,如同在一个完成结构的各亚结构之间的交流那样,而是带有相当大一部分与外界的交流,作为结构运转不可缺少的供给。这就是智力发展领域中的正在形成中的结构的情况,因为结构的主体经常需要求助于经验(甚至那些专门是逻辑-数学的、其信息不是来自物体本身,而是来自作用于物体的动作的经验)。这尤其是生物结构的情况,它们只是借助环境对有机体的同化以及有机体对环境的适应机制,通过与环境的恒常交换才得以形成。这些机制构成从有机生命到行为甚至到精神生活的过渡形式。

    事实上,如同贝尔塔朗费所指出的,一个活的结构构成一个“开放”系统,也就是说,它在与外界不断的交流中保存了自己。但它并不因此而不含有一个自身封闭的系统,其要素在从外界吸取给养的同时通过相互作用而得到维持。这样一种结构就能作静态描述,因为它尽管永远活动着,仍保存着自身,但原则上它是活动的,因为它构成种种不断变化的相当稳定的形式。

    因此,一个“有机”结构就其动态而言,包含着运转,也就是结构的特征——变化——的表现。于是,人们通常把一个亚结构在总结构的运转中所起的作用(即活动区或运转区),推而广之,把总的运转对亚结构运转的作用,都称为“功能”。

    任何运转都同时既是产生、交流与平衡。也就是说,不断需要决策或选择、信息和调节。因此,结构和功能这些概念本身导致了功能效用或价值、意义等派生概念,而这在生物学领域里早已如此。

    首先,任何功能,任何运转都包含着对内在或外在要求的选择或淘汰。因此,当一个要素进入结构系统成为一个组成部分时,人们就说它是有用的;当它威胁或中断系统的连续时,人们就说它是有害的。但功能效用或“价值”有两种,必须加以区分:

    (1)首级效用,也就是一个内在或外在要素(生产或交换)就所考察的结构而言的效用。但这个要素必须在质量上参予作为有机形式的这个结构的产生或保存。例如,含有钙的食物对维持骨质的效用,或一个基因群在可能延续生命的发生重新组合中的效用。

    (2)次级效用,与属于第一种意义上的有用要素的代价或收益有关,如参与运转的一种变化、一种交换等等的代价。

    因此,这一区分一方面参照结构的相关面或形式面,也就是结构面,另一方面参照运转的能量面。当然这两面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没有运转就没有结构,没有结构也就没有运转。但它们又是不同的,因为在任何生产和交换中,都必须区分(1)在要维持或建造的结构方面,应该产生或应该获得或交换的是什么,和(2)在可动用的能量方面,这项生产或交换的代价或收益是什么。

    但是,除了这些生物学的,能作为分析各种人文科学所特有的共同机制框架的一般概念之外,还应加上一种区分。这就是与信息作用相关的区分,因为信息无论对产生、还是对交流或调节都是必不可少的:

    (1)当一个立即辨别出来的刺激引起一个非迟延的反应,因此在刺激与反应之间无空-时距离时,信息可以是直接的;

    (2)相反,如果按照确定的密码编码和随后进行译码时(有非零的空-时距离),信息就是间接的。这就是生殖物质中的编码遗传信息(如同华森和克利克在1953年所发现的,其密码来自序列的脱氧核糖核酸或ADN)。尤其应该提到的是引起本能行为的“有含义的迹象”(洛伦兹、廷伯根、格拉赛等等)。

    因此,除了结构和运转的价值之外,还必须加上“含义”这个概念。即一个特定要素可以不能作为要素整合到已经产生的结构中去,或目前不可能如此,也不呈现出直接或间接的功能价值,但却构成以后的结构行为或运转的代表物或信号。这里有两种情况需要区分:(a)代表物不被有机体承认为代表物。换言之,它与行为并不相干,但却属于以后将要使用的一种信息的囤积或储存。人们说遗传信息等等或信息传递就是这个意思。信息传递标志着与主要能量过程相对立的反馈,而反馈则保证能量过程的调节,(b)这一代表物被用在“行为”之中并因此成为“有含义的”刺激,等等。于是我们就走到与人类行为有关的含义系统的入口。

    总算起来,我们一共有三个大的概念范畴:结构或组织形式、功能——质的或能的价值的源泉,还有含义。这三者自然都产生一些问题,有的是历时性的,即进化和建构问题,有的是同时性的,即平衡和调节问题,再有的是与环境交流的问题。但人们马上可以看出,历时之维与同时之维的关系在结构、功能效用或含义这三方面不可能都是一模一样的。

    因此,要进而分析各不同人文科学所研究的共同机制,最好用人类行为来表达这一总的范围。但在这之前还需要作点说明。以上面所说的形式出现的产生、调节或交流可以是有机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或个人关系心理学的,而我们的最初参考是从有机语言出发的。可是,我们在本书第一章(第七节C)中看到,尽管多数人文科学在研究人的行为时不去详细确定哪些属于意识,哪些不属于意识,那些把意识与**明显联系起来、不断发生问题的学科,如心理学,却朝向平行主义或同构主义原则发展了。我们曾建议(第一章第七节C)把“生理心理平行主义”解释为因果关系(其应用范围事实上只涉及物质)和蕴涵(广义上的、与意识状态特有的含义有独特关系)这二者之间的一种更为普遍的同构主义。因此,还应当用有意识的蕴涵来表达本文第三段所讨论的几个一般概念。

    4.规则、价值与记号

    尽管每一门人文科学都研究产生、调节和交流,尽管在研究中每一门都轮流从历时性方面和同时性方面来运用结构、功能效用和含义等概念,这些概念仍然根据研究者站在理论的即抽象的观点,还是考虑主体的行为,甚至考虑行为反映到主体意识中的方式而呈现出不同的形式。从这两种观点的第一种出发,研究者就要寻找一种最客观的语言来描述结构,他将从多变的、但原则上是可以形式化或数学化的语言来描述。例如,他将像列维-斯特劳斯那样用代数系统来描述姻亲结构,像乔姆斯基那样用单一项来描述变体语法,或用随机或控制论图式来描述微观和宏观经济结构等等。但这一切都不直接涉及主体的意识。

    相反,在我们对儿童和少年进行的有关智力发展的心理学研究中,我们当然也设法用抽象语言来表达主体行为所表现的智力运算结构,并为此运用各种属于“群”、“网”和“组”的逻辑-

    数学结构;但我们同样也研究这些结构表达在主体意识的方式,只要主体的推理是以言语表达的并伴有各种意向方面的解释。我们得到的自然不再是一个抽象结构,而是以“逻辑必然性”等等的印象表达出来的一整套智力规则或规范。当法律社会学家研究为什么一个法律体系(而且在一种“纯”规范性建构的情况下,它还是可以以凯尔森的方式形式化或系统化的)被法律的主体“承认”为有效时,他就面对着一系列双边或多边关系,如一些人的“权利”相当于另外一些人的“义务”等等,而这些事实所包含的东西又是以特殊的规则来表达的。当逻辑学家把一定数量的运算及其后果公理化时,他可以完全不考虑作运算的主体。但他也完全可以考虑他运用的这些关系的规范方面,甚至同金宾斯基、温伯格、彼克洛夫、普里奥等人一道创立一种“规范”逻辑(甚至同温伯格一道把它应用于法律规范。同样,语言结构也是通过语法规则被表达在主体的意识中的,即使表达得不恰当,犹如其他许多以规则的形式作为结构的表达(通过觉醒)那样。

    人们就此看到了这方面将要提出的一般性跨学科问题(见下文第五至九节):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的比较,规则体系的比较(按照它们接近逻辑组成的方式或朝向单纯的强制或各种不同完整倾向而远离这一方式)、各种以规则的形式对结构作出的表达或意识(恰当的或不恰当的以及为什么)的比较,等等。

    另一个与个人在精神生活或集体关系的体验有关的巨大概念体系,是价值体系或者是对我们刚才在第三段中所谈的功能效用的意识体系。值得注意的并且再次表明一切在社会和人类领域以及生物领域里的生物的十分一致的反应是,首级效用,即与结构的产生或保存的质量方面有关的效用,与次级效用,即与运转的能量有关的效用,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体验的价值领域内又将以我们将称为“目的价值”和“收益价值”的形式再次出现。

    目的价值尤其包括由规则确定的规范价值:一种道德价值,如那些在一切人类社会中,把被认为是好的行为与被认为是坏的或冷漠的行为相对立的价值,必然要参照一个规则体系。法律价值更是如此。在个人或集体的劝诫方面,判断按所采纳的规则而价值化,分为真的、假的(二值价值),或真的、假的和尚合情理的,还有无法决定的,等等(三值或多值)。人们根据多种价值判断来制订、接受或抛弃概念。概念在构成结构的同时,也不断价值化,但仍以整个规范结构为依据。美学价值不决定于如此必要的规则,但仍然参考或多或少有规则的结构。在更为个人的领域,以各种不同目的的形式表现的个人对某一组物体或某一种工作的兴趣可以远离任何规范结构,只依赖调节,但同样也分成多少是稳定的价值等级。

    但是,还有与运转的代价和增益相结合的收益价值。人们会回答说,一切经济价值甚至人类行为的价值,都或多或少以法律规范为框框。例如,法律追究不付债务的人,惩罚行窃的人,也就是进行萨日瑞特风趣地所说的最经济的行为(最大收益与最小费用)的人。然而,一个规定许可的与不许可的二者之间界线的框框是一回事,通过规范确定价值又是一回事。经济价值有其自身的法则,非法律规则所能确定,这些法则自身也不规定任何义务(一条规范是通过一个人们可以遵守或违反的、与因果决定论相对立的义务而被识别的。因果决定论有强制性,但并不迫使人们在这一规范意义上承担义务)。当然,经济价值与各种目的价值和规范价值是分不开的,如同有机体或个人行为的内在人类行为学(某些心理学家把这种“经济学”作为基本情感原则)同各种结构问题联系在一起那样。但一般性的代价与增益问题与其他评价形式所提出的问题确有不同,而且只能作种种跨学科的研究,就如同博奕论的多种多样的、日益广泛的应用所表明的那样。

    第三个在人类行为的一切领域中起作用的是含义系统。语言学在研究其中的主要系统时是结合集体的语言系统来研究的。但是,尽管集体的语言系统在人类各种社会中,在各种价值和规则的口头或书面传达方面曾起过头等重要作用,它也不是唯一的记号系统,尤其不是属于含义机制的唯一象征系统。姑且先不谈引起各种有关比较问题的动物语言(蜜蜂等),必须指出的是,在个人发展中,表象的出现不仅仅来自语言,而是来自一种更加广泛的、除语言之外还包括符号的运用、精神图像、图画和各种延迟的和内在化的模仿形式(模仿构成感运性功能与表象功能之间的过渡阶段)的符号功能。另一方面,在集体生活中,构成可以说是一次方的含义系统的语言还带有二次方系统,犹如神话同时既是符号又是由口头或书写词音传送的词义那样。因此,普通符号引起了最广泛的跨学科问题。

    二、结构与规则(或规范)

    在第一至第四节中,我们已经以最一般的形式把问题提出来了。现在我们将设法顺着价值规则与记号规则的区分所划出的路线深入到共同的机制中去。

    5. 结构的概念

    在一切人文科学的先锋运动中,最普遍的倾向之一是结构主义。它替代了原子论的立场或“整体现”(实现的总体)的解释。

    在整体问题上一直占统治地位的方法,就是用简单的去解释复杂的,也就是把现象还原为其全部属性就能说明需要解释的整体的原子论要素。在开始时,这一方法似乎最为合理,也最富有成果,因为它符合最基本的智力运算(集合或相加运算)。以这样一种原子论方式提问题的结果必然要忘记或歪曲结构规律。但这种方式在人文科学领域内远没有消失,而且,比方说,在心理学有关学习的联想主义理论(胡尔学派等)中仍能看到。一般来说,一旦学者们对某种经验主义或认为是过早的理论产生某种怀疑而相信自己的看法是忠于直接可观察到的事实时,他们就往往又堕入这些相加性的组合之中去了。

    在一些彼此截然不同的学科中表现出来的第二个倾向是,见到复杂的系统时,就强调这些系统所具有的“总体”特征,但把总体不再看作是从要素集合中“涌现出来的”,而是由于“整体”的这种强制性,在结构要素时,强加于要素的东西;尤其认为总体仅就其描述而言就能从自身得到解释。我们可以就这种态度举两个例子,一个永远符合当代某些心理学的倾向,另一个则与一个今天已经消失的社会学派有关。第一个例子是“格式塔”心理学的某些拥护者。“格式塔”心理学主要产生于对知觉的实验研究,但被柯勒和怀埃默扩展到智力领域,又被列文推广到情感和社会心理学的领域。对这些学者中的某些人来说,我们在一切领域中,在对要素进行任何分析之前,都是从一种对整体的意识出发的,而这些整体属于以准物理平衡原则(较少动作等)来确定形式的“场”的效应。由于整体不同于部分的总和,因此,格式塔服从的不是相加性组成规律,而是“完整倾向”的、质上的组成规律(由于形式的规则性、简单性、对称性等产生的“最好的”形式)。今天占优势的意见是,这些都是很好的描述,但不是解释;如果人们从知觉或运动“格式塔”过渡到智力形式,那么后者构成相加性系统,但却包含着作为总的系统的规律(这就是以代数结构或变化系统的方式而不再以格式塔的方式来提问题了)。

    在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内,杜尔克海姆的社会学的做法与此相似。它把社会整体看成是从个人和个人的集合中在高层次涌现出来的、并反过来强加于个人种种“强制”的一个新总体。饶有趣味的是,这一有过双重功绩、即特别强调社会学相对于心理学的独特性与提供了十分可观的一整套专著的学派,同样由于缺少相关结构主义而寿终正寝。假如有了这种结构主义,它就有了组成或建构规律,而无须不倦地参照一个设想为完全组成的总体了。

    因此,第三种观点便是结构主义的观点,但指的是关系的结构主义。也就是说,把相互作用系统或变化系统作为第一实在提出来,因而从一开始就把要素从属于包含这些要素的一些关系,反过来又把总体设想为这些形成性相互作用组成的产物。从我们跨学科观点来看,特别引人注意的是,在人文科学越来越显著的这一倾向,在数学和生物学中更为普遍,表现得也同样明显。在数学中,布尔巴基运动的结果,取消了各传统分支间的隔板,从而得以抽出一般结构(结构的内容除外),并通过组合与分化从三个“母结构”中抽取个别结构的细节。如果说,今天对“范畴”(要素及其功能的类别)的分析替代了这项改造的话,那么涉及的仍然是一种相关结构主义,不过更接近标志着数学家工作特征的实际建构罢了。在生物学中,“有机论”同样代表着伪机械论原子论与从生机论中涌现出来的总体之间的第三者(tertium)。最信仰有机论的理论家还发起了一个“一般的系统论”运动,运动的用意是跨学科的,特别以心理学为目标(贝尔塔朗费曾受到“格式塔理论”的影响,但现在已大大超出了这一理论)。

    此外,还存在着整整一套可能的“结构”。它们分成三个方向,其中第一问题就是了解关系(三个方向中的第一个相当于第三节中所称的完成结构,其它两个方向相当于形成中的或非封闭的结构):

    (1)代数或拓扑结构:包括逻辑模式,因为逻辑是普通代数的特例(比方说,命题的常用逻辑就是建立在布尔代数基础之上的)。列维-斯特劳斯正是这样在人种学中把亲缘关系还原成群或网(格)等等的结构。在智力理论中,我们曾试图通过抽取整体结构,——先以初等代数结构或“集合”(接近“类群”的结构)形式,然后在少年期和青少年期以网与结合四元群形式,来描述人们可在个人发展中追踪其形成的智力运算。结构主义语言学同样也求助于代数结构(单一项,等等),经济计量学也是如此(线性与非线性程序)。

    (2)描述调节系统的控制线路,其应用在心理生理学和学习机制中已成为必要。著名的能用一个平衡过程来解决问题的同态调节器的创造者阿什比,最近在他所著《控制论引论》中提供了一个调节模型,其返回动作自身是由博奕论类型的列入表来确定的。这样一个在他认为是最一般、最容易在生物学中实现的模型之一,表明了心理调节与人类行为的调节、甚至经济调节之间的可能联系(请阅第十三节)。

    (3)随机模式,用于经济计量学、人口学,也常用于心理学。但如果说偶然性在人类大事中经常起作用,因此要专门予以研究的话,那么,它从来就不是纯的。也就是说,对偶然的反应,无论是有利的或不利的,在不同程度上都是一种积极的反应,这就又把我们带回到调节上了。这类型(3)就是这样产生于类型(2)的复杂化,犹如类型(2)产生于类型(1)的复杂化那样(如果人们还记得运算是一个带有对错误预先改正的“完善”调节)。

    于是,由这些结构主义研究引起的大的跨学科问题至少有三个(同这三种类型的结构不是一对一的对应,但同它们全体有联系):

    (a)结构按其应用范围的比较问题。比方说,知觉结构(“良好形式”,对大小等的知觉恒常性,系统性错误或“错觉”等等)属于多少接近于或应用于一个偶然整体的调节模式,各平衡层次上的智力结构属于代数结构,这些都不是一种偶然,因为智力结构含有一种逻辑,而知觉结构尽管和智力结构有着部分的同构(但是部分的,而过去“格式塔”论则认为有直接的同一),却包含着系统的变形(或错觉)的可能性。这种变形,从代数学的观点来看,构成“非补偿性变化”。同样,研究社会现象中那些属于不属于某一类型的结构,肯定也是饶有趣味的。这样就最终可以确定哪些是可以被逻辑化的以及哪些属于各种不同的摸索与重新调整。

    在这方面,为了便于结构之间的这种比较,特别按范围来比较,人们可以进行(我们已在发生心理学中试验过了)一些造成“部分同构”的试验。从纯形式观点看,这样一个概念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同构要么是全部的,要么不是。事实上,任何东西都部分地与任何东西同构。但如果人们对这样一种研究提出两个条件的话,这一方法便获得了具体和发生的意义:(1)要能够确定从一个邻近的结构过渡到另一个结构所必要的变化,尤其是(2)要能够从发生或历史方面证明,这些变化确实已在某些情境中实现或完全有可能实现(通过确定分支所由生的主干所得出的直接谱系或旁系关系)。

    (b)这就引向结构主义研究引起的学科内或学科间的第二大问题。鉴于用原子论方法解释整体导致一种无结构的发生学,而求助于涌现总体,又导致一种无发生的结构主义(这对社会学的格式塔或不可还原的社会全体的理论来说到是部分正确的),生物和人文科学中结构主义的中心问题因此就是调和结构与发生,调和任何包含着一种发生的结构与任何应该设想为从一个初始结构到一个完成结构的过渡(但作为形成性的过渡)的发生。换言之,基本问题就是结构的前后演变关系问题,而代数结构、控制论结构和随机结构这种三分法马上引起了从这三个范畴中的一个可能过渡到另一范畴的问题。

    尤其存在着控制论结构与代数结构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方面,发生心理学提供了一些非常有意义的说明。在初级层次,认识行为是通过摸索或直接知觉直觉(属于控制论循环这种调节的两种形式)来进行的。到了七至八岁或十二至十五岁的层次,一些可以从“运算”(作为内在化的、可逆的与整体结构联在一起的并有其组成规律的动作)的严格配合辨认出来的代数结构便能建成了。实际上,在这两个层次之间,人们可以找到各中间层次,其形式是还带有简单调节,但趋于达到一种运算形式的前运算表象。于是人们可以得出结论说,运算构成调节的终极阶段,也就是说,调节首先是对作为动作结果的错误的改正,然后是对作为预调其可能偏差的动作的改正,它最终变成对错误的预先改正。因为体系通过它相反的运算,单单由于组成便保证了全部可能的补偿作用。尽管现在还不能知道这一过程是否只属于此处所考察的领域,或者能推广到其他领域,我们仍可以在知识社会学、法律社会学、道德事实社会学,甚至还可能在结构主义语言学领域里作类似的设想。

    (c)比较研究引起的第三个大问题是达到的结构的性质问题。这要按照它们构成为理论家服务的“模式”或是被视为所研究的实在所固有的,换言之,被视为一个或一些主体本身的结构而定。这是一个基本问题,因为对批评结构主义的学者来说,结构主义只是属于观察者而不属于主体的逻辑的一种语言或计算工具。甚至心理学也时常提出这个问题,尽管在心理学中,实验比较容易,而且人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部分肯定,结构在现象方面达到了现象的解释性本原。这种本原的意义使人想起哲学家所谓的“本质”,但却带有不可否认的演绎力。不过,在那些甚至最为广义的实验也较为困难的科学那里,如在经济计量学那里,专家们往往强调在他们看来依然存在于数学“模式”与“实验图式”之间的差距,因为一个与具体没有充分关系的模式只是一种数学关系的游戏,而一个与实验图式的细节结合在一起的模式却可以认为达到了“真实”结构的行列。

    在大多数情况下,人文科学中运用的模式比物理模式,甚至比生物学模式,显然还要更处于“模式”与“结构”这二者的中途,换言之,处于一部分与观察者的决策有关的理论图式和需要解释的行为的实际组织这二者的中途。

    最后,需要就一个与上述问题接近的问题说几句话。这个问题是人们建议我们列入有关一切人文科学问题的清单之中的,即人们已经可以称为“因果关系的经验分析”的问题。但这里有两个问题必须细心加以区别:一般的因果解释问题和人们在观察之物中,通过在实验研究中的因素分解,或是通过非实验研究(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中:请阅布拉洛克和拉扎费尔德等人的著作)中的多变性分析终于揭示的功能依赖性问题。这第二个问题确实与一切人文科学有关,但主要是从方法论的观点上看,它还没有真正达到新的共同机制,如果不是说通过由与简单相关对立的功能依赖性概念的精化所实现的话。相反,一般的因果解释问题可以阐明可能还要长期存在于注重可观察之物的实证主义派和那些设法揭示这些可观察之物所含有的能说明其变化的“结构”的学者们之间的潜在冲突。如果存在着那样的结构,因果关系问题自然就要归结为结构的形成、结构的内在变化以及结构的自动调节。从这一角度来看,对功能依赖性的研究只是朝向发现结构机制的一个阶段,而且只要对功能作用稍加分析,迟早就会达到这些结构机制。至于最后这两个基本倾向中哪一个将占优势,这不是由我们来判断了。眼下重要的只是指出在发展心理学研究中,在语言学的“母语法”的研究中,在受马克思影响的经济学和社会学中的某些表面看来差别很大的分析中,人们或许可以统称为发生结构主义的各种思潮似乎正在相当明显地汇合起来。

    6.规则系统

    人们刚才提出的(在c中)第三个问题在许多情况下已有解决的可能,其解决形式是:循着一个结构形式,人们在其完成时就会看到主体行为的许多变化,这些变化除了以结构的完成本身即结构的“封闭”来解释,是很难解释的。这就是在主体的意识中以义务感或“规范的必要”感和在主体的行为中,以遵守“规则”为表现的那些基本事实。顺便提一下,按照研究“规范事实”的专家们常用的但非一般的术语,规则之所以成为规则就在于它带有强制性,但人们可以违反它也可以遵守它,这一点和因果“律”或决定论相反,它们除了由于原因混杂发生的偶然变异外,是不能有一点例外的。

    举一个例子就能使我们理解结构的这种封闭作用。一个四至五岁的儿童,如果分别看到A→B,然后B→C(但没有一起看到A和C),他一般不会演绎出A→C。另一方面,他也不会建构一个有微弱差别的物体系列A<B→C→D……或者只是通过摸索才做到这一点。当他相反能圆满地进行建构,把每次剩下的最小要素逐次摆列时(从而理解到要素,即E既大于前面的要素E>D,C等,又小于后面的要素,即E<F,G等),他就同时理解了过渡性的问题。而如果他看到了A<B和B<C的话,也不会再把A<C看作是不可决定的或仅仅是可能的,而是必然的(“必然如此”等等)。就是这种像一切意识状态那样难于评价的逻辑必然感在行为中表现为对过渡性的使用与承认。

    人们还可以在个人发展的其它领域举出许多其它例子,如以非常强制性规范名义出现的正义感取代了相互关系在从属关系的边缘或庇护下结构的年龄上的服从道德。在各社会的历史发展中,民主理想根据结构等的变化已成为必要,这看来也是很明显的。

    因此,对规则或规范事实的研究便构成研究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因为它保证了结构主义与主体行为本身之间的联系而格外重要。此外,这样一些规则在人文科学覆盖的一切领域里都可以观察到,因为即使在人口学中,也不可能把出生率同各种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分开。当杜尔克海姆把“强制”过程说成是最普遍的社会事实时,他表达的是各种社会行为都伴有一些规则的这个共同特征。

    于是就产生了一些跨学科的问题。这些问题远没有得到解决,不过人们可以看到有把它们在一切领域中提出来和以双边联系来加以处理的双重趋势。我们分以下三个问题来谈:

    (a)第一个问题是确定规则或义务是否必然是社会性质的,即必须以至少有两个个人的相互作用为条件,或者是否可以有个人或内生性质的规则或义务。这一问题只是另外一个更广泛的问题,即是否任何“真实的”或自然的(与完全的理论“模式”相对)结构在这样的行为中都表现为规则这个问题的亚问题。

    关于这个更为广泛的问题,人们可以立即回答说否,因为存在着比方说一些知觉结构,其社会构成部分是零或非常微小而且并不伴有含有规范含义的“规则”。但它们的表现是“完整倾向”(=一个良好形式胜于一个不规则形式等等),而对于某些学者来说,在完整倾向与逻辑必然性之间存在着各个中介。这就引起了规范作用的与“规范的”这二者的关系问题。这里所谓的“规范的”,不是指简单的占优势的频率,而是指平衡状态(而且还是通过自动调节,由此产生“可调节的”与“规则”之间的新的可能联系)。

    因此,问题很不简单。占统治地位的倾向似乎是以下这些。一方面,人们越来越一致地怀疑由遗传保存下来的逻辑或道德之类的“先天”规则的存在。自然的逻辑运算只是按照一个不变的连续顺序逐步形成的(在发达的社会中,平均年龄很少在七、八岁之前),但并不固定在证明内在成熟或神经成熟的层次上。它们当然是从动作协调的最一般形式中抽取出来的,但这里所说的动作,既可以是共同的动作,也可以是个人的动作。因此,自然的逻辑运算看来更像是一种社会心理学性质的逐渐平衡的结果,而不像是生物学上的遗传(换句话说,人的大脑没有像逻辑-数学行为构成某种本能时会有的那种遗传的程序设计,但它呈现出一种遗传的机能,其应用既使人们共同生活,又能构成这些结构从中抽取出发点的普遍协调)。道德义务,如鲍德温、博维特和弗洛伊德所指出的,在其形成中是同个人际相互作用等联系在一起的。

    另一方面,显得越来越可能的情况是,如果说任何平衡结构强求比规则更多的东西,某种属于调节的“完整倾向”,如果任何调节系统正因为成功或失败的缘故,都包含有对正常与不正常(专对生物有效的概念,在物理化学中并无意义)的被迫区分的话,在调节与运算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在把这二者联结在一起的同时又把它们分开的极限点(请看第五节)。可是,这一过渡点在许多情况下很可能也是个人到个人际的过渡点。

    (b)延续我们刚才所说的第二个总问题是义务或规则的类型问题。逻辑必然性是以可构成演绎结构的严密运算来表现的。但有许许多多义务与规则没有内在的确实性,主要是出于或多或少是偶然的或一时的强制。这方面的极端例子就是书写规则,其任意特征已由历史充分表明。因此很明显,甚至撇开在(a)中提出的问题不谈,不是一切义务都延伸为可能的“运算”——按我们对这一词所给的(在第五节)有限的意义而言。同时,有一些规则系统也不超越调节结构的层次。

    于是,规则系统提出的第二个总问题就是通过跨学科的比较建立一个各种各样结构的等级,从各种不同形式的运算结构一直到同样具有各种类型、多少带有偶然性的建立在调节之上的结构。

    (c)规则提出的第三个大问题,是属于各个领域的规则之间的相互影响问题。这个问题——不久我们将探讨几个例子——以两种形式出现。首先是结构的实际交叉形式,它导致规则的相互影响。例如,一个法律系统就是一整套特殊规则,也就是说不能还原为道德规则或逻辑规则的规则,在客观上法律系统表现出同道德系统与逻辑系统种种相互影响,因为它不得和这两个系统中任何一个发生抵触(前者比后者可能更容易发生)。但然后还有属于主体对结构的意识所产生的交叉。主体的意识可能是恰当的然而是部分的,也可能在各种主观影响下使事物走样。教育家常用的语法就是这样,它只是一种对语言结构非常不完全的意识,而且还使语言结构部分地走了样,它一般与近乎道德型的义务有相互影响。

    7.逻辑结构领域中的相互影响例子

    逻辑结构的情况是人们今天不可能把一项已经非常限定的、并有一切条件使自己处于某种绝对地位、避免跨学科接触的研究孤立起来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形式逻辑就其论证的严谨而言,或许是今天学科中最精确的一门。它可以作为数学的出发点,以至人们犹豫是否应把它归入人文科学,本书的有关当局就根本没把它列入应从其趋势进行研究的特殊学科之中。尤其因为逻辑运用的是公理或“形式化”方法,所以它在原则上不知有心理的“主体”,因而变成了“无主体的逻辑”,它给自己规定的权限甚至禁止它寻问是否存在着“无逻辑的主体”。

    然而今天,逻辑本身的内在发展,以及它在其领域之外的分支的外在发展,都迫使人们注意到多种离心倾向的存在,这些倾向都不可避免地提出了各种学科间的联结问题。

    第一个这样的倾向产生于哥德尔在1931年对形式化界限的发现。哥德尔以其著名的定理证明,一个相当丰富的理论(例如,与超穷算术相对立的初等算术)不可能只用它自己的手段和它蕴含的更微弱的逻辑手段来证明自己本身的非矛盾性。这样,它必然要达到某些不能决定的命题,而为了作出决定,就必须求助于更“强”的手段(如超穷算术)。换言之,逻辑不再是建立在自己基础之上的一个建筑物,而是一个其坚实取决于最高层次——永远完成不了的层次,因为每一层次都需要下一层次——的建筑物。然而,只要有建筑物,就要寻思这是什么建筑物,由谁建造的。同时,如果说形式化有其界限,那么就该问个为什么。对这个为什么,拉德利埃的回答是,主体不可能在一个唯一的现实领域里掌握全部可能的运算(事实上它成为致力于逻辑的认识论对心理学的一种求助:请看下文)。

    另一个同样引人注目的内在倾向是某些逻辑学家的思虑,他们想在形式逻辑和某些被社会主体所使用的规范或规则体系之间建立起联系来。我们在前面(第四节)曾提到把形式逻辑应用于以命令式提出来的各规范之间的联结的著作,如温伯尔等人的著作。但尤其应当提到的是比利时逻辑学家彼勒曼在论证方面的重要著作。彼勒曼曾经想从逻辑角度来研究种种情况,如一方不是用感情或权威的外在论据等,因此不是用那些人们错误地通称为“感情逻辑”的诡辩(因为真正的感情逻辑是伦理学,彼勒曼已开始加以研究),而是用虽说是为说服而组织和引导的、但在逻辑上却是紧密的论证去设法影响对方。有关这一主题,已出版了一大堆著作。特别是在阿波斯首尔的著作中有关于这样一种理论的前提的研究,尤其有关于逻辑运算与动作总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在这方面阿波斯答尔指出了彼勒曼的分析同我们自己的从动作出发对逻辑结构发展的研究之间的姻亲关系)。彼勒曼从理论出发,自然被引向去研究法律结构的逻辑。在这点上;并在他领导之下,法学家与逻辑学建立了非常积极的合作关系,并已经发表了许多著作。

    某些逻辑学家共有的第三个倾向是对心理学发生兴趣。他们当然不是为了在心理学中获得逻辑的内在基础(这可能是从事实到规范或“心理主义”的过渡,同相反方面的过渡或“逻辑主义”一样没有什么价值),而是着眼于它的一般认识论。事实上,如果逻辑的特性是成为一种建构,那么从认识论上就很难把它解释为一种简单的、而且还是严格的重言式的语言,就如同逻辑实证主义所认为的那样。因此,不再相信或从未相信这一论点的逻辑学家们便转向心理或社会心理结构的建构。但应该着重指出:这里涉及的不单单是思想或“自然”逻辑的形式问题,这个问题的兴趣是有限的(除了自然逻辑发展特殊技术,如彼勒曼分析的论证技术的情况)。首先因为同公理的丰富性相比,自然逻辑一般都是贫乏的;其次尤其是因为它只构成对隐蔽的结构的一种非常不完全的意识。因此,这些逻辑学家们寻求的主要不是对主体意识的分析,而是对结构的演变关系与形成的研究,这样就能表明人们从初级行为开始是如何达到直至逻辑本身的代数结构的(布尔代数与网等等)。这就是在日内瓦国际发生认识论中心一道合作的逻辑学家们,如阿波斯首尔、帕普特、格利斯、诺文斯基等人所研究的问题。

    如果说逻辑认识论问题就是这样成为这门学科与发生心理之间的桥梁,这主要是因为发生心理学多年来一直迎着那样的问题前进。诚然,要研究儿童从一岁到少年或成人状态的智力的发展,就不可能不导致对一些与逻辑有关的事实的确认。第一项确认是,从前语言期起,在感觉运动图式层次,就存在着某些预示逻辑并表明逻辑同动作的一般协调关系的嵌合、顺序、对立等结构。然后人们看到,经过一个逐渐平衡的过程,常见的分类、系列、对立式交叉操作又构成(大约在七、八岁)处于“群”与“网”之间的、我们曾称为“集”的可形式化结构。人们尤其看到,在第三阶段(十一、二岁)这些集同时并列成一个四元群和一个多命题联系网。对跨学科研究来说,有趣的是自1950年以来逻辑学家通常研究的这一个命题变化“群”在人们就它的数理逻辑形式化进行分析之前,就已经在发生心理学中被发现了。

    逻辑与经济学的关系有两种,这是由于博奕论的关系。一方面,逻辑学家可以像关心其他任何逻辑数字程序那样关心博奕论,把它变成公理系统。但另一方面,归纳(即应用于一个偶然在起作用的实验领域里的全部推理)是实验者与自然之间的一种“游戏”,而且人们可以设想一种以策略和决策为基础的归纳理论。由于许多作者都把演绎视为归纳的一个极限情况,人们也就看到与整个逻辑的认识论的关系了。这里必须再提醒说,逻辑的这种认识论更加可以与控制论联结在一起,而且是按照一个与刚才提到的相类似的双重运动。关于这一运动,我们可以举出格利尼尤斯基,他是一位研究逻辑与控制论之间这些联结的专家。

    至于逻辑与语言学中的交流,我们将在讨论语言学时再谈。

    8.非演泽的规范系统:法律社会学等;习惯与习惯图式

    在上述法律逻辑的特殊问题之外,还停在着一个大的问题,这就是规范系统的一般结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兴趣表现在各种学科中的许多当代的倾向方面。从这一越来越有必要的整体结构观点来看,仅仅知道任何一种法律推理都能被赋予逻辑的形式是根本不够的。因为一个凯尔森意义上的从其整体形式上所说的法律体系(从“基本规范”和构成直至个体化的规范,如法庭的每一判决、文凭等等)并不因此而不同,逻辑系统既非常接近又非常不同。

    相近之处是,这二者都是以动作或运算来建构规范性价值,同时,这些结果是根据一系列传递蕴涵而成为有效的。假如人们承认某一公理,那么按照一个带有等级的蕴涵序列,随之而来的便有某种定理T1,它又引出其它定理T2,等等。同样,如果宪法被通过了,于是议会有权发布法律L,根据宪法规范,法律L是有效的,于是政府有权作出决定D,根据法律L,决定D是有效的;于是某一部门有权处理一个个别事件C,它的处理根据政府法令D也是有效的,等等……,这一系列规范性建构(每一规范既是前一规范的运用,又是下一规范的创造者)完全可以与一系列蕴涵相提并论。凯尔森就明确地称这种蕴涵关系为“列入”(按照它限定的法律主体或仅仅嵌入而定的中央或周围性列入)。

    但很大的不同之处是,人们知道了公理的内容就能推出其余的定理。当然,公理不是重言式地预先形成的,因为这些公理彼此独立,但人们获得的新组合是“必然的”(根据给定的运算,也不可能是别的组合)。相反,在法律系统中,人们只知道议会不能违反宪法,但在宪法范围内,议会想通过什么就通过什么。换言之,建构运算根据传递和必然的蕴涵就可以有效地进行,但它们的结果仍然是偶然的,因为结果不是由这些运算的形式来确定的,唯有结果的有效与否不与高层规范发生矛盾的前提下才由运算形式来确定。

    换句话说,存在着一些其形式本身决定其内容的规范性结构因此,人们可以确切地称之为形式结构;另有一些其形式并不决定其内容。第一种能导致“纯粹”演绎的学科(纯逻辑和纯数学),但并不因此而不与任何人类行为无关,因为如果大家都不承认2+2=4的话,那么经济行为也就超不出以物换物的水平了。因此有必要就结构与规则体系在形式与内容之间的这些关系进行比较,而人们立刻可以看出这些比较分析只有通过跨学科的密切合作才有可能。

    对道德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有关这些问题的另一例子。这项研究曾先后引起社会科学家、心理学家、某些逻辑学家、法学家、法律社会学家及相当数量的经济学家(对道德事实的功利主义解释主要是来自盎格鲁-撒克逊经济学家的思潮的产物)的关注不是没有道理的。在一篇有关道德事实的非常富有启发性的研究中,法国经济学家吕埃夫提出了各种道德的形式化问题,并使用了意味深长的欧几里得的道德术语来阐明流传在社会群体中并可以观察到的一些道德所特有的公设的差别。在观察儿童和少年的道德规范的心理发生发展时,我们根据规范的根源应在对单向尊敬对象的服从或相互体系即相互尊重中寻找(尤其是独立获得的并往往有损于服从道德的那些公正概念的根源),而终于区分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然而,从我们这里采取的立场来看,第一种道德显然属于其形式不决定其内容的结构,而在第二种道德中,人们就看到形式对内容有反作用。因此,我们也就能够设法把这两个系统中的第二个形式化,而人们也不难发现其中有同认知性的个人际合作中的逻辑运算相类似之处。这样,人们就立即看到了这些问题的普遍性。

    它们是如此普遍,以致事实上它们存在于杜尔克海姆以“强制”这个共同术语来描述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些方面的内部,至少应该区分出两个极:一个是当局和习惯强加的规范,这种规范约束个人,但个人并不参与它的制定;另一个是合作产生的规范,这种合作就是合作者参与约束他们的规范的制订。人们就会立刻看出这第二种情况就是朝着其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决定内容本身的一些系统的方向前进的。

    这些问题特别围绕在习俗或习惯与义务或规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永远是中心问题的周围。当瑟沃尔德用这句名言说“被承认的强制变习俗为法律”时,他提出了一个远比部落社会中法律的产生问题更为普遍的问题,也是人们今天一直研究的问题:人们如何从一个单单是规则的或得到平衡的结构过渡到一个规则或规范系统的呢?在法律社会学中,上面所提到的名言极其正确地指出,习俗在没有得到“承认”之前是不够的。在道德事实方面,习惯或惯例,在某种“尊敬”——对与人身有关的一种价值(不仅仅与超人身的职务或服务有关)的承认——的关系没有参与之前,也是不够的。但在刚才我们看到的规范本身决定其内容的智力运算方面,如果说逻辑确实是一种思想交流与认知合作的道德,那么,任何建立在平衡的运算结构上的演绎都带有一定的内在必然性系数,好象从动作过渡到可逆性运算就足以产生共同认知的发生与个人建构都必需的调节结构似的。最后,在习惯性图式和单独个人所有的知觉图式方面,尽管没有任何规范必然性在起作用,依然存在着属于内在平衡的“完整倾向”现象。在内在平衡中,问题不再是规范,但却是在平衡的各种高级变种中所必需的这一必然性的缓和形式。

    因此,在这种研究中似乎形成的趋势是引导人们去承认,从结构过渡到规则要有两个条件。先决条件是平衡条件:如果这一平衡来自调节,或它若是运算性就来自内在必然性,那么结构只有在它自身封闭成一个用各色各样的完整倾向来表现的充分平衡形式时才会成为必需。第二个条件与个人际关系一起出现,它再次参照平衡形式,但这次与这些集体情况有关:它们的调节或由此而生的运算是通过从对人的超人身的确认或尊敬直到对义务本身的各种不同的真正形式间的各种意识状态而表现出来的。

    9.规范领域内的历时性问题与同时性问题

    大家都相当了解语言学如何从索绪尔的著作开始渐渐把语言的历史性研究即语言的历史与演变的研究,同对作为相对独立于其历史的一个现实体系的语言的平衡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性分解开来。大家也知道,经济形势发生的危机,多么能改变价值状态并把价值与其以前的历史分开。相反,规则或规范的本质则在于引入必须的保存。这也是它们的作用在社会和个人生活中如此重要的原因。因此规范就其本性而言,是历时性与同时性之间的主要联系工具。

    尽管如此,结构与规则仍然是演进的,是逐渐形成的。甚至在逐渐获得稳定性的情况下,新的结构或规范即使不取代以前的结构或规范,也能多多少少深刻地改变它们的意义。这样,我们面前出现了一个新的跨学科比较的大问题,即按结构或规范的不同类型确定为历时性或同时性的因素之间关系的统一性和多样性问题。

    我们先从逻辑规范入手。逻辑规范可能像是一成不变的结构的原型,因为从柏拉图到胡塞尔的各种哲学都把它们同理念、先天形式、永恒的或至少是无时间性的本质联系在一起。科学社会学创始人之一孔德在他的三阶段法则中(我们没有在此讨论它的价值的必要)描述了基本概念的演化,但他认为这种演化只涉及人类理性的内容,而理性的形式,换言之,即推理的方法本身或“自然逻辑”却是不变的。今天来自科技史、比较社会学发生、心理学研究、特别是在动物生态学或动物心理学中成为必要的进化论观点的一种相当普遍的倾向却相反地使人们认为理性只是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构成的,而且不无理由地或不是没有理智地以这样一种方式演化:不仅“不证自明的东西”在变化,而且在一个特定阶段那些在逻辑上看来已经得到证明或很严格的东西到了下一阶段可能成为问题并因此导致了重大进步。

    反过来说,如果理性在进化,理性可能导致的逐步建构就构成一种极其可观的发展类型,也就是说,先前的结构没有被撇开,也没有被摧毁,而是作为在某一方面或在某一近似层次上有效的个别情况结合到随后的结构中去了。实验科学的情况则与此不同。从物理学算起,它们的一种理论可以被另一种理论推翻,或仅保存具有真理的很有限的一部分。但在逻辑-数学结构领域,没有一个结构是在一个历史时期被证明为有效的之后被抛弃的。错误只在于把它认为是唯一的因而是必然的结构,实际上,它随后就变成更丰富、更广大的整体中的亚结构了。从历时性与同时性的关系这个观点来看,这里就有一个例外的情况,即现时的平衡看起来像是仍继续下去的平衡的一种历史过程的产物(危机或一时的不平衡只构成成长的危机或对新问题的开放)。

    把这一情况同法律规范体系的情况相比,对比是显著的。一个完善的法律规范系统必然预见到自身的变化。也就是说,从构成一开始并在由它预见并蕴含的规范建构的各个阶段都有修订或改变的可能。在某种意义上说,规范的创造有一种连续性。在这方面,我们又看到了与非规范性价值或记号系统相对立的规范系统所特有的历时性与同时性的联系,但情况与理性规范的情况截然不同。第一,没有任何东西能阻止新规范取代并驳斥被废除的规范,这在有效的“列入”传递序列中并不引起任何中断,但在规范的内容本身中却引起不连贯。第二,刚才所说的相对连续性仍然有赖于政治制度的平衡;发生革命时,整个制度被废除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和前制度无关的新制度。

    在道德规范方面,连续性可能比较大些。但历时性因素与同时性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却是以与逻辑规范很不相同的语言提出来的。杜尔克海姆的倾向是把同时**物完全从属于历史。当他以部落组织的异族通婚来解释进化社会对**的禁止时,他忘了解释为什么其它许许多多同样归因于图腾制度的规范没有保存到今天。

    我们无须再多举例子来说明这里有一个具有相当普遍重要性的跨学科研究领域。归根结蒂,问题就是提出现代人依赖其历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从刚才所说的东西中可能得出的表面回答是,历史因素由于它们的永恒性并如同理性规范那样属于历史学重新找到但不创造或不加解释的不变量,因而更加重要。而使某些规范体系与先前的规范体系具有一些连续性的重大历史变化则更强调同时性重新平衡的重要性胜于连续的建构过程。实际上,有事件历史,或可见的部分是偶然的表现的历史,也有隐藏的动力或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历史。然而,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有机发展远胜于事件的历史或现象的连续,因为它是逐渐的结构或组织。在其质量上,组织的各阶段都从属于一个逐渐增长的整合。所以,文明史越来越成为多学科的事业,其中科技史、经济史、历时社会学等等都应该共同分析同一变化的无数不同侧面。但这也同样是历史为什么是解释性的缘故。甚至是对那些看来是无时间性的不变量也是如此。因为不变量之所以成为不变的,只是由于要重新构成的建构和平衡过程的原因,而这些建构和平衡过程在各个领域都不一样。它们在其相互对立中和共同机制中相互阐明了自身。

    三、机制与价值

    在一切生命和人文科学中,人们一直都看到所谓功能主义倾向与结构主义倾向的对立。在生物学中,拉马克早已说过“功能创造器官”,而新达尔文主义的偶然变异与事后选择的图式则力图抽掉这句话的任何有意义的内容;相反,那些把现象型作为基因对环境压力的一种“反应”的当代概念,都企图通过一种新的综合来超越这一抉择的两项。在心理和社会学科中,功能主义与结构主义的冲突也很普遍。某些功能主义者认为“可观察之物的隐蔽结构”是出于理论家的简单抽象,而结构主义者则把行为的功能方面视为无解释性价值的次要特征。因此,揭示能在任何人的行为中协调功能与结构的共同机制,就构成跨学科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一问题自然引起了作为机能的客观或主观标志的效用或价值问题,以及能否建立一种不以先验思考为基础,而以由我们一切领域研究的相互连接产生的可能汇合为基础的一般价值理论。

    10.运转与功能、情感与人类行为学

    首先应该问的是,功能主义与结构主义的一部分冲突难道不是来自对结构的一种过于狭隘的概念吗?它只抓住结构的总体特征与内在变化特征而忘记了结构的自动调节这个基本特性。事实上忽视了自动调节,结构就披上贬低功能的静态外衣,这样给人的印象是在达到结构时,人们就揭示出某种与人类精神或任何社会的不变属性有关的永恒实体。由此便产生功能主义者对这样一种假设的怀疑,因为它确实能导致一种反功能主义。

    但是如果人们把形式或形式化结构,其调节来自理论家赋予它们的公理,和独立于理论家之外而存在的实际结构区分开,那么就该质疑,结构是如何保持和发挥作用的,这里提出的就又是结构的运转问题了。它们的调节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规则或规范来保证,如人们在第二节中所看到的。但这时,这些规则已经呈现出一种通过强制或义务系统来保持结构完整性的功能。反之,很可能有这种情况,即结构根本没有完成,在其形成过程中,其自动调节显然还不会导致一个规则系统,而是一种其运转可能带有多种变量的自动调节。尤其可能的是,结构不可能“关闭”,它经常依赖同外界的交流(请看第3节)。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功能才区别于结构,同时功能分析也成为非常必要,以致功能主义者有时竟忘记了无器官的或整体结构的功能是难于设想的。

    因此,精确揭示结构与功能的关系,确是人文科学中的一个普遍的、需要经常求助于跨学科研究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想一想,列文——他的社会心理学来自一种格式塔结构主义——是如何用这种语言来描述需要本身的,他的老师柯勒又如何就《价值在事实世界中的位置》写了整整一部著作。再想一想,帕森斯在社会学中是如何以“结构-功能的”一词来命名其方法的。帕森斯认为结构是一个社会系统各要素不受外部强加变动影响的稳定安排,功能则在结构对外在情况的顺应中起作用。在经济学中,廷伯根把结构看作是“对非直接可观察到的、与经济对某些变化的反应方式有关的特征的考察”。这些以经济计量学系数来表达的特征一方面给人以经济的建筑图,但另一方面也指出了经济对某些变化的反应线路。因此,人们看到,在这里结构又有功能伴随着,因为功能可以有“反应”。

    如果说,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主义导致对功能主义的某种贬值,那主要是因为人们研究其过去不为人所知、也许永远不为人所知的社会时,不得不——可以这样说——忽视发生和历史观点的缘故。相反,有趣的是,一些年青的美国社会学家,如古德那和布劳,他们的“新功能主义”对结构主义观点却一点都没有关门。他们二人就是这样想方设法去澄清亚系统与系统之间的关系,并重新研究社会分层这一古典问题。但他们的分析一个是以“相互性”为中心概念,另一个则以初级“交换”为中心概念。然而看来很清楚,这样的观点与我们(在第5节中)称为相关结构主义的东西毫无矛盾之处(恰恰相反),因为它们的特性在于不是从总体出发再下达到构成性关系,而恰恰是从构成性关系出发去阐明亚体系的运转。

    一般来说,人们可以(参照第3节)把运转看作结构的活动,而结构便是活动的结果或有组织的表现。在完成结构的情况下,运转同可能有的变化中那些实际的、并标志系统是系统的全部变化溶为一体。至于功能,人们可以用这个词来指全部变化中某种变化所起的特别作用(“功能”一词的生物学和数学意义趋于混同)。相反,在形成或发展中的结构或总而言之在未“封闭”的、因而自动调节还只是调节、交流还向外部开放的结构的情况下,运转是形成性的,并不仅仅是改变性的。功能也按照亚系统的运转对整个系统所能起的保存、增强或干扰作用,或整个系统的运转对亚系统所能起的这些作用,而与各种效用(或价值)相对应。

    从这样一种观点来看,一个跨学科模型,如一个“一般系统”理论的模式,是格外珍贵的(我们把系统定义为一些起着非偶然性相互作用的元素的复合)。怀特海在其他许多有关科学思想的著作中,早已认为习惯上称为“机械的”解释不可能详尽地分析现实,又认为机体或组织概念包含着可以利用的特征。贝塔朗费从生物学(但也是受格式塔心理学启示的)出发,曾专心研究了这一问题,他力求从这种“有机论”中抽取一般模式,其益处不仅是生物学的(“开放”系统及其特殊的热力学理论),而且在人们能够推广生理常数稳定性(特别对需要论而言)、分化、成层等概念的范围内,还涉及某些人文科学。拉帕波特等人对这些具有“有机复杂性”结构的数字分析所进行的尝试,很快就证明了这些预见中的某些预见同维纳(1)的控制论汇合在一起,尤其在“同等目的性”(达到与初始条件相对无关的目的状态)方面。但当全体的组成不具相加性或线性时,中心问题仍然是亚体系与整个体系的关系问题(而这对于还不能还原为代数形式的结构来说是普遍情况)。

    现在,再回到功能和效用或价值的问题。看来很清楚,在考察结构处于发展(或倒退)的情况下,运转问题是核心问题。实际上,任何导向结构的发生过程可能都是平衡之后又不平衡,随后又重新平衡(重新平衡可能成功或失败)的过程,因为人永远不是被动的,而是不断追求一些目标或通过在于调节的积极补偿来对干扰作出反应。因此,每一动作都出于一个需要,这一需要是与整个系统联系着的。同时,每一个动作或每一个有利或不利于动作实施的情况,都带有同样依赖于整个系统的价值。在需要、价值同理解与发明活动相关的认知结构方面,这样一种模式可以同时解释精神演变各阶段的心理展开和这样达到的结构的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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