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2/2)
《社会契约论-法-卢梭》作者:社会契约论-法-卢梭 2017-04-13 11:22
瘠不毛的地方,产品的价值抵不上劳动的,就应该任其荒废,或者只由生番来居住。人们劳动的所得刚刚能维持需要的地方,应该是由一些野蛮②民族来居住;在那里,一切典章制度都还是不可能的。劳动生产剩余不多的地方,适宜于自由的民族;土地富饶肥沃,劳动少而出产多的地方,则需要以国君制来统治,以便君主的奢侈能消耗掉臣民过多的剩余;因为这种过剩被政府所吸收要比被个人浪费掉好得多。我知道,这里有例外;但是这些例外的本身就证实了这条规律,那就是,它们迟早会产生革命,使得事物又回到自然的秩序③。
②此处“生番”指狩猎部族,“野蛮”指游牧部族;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8卷,第11章。——译注
③《爱弥儿》卷3:“我们正在接近危机的状态和革命的世纪。”——译注
永远应该把一般规律与特殊原因区别开来,特殊原因只能影响到一般规律的效果。纵使整个南方布满了共和国而整个北方布满了**国,然而由于气候的作用,**之宜于炎热的国土、野蛮之宜于寒冷的国土、美好的典章制度之宜于温带地区,仍然并不因此而减少其为真理①。我也看到人们虽然同意这个原则,但应用起来还是有争论的:人们会说寒冷的国土也有非常肥沃的,南方的国土也有非常贫瘠的。但是这个难题,只有对于那些不从全面的比率来考察事物的人,才真是难题。因为,正如我已经说过的,还必须要计算劳动、力量、消费量等等的比率。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瑞士总的说来,是一片贫瘠不毛的土地。它的政府到处都是共和制的。然而在某些比其他州更为丰饶的州里,例如在伯尔尼州、苏略尔州和飞来堡州,政府便是贵族制的。在一些更贫苦的州里,在那些耕耘所要求的劳动更多而收获更少的州里,政府便是民主制的。国家只能具有在贫困的行政机构之下为了生存所必不可少的东西;不是这样,它就会枯萎而死亡。”——译注
假设有两块相等的土地,其中一块的产量为五,另一块为十。如果前者的居民消耗量为四,而后者的居民消耗量为九;那么,前者产量的过剩是五分之一,而后者的过剩则为十分之一。两者过剩的比率既然与生产量的比率成为反比,所以生产只等于五的那块土地,其剩余就要比生产等于十的那块土地的剩余多出一倍。
然而这并不是个产量加倍的问题,并且我也不相信,有任何人竟然把寒冷国土的丰饶程度一般地等同于炎热国土的丰饶程度。可是,姑且让我们假设有这样的相等;如果我们愿意的话,让我们衡量一下英国之于西西里以及波兰之于埃及吧;再往南就是非洲和印度群岛,再往北就什么也没有了。为了使它们的产量相等,在耕作方面就应该有多大的悬殊啊!在西西里,只须松松土罢了;而在英国却须付出多么大的精工细作啊!因此,在必须用更多的人手才能得到同等产量的地方,它的剩余量也就必然会更少。
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到同等数量的人在炎热的国土上,其消耗却要少得多。气候要求这里的人们必须节制食欲才能保持健康;欧洲人在这里如果要像在自己家乡里那样生活,一定会死于痢疾和消化不良的。沙尔丹说:“比起亚洲人来,我们简直是食肉兽,是豺狼。有人把波斯人吃得少,归咎于他们对土地耕种不足;而我则相反,我相信他们的国家之所以不那么富于粮食,正是因为居民需要得少。”①他接着又说:“如果他们的节食是土地歉收的结果,那就应该只有穷人才吃得少,而不应该所有的人普遍都吃得少;并且在各个省份里,人们也就应该按照土地的丰饶程度而吃得有多有少,却不应该是全王国的人都同样吃得少。波斯人对自己的生活方式非常自豪,他们说只要瞧瞧他们的气色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生活方式比基督教徒的生活方式要优越得多了。的确,波斯人的面色都是匀净的;他们的皮肤是美丽的,又细润、又光泽;反之,他们的属民,那些按照欧洲人的方式而生活的阿美尼亚人的面容,则粗糙而多面刺,并且他们的身裁也是既肥蠢而又笨拙。”
①沙尔丹(Chardin,1643—1713年)法国旅行家,曾在波斯与东印度作过多次旅行。引文见他的《波斯游记》(1735年,阿姆斯特丹)第3卷,第76页,第83—84页。——译注
越是接近赤道,人民生活的所需就越少。他们几乎不吃什么肉类;大米、玉米、高粱、小米和卡萨麸①便是他们的日常食品。印度群岛有好几百万人,他们每天的食品还值不上一苏钱②。就是在欧洲,我们也看到北方民族与南方民族之间,食欲有显著的差异。一个德国人的一顿晚餐,一个西班牙人可以吃上一星期。在人们比较贪吃的那些国家里,奢侈也就转到食品上面来。在英国,奢侈表现为筵席上的肉食罗列;而在意大利,人们设宴则只是用糖果和鲜花而已。
①卡萨麸(cassave)南美洲及非洲热带地区的一种淀粉作物。——译注
②苏(sou),法国古辅币,为一镑的二十分之一。——译注
衣着的奢侈也可以表明类似的差异。在季节变化急速而剧烈的气候之下,人们穿着得就更好也更简单;但在人们的穿着只是为了装饰的那种气候之下,人们便力求衣服华丽而不求适用了,衣服本身在这里也就是一种奢侈品。在那不勒斯,你天天都可以看到有许多人在鲍昔里普③山上闲逛,只穿着光彩夺目的外衣而没有内衣。就房屋来说,情形也是一样:当人们完全用不着耽心气候会伤害人的时候,他们就一味讲求富丽堂皇。在巴黎、在伦敦,人们要求住得温暖而舒适。但在马德里,人们虽有着精致的客厅,但却没有可以关得上的窗子;而且他们就在老鼠洞般的屋子里睡觉。
③鲍昔里普(Pausylippe),意大利那不勒斯附近的小山,为著名的游览区。——译注
在炎热的国度里,食物更丰满而多汁,——这是第三种差异,而这种差异是不可能不对第二种差异发生影响的。为什么在意大利,人们要吃那么多的蔬菜?就因为意大利的蔬菜好,营养高,滋味美。在法国,蔬菜都是用水浇灌的,所以毫无营养,因而筵席上也就几乎完全没有把蔬菜当一回事。可是它们并不少占土地,并且至少也得费同样的气力去栽培。这是一条已经确定的经验了,巴巴里①的小麦尽管次于法国的小麦,可是能出更多的面粉;而法国的小麦却又比北方的小麦出粉更多。由此可以推论:在从赤道到北极的这个方向上,一般地都可以观察到类似的级差现象。从同等数量的产品之中,所得到的粮食却较少,这岂不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不利条件吗?
①巴巴里(Barbarie)指北非地中海沿岸地区。——译注
在所有这些不同的考虑而外,我还要补充另一条考虑,它是从其中引申出来的,并且还可以加强它们。那就是:炎热的国度比寒冷的国度所需要的居民更少,而所能养活的居民却更多;这就产生一种永远有利于**制度的双重剩余。同样数目的居民所占的地面越广阔,则反叛也就越困难;因为他们无法敏捷地而又秘密地配合一致,而且政府总会很容易揭露反叛的图谋,并切断一切交通的。但是为数众多的人民越是聚集在一起,政府也就越发无法篡夺主权者。首领们②在他们的密室之中策划,也正像君主在他的内阁会议中是一样地安全;而且群众集合在广场上,也会像军队集合在营房里一样地迅速。因此一个暴君政府的便利之点,就在于它能在远距离上行动。借助于它所建立的各个支点,它的力量就能像杠杆的力量一样随着长度而增大。相反地,人民的力量则只有集中起来才能行动;如果分散开来,它就会消灭,正如洒在地面上的火药的作用,只能是星星点点地燃烧罢了。这样,人口最少的国家就最适于暴君制;凶猛的野兽是只能在荒野中称王的。
②“首领们”指发动反叛的首领们。——译注
①这和我在前面第2卷,第9章论大国的不便时所说过的话,并不矛盾。前面所谈的是政府对于其成员的权威,而这里所谈的则是它反对臣民的力量。它那些散布开来的成员,就成为它用以从远距离上对付人民的支点,但是它却没有任何可以用来直接对付这些成员本身的支点。因此,在一种情况下,杠杆过长便形成政府的软弱;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则又形成政府的力量。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如果有人要绝对地提问,哪一种才是最好的政府,那他就是提出一个既无法解答而又无从确定的问题了;或者说,——假如我们愿意这样说的话,——各民族的绝对的与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
但是,如果人们要问,根据什么标志才能识别某一个民族治理得是好还是坏;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个事实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然而,人们却根本没有解决过这个问题,因为每一方都想要按照自己的方式来解决它。臣民们赞许公共的安宁,公民们赞许个人的自由②;一方宁愿财产有保障,而另一方则宁愿人身有保障;一方要求最好的政府应该是最严厉的政府,而另一方则主张它是最温和的政府;前者要求惩罚犯罪,而后者则要求预防犯罪;一方认为最好是被四邻所畏惧,而另一方则更愿意被四邻所忽视;一方所满意的是金钱的流转,而另一方则要求人民有面包。纵使人们对于这些以及其他的类似之点都能意见一致,是不是这个问题就能前进一步了呢?道德方面的数量①是缺乏精确的尺度的,所以即使人们对于这种标志意见一致了,可是在估价上又如何才能意见一致呢?
②此处“臣民”与“公民”系指君主制与民主制。——译注
①波拉翁本与哈伯瓦斯本此处均作“道德方面的数量”,伏汉本与其他各本均作“道德方面的质量”。——译注
至于我,我总是惊异何以人们竟不认识一种如此之简单的标志,或者说何以人们竟这样没有信心而不肯承认这一点。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而他们生存和繁荣的最确切可靠的标志又是什么呢?那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了②。因此,就不要到别的地方去寻找这个聚讼纷纭的标志吧!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最坏的政府③。统计学家们,现在就是你们的事了;就请你们来计算,来衡量,来比较吧①。
②《波兰政府论》第11章:“一个自由而正义的政府之确切无误而又自然而然的效果就是人口。”——译注
③《爱弥儿》第5卷:“凡在人口日益减少的土地上,国家都趋向于灭亡;而人口最多的国家,那怕是最穷困的国家,则毫无疑问乃是治理得最好的国家。”又《科西嘉制宪拟议》:“因此我们要遵循我们首要的原则,那就是,不仅要扩大并增加人口,而且还要尽可能地使人口平均分布在全岛上。”——译注
①我们应该根据这同一条原则来判断,就人类的繁荣而论,哪些世纪才是值得我们赞许的世纪。对于我们所见的那些文艺繁荣的时代,我们赞美得太多了,但并未深究这些文明的隐蔽着的目的,并未考虑它们的不幸的效果:“Idqueapudimperitoshumanitasvocabatur,quumparsservitutisesset.”(“愚人们称之为人道的,其实那已经是奴役的开始。”)难道从书中的那些嘉言里,我们就看不出促使作者们发言的那些庸俗的利益了吗?不,无论他们会说什么,一个国家尽管它的威名显赫,但只要是人口减少了,就决不会真的是一切都好。一个诗人年金有十万镑,这并不足以证明他所处的时代就是一切时代中最美好的时代。应该是少注意那些表面的安逸和首领们的从容,而更多地注意整个民族的幸福,尤其是在那些人口最多的国家里。冰雹可以毁坏若干州县,但却极少能造成饥馑。骚动和内战固然大大地吓坏了首领们,但并不会给人民造成真正的不幸;当人们在争论应该由谁来虐待人民的时候,人民甚至于还能松一口气。唯有人民的经常状态,才会产生他们真正的繁荣或真正的灾难;唯有当全体都在羁轭之下被压碎了的时候,这时全体才会毁灭;唯有这时候,首领才能任意地摧残人民,“ubisolitudinemfaciuntpacemappellant”(当他们把国土沦为废墟的时候,他们便说和平降临了。)[1]当权贵们的纷争激荡着法兰西王国的时候,当巴黎副主教[2]袖中怀着匕首去出席议会的时候,这并没有妨碍法国人民在一种真正而自由的安逸之中享受幸福并且繁殖人口。往昔的希腊是在最残酷的战争里繁盛起来的,血流成了河,然而整个国土上还是住满了人的。马基雅弗里说过,看来似乎我们的共和国[3]就是在暗杀、流放与内战之中强大起来的;公民们的德行、风尚与独立性之加强国家的作用,要超过一切争端之削弱国家的作用。有一点震荡倒会使人们的心灵富于活力;而真正能使种族繁盛的,与其说是和平倒不如说是自由。
[1]原注中所引的两条拉丁文,分别见塔西佗《历史·阿格瑞柯拉传》,第21章、第31章。——译注
[2]“巴黎副主教”指十七世纪中叶法国内战时期投石党领袖雷慈大主教(J.F.Retz,Cardinalde,1614—1697)。——译注[3]“我们的共和国”指佛罗伦斯。——译注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既然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在反对公意,因而政府也就继续不停地在努力反对主权。这种努力越加强,则体制就改变得越多;而且这里①既然根本没有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君主的意志并与之相平衡,因此迟早总有一天君主终于会压倒主权者并毁坏社会条约的。这就是那种内在的、不可避免的弊病之所在,它从政治体一诞生起,就在不休止地趋向于摧毁政治体,就和衰老与死亡最后会摧毁人的身体一样。
①“这里”指在主权者与君主之间,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7章。——译注
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者国家的解体。
当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的时候,也就是说,由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王政的时候,政府便会收缩。这本来是政府的天然倾向②。假如政府是由少数退回到多数,那末,我们就可以说它是松弛了;然而这一逆转过程是不可能有的。
②威尼斯共和国在其海湾中的慢慢形成与进展,就提供了这种过程的一个显著的例证;一千二百多年以来威尼斯人似乎还只停留在1198年西拉尔·康塞里奥[1]所开始的第二个阶段,这真是令人惊异。至于人们所责难的那些古代的大公们,无论Squittiniodellalibertàveneta(《威尼斯自由论》)[2]这本书是怎么讲,但大公们绝不是他们的主权者,这一点是已经证明了的。
一定会有人举罗马共和国来反驳我,他们要说罗马共和国经历了一个完全相反的历程,是由国君制过渡到贵族制,又由贵族制过渡到民主制的。但我却远不是这样想。罗穆鲁斯[3]最初创立的是一个混合政府,这个混合政府迅速地蜕化为**政体。由于特殊原因,这个国家过早地夭折了,正像我们看到新生儿在未成年以前就死去那样。塔尔干王朝之被驱逐[4],才是共和国真正诞生的时期。但是罗马共和国当初并没有采取稳定的形式,因为罗马人只做了工作的一半,他们并没有消灭贵族[5].因为合法的行政制度之中的最坏的那种制度,亦即世袭的贵族制,就由于这种方式而一直在和民主制相冲突;所以政府的形式也总在变动不定,并且正如马基雅弗里证明了的[6],它只是到设立了保民官[7]的时候才固定下来;只有这时候才有了一个真正的政府和一个真正的民主制。事实上,这时的人民不仅是主权者,而且也是行政官和司法官;元老院只不过是一个低一级的执政会议,用以缓冲或者是集中政府权力;而执政官本人,尽管是贵族,尽管是首席行政官,尽管是战时的绝对统帅,但在罗马也不过是人民的主席而已。自此而后,我们便看到罗马政府循着它自然的倾向而强烈地趋于贵族制。贵族好像是自己消灭了自己,于是贵族制也就不复存在于贵族的共同体之内,像是在威尼斯和热内亚那样,而是存在于由贵族和平民[8]所组成的元老院的共同体之内,甚至于是——当保民官开始篡夺主动的权力时,——存在于保民官的共同体之内;因为名词对于事物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当人民有了为他们进行统治的首领时,无论这些首领的称号是什么,那就总归是一个贵族制。贵族制的滥用职权就造成了内战与三雄政治[9].苏拉[10]、尤利乌斯·凯撒[11]、奥古斯都[12]事实上已经变成了真正的国君;最后在提贝留乌斯[13]的**政体之下,国家终于解体。因此,罗马的历史一点也没有驳倒我的原则,反而是证实了我的原则。
[1]十二世纪威尼斯还存在着一个大议会和一个小议会,此外还有民众大会和大公;但都已逐渐丧失实权。1198年西拉尔·康赛里奥(SerrardiConsiglio)封闭了威尼斯的大议会,从此平民被剥夺政权,威尼斯的政体遂成为寡头制。——译注
[2]《威尼斯自由论》为1612年出版的一本未署名的拉丁文作品,书中主旨在于论证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对于威尼斯的权利;当时有人认为系曾任西班牙驻威尼斯大使贝德玛尔(Bedmar)侯爵所著,后来大多数人认为是奥格斯堡的马可·维尔塞(MarcVelser)所作。此书的法文译本于1677年出版。——译注
[3]罗穆鲁斯(Romulus),传说中罗马城的建立者,罗马的第一个国王(公元前754—715年在位)。——译注
[4]塔尔干王朝最末一个王塔尔干第七,即高傲者塔尔干(TarquinleSu-perbe,即TarquiniusSuperbus)于公元前510年被驱逐。——译注
[5]贵族(patriciat,即patricius)此字原指古罗马贵族。——译注
[6]见马基雅弗里《李维论》第1卷第4章。——译注
[7]保民官(tribun,即tribunus)最初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平民的权利的,保民官对于行政官的法令与元老院的法律有否决权。见本书第4卷,第5章注。——译注
[8]平民(plébéyens,即plebes)此字原指古罗马平民。——译注
[9]指公元前一世纪罗马的内战和由凯撒、庞培、格拉苏斯三人所形成的三头政治。——译注
[10]苏拉(Sylla,即Sulla,公元前138—78年),罗马独裁者。——译注
[11]凯撒(JulesCésar,即JuliusCaesar,公元前100—44年),罗马独裁者。——译注
[12]奥古斯都(Auguste,即Augustus),即屋大维(Octave,即Octavianus),罗马第一个皇帝(公元前63—14年在位)。——译注
[13]提贝留乌斯(Tibére,即Tiberius),罗马第二个皇帝(公元前14——公元后37年在位)。——译注
事实上,一个政府是绝不会改变形式的,除非是到了它的力量的消耗使得它过于衰微,以致于无法继续保持原状的时候。但是,如果政府在扩张的过程中还要使自己松弛的话,政府的力量就会全部化归乌有①,并且它本身也就更难于生存下去。因此,就必须随着政府力量的耗损程度而加以补充和紧缩,否则,这个力量所维系的国家就会沦于毁灭。
① 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2章。——译注
国家解体的情况,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出现。
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这时就产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时就不是政府在收缩,而是国家在收缩了。就是说大的国家解体了,而在大的国家之内就形成了另一个仅只是由政府的成员所构成的国家,这个国家对于其余的人民来说,就只能是他们的主人,是他们的暴君。因而,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刻起,社会公约就被破坏了;于是每个普通公民就当然地又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这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义务的了①。
①见本书第1卷,第3章。——译注
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行使的权力时,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这同样是一种违法,并且还能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时候,可以说是有多少行政官就有多少君主;同时国家的分裂也不亚于政府,它不是灭亡就是改变形式。
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不论它是什么样的滥用职权——就通称为无政府状态。与此有别,民主制则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制则蜕化为寡头制。我还应当补充说,王政就蜕化为暴君制;但是最后这个名词是含糊不清的,需要加以解释②。
②关于各种不同政治体制的嬗递,作者系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可参看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8卷。——译注
在流俗的意义上,一个暴君③就是一个不顾正义、不顾法律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但在严谨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则是一个僭据王权但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希腊人的暴君一词,原意便是如此;凡是其权威不合法的君主,希腊人便称之为暴君,不管他们是好是坏①。暴君和篡夺者是两个十足的同义语。
③暴君(Tyran,即Tyrannus)或译僭主,此字源出希腊文γραωs,原指未经合法手续而取得政权的人。——译注
①“Omnesenimethabenturetdicunturtyranni,quipotestateutunturperpetuaineacivitatequaelibertateusaest.”(“凡是在一个习惯于自由的国家里面永远当权的人,就会被人称为或视为暴君。”)(见尼波斯[1]《米提阿底斯[2]传》,第八章。)诚然,亚里士多德(见《尼各马可伦理学》[3],第八卷,第十章)区别过暴君与国王,前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统治,后者则只是为了臣民的利益而统治;但是所有的希腊作家们一般地都是在另外一种意义上使用暴君这个名词的,尤其是像色诺芬所写的希罗[4]那样;此外,从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区别还可以推论出,自从世界开辟以来,还不曾有过一个国王呢。
[1]尼波斯(CorneliusNepos),公元前一世纪罗马历史家。——译注
[2]米提阿底斯(Miltiade,即Miltiades),死于公元前489年,雅典大将,波希战争时败波斯人于马拉松。——译注
[3]《尼各马可伦理学》即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一书的通行本,为亚里士多德弟子尼各马可所记录。——译注
[4]色诺芬(Xenophon,公元前445—355),希腊历史家;希罗(Hieron,即Hie-ro),指叙拉古暴君希罗第一(公元前478—467年在位)。——译注
为了给予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称,我要把王权的篡夺者称为暴君,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主。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主,但**主则永远都是暴君。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体制最好的政府,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便是如此。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灭亡了,那末,还有什么国家能够希望亘古长存呢?假如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的话,就千万不要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为了能够成功,就不要去尝试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诩能赋予人类的作品以人类的事物所不允许的坚固性①。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每个国家从它的诞生到它的灭亡,都有着一个历程、一个自然而又必然的发展过程。为了能使它的一生尽可能地长久,尽可能地美好,与其事后倒不如事先就指出(也就是能预见到)它的消亡时期。我们不应当希望科西嘉一下子就成为它所可能的那种样子,而最好是让它自己去演变为那种样子,让它只上升到它当时所达到的地步,并且自行衰颓。”——译注
政治体也犹如人体那样,自从它一诞生起就开始在死亡了,它本身之内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但是这两者却都能具有一种或多或少是茁壮的、而又适于使本身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得以自保的组织。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并不取决于人;但是赋给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使它的生命得以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可就要取决于人了。体制最好的国家也要灭亡的,但比起别的国家来要迟一些,假如没有意外的偶然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话。
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
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过去的法律虽不能约束现在,然而我们可以把沉默认为是默认,把主权者本来可以废除的法律而并未加以废除看作是主权者在继续肯定法律有效。主权者的一切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
人们何以会那样地尊敬古老的法律?那就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了。人们愿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些法律保存得如此悠久;如果主权者不是在始终不断地承认这些法律有益的话,他早就会千百次地废除它们了。这就是何以在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不但远没有削弱,反而会不断地获得新的力量的原因;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便愈削弱的地方,那就证明了这里不再有立法权,而国家也就不再有生命了①。
①《波兰政府论》第10章:“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谁要是提到法律,那就是提到一件会使全体公民人人都在它面前战栗的事情了。……一旦法律的威力衰竭,国家就会精疲力尽而归于灭亡。”——译注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①,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②。有人会说:把人民都集合在一起,这是多么妄想!在今天,这是一种妄想;但是在两千年以前,这却不是一种妄想。那末,难道是人性改变了吗?
①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2章。——译注
②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11章。——译注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么狭隘。正是我们的弱点、我们的罪过、我们的偏见,把它们给束缚住了。卑鄙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下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
让我们根据已经做出过的事情,来考察可能做得到的事情吧。我不谈古代希腊的共和国;但是在我看来,罗马共和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罗马城是一个伟大的城市。最后一次的户口统计数字表明,罗马有武装的公民四十万人,而全帝国的最后数字则有公民四百万人以上③,还不算属民、外邦人、妇女、儿童和奴隶在内。
③这里的数字并不正确。——译注
我们不难想像,这个首都及其周围数量庞大的人民要时常集会,该是多么困难!然而罗马人民很少有一连几个星期不集会的,而且甚至还要集会许多次。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权的权利,而且还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权利。他们处理某些事务,他们审判某些案件,而且全体罗马人民在公共会场上几乎往往同时既是行政官而又是公民①。
①见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9章。——译注
如果追溯一下各民族早期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大部分的古代政府,即使是像马其顿人和法兰克人那样的国君制政府,也都曾有过类似的会议。无论如何,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本身就回答了一切难题。根据现有来推论可能,我以为这是个好方法。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②
②本卷自此以下各章,作者大体上系以日内瓦共和国小会议(lepetitconseil)的演变为其蓝本。《山中书简》第6书:“你读到我的书(《社会契约论》——译者)中那朴的分析时,有什么感想呢?我猜猜看。你会自言自语说:这是日内瓦政府的历史呀。……她那体制尽管十分美好,却不是没有缺陷的;我们可以预防她所经受的变动,使她免于她目前临头的危险。我预见到了那种危险,我已经宣示了它,我指出了保全之道。为了保护她而指明必需采取的措施,难道这是想要推翻它吗?”——译注
集会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便确定了国家的体制;但这是不够的。他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政府,或者是一劳永逸地提供了选择行政官的办法;这也还是不够的。除去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之外,他们还必须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续①。
①有人认为这里是指法国的三级会议(Etats-généraux);三级会议自1614年至《社会契约论》的写作时,已经将近一个半世纪不曾召开。伏汉认为这里是指日内瓦小会议违宪延期选举与召开全体会议,从而把持了政权。——译注
但是,除了这种纯属按期举行的法定集会之外,其他一切的人民集会——即凡不是由负有这种责任的行政官依法定形式所召集的人民集会——就都应该认为是非法的,而且它所决定的一切也都应该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召集会议的命令本身就应当是根据法律的②。
②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1卷,第6章。——译注
至于合法集会次数的多少,则取决于多方面的考虑,在这一点上我们无法作出确切的规定。我们只能一般地说,政府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③。
③《波兰政府论》第7章:“为了使行政能够有力、良好而又朝着它的目标顺利前进,一切行政权力就应该都掌握在同样那些人的手里。但是仅仅这些人手不变还是不够的,而且还必须使他们尽可能地只是在立法者的视线之下进行活动,应该是由立法者来指导他们。这是使他们不致于篡夺立法权威的真正秘密之所在。只要是各个等级在集会,元老院或者国王就很难压制或者篡夺立法权威。这里提出的这种办法是唯一的办法;它是简便的,而且决不会是没有效果的。然而我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这一点之前,竟然没有人提出过它;这真是非常可怪的事。”——译注
段简人们会向我说,这对于仅有一个城市的国家可能很好,但是如果国家包括有许多城市,又该怎么办呢?我们是把主权权威分开来呢?还是应当使之集中于一个城市,并使所有其他的城市都隶属于它呢?
我回答道:我们应该既不用前一种方法,也不用后一种方法。首先,主权权威只有一个;我们分割它,就不可能不毁灭它。其次,一个城市,正如一个国家一样,是不可能合法地隶属于另外一个城市的;因为政治体的本质就在于服从与自由二者的一致,而臣民与主权者这两个名词乃是同一意义的相关语①,这两种观念就结合为公民这一名称②。
①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1、2章。——译注
②见本书第1卷,第6章。——译注
我还要回答说,把许多城市结合成为一个唯一的城邦,总归是坏事;而且想要进行这种结合时,人们也无法自诩可以避免种种天然的不方便。绝不能以大国的滥用权力为借口来反对主张只要小国的人③。然而又怎样才能使小国有足够的力量来抵御大国呢?那就得像往昔希腊的城市抵抗过大王④那样,那就得像晚近的荷兰和瑞士曾经抵抗过奥地利王朝那样⑤。
③卢梭自己是主张小国的,见本书第3卷,第15章。——译注
④“大王”指波希战争时波斯王大流士第一(DariusIer,公元前521—485年在位)与薛西斯(Xerxès,公元前485—465年在位)。——译注
⑤“奥地利王朝”即哈伯斯堡(Hapsburg)王朝。荷兰原为哈普斯堡王朝领地,瑞士原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哈普斯堡王朝系奥地利大公兼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故此处称为“奥地利王朗”。波希战争时,希腊各城邦曾结成联盟;反抗哈普斯堡王朝统治时,荷兰与瑞士均为联邦。本文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结成联邦或联盟就“能使小国有足够的力量来抵御大国”。——译注
不过,人们如果不能把国家缩小到恰当的疆界之内的话,那末就还有另一种办法:那就是根本不许有一个首都,而是把政府轮流地设在每个城市里,并在各个城市里一一地召集全国会议。
使人口平均分布在领土上,使同样的权利普及于各个地方,使到处都享有富足与生命;唯有这样,国家才能成为既是尽可能最强而有力的,而同时又是尽可能治理得最好的国家。请记住:城市的高墙厚壁都只是由乡村房屋的断井颓垣而构成的。每当我看见京城里兴建一座宫殿,我就仿佛看到了这是把整个的国土沦为一片废墟①。
①《爱弥儿》第5卷:“两个大小相等、人口数目相同的国家,它们的力量可能是非常之不相等的;二者之中永远是人口在国土上分布得最平均的国家最强。这个国家虽然没有许多大城市,因而也并不出名,但经常却会战胜另一个国家。正是那些大城市才消耗尽了一个国家,并造成它的衰弱。大城市所产生的财富乃是一种假象的与虚幻的财富;那里金钱虽多,但作用不大。有人说,巴黎城对法兰西国王来说等于一个行省;我却相信,它等于好些个行省;而且从各方面来看,巴黎都是靠各省来供养的,各省大部分的收入都流到这个城市里,并且就留在这里,永远不再回到人民手中,也永远不再回到国王手中。”——译注
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分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分是同样地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在被代表的人已经出现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了。罗马人民大会里所出现的骚乱,大部分是由于不知道或者忽略了这条规则的缘故。执政官这时候只不过是人民的主席,保民官只不过是单纯的议长①,而元老院则毫无地位可言②。
①其意义大致和英国国会中所使用的这个名词相近似[1].纵令在一切权限都已中断的时候,但这种职能上的相似也还是会使执政官与保民官互相冲突的。
[1]此处“议长”原文为orateur,此词大致相当于英国国会下院的议长(spea-ker)。——译注
②《波兰政府论》:“只要立法权力一发言,人人就都回到平等状态,一切权威都要在它面前沉默下来,它的声音就是上帝在大地上的声音。”——译注
在这种中断的期间,君主要承认、或者应该承认有一个实际的在上者,这对于他来说总是可怕的事;而这种人民的集会,由于它是对政治共同体的一种保护与对政府的一种约束,因而在一切时代里都成为首领们的一种恐惧。于是他们总是不惜用尽种种心机、种种反对、种种刁难与种种诺言,力求抗拒公民的集会。假如公民是贪婪的、懦弱的、畏缩的、爱安逸更有甚于爱自由的话,他们就不能长期抗拒政府这种一再的努力了。反抗的力量③就是这样不断地在增长着,而主权权威便终将消逝,于是大部分城邦也就会过早地倾覆与灭亡。
③“反抗的力量”指政府反抗人民(即主权者)的力量。——译注
但是在主权的权威与专断的政府之间,有时候会出现一种中间的力量④;这一点就是下面必须要谈到的了。
④“中间的力量”即下章所要讨论的议员或代表,议员或代表在主权者和政府之间形成一种“中间的力量”。——译注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身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是濒临毁灭了。需要出征作战吗?他们可以出钱雇兵,而自己呆在家里。需要去参加议会吗?他们可以推举议员,而自己呆在家里。由于懒惰与金钱的缘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
正是由于商业与工艺的扰攘、由于唯利是图、由于柔弱而贪图享受,人身的服务才被转化为金钱。人们拿出来自己的一部分收益,为的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自己的收益。出钱吧,不久你就会得到枷锁的。钱财这个字眼是奴隶的字眼①;在城邦里是不知道有这个字眼的。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他们远不是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反而是花钱来亲身履行自己的义务。我距离通常的观念委实是太远了;我相信劳役要比租税更不违反自由②。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我认为钱财就像是政治体上的脂肪,它会使得政治体臃肿无力。”——译注
②作者在《波兰政府论》(第11章)中,曾建议波兰采用这种办法。——译注
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于会大大减少的,因为整个的公共幸福就构成了很大一部分个人幸福,所以很少还有什么是再要个人费心去寻求的了。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而在一个坏政府之下,就没有一个人愿意朝着那里迈出一步了,因为没有人对于那里所发生的事情感到兴趣,因为人们预料得到公意在那里是不会占优势的,而且最后也因为家务的操心吸引住了人们的一切。好法律会使人制订出更好的法律,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律。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这些都可以使我们想像到国家议会中人民的议员或代表的来路。他们也就是在某些国家里人们所公然称为的第三等级①。这样竟把两个等级的特殊利益摆在了第一位和第二位;而公共利益却只占第三位。
①指法国革命前三级会议中的第三等级。——译注
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②,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②见本书第2卷,第1章。——译注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①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在古代的共和国里,而且甚至于在古代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名词。在罗马,保民官是如此之神圣,人们甚至于从不曾想像过他们会篡夺人民的职能,而且他们在那样广大的人群之中也从来不曾试图对于自己作为首领的地位来一次全民投票;——这一点是非常之独特的。可是,根据革拉古②时代所发生的情况,即有一部分公民竟从屋顶上进行投票,便可以判断人多数众有时候会造成怎样的麻烦了。
①按封建制度;臣属须对其领主行臣服礼hommage,此词系由homme(人)一词转变而来。行礼之后,臣属就成为领主的“homme”。法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往往以“homme”作“臣属”解,所以这里说“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译注
②革拉古(Gracquee,即Gracchus)兄弟,即提贝留乌斯·革拉古(TiberiusGracchus,公元前160—133年)与盖乌斯·革拉古(GaiusGracchus,公元前153—121年),两人都是罗马的保民官,著名的雄辩家。——译注
在权利与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这些明智的人民会以恰当的措施来安排一切,他们会让他们的役吏①去做保民官所不敢做的事;因为他们无须害怕他们的役吏会想要代表他们②。
①役屯(Licteur,即Lictor),古罗马官吏的扈从,荷斧与木杆跟随长官并逮捕罪人。他们并无实权,也不是代表;他们只保留着古代库里亚大会形式的残余。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4章注。——译注
②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4章。——译注
然而,为了说明保民官有时候是怎样代表人民的③,我们只须设想一下政府是怎样代表主权者的就够了。法律既然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显然,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从这一点便可以看出,在仔细加以考察之后,人们就会发现很少有几个民族是有法律④的。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肯定,保民官既不具有任何部分的行政权力,所以永远不能以其职务上的权利来代表罗马人民,除非是他篡夺了元老院的权利⑤。
③罗马保民官可以代表人民行使否决权。——译注
④“法律”指上文所说作为“公意的宣告”的法律。——译注
⑤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5章。——译注
在希腊人那里,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来做;他们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里,他们绝不贪求;奴隶们在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可是如今既已不再有这种同样的便利,又怎么还能保持同样的权利呢?你们那种更严酷的气候使得你们有着更多的需要⑥,公共会场一年之内有六个月是无法驻足的,你们的含混不清的言语不可能在露天场上被人听清楚;你们关心自己的收入远甚于自己的自由,而你们害怕被人奴役也远不如害怕贫困。
⑥在寒冷的国度而要仿效东方人的奢侈与柔靡,那就是想给自己戴上枷锁了;我们会比他们更加必然地向这二者屈服的。
什么!难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①才能维持吗?也许是的。是两个极端相互接触了。凡是自然界中根本就不存在的事物都会有其不便,而文明社会比起其他一切来就更加如此。的确是有这种不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以别人的自由为代价便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而且若不是奴隶极端地作奴隶,公民便不能完全自由。斯巴达的情况就是如此。至于你们这些近代的人民,你们是根本没有奴隶的,然而你们自己就是奴隶;你们以你们自己的自由偿付了他们的自由。你们曾大事夸耀你们的这种偏好,然而我发现其中却是怯懦更多于人道。
①“奴役”指古代希腊的奴隶制。——译注
所有这一切,我的意思绝不是说非有奴隶不可,更不是说奴役权是合法的,因为我已经证明了恰好与此相反②。这里我只是说明,何以自以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竟要有代表以及何以古代的人民竟没有代表的原因。不管怎么样,只要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
②见本书第1卷,第2、4章。——译注
仔细考察了一切之后,我认为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③,否则,主权者今后便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城邦是非常之小的话,它不会被人征服吗?不会的!下面我就要说明①,人们怎样能够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力量与一个小国的简便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结合在一起②。
③《日内瓦手稿》:“由此可见,国家最多只能限于一个城。”又,《忏悔录·1756年》:“它(《社会契约论》——译者)是为它的祖国(日内瓦——译者)并为像它的祖国那样体制的小国家而写的。”——译注
①这就是我准备继本书之后所要做的工作,在探讨对外关系时,我将要讨论邦联制[1].这是一个崭新的题材,它的原则还有待确定。
[1]关于自由的小国可以结合成为邦联而与大国共处的见解,卢梭已经拟好提纲并已写出手稿32页,但未成书。据说手稿交给昂特莱格(Antraiques)子爵;大革命中,手稿被毁,现已不存。卢梭在《波兰政府论》第5章中曾建议波兰采用邦联制政府,认为这“是唯一能结合大国和小国的一切优点的政府”。——译注
②《波兰政府论》第7章:“大国的最大不便之一,——这种不便会使自由极其难于保持,——就是立法权自己无法直接表现出来,而唯有通过代议制才能行动。代议制固然有利有弊,但毕竟是弊多利少。立法者的共同体是不可能被腐蚀的,但却易于受欺骗;它的代表是不容易受欺骗的,但却易于被腐蚀。”——译注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立法权一旦确立之后,就必须同样地确立行政权;因为行政权只能由个别的行为③来运用,而并不属于立法权的本质,所以它很自然地是与立法权相分离的。主权者,作为主权者来考虑,假如可能具有行政权的话;那末,权利与事实就会混淆不清,以致于人们再也弄不清楚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了。于是这种变了质的政治体就会很快地成为暴力的战利品,虽然政治体原是为了反对暴力而创立的①。
③“个别的行为”指行政官的发号施令;“个别的行为”“既不能是法律,也不能是主权的行为”。——译注
①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4章。——译注
全体公民既然根据社会契约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全体就可以规定什么是全体所应该做的事,同时又没有一个人有权利要求别人去做他自己所不做的事。这是使政治体得以生存与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主权者在创立政府时所赋予君主的,就正好是这种权利。
有很多人认为②,创设政府的行为乃是人民与他们给自己所加上的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由于这一契约,人们便规定了双方间的条件,即一方有发号施令的义务,而另一方有服从的义务。但我确信,人们将会承认这是一种奇怪的缔约方式③。让我们且看这种见解是不是站得住吧。
②见霍布斯《利维坦》第2部,第18章;洛克《政府论》第2卷,第8章。——译注
③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4章。——译注
首先,最高无上的权威是不能加以改动的,正如它是不能转让的一样;限制它也就是摧毁它。说主权者给自己加上一个在上者,这种说法乃是荒谬的、自相矛盾的;自己使自己负有服从一个主人的义务,那就是使自己又恢复了完全的自由④。
④“完全的自由”即自然状态。当人民(主权者)“使自己负有服从一个主人的义务”时,国家唯一的契约即社会公约就被破坏了,于是人民便又重新回到自然状态。“完全的自由”柯尔(G.D.H.Cole)英译本作“绝对的自由”,邓哈特(Dernhardt)德译本作“全部原始的自由”。——译注
再者,显而易见,这种人民与某某人之间的契约乃是一件个别的行为。由此可见,这一契约既不能是法律,也不能是主权的行为,因而它也就是不合法的。
还可以看出,缔约者双方相对间都只处于唯一的自然法之下,而彼此之间的相互协定又没有任何保证;这就在各个方面全都是与政治状态相违背的。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既然永远都是执行契约的主人,这就无异是以契约这个名称加之于这样的一种行为,即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说:“我把我的全部所有都给你,条件是随便你愿意还给我多少都可以。”①
①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4章。——译注
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而这个契约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约。我们无法想像任何另一个公共契约是不会破坏最初的契约的②。
②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4章。——译注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制
然则,应该以怎样的观念来理解创制一个政府的这一行为呢?我首先要指出,这种行为乃是一种复合的行为,或者说,是由其他的两种行为所构成的,亦即法律的确立与法律的执行。
由于前一种行为,主权者便规定,要有一个政府共同体按照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建立起来;很显然,这种行为就是一项法律。
由于后一种行为,人民便任命首领来负责管理已经确立的政府。但是这一任命只是一种个别行为,所以它并不是另一项法律,而仅仅是前一项法律的后果,是政府的一种职能。
困难就在于理解,在政府出现之前,人们何以能够有一种政府的行为;而人民既然只能是主权者或者是臣民,在某种情况之下,又何以能够成为君主或者行政官。
也正是在这里才能够发现政治体的最可惊异的性质之一,它就由于这一性质而调和了外表上互相矛盾的活动。因为这一点是由于主权猝然间转化为民主制而告完成的;从而,并没有任何显明可见的变化而仅只是由于全体对全体的另一种新关系,公民就变成了行政官,于是也就由普遍的行为过渡到个别的行为,由法律过渡到执行。
这种关系上的转变决不是一种思辨上的玄虚,而是有着实践上的例证的;在英国国会里,天天都发生着这种事情。英国国会的下院,在某种情形下,为了能更好地讨论事务,就转变为全院委员会;前一瞬间它还是主权的庙堂,这时就变成了单纯的委员会机构。因此之故,它随后便须向作为下院的它自己本身,提出有关它在全院委员会上所作出的规划的报告;并且在另外一种名义之下,又重新来讨论它自己在前一种名义下所已经决定了的东西。
这就是民主政府所固有的便利,它在事实上仅只由于公意的一次简单的行为就可以确立。从此之后,这个临时的政府①或者是继续当权,——如果这就是它所采取的形式的话,——或者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而确立一个由法律所规定的政府;这样,一切就都是按规矩来的。此外,就不可能有任何别的合法的方式可以创制政府,而又不致放弃我们以上所奠定的原则。
①“临时的政府”,是因为“那只是人民所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本书第3卷,第18章)。——译注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从以上的阐述中,就可以得出与第十六章一致的结论:即,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
因此,当人民创制一个世袭政府的时候,无论是一个家族世袭的国君制也好,抑或是某一等级公民世袭的贵族制也好,人民所采取的行动绝不是任何协定,——那只是人民所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直到人民愿意另行加以规定时为止。
诚然,这种改变总是很危险的;所以,除非是政府已经变得与公共福利不能相容,否则就千万不要触动已经确立的政府。然而这种考虑只是一种政治的准则,而绝不是权利的规定;并且国家也无需把政治权威交给它的首领们,正如同无需把军事权威交给它的将领们一样。
同样真确的是①,在这类情况之下,人们不会有那么多的小心谨慎来遵守各种必要的形式,以便把正常的、合法的行为与叛乱的骚动区别开来,把全体人民的意志与派系的叫嚣区别开来。尤其是在这里,对于可厌的情况②又不得不给予在最严格的权利之下人们所不能加以拒绝的东西;而且也正是从这种义务中,君主才得到了极大的方便,可以不顾人民而保持自己的权力,人们还不能说他是篡夺了权力。因为君主表面上似乎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非常容易把它们扩大,并以公共的安全为借口来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会;从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种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用他所制造的不正常的状态,来假定那些因恐惧而缄默的人都是表态在拥护他,并且对那些敢于讲话的人进行惩罚。十人会议③就是这样的;起初他们当选的任期是一年,嗣后又延长一年,终于便不再允许人民大会集会,以期永世保持他们的权力。世界上的一切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后,迟早都是用这种简便的方法来篡夺主权权威的。
①1762年6月19日,日内瓦政府总检查长根据本章此处以下六节文字,对作者发出逮捕令,本书旋遭焚毁。——译注
②“可厌的情况”(casodieux),这是一个当时久已罕用的法律名词,此处系指人民要求行使权利时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译注③见本书第2卷,第7章注。——译注
我在前面所谈过①的定期集会,是适用于防止或者推延这种不幸的,尤其是当这种集会并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续的时候。因为这时候君主若是加以阻止,便不能不公开宣告自己是法律的破坏者和国家的公敌了。
①见本书第3卷,第13章。——译注
这种只能是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永远应该是以两个提案而告开始;这两个提案绝不能取消,并且要分别地进行表决。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
我这里所假设的乃是我认为已经证明过了的东西,那就是:在国家之中,并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即使是社会公约也不例外②;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末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格老秀斯③甚至于认为每个人都可以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个成员的国家,并且在离开国土时就重新获得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和自己的财富④。如果说集合在一起的全体公民竟不能做他们每个人分别开来所能做的事①,那就未免太荒谬了。
②见本书第1卷,第7章。——译注
③见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2章、第5章、第24章。——译注
④这当然是说,他的脱离绝不是为了逃避他的义务,也不是在祖国需要他的时刻,避免为祖国[1]服务。那种逃脱是犯罪的,并且是应受惩罚的;那已经不是退出而是背叛了。
[1]“祖国”1762年版作“祖国”(lapatrie),1782年版作“他的祖国”(sapatrie)。——译注
①“每个人分别开来所能做的事”即“每个人都可以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个成员的国家。”——译注
②此处“生番”指狩猎部族,“野蛮”指游牧部族;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8卷,第11章。——译注
③《爱弥儿》卷3:“我们正在接近危机的状态和革命的世纪。”——译注
永远应该把一般规律与特殊原因区别开来,特殊原因只能影响到一般规律的效果。纵使整个南方布满了共和国而整个北方布满了**国,然而由于气候的作用,**之宜于炎热的国土、野蛮之宜于寒冷的国土、美好的典章制度之宜于温带地区,仍然并不因此而减少其为真理①。我也看到人们虽然同意这个原则,但应用起来还是有争论的:人们会说寒冷的国土也有非常肥沃的,南方的国土也有非常贫瘠的。但是这个难题,只有对于那些不从全面的比率来考察事物的人,才真是难题。因为,正如我已经说过的,还必须要计算劳动、力量、消费量等等的比率。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瑞士总的说来,是一片贫瘠不毛的土地。它的政府到处都是共和制的。然而在某些比其他州更为丰饶的州里,例如在伯尔尼州、苏略尔州和飞来堡州,政府便是贵族制的。在一些更贫苦的州里,在那些耕耘所要求的劳动更多而收获更少的州里,政府便是民主制的。国家只能具有在贫困的行政机构之下为了生存所必不可少的东西;不是这样,它就会枯萎而死亡。”——译注
假设有两块相等的土地,其中一块的产量为五,另一块为十。如果前者的居民消耗量为四,而后者的居民消耗量为九;那么,前者产量的过剩是五分之一,而后者的过剩则为十分之一。两者过剩的比率既然与生产量的比率成为反比,所以生产只等于五的那块土地,其剩余就要比生产等于十的那块土地的剩余多出一倍。
然而这并不是个产量加倍的问题,并且我也不相信,有任何人竟然把寒冷国土的丰饶程度一般地等同于炎热国土的丰饶程度。可是,姑且让我们假设有这样的相等;如果我们愿意的话,让我们衡量一下英国之于西西里以及波兰之于埃及吧;再往南就是非洲和印度群岛,再往北就什么也没有了。为了使它们的产量相等,在耕作方面就应该有多大的悬殊啊!在西西里,只须松松土罢了;而在英国却须付出多么大的精工细作啊!因此,在必须用更多的人手才能得到同等产量的地方,它的剩余量也就必然会更少。
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到同等数量的人在炎热的国土上,其消耗却要少得多。气候要求这里的人们必须节制食欲才能保持健康;欧洲人在这里如果要像在自己家乡里那样生活,一定会死于痢疾和消化不良的。沙尔丹说:“比起亚洲人来,我们简直是食肉兽,是豺狼。有人把波斯人吃得少,归咎于他们对土地耕种不足;而我则相反,我相信他们的国家之所以不那么富于粮食,正是因为居民需要得少。”①他接着又说:“如果他们的节食是土地歉收的结果,那就应该只有穷人才吃得少,而不应该所有的人普遍都吃得少;并且在各个省份里,人们也就应该按照土地的丰饶程度而吃得有多有少,却不应该是全王国的人都同样吃得少。波斯人对自己的生活方式非常自豪,他们说只要瞧瞧他们的气色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生活方式比基督教徒的生活方式要优越得多了。的确,波斯人的面色都是匀净的;他们的皮肤是美丽的,又细润、又光泽;反之,他们的属民,那些按照欧洲人的方式而生活的阿美尼亚人的面容,则粗糙而多面刺,并且他们的身裁也是既肥蠢而又笨拙。”
①沙尔丹(Chardin,1643—1713年)法国旅行家,曾在波斯与东印度作过多次旅行。引文见他的《波斯游记》(1735年,阿姆斯特丹)第3卷,第76页,第83—84页。——译注
越是接近赤道,人民生活的所需就越少。他们几乎不吃什么肉类;大米、玉米、高粱、小米和卡萨麸①便是他们的日常食品。印度群岛有好几百万人,他们每天的食品还值不上一苏钱②。就是在欧洲,我们也看到北方民族与南方民族之间,食欲有显著的差异。一个德国人的一顿晚餐,一个西班牙人可以吃上一星期。在人们比较贪吃的那些国家里,奢侈也就转到食品上面来。在英国,奢侈表现为筵席上的肉食罗列;而在意大利,人们设宴则只是用糖果和鲜花而已。
①卡萨麸(cassave)南美洲及非洲热带地区的一种淀粉作物。——译注
②苏(sou),法国古辅币,为一镑的二十分之一。——译注
衣着的奢侈也可以表明类似的差异。在季节变化急速而剧烈的气候之下,人们穿着得就更好也更简单;但在人们的穿着只是为了装饰的那种气候之下,人们便力求衣服华丽而不求适用了,衣服本身在这里也就是一种奢侈品。在那不勒斯,你天天都可以看到有许多人在鲍昔里普③山上闲逛,只穿着光彩夺目的外衣而没有内衣。就房屋来说,情形也是一样:当人们完全用不着耽心气候会伤害人的时候,他们就一味讲求富丽堂皇。在巴黎、在伦敦,人们要求住得温暖而舒适。但在马德里,人们虽有着精致的客厅,但却没有可以关得上的窗子;而且他们就在老鼠洞般的屋子里睡觉。
③鲍昔里普(Pausylippe),意大利那不勒斯附近的小山,为著名的游览区。——译注
在炎热的国度里,食物更丰满而多汁,——这是第三种差异,而这种差异是不可能不对第二种差异发生影响的。为什么在意大利,人们要吃那么多的蔬菜?就因为意大利的蔬菜好,营养高,滋味美。在法国,蔬菜都是用水浇灌的,所以毫无营养,因而筵席上也就几乎完全没有把蔬菜当一回事。可是它们并不少占土地,并且至少也得费同样的气力去栽培。这是一条已经确定的经验了,巴巴里①的小麦尽管次于法国的小麦,可是能出更多的面粉;而法国的小麦却又比北方的小麦出粉更多。由此可以推论:在从赤道到北极的这个方向上,一般地都可以观察到类似的级差现象。从同等数量的产品之中,所得到的粮食却较少,这岂不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不利条件吗?
①巴巴里(Barbarie)指北非地中海沿岸地区。——译注
在所有这些不同的考虑而外,我还要补充另一条考虑,它是从其中引申出来的,并且还可以加强它们。那就是:炎热的国度比寒冷的国度所需要的居民更少,而所能养活的居民却更多;这就产生一种永远有利于**制度的双重剩余。同样数目的居民所占的地面越广阔,则反叛也就越困难;因为他们无法敏捷地而又秘密地配合一致,而且政府总会很容易揭露反叛的图谋,并切断一切交通的。但是为数众多的人民越是聚集在一起,政府也就越发无法篡夺主权者。首领们②在他们的密室之中策划,也正像君主在他的内阁会议中是一样地安全;而且群众集合在广场上,也会像军队集合在营房里一样地迅速。因此一个暴君政府的便利之点,就在于它能在远距离上行动。借助于它所建立的各个支点,它的力量就能像杠杆的力量一样随着长度而增大。相反地,人民的力量则只有集中起来才能行动;如果分散开来,它就会消灭,正如洒在地面上的火药的作用,只能是星星点点地燃烧罢了。这样,人口最少的国家就最适于暴君制;凶猛的野兽是只能在荒野中称王的。
②“首领们”指发动反叛的首领们。——译注
①这和我在前面第2卷,第9章论大国的不便时所说过的话,并不矛盾。前面所谈的是政府对于其成员的权威,而这里所谈的则是它反对臣民的力量。它那些散布开来的成员,就成为它用以从远距离上对付人民的支点,但是它却没有任何可以用来直接对付这些成员本身的支点。因此,在一种情况下,杠杆过长便形成政府的软弱;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则又形成政府的力量。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如果有人要绝对地提问,哪一种才是最好的政府,那他就是提出一个既无法解答而又无从确定的问题了;或者说,——假如我们愿意这样说的话,——各民族的绝对的与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
但是,如果人们要问,根据什么标志才能识别某一个民族治理得是好还是坏;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个事实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然而,人们却根本没有解决过这个问题,因为每一方都想要按照自己的方式来解决它。臣民们赞许公共的安宁,公民们赞许个人的自由②;一方宁愿财产有保障,而另一方则宁愿人身有保障;一方要求最好的政府应该是最严厉的政府,而另一方则主张它是最温和的政府;前者要求惩罚犯罪,而后者则要求预防犯罪;一方认为最好是被四邻所畏惧,而另一方则更愿意被四邻所忽视;一方所满意的是金钱的流转,而另一方则要求人民有面包。纵使人们对于这些以及其他的类似之点都能意见一致,是不是这个问题就能前进一步了呢?道德方面的数量①是缺乏精确的尺度的,所以即使人们对于这种标志意见一致了,可是在估价上又如何才能意见一致呢?
②此处“臣民”与“公民”系指君主制与民主制。——译注
①波拉翁本与哈伯瓦斯本此处均作“道德方面的数量”,伏汉本与其他各本均作“道德方面的质量”。——译注
至于我,我总是惊异何以人们竟不认识一种如此之简单的标志,或者说何以人们竟这样没有信心而不肯承认这一点。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而他们生存和繁荣的最确切可靠的标志又是什么呢?那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了②。因此,就不要到别的地方去寻找这个聚讼纷纭的标志吧!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最坏的政府③。统计学家们,现在就是你们的事了;就请你们来计算,来衡量,来比较吧①。
②《波兰政府论》第11章:“一个自由而正义的政府之确切无误而又自然而然的效果就是人口。”——译注
③《爱弥儿》第5卷:“凡在人口日益减少的土地上,国家都趋向于灭亡;而人口最多的国家,那怕是最穷困的国家,则毫无疑问乃是治理得最好的国家。”又《科西嘉制宪拟议》:“因此我们要遵循我们首要的原则,那就是,不仅要扩大并增加人口,而且还要尽可能地使人口平均分布在全岛上。”——译注
①我们应该根据这同一条原则来判断,就人类的繁荣而论,哪些世纪才是值得我们赞许的世纪。对于我们所见的那些文艺繁荣的时代,我们赞美得太多了,但并未深究这些文明的隐蔽着的目的,并未考虑它们的不幸的效果:“Idqueapudimperitoshumanitasvocabatur,quumparsservitutisesset.”(“愚人们称之为人道的,其实那已经是奴役的开始。”)难道从书中的那些嘉言里,我们就看不出促使作者们发言的那些庸俗的利益了吗?不,无论他们会说什么,一个国家尽管它的威名显赫,但只要是人口减少了,就决不会真的是一切都好。一个诗人年金有十万镑,这并不足以证明他所处的时代就是一切时代中最美好的时代。应该是少注意那些表面的安逸和首领们的从容,而更多地注意整个民族的幸福,尤其是在那些人口最多的国家里。冰雹可以毁坏若干州县,但却极少能造成饥馑。骚动和内战固然大大地吓坏了首领们,但并不会给人民造成真正的不幸;当人们在争论应该由谁来虐待人民的时候,人民甚至于还能松一口气。唯有人民的经常状态,才会产生他们真正的繁荣或真正的灾难;唯有当全体都在羁轭之下被压碎了的时候,这时全体才会毁灭;唯有这时候,首领才能任意地摧残人民,“ubisolitudinemfaciuntpacemappellant”(当他们把国土沦为废墟的时候,他们便说和平降临了。)[1]当权贵们的纷争激荡着法兰西王国的时候,当巴黎副主教[2]袖中怀着匕首去出席议会的时候,这并没有妨碍法国人民在一种真正而自由的安逸之中享受幸福并且繁殖人口。往昔的希腊是在最残酷的战争里繁盛起来的,血流成了河,然而整个国土上还是住满了人的。马基雅弗里说过,看来似乎我们的共和国[3]就是在暗杀、流放与内战之中强大起来的;公民们的德行、风尚与独立性之加强国家的作用,要超过一切争端之削弱国家的作用。有一点震荡倒会使人们的心灵富于活力;而真正能使种族繁盛的,与其说是和平倒不如说是自由。
[1]原注中所引的两条拉丁文,分别见塔西佗《历史·阿格瑞柯拉传》,第21章、第31章。——译注
[2]“巴黎副主教”指十七世纪中叶法国内战时期投石党领袖雷慈大主教(J.F.Retz,Cardinalde,1614—1697)。——译注[3]“我们的共和国”指佛罗伦斯。——译注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既然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在反对公意,因而政府也就继续不停地在努力反对主权。这种努力越加强,则体制就改变得越多;而且这里①既然根本没有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君主的意志并与之相平衡,因此迟早总有一天君主终于会压倒主权者并毁坏社会条约的。这就是那种内在的、不可避免的弊病之所在,它从政治体一诞生起,就在不休止地趋向于摧毁政治体,就和衰老与死亡最后会摧毁人的身体一样。
①“这里”指在主权者与君主之间,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7章。——译注
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者国家的解体。
当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的时候,也就是说,由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王政的时候,政府便会收缩。这本来是政府的天然倾向②。假如政府是由少数退回到多数,那末,我们就可以说它是松弛了;然而这一逆转过程是不可能有的。
②威尼斯共和国在其海湾中的慢慢形成与进展,就提供了这种过程的一个显著的例证;一千二百多年以来威尼斯人似乎还只停留在1198年西拉尔·康塞里奥[1]所开始的第二个阶段,这真是令人惊异。至于人们所责难的那些古代的大公们,无论Squittiniodellalibertàveneta(《威尼斯自由论》)[2]这本书是怎么讲,但大公们绝不是他们的主权者,这一点是已经证明了的。
一定会有人举罗马共和国来反驳我,他们要说罗马共和国经历了一个完全相反的历程,是由国君制过渡到贵族制,又由贵族制过渡到民主制的。但我却远不是这样想。罗穆鲁斯[3]最初创立的是一个混合政府,这个混合政府迅速地蜕化为**政体。由于特殊原因,这个国家过早地夭折了,正像我们看到新生儿在未成年以前就死去那样。塔尔干王朝之被驱逐[4],才是共和国真正诞生的时期。但是罗马共和国当初并没有采取稳定的形式,因为罗马人只做了工作的一半,他们并没有消灭贵族[5].因为合法的行政制度之中的最坏的那种制度,亦即世袭的贵族制,就由于这种方式而一直在和民主制相冲突;所以政府的形式也总在变动不定,并且正如马基雅弗里证明了的[6],它只是到设立了保民官[7]的时候才固定下来;只有这时候才有了一个真正的政府和一个真正的民主制。事实上,这时的人民不仅是主权者,而且也是行政官和司法官;元老院只不过是一个低一级的执政会议,用以缓冲或者是集中政府权力;而执政官本人,尽管是贵族,尽管是首席行政官,尽管是战时的绝对统帅,但在罗马也不过是人民的主席而已。自此而后,我们便看到罗马政府循着它自然的倾向而强烈地趋于贵族制。贵族好像是自己消灭了自己,于是贵族制也就不复存在于贵族的共同体之内,像是在威尼斯和热内亚那样,而是存在于由贵族和平民[8]所组成的元老院的共同体之内,甚至于是——当保民官开始篡夺主动的权力时,——存在于保民官的共同体之内;因为名词对于事物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当人民有了为他们进行统治的首领时,无论这些首领的称号是什么,那就总归是一个贵族制。贵族制的滥用职权就造成了内战与三雄政治[9].苏拉[10]、尤利乌斯·凯撒[11]、奥古斯都[12]事实上已经变成了真正的国君;最后在提贝留乌斯[13]的**政体之下,国家终于解体。因此,罗马的历史一点也没有驳倒我的原则,反而是证实了我的原则。
[1]十二世纪威尼斯还存在着一个大议会和一个小议会,此外还有民众大会和大公;但都已逐渐丧失实权。1198年西拉尔·康赛里奥(SerrardiConsiglio)封闭了威尼斯的大议会,从此平民被剥夺政权,威尼斯的政体遂成为寡头制。——译注
[2]《威尼斯自由论》为1612年出版的一本未署名的拉丁文作品,书中主旨在于论证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对于威尼斯的权利;当时有人认为系曾任西班牙驻威尼斯大使贝德玛尔(Bedmar)侯爵所著,后来大多数人认为是奥格斯堡的马可·维尔塞(MarcVelser)所作。此书的法文译本于1677年出版。——译注
[3]罗穆鲁斯(Romulus),传说中罗马城的建立者,罗马的第一个国王(公元前754—715年在位)。——译注
[4]塔尔干王朝最末一个王塔尔干第七,即高傲者塔尔干(TarquinleSu-perbe,即TarquiniusSuperbus)于公元前510年被驱逐。——译注
[5]贵族(patriciat,即patricius)此字原指古罗马贵族。——译注
[6]见马基雅弗里《李维论》第1卷第4章。——译注
[7]保民官(tribun,即tribunus)最初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平民的权利的,保民官对于行政官的法令与元老院的法律有否决权。见本书第4卷,第5章注。——译注
[8]平民(plébéyens,即plebes)此字原指古罗马平民。——译注
[9]指公元前一世纪罗马的内战和由凯撒、庞培、格拉苏斯三人所形成的三头政治。——译注
[10]苏拉(Sylla,即Sulla,公元前138—78年),罗马独裁者。——译注
[11]凯撒(JulesCésar,即JuliusCaesar,公元前100—44年),罗马独裁者。——译注
[12]奥古斯都(Auguste,即Augustus),即屋大维(Octave,即Octavianus),罗马第一个皇帝(公元前63—14年在位)。——译注
[13]提贝留乌斯(Tibére,即Tiberius),罗马第二个皇帝(公元前14——公元后37年在位)。——译注
事实上,一个政府是绝不会改变形式的,除非是到了它的力量的消耗使得它过于衰微,以致于无法继续保持原状的时候。但是,如果政府在扩张的过程中还要使自己松弛的话,政府的力量就会全部化归乌有①,并且它本身也就更难于生存下去。因此,就必须随着政府力量的耗损程度而加以补充和紧缩,否则,这个力量所维系的国家就会沦于毁灭。
① 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2章。——译注
国家解体的情况,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出现。
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这时就产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时就不是政府在收缩,而是国家在收缩了。就是说大的国家解体了,而在大的国家之内就形成了另一个仅只是由政府的成员所构成的国家,这个国家对于其余的人民来说,就只能是他们的主人,是他们的暴君。因而,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刻起,社会公约就被破坏了;于是每个普通公民就当然地又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这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义务的了①。
①见本书第1卷,第3章。——译注
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行使的权力时,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这同样是一种违法,并且还能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时候,可以说是有多少行政官就有多少君主;同时国家的分裂也不亚于政府,它不是灭亡就是改变形式。
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不论它是什么样的滥用职权——就通称为无政府状态。与此有别,民主制则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制则蜕化为寡头制。我还应当补充说,王政就蜕化为暴君制;但是最后这个名词是含糊不清的,需要加以解释②。
②关于各种不同政治体制的嬗递,作者系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可参看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8卷。——译注
在流俗的意义上,一个暴君③就是一个不顾正义、不顾法律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但在严谨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则是一个僭据王权但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希腊人的暴君一词,原意便是如此;凡是其权威不合法的君主,希腊人便称之为暴君,不管他们是好是坏①。暴君和篡夺者是两个十足的同义语。
③暴君(Tyran,即Tyrannus)或译僭主,此字源出希腊文γραωs,原指未经合法手续而取得政权的人。——译注
①“Omnesenimethabenturetdicunturtyranni,quipotestateutunturperpetuaineacivitatequaelibertateusaest.”(“凡是在一个习惯于自由的国家里面永远当权的人,就会被人称为或视为暴君。”)(见尼波斯[1]《米提阿底斯[2]传》,第八章。)诚然,亚里士多德(见《尼各马可伦理学》[3],第八卷,第十章)区别过暴君与国王,前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统治,后者则只是为了臣民的利益而统治;但是所有的希腊作家们一般地都是在另外一种意义上使用暴君这个名词的,尤其是像色诺芬所写的希罗[4]那样;此外,从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区别还可以推论出,自从世界开辟以来,还不曾有过一个国王呢。
[1]尼波斯(CorneliusNepos),公元前一世纪罗马历史家。——译注
[2]米提阿底斯(Miltiade,即Miltiades),死于公元前489年,雅典大将,波希战争时败波斯人于马拉松。——译注
[3]《尼各马可伦理学》即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一书的通行本,为亚里士多德弟子尼各马可所记录。——译注
[4]色诺芬(Xenophon,公元前445—355),希腊历史家;希罗(Hieron,即Hie-ro),指叙拉古暴君希罗第一(公元前478—467年在位)。——译注
为了给予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称,我要把王权的篡夺者称为暴君,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主。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主,但**主则永远都是暴君。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体制最好的政府,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便是如此。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灭亡了,那末,还有什么国家能够希望亘古长存呢?假如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的话,就千万不要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为了能够成功,就不要去尝试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诩能赋予人类的作品以人类的事物所不允许的坚固性①。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每个国家从它的诞生到它的灭亡,都有着一个历程、一个自然而又必然的发展过程。为了能使它的一生尽可能地长久,尽可能地美好,与其事后倒不如事先就指出(也就是能预见到)它的消亡时期。我们不应当希望科西嘉一下子就成为它所可能的那种样子,而最好是让它自己去演变为那种样子,让它只上升到它当时所达到的地步,并且自行衰颓。”——译注
政治体也犹如人体那样,自从它一诞生起就开始在死亡了,它本身之内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但是这两者却都能具有一种或多或少是茁壮的、而又适于使本身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得以自保的组织。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并不取决于人;但是赋给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使它的生命得以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可就要取决于人了。体制最好的国家也要灭亡的,但比起别的国家来要迟一些,假如没有意外的偶然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话。
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
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过去的法律虽不能约束现在,然而我们可以把沉默认为是默认,把主权者本来可以废除的法律而并未加以废除看作是主权者在继续肯定法律有效。主权者的一切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
人们何以会那样地尊敬古老的法律?那就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了。人们愿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些法律保存得如此悠久;如果主权者不是在始终不断地承认这些法律有益的话,他早就会千百次地废除它们了。这就是何以在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不但远没有削弱,反而会不断地获得新的力量的原因;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便愈削弱的地方,那就证明了这里不再有立法权,而国家也就不再有生命了①。
①《波兰政府论》第10章:“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谁要是提到法律,那就是提到一件会使全体公民人人都在它面前战栗的事情了。……一旦法律的威力衰竭,国家就会精疲力尽而归于灭亡。”——译注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①,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②。有人会说:把人民都集合在一起,这是多么妄想!在今天,这是一种妄想;但是在两千年以前,这却不是一种妄想。那末,难道是人性改变了吗?
①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2章。——译注
②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11章。——译注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么狭隘。正是我们的弱点、我们的罪过、我们的偏见,把它们给束缚住了。卑鄙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下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
让我们根据已经做出过的事情,来考察可能做得到的事情吧。我不谈古代希腊的共和国;但是在我看来,罗马共和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罗马城是一个伟大的城市。最后一次的户口统计数字表明,罗马有武装的公民四十万人,而全帝国的最后数字则有公民四百万人以上③,还不算属民、外邦人、妇女、儿童和奴隶在内。
③这里的数字并不正确。——译注
我们不难想像,这个首都及其周围数量庞大的人民要时常集会,该是多么困难!然而罗马人民很少有一连几个星期不集会的,而且甚至还要集会许多次。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权的权利,而且还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权利。他们处理某些事务,他们审判某些案件,而且全体罗马人民在公共会场上几乎往往同时既是行政官而又是公民①。
①见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9章。——译注
如果追溯一下各民族早期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大部分的古代政府,即使是像马其顿人和法兰克人那样的国君制政府,也都曾有过类似的会议。无论如何,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本身就回答了一切难题。根据现有来推论可能,我以为这是个好方法。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②
②本卷自此以下各章,作者大体上系以日内瓦共和国小会议(lepetitconseil)的演变为其蓝本。《山中书简》第6书:“你读到我的书(《社会契约论》——译者)中那朴的分析时,有什么感想呢?我猜猜看。你会自言自语说:这是日内瓦政府的历史呀。……她那体制尽管十分美好,却不是没有缺陷的;我们可以预防她所经受的变动,使她免于她目前临头的危险。我预见到了那种危险,我已经宣示了它,我指出了保全之道。为了保护她而指明必需采取的措施,难道这是想要推翻它吗?”——译注
集会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便确定了国家的体制;但这是不够的。他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政府,或者是一劳永逸地提供了选择行政官的办法;这也还是不够的。除去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之外,他们还必须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续①。
①有人认为这里是指法国的三级会议(Etats-généraux);三级会议自1614年至《社会契约论》的写作时,已经将近一个半世纪不曾召开。伏汉认为这里是指日内瓦小会议违宪延期选举与召开全体会议,从而把持了政权。——译注
但是,除了这种纯属按期举行的法定集会之外,其他一切的人民集会——即凡不是由负有这种责任的行政官依法定形式所召集的人民集会——就都应该认为是非法的,而且它所决定的一切也都应该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召集会议的命令本身就应当是根据法律的②。
②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1卷,第6章。——译注
至于合法集会次数的多少,则取决于多方面的考虑,在这一点上我们无法作出确切的规定。我们只能一般地说,政府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③。
③《波兰政府论》第7章:“为了使行政能够有力、良好而又朝着它的目标顺利前进,一切行政权力就应该都掌握在同样那些人的手里。但是仅仅这些人手不变还是不够的,而且还必须使他们尽可能地只是在立法者的视线之下进行活动,应该是由立法者来指导他们。这是使他们不致于篡夺立法权威的真正秘密之所在。只要是各个等级在集会,元老院或者国王就很难压制或者篡夺立法权威。这里提出的这种办法是唯一的办法;它是简便的,而且决不会是没有效果的。然而我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这一点之前,竟然没有人提出过它;这真是非常可怪的事。”——译注
段简人们会向我说,这对于仅有一个城市的国家可能很好,但是如果国家包括有许多城市,又该怎么办呢?我们是把主权权威分开来呢?还是应当使之集中于一个城市,并使所有其他的城市都隶属于它呢?
我回答道:我们应该既不用前一种方法,也不用后一种方法。首先,主权权威只有一个;我们分割它,就不可能不毁灭它。其次,一个城市,正如一个国家一样,是不可能合法地隶属于另外一个城市的;因为政治体的本质就在于服从与自由二者的一致,而臣民与主权者这两个名词乃是同一意义的相关语①,这两种观念就结合为公民这一名称②。
①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1、2章。——译注
②见本书第1卷,第6章。——译注
我还要回答说,把许多城市结合成为一个唯一的城邦,总归是坏事;而且想要进行这种结合时,人们也无法自诩可以避免种种天然的不方便。绝不能以大国的滥用权力为借口来反对主张只要小国的人③。然而又怎样才能使小国有足够的力量来抵御大国呢?那就得像往昔希腊的城市抵抗过大王④那样,那就得像晚近的荷兰和瑞士曾经抵抗过奥地利王朝那样⑤。
③卢梭自己是主张小国的,见本书第3卷,第15章。——译注
④“大王”指波希战争时波斯王大流士第一(DariusIer,公元前521—485年在位)与薛西斯(Xerxès,公元前485—465年在位)。——译注
⑤“奥地利王朝”即哈伯斯堡(Hapsburg)王朝。荷兰原为哈普斯堡王朝领地,瑞士原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哈普斯堡王朝系奥地利大公兼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故此处称为“奥地利王朗”。波希战争时,希腊各城邦曾结成联盟;反抗哈普斯堡王朝统治时,荷兰与瑞士均为联邦。本文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结成联邦或联盟就“能使小国有足够的力量来抵御大国”。——译注
不过,人们如果不能把国家缩小到恰当的疆界之内的话,那末就还有另一种办法:那就是根本不许有一个首都,而是把政府轮流地设在每个城市里,并在各个城市里一一地召集全国会议。
使人口平均分布在领土上,使同样的权利普及于各个地方,使到处都享有富足与生命;唯有这样,国家才能成为既是尽可能最强而有力的,而同时又是尽可能治理得最好的国家。请记住:城市的高墙厚壁都只是由乡村房屋的断井颓垣而构成的。每当我看见京城里兴建一座宫殿,我就仿佛看到了这是把整个的国土沦为一片废墟①。
①《爱弥儿》第5卷:“两个大小相等、人口数目相同的国家,它们的力量可能是非常之不相等的;二者之中永远是人口在国土上分布得最平均的国家最强。这个国家虽然没有许多大城市,因而也并不出名,但经常却会战胜另一个国家。正是那些大城市才消耗尽了一个国家,并造成它的衰弱。大城市所产生的财富乃是一种假象的与虚幻的财富;那里金钱虽多,但作用不大。有人说,巴黎城对法兰西国王来说等于一个行省;我却相信,它等于好些个行省;而且从各方面来看,巴黎都是靠各省来供养的,各省大部分的收入都流到这个城市里,并且就留在这里,永远不再回到人民手中,也永远不再回到国王手中。”——译注
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分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分是同样地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在被代表的人已经出现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了。罗马人民大会里所出现的骚乱,大部分是由于不知道或者忽略了这条规则的缘故。执政官这时候只不过是人民的主席,保民官只不过是单纯的议长①,而元老院则毫无地位可言②。
①其意义大致和英国国会中所使用的这个名词相近似[1].纵令在一切权限都已中断的时候,但这种职能上的相似也还是会使执政官与保民官互相冲突的。
[1]此处“议长”原文为orateur,此词大致相当于英国国会下院的议长(spea-ker)。——译注
②《波兰政府论》:“只要立法权力一发言,人人就都回到平等状态,一切权威都要在它面前沉默下来,它的声音就是上帝在大地上的声音。”——译注
在这种中断的期间,君主要承认、或者应该承认有一个实际的在上者,这对于他来说总是可怕的事;而这种人民的集会,由于它是对政治共同体的一种保护与对政府的一种约束,因而在一切时代里都成为首领们的一种恐惧。于是他们总是不惜用尽种种心机、种种反对、种种刁难与种种诺言,力求抗拒公民的集会。假如公民是贪婪的、懦弱的、畏缩的、爱安逸更有甚于爱自由的话,他们就不能长期抗拒政府这种一再的努力了。反抗的力量③就是这样不断地在增长着,而主权权威便终将消逝,于是大部分城邦也就会过早地倾覆与灭亡。
③“反抗的力量”指政府反抗人民(即主权者)的力量。——译注
但是在主权的权威与专断的政府之间,有时候会出现一种中间的力量④;这一点就是下面必须要谈到的了。
④“中间的力量”即下章所要讨论的议员或代表,议员或代表在主权者和政府之间形成一种“中间的力量”。——译注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身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是濒临毁灭了。需要出征作战吗?他们可以出钱雇兵,而自己呆在家里。需要去参加议会吗?他们可以推举议员,而自己呆在家里。由于懒惰与金钱的缘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
正是由于商业与工艺的扰攘、由于唯利是图、由于柔弱而贪图享受,人身的服务才被转化为金钱。人们拿出来自己的一部分收益,为的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自己的收益。出钱吧,不久你就会得到枷锁的。钱财这个字眼是奴隶的字眼①;在城邦里是不知道有这个字眼的。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他们远不是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反而是花钱来亲身履行自己的义务。我距离通常的观念委实是太远了;我相信劳役要比租税更不违反自由②。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我认为钱财就像是政治体上的脂肪,它会使得政治体臃肿无力。”——译注
②作者在《波兰政府论》(第11章)中,曾建议波兰采用这种办法。——译注
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于会大大减少的,因为整个的公共幸福就构成了很大一部分个人幸福,所以很少还有什么是再要个人费心去寻求的了。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而在一个坏政府之下,就没有一个人愿意朝着那里迈出一步了,因为没有人对于那里所发生的事情感到兴趣,因为人们预料得到公意在那里是不会占优势的,而且最后也因为家务的操心吸引住了人们的一切。好法律会使人制订出更好的法律,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律。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这些都可以使我们想像到国家议会中人民的议员或代表的来路。他们也就是在某些国家里人们所公然称为的第三等级①。这样竟把两个等级的特殊利益摆在了第一位和第二位;而公共利益却只占第三位。
①指法国革命前三级会议中的第三等级。——译注
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②,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②见本书第2卷,第1章。——译注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①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在古代的共和国里,而且甚至于在古代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名词。在罗马,保民官是如此之神圣,人们甚至于从不曾想像过他们会篡夺人民的职能,而且他们在那样广大的人群之中也从来不曾试图对于自己作为首领的地位来一次全民投票;——这一点是非常之独特的。可是,根据革拉古②时代所发生的情况,即有一部分公民竟从屋顶上进行投票,便可以判断人多数众有时候会造成怎样的麻烦了。
①按封建制度;臣属须对其领主行臣服礼hommage,此词系由homme(人)一词转变而来。行礼之后,臣属就成为领主的“homme”。法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往往以“homme”作“臣属”解,所以这里说“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译注
②革拉古(Gracquee,即Gracchus)兄弟,即提贝留乌斯·革拉古(TiberiusGracchus,公元前160—133年)与盖乌斯·革拉古(GaiusGracchus,公元前153—121年),两人都是罗马的保民官,著名的雄辩家。——译注
在权利与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这些明智的人民会以恰当的措施来安排一切,他们会让他们的役吏①去做保民官所不敢做的事;因为他们无须害怕他们的役吏会想要代表他们②。
①役屯(Licteur,即Lictor),古罗马官吏的扈从,荷斧与木杆跟随长官并逮捕罪人。他们并无实权,也不是代表;他们只保留着古代库里亚大会形式的残余。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4章注。——译注
②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4章。——译注
然而,为了说明保民官有时候是怎样代表人民的③,我们只须设想一下政府是怎样代表主权者的就够了。法律既然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显然,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从这一点便可以看出,在仔细加以考察之后,人们就会发现很少有几个民族是有法律④的。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肯定,保民官既不具有任何部分的行政权力,所以永远不能以其职务上的权利来代表罗马人民,除非是他篡夺了元老院的权利⑤。
③罗马保民官可以代表人民行使否决权。——译注
④“法律”指上文所说作为“公意的宣告”的法律。——译注
⑤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5章。——译注
在希腊人那里,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来做;他们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里,他们绝不贪求;奴隶们在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可是如今既已不再有这种同样的便利,又怎么还能保持同样的权利呢?你们那种更严酷的气候使得你们有着更多的需要⑥,公共会场一年之内有六个月是无法驻足的,你们的含混不清的言语不可能在露天场上被人听清楚;你们关心自己的收入远甚于自己的自由,而你们害怕被人奴役也远不如害怕贫困。
⑥在寒冷的国度而要仿效东方人的奢侈与柔靡,那就是想给自己戴上枷锁了;我们会比他们更加必然地向这二者屈服的。
什么!难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①才能维持吗?也许是的。是两个极端相互接触了。凡是自然界中根本就不存在的事物都会有其不便,而文明社会比起其他一切来就更加如此。的确是有这种不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以别人的自由为代价便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而且若不是奴隶极端地作奴隶,公民便不能完全自由。斯巴达的情况就是如此。至于你们这些近代的人民,你们是根本没有奴隶的,然而你们自己就是奴隶;你们以你们自己的自由偿付了他们的自由。你们曾大事夸耀你们的这种偏好,然而我发现其中却是怯懦更多于人道。
①“奴役”指古代希腊的奴隶制。——译注
所有这一切,我的意思绝不是说非有奴隶不可,更不是说奴役权是合法的,因为我已经证明了恰好与此相反②。这里我只是说明,何以自以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竟要有代表以及何以古代的人民竟没有代表的原因。不管怎么样,只要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
②见本书第1卷,第2、4章。——译注
仔细考察了一切之后,我认为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③,否则,主权者今后便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城邦是非常之小的话,它不会被人征服吗?不会的!下面我就要说明①,人们怎样能够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力量与一个小国的简便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结合在一起②。
③《日内瓦手稿》:“由此可见,国家最多只能限于一个城。”又,《忏悔录·1756年》:“它(《社会契约论》——译者)是为它的祖国(日内瓦——译者)并为像它的祖国那样体制的小国家而写的。”——译注
①这就是我准备继本书之后所要做的工作,在探讨对外关系时,我将要讨论邦联制[1].这是一个崭新的题材,它的原则还有待确定。
[1]关于自由的小国可以结合成为邦联而与大国共处的见解,卢梭已经拟好提纲并已写出手稿32页,但未成书。据说手稿交给昂特莱格(Antraiques)子爵;大革命中,手稿被毁,现已不存。卢梭在《波兰政府论》第5章中曾建议波兰采用邦联制政府,认为这“是唯一能结合大国和小国的一切优点的政府”。——译注
②《波兰政府论》第7章:“大国的最大不便之一,——这种不便会使自由极其难于保持,——就是立法权自己无法直接表现出来,而唯有通过代议制才能行动。代议制固然有利有弊,但毕竟是弊多利少。立法者的共同体是不可能被腐蚀的,但却易于受欺骗;它的代表是不容易受欺骗的,但却易于被腐蚀。”——译注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立法权一旦确立之后,就必须同样地确立行政权;因为行政权只能由个别的行为③来运用,而并不属于立法权的本质,所以它很自然地是与立法权相分离的。主权者,作为主权者来考虑,假如可能具有行政权的话;那末,权利与事实就会混淆不清,以致于人们再也弄不清楚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了。于是这种变了质的政治体就会很快地成为暴力的战利品,虽然政治体原是为了反对暴力而创立的①。
③“个别的行为”指行政官的发号施令;“个别的行为”“既不能是法律,也不能是主权的行为”。——译注
①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4章。——译注
全体公民既然根据社会契约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全体就可以规定什么是全体所应该做的事,同时又没有一个人有权利要求别人去做他自己所不做的事。这是使政治体得以生存与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主权者在创立政府时所赋予君主的,就正好是这种权利。
有很多人认为②,创设政府的行为乃是人民与他们给自己所加上的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由于这一契约,人们便规定了双方间的条件,即一方有发号施令的义务,而另一方有服从的义务。但我确信,人们将会承认这是一种奇怪的缔约方式③。让我们且看这种见解是不是站得住吧。
②见霍布斯《利维坦》第2部,第18章;洛克《政府论》第2卷,第8章。——译注
③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4章。——译注
首先,最高无上的权威是不能加以改动的,正如它是不能转让的一样;限制它也就是摧毁它。说主权者给自己加上一个在上者,这种说法乃是荒谬的、自相矛盾的;自己使自己负有服从一个主人的义务,那就是使自己又恢复了完全的自由④。
④“完全的自由”即自然状态。当人民(主权者)“使自己负有服从一个主人的义务”时,国家唯一的契约即社会公约就被破坏了,于是人民便又重新回到自然状态。“完全的自由”柯尔(G.D.H.Cole)英译本作“绝对的自由”,邓哈特(Dernhardt)德译本作“全部原始的自由”。——译注
再者,显而易见,这种人民与某某人之间的契约乃是一件个别的行为。由此可见,这一契约既不能是法律,也不能是主权的行为,因而它也就是不合法的。
还可以看出,缔约者双方相对间都只处于唯一的自然法之下,而彼此之间的相互协定又没有任何保证;这就在各个方面全都是与政治状态相违背的。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既然永远都是执行契约的主人,这就无异是以契约这个名称加之于这样的一种行为,即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说:“我把我的全部所有都给你,条件是随便你愿意还给我多少都可以。”①
①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4章。——译注
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而这个契约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约。我们无法想像任何另一个公共契约是不会破坏最初的契约的②。
②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4章。——译注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制
然则,应该以怎样的观念来理解创制一个政府的这一行为呢?我首先要指出,这种行为乃是一种复合的行为,或者说,是由其他的两种行为所构成的,亦即法律的确立与法律的执行。
由于前一种行为,主权者便规定,要有一个政府共同体按照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建立起来;很显然,这种行为就是一项法律。
由于后一种行为,人民便任命首领来负责管理已经确立的政府。但是这一任命只是一种个别行为,所以它并不是另一项法律,而仅仅是前一项法律的后果,是政府的一种职能。
困难就在于理解,在政府出现之前,人们何以能够有一种政府的行为;而人民既然只能是主权者或者是臣民,在某种情况之下,又何以能够成为君主或者行政官。
也正是在这里才能够发现政治体的最可惊异的性质之一,它就由于这一性质而调和了外表上互相矛盾的活动。因为这一点是由于主权猝然间转化为民主制而告完成的;从而,并没有任何显明可见的变化而仅只是由于全体对全体的另一种新关系,公民就变成了行政官,于是也就由普遍的行为过渡到个别的行为,由法律过渡到执行。
这种关系上的转变决不是一种思辨上的玄虚,而是有着实践上的例证的;在英国国会里,天天都发生着这种事情。英国国会的下院,在某种情形下,为了能更好地讨论事务,就转变为全院委员会;前一瞬间它还是主权的庙堂,这时就变成了单纯的委员会机构。因此之故,它随后便须向作为下院的它自己本身,提出有关它在全院委员会上所作出的规划的报告;并且在另外一种名义之下,又重新来讨论它自己在前一种名义下所已经决定了的东西。
这就是民主政府所固有的便利,它在事实上仅只由于公意的一次简单的行为就可以确立。从此之后,这个临时的政府①或者是继续当权,——如果这就是它所采取的形式的话,——或者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而确立一个由法律所规定的政府;这样,一切就都是按规矩来的。此外,就不可能有任何别的合法的方式可以创制政府,而又不致放弃我们以上所奠定的原则。
①“临时的政府”,是因为“那只是人民所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本书第3卷,第18章)。——译注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从以上的阐述中,就可以得出与第十六章一致的结论:即,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
因此,当人民创制一个世袭政府的时候,无论是一个家族世袭的国君制也好,抑或是某一等级公民世袭的贵族制也好,人民所采取的行动绝不是任何协定,——那只是人民所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直到人民愿意另行加以规定时为止。
诚然,这种改变总是很危险的;所以,除非是政府已经变得与公共福利不能相容,否则就千万不要触动已经确立的政府。然而这种考虑只是一种政治的准则,而绝不是权利的规定;并且国家也无需把政治权威交给它的首领们,正如同无需把军事权威交给它的将领们一样。
同样真确的是①,在这类情况之下,人们不会有那么多的小心谨慎来遵守各种必要的形式,以便把正常的、合法的行为与叛乱的骚动区别开来,把全体人民的意志与派系的叫嚣区别开来。尤其是在这里,对于可厌的情况②又不得不给予在最严格的权利之下人们所不能加以拒绝的东西;而且也正是从这种义务中,君主才得到了极大的方便,可以不顾人民而保持自己的权力,人们还不能说他是篡夺了权力。因为君主表面上似乎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非常容易把它们扩大,并以公共的安全为借口来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会;从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种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用他所制造的不正常的状态,来假定那些因恐惧而缄默的人都是表态在拥护他,并且对那些敢于讲话的人进行惩罚。十人会议③就是这样的;起初他们当选的任期是一年,嗣后又延长一年,终于便不再允许人民大会集会,以期永世保持他们的权力。世界上的一切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后,迟早都是用这种简便的方法来篡夺主权权威的。
①1762年6月19日,日内瓦政府总检查长根据本章此处以下六节文字,对作者发出逮捕令,本书旋遭焚毁。——译注
②“可厌的情况”(casodieux),这是一个当时久已罕用的法律名词,此处系指人民要求行使权利时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译注③见本书第2卷,第7章注。——译注
我在前面所谈过①的定期集会,是适用于防止或者推延这种不幸的,尤其是当这种集会并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续的时候。因为这时候君主若是加以阻止,便不能不公开宣告自己是法律的破坏者和国家的公敌了。
①见本书第3卷,第13章。——译注
这种只能是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永远应该是以两个提案而告开始;这两个提案绝不能取消,并且要分别地进行表决。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
我这里所假设的乃是我认为已经证明过了的东西,那就是:在国家之中,并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即使是社会公约也不例外②;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末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格老秀斯③甚至于认为每个人都可以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个成员的国家,并且在离开国土时就重新获得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和自己的财富④。如果说集合在一起的全体公民竟不能做他们每个人分别开来所能做的事①,那就未免太荒谬了。
②见本书第1卷,第7章。——译注
③见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2章、第5章、第24章。——译注
④这当然是说,他的脱离绝不是为了逃避他的义务,也不是在祖国需要他的时刻,避免为祖国[1]服务。那种逃脱是犯罪的,并且是应受惩罚的;那已经不是退出而是背叛了。
[1]“祖国”1762年版作“祖国”(lapatrie),1782年版作“他的祖国”(sapatrie)。——译注
①“每个人分别开来所能做的事”即“每个人都可以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个成员的国家。”——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