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社会契约论-法-卢梭》作者:社会契约论-法-卢梭 2017-04-13 11:22
①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译注
在谈到政府的各种不同形式之前,让我们先来确定政府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因为它还不曾很好地被人解说过。
第一章 政府总论
我提请读者注意:本章必须仔细阅读,对于不能用心的人,我是无法讲清楚的。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当我朝着一个目标前进时,首先必须是我想要走到那里去;其次必须是我的脚步能带动我到那里去。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捷的人不想跑,这两个人都将停止在原地上。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者叫作行政权力①。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
①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1卷,第6章。——译注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反之,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①也很容易看出,行政权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②;因为这一权力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③。
①见本书第2卷,第4、第6章。——译注
②卢梭《政治经济学》:“我请求读者们还要好好地区别我所说的公共经济,这我就称之为政府,以及我所说的最高权威,这我就称之为主权者;这一区别就在于后者具有立法权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强迫国家共同体,而前者则只具有执行权并只能强迫个人。”——译注
③见本书第2卷,第4、第6章。——译注
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魂与**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④。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⑤。
④这里是借用笛卡儿的观念,见笛卡儿《灵魂感情论》第1部。——译注
⑤《山中书简》第6书:“然则这个抽象的集体生命是怎样行动的呢?它是由法律而行动的,它不能以别的方式而行动。而法律又是什么呢?那就是公意对于一个共同利益的目标所做出的公开而庄严的宣告。我说是对于一个共同利益的目标,因为目标如果不是关系到大家,法律就会丧失自己的力量而不再成为合法的。”——译注
那末,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①,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①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卷,第4章。——译注
这一中间体的成员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国王②,也就是说执政者③;而这一整个的中间体则称为君主④。所以有人认为人民服从首领时所根据的那种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这是很有道理的⑤。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⑥。转让这样一种权利既然是与社会共同体的本性不相容的,所以也就是违反结合的目的的。
②“国王”(roi)一词源出拉丁文rex(动词regere),原指执政者。此处使用“国王”一词,系有意表明“国王”与“主权者”不同。至于以“君主”(Prince)一词指行政官共同体(政府),则为作者的独特用法。——译注
③《爱弥儿》第5卷:“整个执政者的共同体,就构成它的那些人而论,就叫作君主,而就它的行为而论,就叫作政府。”——译注
④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威尼斯即使当大公不出席的时候,人们仍称大议会为Sérénissimeprince(最尊敬的君主)。
⑤见本书第3卷第16章。——译注
⑥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16章。——译注
因此,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并把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
正是在政府之中,就可以发现中间力量;这些中间力量的比率就构成全体对全体的比率,也就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我们可以用一个连比例中首尾两项的比率来表示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而连比例的比例中项便是政府①。政府从主权者那里接受它向人民所发布的一切命令;并且为了使国家能够处于很好的平衡状态,就必须——在全盘加以计算之后——使政府自乘的乘积或幂与一方面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又是臣民的公民们的乘积或幂,二者相等②。
①见本书第2卷,第12章。——译注
②这个数学公式是:主权者.政府=政府.国家;也就是:政府×政府(=政府2)=主权者×国家。这个公式的含意不外是说:政府所施诸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应该等于主权者所赋给政府的权力。——译注
而且,只要我们变更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会不立刻破坏这个比例。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统治;或者,如果行政官想要制订法律;或者,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末,混乱就会代替规则,力量与意志就会不再协调一致,于是国家就会解体而陷入**政体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③。最后,正如在每种比率之间仅只有一个比例中项,所以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种可能的好政府。但是,由于千百种的事变都可以改变一个民族的这些比率,所以不仅各个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③这里的意思是说,主权者权力过大则政治体便不能正常地行使职能,政府权力过大则成为暴政,臣民权力过大则成为无政府。——译注
为了设法解说可能制约着上述首尾两项之间的各种不同的比率,我可以举一种最易于说明的比率为例,即人口的数目。
假设一个国家是由一万名公民组成的。主权者是只能集体地并作为共同体来加以考虑的;但是每个个人以臣民的资格,则可以认为是个体。于是主权者对臣民就等于一万比一,也就是说,国家的每一个成员自己的那一部分只有主权权威的万分之一,尽管他必须全部地服从主权。假设人民的数目是十万人,臣民的情况依然不变,并且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担负着全部的法律;然而他的表决权已缩减至十万分之一,于是在制订法律时,他的影响也就缩减至原来的十分之一。这时候,臣民始终还是一,但主权者的比率则随着公民的人数而增大。由此可见,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①。
①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6、7、8章。——译注
我所谓比率增大,意思是说它离开相等就愈加遥远了。因此,在几何学的意义上比率愈大,则在通常的意义上比率就愈小:在前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数量来考虑的,是以商数来衡量的;而在后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相等来考虑的,是以相似值来计算的。
因此,个别意志对公意、也就是说风尚对法律的比率越小,则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加大。从而政府若要成为好政府,就应该随着人民数目的增多而相对地加强。
另一方面,既然国家的扩大给予了公共权威的受托者以更多的诱惑和滥用权力的办法;所以越是政府应该有力量来约束人民,则主权者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我这里说的不是绝对的力量,而是国家各个不同部分相对的力量。
从这个双比率中就可以看出:主权者、君主与人民三者之间的连比例决不是一项臆造的观念,而是政治体的本性的必然结果。还可以看出:首尾两项中有一项,即作为臣民的人民,既然是固定不变地等于“一”;因而,这个双比率每一次增大或者缩小,则单比例也就照样地增大或者缩小,从而中项也就随之而改变。由此也就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什么一种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
假如有人嘲笑这种体系说:为了能发现这个比例中项并组成政府共同体,按照我的办法,只消求出人口数字的平方根就行了;那末,我就要回答说,我这里引用人口的数目只是作一个例子,我所说的比率并不能仅仅以人数来衡量,而是一般地要以结合了大量因素的作用量①来衡量的;而且还有,假如我是为了用简略的词句来表达我的意思而暂时借用了几何学的名词,我当然并没有忽视几何学的精确性对于精神方面的数量是全然没有用场的。
①“作用量”(quantitéd’action)为十七、八世纪学者们所常用的一个术语,指用一定的力所完成的功。——译注
政府乃是那个包括政府本身在内的大型政治共同体的小型化。政府是被赋予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它像主权者一样是主动的,又像国家一样是被动的;我们还可以把它再分解为其他类似的比率,由此便又产生了新的比例,其中按执政的等级还可以再有比例②;这样下去,直到一个不可再分的中项为止,也就是说,直到一个唯一的首领或者最高行政官为止,他可以被认为是代表这一整个序列之中的分数级数与整数级数之间的“一”。
②按,政府组织包括有不同的等级(政府,政府’,政府”),所以这里的数学公式是:政府.政府’=政府’.国家,政府’.政府”=政府”.国家;如此类推。——译注
我们无须纠缠于这些啰嗦的名词;只要把政府看做是国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截然有别于人民以及主权者,并且是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这样就够了。
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这样一种本质的不同,即国家是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所以君主的统治意志就只是,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法律;他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使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整体的联系就会开始涣散。最后,如果君主居然具有了一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跃的个别意志,并且他竟然使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服从于这个个别意志,以致于可以说是有了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利上的,而另一个则是事实上的;这时,社会的结合便会立即消灭,而政治体也便会立即解体。
可是,为了使政府共同体能具有一种真正生存,能具有一种与国家共同体截然有别的真正生命,为了使它的全部成员都能共同协作并能适应于创建政府的目的;它就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我”,有一种为它的全体成员所共有的感情,有一种力量,有一种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这种单独的生存就要有大会、内阁会议、审议权与决定权,种种权利和称号以及属于君主所专有的各种特权,并且使行政官的地位得以随着它的愈加艰巨而成比例地愈加尊荣。困难就在于以什么方式在整体之中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从而使它在确定自己的体制时,决不至于变更总的体制,从而使它始终能够区别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①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从而,一言以蔽之,使它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
①“个别力量”指政府的力量。——译注
然而,尽管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②的产物,而且在某种方式上还只不过具有一种假借的和附属的生命;但是这并不妨碍政府能够以或多或少的生气与敏捷性而行动,并且可以说,能够享有或多或少的茁壮的健康。最后,政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却可能依照它本身建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
②“另一个人为共同体”指国家。——译注
由于这一切的不同,便使得政府对于国家共同体所能具有的比率,也要按照国家本身会因之而改变的种种偶然的,特殊的比率而有种种不同。因为往往有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若是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③,就会变成为最坏的政府。
③1782年及以后的各版本中,这句话作“但若是不曾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此处译文据伏汉本改正。——译注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①
①《山中书简》第6书:“法律由于它的本性,是不能有一个特殊的、个别的目标的;但是法律的应用则要落实到特殊的、个别的目标上。因此,立法权力——它就是主权者——就需要有另一个权力加以执行,也就是说把法律转化为特殊的行动。这第二种权力应该由下述的方式而确立,即它永远执行法律并且永远仅只执行法律。由此便有了政府的建制。”——译注
为了揭示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这里就必须区别君主②与政府,正如我在上面已经区别了国家与主权者一样。
②“君主”系指全体统治者的集体;多数版本(如迦尼蔼本)这里的“君主”(prince)一词均作“原则”(principe);此处译文据伏汉本及波拉翁本。——译注
行政官的共同体可以由数目或多或少的成员组成。我们已经说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主权者对臣民的比率也就愈大;根据明显的类比,我们可以说政府对行政官③的比率也是这样。
③“行政官”系指参与政府会议并做出决策的高级官吏或最高行政官;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3章。——译注
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终就是国家的力量,所以也就丝毫不会有变化。由此可见,政府愈是把这种力量耗费在自己成员的身上,则它剩下来所能运用在全体人民身上的力量也就愈小。
因此,行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因为这是一条带有根本性的准则,所以就让我们来好好地阐明一下。
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
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唯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
相反地,按照自然的次序,则这些不同的意志越是能集中,就变得越活跃。于是,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因此之故,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然后才是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直接相反的。
这一点成立之后,假定整个政府只操在一个唯一的人的手里,在这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团体意志就具有它所能具有的最高的强度。可是,既然力量的运用要取决于意志的程度,而政府的绝对力量又是丝毫不会变化的,由此可见,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①。
①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5卷,第10章。——译注
反之,假定我们把政府与立法权威合而为一,假定我们使主权者成为君主,使全体公民统统成为行政官;这时,团体的意志就和公意混同而不会比公意具有更大的活跃性,同时个别意志则仍然保留其全部的力量。这样,永远具有同一个绝对力量②的政府,便将处于它的相对力量、或者说活跃性的最低程度。
②“永远具有同一个绝对力量”,因为这里假设政府掌握国家全部的力量,并假设这个力量是不变的。——译注
这些比率是无可辩驳的,并且从其他方面来考虑也可以证实这一点。例如,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行政官都要比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公民更为活跃,因此之故,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就要比在主权者的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因为每一个行政官差不多总是担负着某些政府职能的,反之,每个公民分别地说来,却并不具有主权的任何职能。还有,国家愈扩大,则它的实际力量也就愈增大,虽然实际力量的增大并不是和领域大小成比例③;但是,如果国家仍然是同一个国家,行政官的数目纵然可以任意增加,政府却并不会因此便获得更大的实际力量,因为实际力量就是国家的力量,这两者的尺度永远是相等的。这样,政府的相对力量或活跃程度便会减小,而它的绝对力量或实际力量却并不能增大。
③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8、9、10章。——译注
还可以肯定: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愈慢;由于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掉考虑的结果。
我刚才论证了,随着行政官的增多,政府也就会松弛下来;并且我在前面也已经论证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制裁的力量也就应该愈增大。由此可见,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应该是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的;这就是说,国家愈扩大则政府就应该愈紧缩,从而使首领的数目得以随着人民的增多而按比例地减少。
还有,我这里谈论的只是政府的相对力量,而不是它的正当性①。因为,反过来说,行政官的数目越多,则团体的意志也就越接近于公意②;但是在一个唯一的行政官之下,则这一团体意志便正如我所说过的,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志而已。这样,人们失之于一方面的,就可以得之于另一方面,而立法者③的艺术就正是要善于确定这样的一点:使永远互为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得以结合成为一种最有利于国家的比率。
①“正当性”指权力的运用须符合公意。——译注
②见本书第2卷,第3章。——译注
③此处“立法者”系指“为人民创制”的人(见本书第2卷,第7章),而不是指制订法律的主权者。——译注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考察过了,为什么要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在这一章中还要考察怎样来进行这种分类①。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2卷,第1章:“有三种政府:共和政府、君主政府、**政府。要发现这三者的性质,只要用最没有学识的人对此所具有的观念就够了。我提出三个定义,或者不如说三个事实:人民集体或只有一部分人民具有主权权力的政府,便是共和政府;只有一人来统治,但根据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便是君主政府;反之在**政府之下则只有唯一的一个人,既无所谓法律,也无所谓规章,完全凭个人的意愿与爱好来支配一切。”又,第2章:“在共和政府中,如果人民集体具有主权权力,便是民主制。如果主权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民的手中,就叫做贵族制。”——译注
首先,主权者可以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的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这种政府形式,我们名之为民主制②。
②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16章。——译注
再则,也可以把政府仅限于少数人的手里,从而使单纯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这种形式就称为贵族制。
最后,还可以把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官之手,所有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取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是最常见的,它就叫做国君制或者皇家政府。
我们应该指出,所有这几种政府形式③,或者至少前两种形式,都是或多或少可以变动的,甚至还有相当大的变动幅度。因为民主制可以包括全体人民,也可以缩小到人民的半数;而贵族制则可以从人民的半数无限制地缩小到极少数的人。即使是王位也可以接受某些划分。斯巴达按它的宪法,是经常有两个王①的;而我们也看到在罗马帝国甚至于同时有八个皇帝②,但我们并不能说罗马帝国是分裂的。因此,每种政府形式总有某一点是与另一种形式相重叠的;并且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仅有的三种名称之下,政府实际上所能包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其为数正如国家所可能有的公民数目是一样地多。
③亚里士多德《政治论》,第3卷,第5章:“最高权威必定是操于一人之手,或是操于若干人之手,或是操于多数人之手。”——译注
①斯巴达有两个王,是由两个氏族产生的,其主要职务为统率军队作战以及进行某些审判与祭祀。——译注
②罗马帝国后期经常有两个皇帝,有时是四个,最多时有八个。——译注
此外还有:由于同一个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再分为若干部分,一部分以某种方式施政而另一部分则以另一种方式施政;于是这三种形式相结合的结果便可以产生出大量的混合形式,其中的每一种都可以由这些简单的形式繁殖出来。
关于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在各个时代里,人们曾经有过许多争论,而并没有考虑到它们之中的每一种形式在一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以是最坏的。
如果在不同的国家里,最高行政官的人数应该与公民的数目成为反比;那末,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①。这条规律是立刻就可以从原则里得出来的。然而,又怎么样计算那些可能构成例外的许多情况呢?
①布拉马奇《政治权利原理》:“每一种好政府并不是同等地适宜于一切民族。在这一点上,必须顾及各个民族的气质和特性以及国家的大小。大国很难适应共和制政府,而明智地加以限制的君主制倒是更为适合;但是就中等大小的国家来说,对它们最为有利的则是对人民的普遍性保留着某些照顾的、选举的贵族制。”——译注
第四章 论民主制
制订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②了。但也正是这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够,因为应该加以区别的东西③并没有被区别开来;而且由于君主④与主权者既然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
②“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即民主制。——译注
③“应该加以区别的东西”指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山中书简》第8书:“民主制的体制迄今还不曾很好地被人考察过。谈论民主制的人,还不曾有一个是充分区别了主权者与政府以及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有人想像民主制就是全体人民都是行政官或司法官的那样一种政府,”“又有人认为自由只不外是选举首领的权利,并且既然他们仅只服从君主,所以他们就相信发号施令的人总是主权者。”——译注
④这里的“君主”指执政者,亦即统治者的共同体。——译注
以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各别的对象上来,也不是好事。没有什么事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之必不可免的后果。这时候,国家在本质上既然起了变化,一切改革就都成为不可能的了①。一个从不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经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会需要被人统治的。
①“本质”指主权,亦即公意。此外意谓:滥用法律还可以通过新的法律来补救,但立法者自身的腐化则是无法弥补的。——译注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事实上,我相信可以提出这样一条原则,那就是,只要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会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要方便的缘故,他们自然而然就会大权在握。
此外,这种政府还得要有多少难于结合的条件啊!首先,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其次,要有极其淳朴的风尚,以免发生种种繁剧的事务和棘手的争论。然后,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最后,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①,因为奢侈或则是财富的结果,或则是使财富成为必需;它会同时腐蚀富人和穷人的,对于前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对于后者是以贪婪心来腐蚀;它会把国家出卖给软弱,出卖给虚荣;它会剥夺掉国家的全体公民,使他们这一些人成为那一些人的奴隶,并使他们全体都成为舆论的奴隶。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有必要使人人都能生活下去,但没有任何人能发财致富。”《纽沙代尔手稿》:“剩余唤起贪心,一个人获得愈多,**就愈大。”——译注
这就是何以有一位著名的作家②要把德行当作是共和国的原则了;因为所有上述这一切条件,如果没有德行,就都无法维持。但是,由于这位优秀的天才没有能作出必要的区分,所以他往往不够确切,有时候也不够明晰;而且他也没有看到,主权权威既然到处都是同样的,所以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就都应该具有同样的原则,——当然,这多少还要依政府的形式而定。
②“一位著名的作家”即孟德斯鸠,见《论法的精神》第3卷,第3章;第5卷,第1章和序言。——译注
还应当补充说: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民的政府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持自己的形式的。正是在这种体制之下,公民就特别应该以力量和恒心来武装自己,并且在自己的一生中天天都应该在自己的内心深处背诵着一位有德的侯爵①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话:“Malopericulosamlibertatemquamquietemservitium”(“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①波兹南侯爵,即波兰国王的父亲、洛林公爵。[1]
[1]“波兰国王的父亲、洛林公爵”系指斯丹尼斯拉斯一世,即斯丹尼斯拉斯·列青斯基(StanislasIer,Leczinski),初为波兰国王(1704—1735年在位),后逊位为法国洛林公爵(1735—1766年)。伏汉认为卢梭这里所称引的,实际上是斯丹尼斯拉斯一世祖父的话。——译注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第五章 论贵族制
我们在这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人格,即政府与主权者;因而也就有两种公意,一种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另一种是仅只对行政机构的成员而言的。因此,尽管政府可以随自己的意思规划自己内部的政策,但是除非是以主权者的名义,也就是说除非是以人民本身的名义,政府是决不能号令人民的;这一点必须永远不能忘记。
最初的社会是以贵族制来治理的。各家族的首领们互相讨论公共事务。年轻人服从着经验的权威,毫不勉强。因此才有了长老、长者、元老、尊长②这些名称。北美洲的野蛮人到今天还是这样在治理他们自己的,并且治理得非常之好。
②“长老、长者、元老、尊长”(Prêtres,Anciens,Sénat,Gérontes)这四个字在字源上都指年龄而言。——译注
但是,随着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凌驾了自然的不平等,富裕或权力①也就比年龄更为人所看重,于是贵族制就变成了选举②的。最后,权力随着财产由父子相承,便形成了若干世家,使政府成为世袭的;于是人民就看到有二十岁的元老了。
①十分显然,古人用Optimate(“贵族”)这个字并不是指最好的,而是指最有势力的。
②此处“选举”一词系指选择、挑选、择贤而任,而不是指在会议上投票选举。——译注
从而,便有三种贵族制:即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
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③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因为在人民政府④中,全体公民生来都是行政官,而贵族制则把行政官只限于少数人,他们只是由于选举才成为行政官⑤。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③“两种权力”即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译注
④“人民政府”即民主制的政府,见本书第3卷,第4章。——译注
⑤十分重要的是必须用法律来规定行政官的选举形式;因为若是把它委之于君主的意志,那便不可避免地要沦为世袭的贵族制了,就像威尼斯共和国和伯尔尼共和国所曾出现过的那样。威尼斯长期以来早就是一个解体的国家了;而伯尔尼则是由于有极其贤明的元老院,才得以保存下来,这一例外是很光荣的,但也是很危险的。
还有,集会也更便于举行,事务也讨论得更好,实行起来也更有秩序、更加迅速;可敬的元老们比起不知名的或者受人轻视的群众来,也更能够维持国家的对外威信。
总之,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决不应该徒劳无益地增加机构,也不应该用上两万人来做只需挑出一百个人便可以做得更好的事情。但是也必须指出,共同体①的利益在这里也就开始更少按照公意的命令来指导公共的力量了;而同时,另一种不可避免的倾向②又会从法律夺走一部分执行的力量③。
①“共同体”指政府共同体。——译注
②卢梭《圣彼得修道院长的多元宗教会议》:“局部的利益之分裂国家、之为害于共和国,绝不亚于个人的利益;并且由于人们不惜任何代价要维护自己是其中一个成员的那些集体的权利和好恶而自以为荣,所以这种不利就来得更大了;对于损人利己的那种羞耻心,由于偏爱一个自己构成为其中一部分的、人数众多的社会而消失不见了;由于当一个好议员的缘故,人们终于变成了坏公民。正是这一点就使得贵族制成为最坏的一种主权。”——译注
③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1章。——译注
就其特殊的便利着眼,则一个国家④必须不能太小,人民也不能太简单、太率直,以致于法律的执行竟可以由公共的意志直接来决定,就像在一个好的民主制国家里那样。同时,一个民族也必须不能太大,以致因治国而分散的首领们得以在各自的辖区内割据主权,由闹独立开始而终于变成了主人。
④“国家”原文是大写,指贵族制国家。——译注
但是,如果说贵族制比起人民政府来不太需要某些德行的话,它却更需要另外一些为它本身所特有的德行,比如富而有节和贫而知足;因为彻底的平等在这里似乎是不合时宜的,那是就连在斯巴达也不曾见过的。
此外,如果这种形式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的话,一般说来,那只是为了可以把公共事务的行政托付给那些最能供献出自己全部时间的人,而并非像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那样①,是为了要使富有者可以常常占先。反之,更重要的倒是,相反的选择有时候会教导人民认识到,人的优点要比财富更有理由值得重视。
①作者在这里关于亚里士多德的叙述是不正确的,见亚里士多德《政治论》第3卷,第14章;第4卷,第10—11章;第6卷,第5章。——译注
第六章 论国君制②
②“君主”(Prince)一词,本书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有其独特的含义而与通常的用法不同。此处“国君制”一词原文为monarchie,即通常用语的“君主制”;但因monar-que一词译作“国君”,以示与“君主”有别,所以monarchie亦译作国君制,以免混淆。又,按作者的见解,合法的君主制(“国君制”)并不是**政体;凡王权得自主权者的人民并且是合法地加以运用的,就是合法的君主制,这种君主制的本身也是共和制的。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6章作者原注。——译注
以上我们一直是把君主作为由法律的力量而结合成的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人格并作为国家中行政权力的受托者,来考虑的。现在我们就来考虑这种权力集于一个自然人的、也就是集于一个真实的人的手里;唯有这个人才有权依法来行使这种权力。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国君或国王。
其他的行政机构都是由一个集体人格来代表一个个人;唯有这种行政机构则完全与之相反,它是由一个个人来代表一个集体人格的;从而便使得构成为君主的那种精神上的统一,同时也就是一种**上的统一;凡是在其他制度之下,法律要以极大的努力才能结合起来的种种能力,在这里都自然而然地结合在一起。
这样,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机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同一个手里,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这里决不会有任何相反的运动可以彼此互相抵消,而且人们也不可能想像出任何一种别的体制能够以更少的努力而产生更大的作用。安详地坐在岸边的阿几米德①,毫不费力地在引动着一艘浮在水上的大船,在我看来,就很可以象征一位熟练的国君坐在自己的内阁里治理着他的辽阔的国家;他在推动着一切,自己却显得安然不动。
①阿几米德(Archimède,即Archimedes,公元前287—212年),古希腊科学家。——译注
但是,如果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能够具有更多的活力的话,那末也可以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其个别意志是具有更大的势力而且更容易统治其他意志的了。的确,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迈进;然而这个目标却绝不是公共的福祉。而且就连行政权力本身,也在不断地转化为对国家②的一种损害。
②此处“国家”指全体臣民。——译注
国王总是想使自己成为绝对的,人们遥遥地在向他们呼吁:作一个绝对的国王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使自己受人民爱戴。这条准则是非常之美好的,而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于还是非常之真实的。然而不幸,这条准则在宫廷里却受尽了人们的嘲弄。由于受人民的爱戴而得到的权力,无疑地是最大的权力;但它却是不稳定的而又是有条件的,君主们永远也不会以此为满足。就连最好的国王也都想能够为所欲为,却又并不妨碍自己依然是主子。一个政治说教者很可以向国王说,人民的力量就是国王的力量,所以国王的最大利益就在于人民能够繁荣、富庶、力量强大。然而国王很明白这些都不是真话。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于人民是软弱的、贫困的,并且永远不能够抗拒国王。我承认:假如臣民永远是完全服从的话,那末这时候君主的利益也还是要使人民能够强大有力,为的是这种力量既然归自己所有,也就能够使自己威加四邻。然而由于这种利益仅仅是次要的、从属的,而且这两种假设①又是互不相容的;所以十分自然地,君主们就要偏爱那条对于自己是最为直接有利的准则了。这就是撒母耳②向希伯来人所强调的③;这也是马基雅弗里④向我们所确凿证明了的⑤。马基雅弗里自称是在给国王讲课,其实他是在给人民讲大课。马基雅弗里的《君王论》乃是共和党人的教科书①。
①“这两种假设”指既假设人民“强大有力”,又假设人民“完全服从”。——译注
②撒母耳(Samuel,纪元前十一世纪),以色列有名的法官和预言者。——译注
③见圣经《旧约·列王纪》(上)第21章,第7节;又《旧约·撒母耳》(上)第8章,第10—18节。——译注
④马基雅弗里的《君王论》写成于1513年;《李维论》写成于1519年;《佛罗伦斯史》写于1520—1527年。——译注
⑤见马基雅弗里《李维论》第2卷,第2章。——译注
①马基雅弗里是个正直的人,也是个善良的公民;但由于依附梅狄奇家族[1],所以不得不在举国压迫之下把自己对自由的热爱伪装起来。他选择那样一位可咒诅的主人公[2]这件事本身,就充分显示了他的秘密意图;而他的《君王论》一书中的准则与他的《李维论》和《佛罗伦斯史》两书相矛盾,也说明了这位深刻的政论家的读者们至今都是一些浅薄的或腐化的人。罗马宫廷曾严厉禁止他这本书。我很相信这一点,因为这本书描写得最明晰的正是罗马的宫廷。
[1]梅狄奇(Médicis)为佛罗伦斯世族,于1434—1494,1512—1527,1537—1574年曾三度掌握佛罗伦斯的政权。——译注
[2]马基雅弗里的《君王论》系以凯撒·波尔嘉为其原型。凯撒·波尔嘉(CaesarBorgia,1475—1507年)为教皇亚历山大第六(1492—1503在位)之子、罗曼雅公爵,在历史上以权变、诡诈著称。——译注
我们根据一般的比率已经发现②,国君制是仅仅适合于大国的;而且我们就国君制本身来加以考察的结果,也可以发现这一点。公共行政机构的人数愈多,则君主对臣民的比率也就越缩小并且越接近于相等;从而在民主制之下这个比率就等于一,或者说完全相等。但是随着政府的收缩,这一比率也就增大③;当政府是操在唯一一个人的手里时,这一比率便达到它的最大限度。这时候就可以发现君主和人民之间的距离太大,而国家也就缺乏联系。为了建立联系,于是便必须有许多中间的级别;就必须有王公、大臣和贵族来充实这些中间的级别④。然而这一切完全不适合于一个小国,这一切的等级会毁灭一个小国的。
②见本书第3卷,第3章。——译注
③见本书第3卷,第1章。——译注
④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2卷,第4章:“从属而依附的各种中间权力,就构成君主制政府的本性。”——译注
但是,如果一个大国要治理得好是很困难的,那末要由唯一的一个人来把它治理得好,就要更加困难得多;人人都知道,由国王指定代理人①的时候会产生什么结果的。
①“国王指定代理人”指十七、八世纪法国各省的监督官(intendants)。监督官是王权最直接、最有实权的代理人。监督官的设置原是临时性的,在路易十四(1643—1715)时代已成为经常性的,并获得了“公安、司法与财政监督官”的称号。监督官以国王的名义处理所在省的一切政务,并作最后的决定,权力极大,致使各省的行政官形同虚设。——译注
有一种最根本的无可避免的缺点,使得国君制②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那就是:在后者之中差不多唯有英明能干的人,公共舆论才会把他们提升到首要的职位上来,而他们也会光荣地履行职务的;反之,在国君制之下,走运的人则每每不过是些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使他们能在朝廷里爬上高位的那点小聪明,当他们一旦爬了上去之后,就只能向公众暴露他们的不称职。人民在这种选择方面要比君主会更少犯错误;而且一个真正有才能的人而能出任阁臣的,几乎就像一个傻瓜而能出任共和政府的首脑一样,是同样罕见的事。因此,如果由于某种幸运的机缘,一个天生治国的人物③居然在一个几乎被一群矫揉造作的执政者们弄得举国陆沉的国君制里执掌了国政的话,他所发挥的才能一定会使人们大为惊讶;这就会给那个国家开辟一个新时代。
②本章中所说的“国君制”系指“**的”、“不正义的”国君制,而不是指“合法的”或“共和制”的国君制。——译注
③“一个天生治国的人物”系指旭瓦色公爵(Choiseul,1719—1785年),法国路易十五时代的大臣。这里的这句话是本书第一版行将付印时,1762年1月6日作者致书出版者雷伊(Rey)嘱其临时插入的,意在取得当时已任首相的旭瓦色的掩护;但这并未能防止本书出版后遭受迫害。可参看《忏悔录》第2部,第11卷,及1768年3月27日《致旭瓦色先生书》。——译注
要使一个国君制国家能够治理得好,则它的大小或者说它的面积①,就必须视统治者的能力而定②。征服一个国家要比治理一个国家容易得多。有一根足够长的杠杆,人们只消用一个手指头便能够摇动全世界;可是要担负起全世界来,却非得有赫居里士③的肩膀不可了④。一个国家无论是多么地小,但对它来说君主几乎总还是太渺小的。反之,如果当真出现了这种极其罕见的情形,国家对于它的首领来说竟然是太小了的话,⑤那时国家也还是治理不好的;因为首领总是追求自己的雄图远略,于是就忘记了人民的利益;而且由于他滥用他那过多的才干而给人民造成的不幸,也并不亚于一个能力有限的君主由于自己缺乏才干而给人民所造成的不幸。可以这样说,一个王国的每一朝每一代都必须根据君主的能力来加以扩张或者收缩;反之,一个元老院的才干则有着比较稳定的尺度,国家于是就可以有经常不变的疆界,而国家的行政也就不会太坏②。
①“它的大小或者说它的面积”据波拉翁解说,此处的“大小”系指人口多少,“面积”系指领土广袤。如按这种解说,则译文应作“它的大小和它的面积”。——译注
②《纽沙代尔手稿》:“人的力量和大小有一个自然规定的限度。相反地,国家则是一个人为的共同体,它没有任何确定的界限;它所适宜的大小并不是固定的,它可以不断地扩张。”——译注
③赫居里士(Hercule,即Hercules或Heracles)为希腊神话中的大力神。——译注
④《圣彼得修道院长的多元宗教会议》:“关于一切扩张过度的君主制政府,这里有一副流行的形象:谁要是想把持全世界而又没有赫居里士的肩膀,谁就得准备着被压成齑粉。”——译注
⑤伏汉认为这句话可能是指当时普鲁士的腓德烈大王(1740—1786)。——译注
①《政治经济学》:“这些大人物是多么危险而又多么可羡,他们的光荣是和人民的不幸渗和在一起的。”——译注
②《圣彼得修道院长的多元宗教会议》:“经验证明,一个元老院的考虑一般说来,要比一个宰相的考虑更加明智,也领导得更好。”——译注
个人**的政府,其最显著的不便就是缺乏那种连续不断的继承性,而那在其他两种制度之下却构成一种永不间断的联系。一个国王逝世,就需要有另一个国王;选举造成了一种危险的间断期,那是狂风暴雨式的。而且除非公民们能够大公无私、团结一致,——这是那种政府简直不能指望的事,——否则阴谋与舞弊必将插手进来。把国家收买到手的人到头来而不出卖国家,而不从弱者的身上捞回自己以前被强者所敲去的那笔钱,那是难得有的事。在这样的一种行政机构里,迟早一切都会变成为金钱交易,而且人们在国王治下所享受的和平比起空位时期的混乱来还更要坏得多③。
③《爱弥儿》第3卷:“我认为欧洲的大君主们已经没有多少日子好混下去了,一切都燃烧起来了,而整个燃烧中的国家正在促使他们衰亡。我的意见里还有比这条准则更加具体的理由,但这里不必多谈,而且大家是看得太清楚了。”——译注
人们都曾经做过些什么事来防止这些弊病呢?人们曾经使王位固定由某些家族来世袭,并且还规定了继承的顺序,以预防国王逝世时的一切纠纷。这就是说,人们既然是以临朝当政的种种不便来代替选举的不便,所以也就是宁愿要表面的太平而不愿意要贤明的行政;他们宁愿冒着由婴儿、怪人或傻瓜来当首领的危险,但不愿意为了选择好国王而发生纠纷。他们却不曾考虑到,在冒着这种两者择一的危险①的时候,他们几乎是使一切的机会都不利于自己了。小但尼斯②的父亲谴责小但尼斯一桩可耻的行为时说:“我给你做过这种榜样吗?”儿子回答说:“啊,但是你的父亲可不是国王啊。”小但尼斯的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
①“冒着这种两者择一的危险”指王位继承者究竟是好是坏,这个机遇是正反相等的。——译注
②老但尼斯(公元前405—368年在位),小但尼斯(公元前368—343年在位),父子二人相继为古代叙拉古(Syracuse)出名的暴君。此处所引,事见普鲁塔克书,第22节。——译注
一个人上升到可以号令别人的时候,一切就都来竞相剥夺他的正义感和理性了。据说人们曾煞费苦心地要把统治的艺术教给年轻的君主们;但是看来这种教育并没有使他们受益。人们最好还是先着手教给他们以服从的艺术吧!历史上那些出名的最伟大的国王们所受的教养,决不是为了进行统治的。统治乃是那样的一种科学:人们学得太多之后,掌握得就最少,但在只知服从而不知号令的时候,就会收获最多。“Namutilissimusidemacbrevissimusbonarummalitarequidautnoluerissubalioprincipe,autvolueris.”①(“因为辨别好坏最有效的也是最简捷的方法,就是想一想自己愿意要什么,不愿意要什么,假如作国王的不是自己而是另一个人的话。”)
①此处引文原文为拉丁文,系罗马皇帝戈尔巴(Galba,公元68—69年在位)的演说词,见塔西佗(Tacite,即Tacitus,55—120年,罗马历史家)《历史》,第1卷,第16章。——译注
这种缺乏连贯性的后果之一,便是皇室政府的变化无常;皇室政府时而规定这种计划,时而规定那种计划,全视统治者的君主或其统治的代理人的性格而定;因此便不能长期有一个固定的目标,也不能有一贯的行动。这种变化多端永远会使得国家动荡不定,从一种准则转到另一种准则,从一种政策转到另一种政策;而在其他的政府之下,则由于君主永远是同一的,这种变化也就不会发生。于是我们便可以看出:一般说来,如果说宫廷中有着更多的阴谋诡计的话,那末在元老院中就有着更多的智慧,而共和国则以更稳定的并且遵循得更好的观点朝着自己的目标前进,绝不会是内阁的一次革命便引起国家中的一次革命②;因为一切大臣而且差不多一切国王所共有的准则,就是在一切事情上都采取与他们前任相反的措施③。
②卢梭《波兰政府论》第18章:“王位世袭制防止了纠纷,但却导致奴役;选举维护了自由,但每一度的登基都要动摇国本。”——译注
③《圣彼得修道院长的多元宗教会议》:“当内阁里面不再有革命,当每一个大臣不再为了给自己制造一点声誉就去摧毁自己前任的全部有益的建树时,政治制度就可以更好地得到贯彻,各种规定也就可以更好地为人遵守了。”——译注
根据这种不连贯性,我们还可以解决王权派的政论家们所常有的一种诡辩;那就是,他们不仅以国家政治来比附家政,以君主比附家长,——这种谬误已经是被我们驳斥过了的①,——而且还任意地赋予这位行政官以种种他所必需具备的德行,并总是假定君主真的就是他所应当是的那种样子。靠着这种假定,皇室政府就显然要比其他一切政府更为可取,因为它无可辩驳地乃是最强而有力的政府;而且要不是由于缺少一个更能符合公意的团体意志的话,它还会是最好的政府。
①见本书第1卷,第2章。——译注
但是,如果按照柏拉图的说法②,天性上的国王本来就是极其罕见的人物;最末天性与幸运两者能汇合在一起而把王冠加在他的头上,那就更该是多么地罕见。而且,如果皇室的教育必然会腐蚀接受这种教育的人的话;那么对于那一系列培养出来就是为了治国的人们,我们还能期望什么呢?因此,把皇室政府与一个好国王的政府混为一谈的,就只好是自欺欺人罢了。为了能看清楚这种政府③的本身究竟如何,就必须要考虑到昏庸无道的君主治下的政府;因为这些君主们即位时就是昏庸无道的,否则就是王位使得他们昏庸无道的④。
②柏拉图:《政治篇》。
③“这种政府”指君权**政府。——译注
④《波兰政府论》第8章:“有人建议王位世袭制。一旦采用这条法律,你可以肯定波兰就要向自由永诀了。”“我想,选举的王位而具有最绝对的权力,要比世袭的王位而只具有形同虚设的权力,对波兰也许更好得多。”——译注
上述的难点并没有逃过我们的作家们①的眼睛,可是他们竟丝毫不感到为难。他们说,补救的方法就只有毫无怨言地服从。据说上帝震怒时便派遣坏国王降世,所以就必须忍受,看作是上天的惩罚②。这种言论无疑是有启发性的;但是我怀疑把它放在一本政治著作里,是不是还不如放在神坛上要来得更合适一些。一个医生许下了奇迹,而他的全部本领只不过是劝病人忍耐;我们将会说他什么呢?我们很明白,当我们有了一个坏政府的时候,我们必须忍受它;但问题应该是,怎样才能找到一个好政府。
①“我们的作家们”,指拥护君权**的理论家(格老秀斯、霍布斯、费尔玛与鲍修哀)。——译注
②这是鲍修哀(Bossuet,1629—1704年)的说法,见鲍修哀:《摘自圣书的政治论》第6卷,第1、2条。——译注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确切说来,根本就没有单一的政府。一个独一无二的首领也必须有下级的行政官;一个人民政府也必须有一个首领。因此,在行政权力的划分上,总会有着由数目较多到数目较少的级差;不同之点就在于,有时候是多数依附于少数,有时候是少数依附于多数③。
③“多数依附少数”,指国君制与贵族制的政府;“少数依附多数”,指民主制政府;见本书第3卷,第3章。——译注
有时候,这一划分是相等的;无论其各个组成部分是互相依附的,像英国的政府那样,还是各个部分的权威都是独立的但又是不完备的,像波兰那样①。后一种形式是一种坏形式,因为它使政府根本不能有统一性,并使国家缺乏联系。
①波兰议会直至十八世纪末被俄、普、奥三国瓜分而告灭亡为止,一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制度,即所谓单独否决权(Liberumveto)。波拉翁认为这里所指的就是单独否决权,哈伯瓦斯则认为不是。——译注
哪一种政府更好?是单一的政府呢,还是混合的政府呢?这是政论家们所激烈争论的问题;而对于这个问题,也必须做出像我上面在论各种不同的政府形式时所已经得出的同样的答案②。
②“已经得出的……答案”即本书第3卷,第3章所说的:“每一种(政府)形式在一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以是最坏的。”——译注
单一政府的本身是最好的,就只因为它是单一的。但是当行政权力并不是充分依附于立法权力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君主对主权者的比率大于人民对君主的比率时;就必须对政府进行划分以弥补这种比例上的失调了。因为这样一来,政府的各个部分对臣民的权威并没有减少,而它们的划分又使得它们全体都合在一起也不如主权者强而有力。
人们还可以设立各种居间的行政官以防止这种不便,这些居间的行政官并不妨害政府的完整,而仅仅能起平衡上述两种权力的作用并能维护他们相应的权利。这时候的政府并不是混合的,而是有节制的③。
③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5章。——译注
人们还可以用一些类似的方法来补救与此相反的不便;当政府过于松弛的时候①,就可以设立一些委员会使之集中化,这正是一切民主制国家所实行的。在前一种情形下,人们划分政府是为了削弱政府;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则是为了加强政府。因为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样地都出现在单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
①“当政府过于松弛的时候”,指政府掌握在大多数人的手中。——译注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自由并不是任何气候之下的产物,所以也不是任何民族都力所能及的。我们越是思索孟德斯鸠所确立的这条原则②,就越会感到其中的真理;人们越是反驳它,就越有机会得到新的证据来肯定它。
②见《论法的精神》第16—18卷。——译注
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那末,他们所消费的资料从何而来?那就来自其成员的劳动。正是个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由此可见,唯有当人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在。
然而,这种过剩在全世界的各个国家里并不是都一样的。在某些国家里,它是相当大的,但在另一些国家里却微不足道,另有些国家里根本就没有,再有些国家则是负数。这一比率要取决于气候的好坏,土地所需要的劳动种类、物产的性质、居民的力量和他们所必需的消费量的多少,以及这一比率所由以构成的许多其他的类似比率。
另一方面,各种政府的性质也不一样,它们的胃口也有大有小;而且这些不同还要基于另一条原则,即公共赋税距离它们的来源愈远,则负担就愈重。衡量这种担负,决不能只根据税收的数量,而是要根据税收转回到原纳税人的手里时所必须经历的路程。如果这一流转过程既简捷而又规定得好,那末无论人民纳税是多少,都是无关紧要的;人民总会是富足的,财政状况总会是良好的。反之,无论人民所缴纳的是多么地少;但是,如果连这一点点也永不再回到人民手里的话,那末由于不断的缴纳,人民不久就会枯竭;于是国家就永远不会富足,人民就永远都是贫困的。
由此可见,人民与政府的距离越扩大,则贡赋也就越沉重;因此,在民主制之下人民负担最轻,在贵族制之下负担较大,在国君制之下就承担着最大的重担了。所以,国君制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民主制则适宜于小而贫困的国家。
事实上,我们越是加以思索,就越会在这里面发现自由国家与国君制国家之间的不同。在前者之中,一切都是用于共同的利益;而在后者之中,则公共力量与个别力量二者是互为倒数的,一个的扩大乃是由于另一个的削弱。归根到底,**制度之统治臣民并不是为了要使他们幸福,而是要使他们贫愁困苦,以便统治他们。
在每种气候之下,都有许多自然因素;我们可以根据这些自然因素指出政府的形式,因为政府的形式是受气候的力量所制约的;我们甚至于可以说出它应该具有哪种样子的居民①。
①此处哈伯瓦斯本不分段,译文分段据伏汉本及波拉翁本。——译注
凡是贫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在谈到政府的各种不同形式之前,让我们先来确定政府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因为它还不曾很好地被人解说过。
第一章 政府总论
我提请读者注意:本章必须仔细阅读,对于不能用心的人,我是无法讲清楚的。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当我朝着一个目标前进时,首先必须是我想要走到那里去;其次必须是我的脚步能带动我到那里去。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捷的人不想跑,这两个人都将停止在原地上。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者叫作行政权力①。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
①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1卷,第6章。——译注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反之,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①也很容易看出,行政权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②;因为这一权力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③。
①见本书第2卷,第4、第6章。——译注
②卢梭《政治经济学》:“我请求读者们还要好好地区别我所说的公共经济,这我就称之为政府,以及我所说的最高权威,这我就称之为主权者;这一区别就在于后者具有立法权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强迫国家共同体,而前者则只具有执行权并只能强迫个人。”——译注
③见本书第2卷,第4、第6章。——译注
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魂与**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④。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⑤。
④这里是借用笛卡儿的观念,见笛卡儿《灵魂感情论》第1部。——译注
⑤《山中书简》第6书:“然则这个抽象的集体生命是怎样行动的呢?它是由法律而行动的,它不能以别的方式而行动。而法律又是什么呢?那就是公意对于一个共同利益的目标所做出的公开而庄严的宣告。我说是对于一个共同利益的目标,因为目标如果不是关系到大家,法律就会丧失自己的力量而不再成为合法的。”——译注
那末,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①,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①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卷,第4章。——译注
这一中间体的成员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国王②,也就是说执政者③;而这一整个的中间体则称为君主④。所以有人认为人民服从首领时所根据的那种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这是很有道理的⑤。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⑥。转让这样一种权利既然是与社会共同体的本性不相容的,所以也就是违反结合的目的的。
②“国王”(roi)一词源出拉丁文rex(动词regere),原指执政者。此处使用“国王”一词,系有意表明“国王”与“主权者”不同。至于以“君主”(Prince)一词指行政官共同体(政府),则为作者的独特用法。——译注
③《爱弥儿》第5卷:“整个执政者的共同体,就构成它的那些人而论,就叫作君主,而就它的行为而论,就叫作政府。”——译注
④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威尼斯即使当大公不出席的时候,人们仍称大议会为Sérénissimeprince(最尊敬的君主)。
⑤见本书第3卷第16章。——译注
⑥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16章。——译注
因此,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并把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
正是在政府之中,就可以发现中间力量;这些中间力量的比率就构成全体对全体的比率,也就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我们可以用一个连比例中首尾两项的比率来表示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而连比例的比例中项便是政府①。政府从主权者那里接受它向人民所发布的一切命令;并且为了使国家能够处于很好的平衡状态,就必须——在全盘加以计算之后——使政府自乘的乘积或幂与一方面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又是臣民的公民们的乘积或幂,二者相等②。
①见本书第2卷,第12章。——译注
②这个数学公式是:主权者.政府=政府.国家;也就是:政府×政府(=政府2)=主权者×国家。这个公式的含意不外是说:政府所施诸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应该等于主权者所赋给政府的权力。——译注
而且,只要我们变更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会不立刻破坏这个比例。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统治;或者,如果行政官想要制订法律;或者,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末,混乱就会代替规则,力量与意志就会不再协调一致,于是国家就会解体而陷入**政体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③。最后,正如在每种比率之间仅只有一个比例中项,所以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种可能的好政府。但是,由于千百种的事变都可以改变一个民族的这些比率,所以不仅各个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③这里的意思是说,主权者权力过大则政治体便不能正常地行使职能,政府权力过大则成为暴政,臣民权力过大则成为无政府。——译注
为了设法解说可能制约着上述首尾两项之间的各种不同的比率,我可以举一种最易于说明的比率为例,即人口的数目。
假设一个国家是由一万名公民组成的。主权者是只能集体地并作为共同体来加以考虑的;但是每个个人以臣民的资格,则可以认为是个体。于是主权者对臣民就等于一万比一,也就是说,国家的每一个成员自己的那一部分只有主权权威的万分之一,尽管他必须全部地服从主权。假设人民的数目是十万人,臣民的情况依然不变,并且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担负着全部的法律;然而他的表决权已缩减至十万分之一,于是在制订法律时,他的影响也就缩减至原来的十分之一。这时候,臣民始终还是一,但主权者的比率则随着公民的人数而增大。由此可见,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①。
①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6、7、8章。——译注
我所谓比率增大,意思是说它离开相等就愈加遥远了。因此,在几何学的意义上比率愈大,则在通常的意义上比率就愈小:在前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数量来考虑的,是以商数来衡量的;而在后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相等来考虑的,是以相似值来计算的。
因此,个别意志对公意、也就是说风尚对法律的比率越小,则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加大。从而政府若要成为好政府,就应该随着人民数目的增多而相对地加强。
另一方面,既然国家的扩大给予了公共权威的受托者以更多的诱惑和滥用权力的办法;所以越是政府应该有力量来约束人民,则主权者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我这里说的不是绝对的力量,而是国家各个不同部分相对的力量。
从这个双比率中就可以看出:主权者、君主与人民三者之间的连比例决不是一项臆造的观念,而是政治体的本性的必然结果。还可以看出:首尾两项中有一项,即作为臣民的人民,既然是固定不变地等于“一”;因而,这个双比率每一次增大或者缩小,则单比例也就照样地增大或者缩小,从而中项也就随之而改变。由此也就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什么一种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
假如有人嘲笑这种体系说:为了能发现这个比例中项并组成政府共同体,按照我的办法,只消求出人口数字的平方根就行了;那末,我就要回答说,我这里引用人口的数目只是作一个例子,我所说的比率并不能仅仅以人数来衡量,而是一般地要以结合了大量因素的作用量①来衡量的;而且还有,假如我是为了用简略的词句来表达我的意思而暂时借用了几何学的名词,我当然并没有忽视几何学的精确性对于精神方面的数量是全然没有用场的。
①“作用量”(quantitéd’action)为十七、八世纪学者们所常用的一个术语,指用一定的力所完成的功。——译注
政府乃是那个包括政府本身在内的大型政治共同体的小型化。政府是被赋予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它像主权者一样是主动的,又像国家一样是被动的;我们还可以把它再分解为其他类似的比率,由此便又产生了新的比例,其中按执政的等级还可以再有比例②;这样下去,直到一个不可再分的中项为止,也就是说,直到一个唯一的首领或者最高行政官为止,他可以被认为是代表这一整个序列之中的分数级数与整数级数之间的“一”。
②按,政府组织包括有不同的等级(政府,政府’,政府”),所以这里的数学公式是:政府.政府’=政府’.国家,政府’.政府”=政府”.国家;如此类推。——译注
我们无须纠缠于这些啰嗦的名词;只要把政府看做是国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截然有别于人民以及主权者,并且是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这样就够了。
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这样一种本质的不同,即国家是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所以君主的统治意志就只是,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法律;他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使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整体的联系就会开始涣散。最后,如果君主居然具有了一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跃的个别意志,并且他竟然使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服从于这个个别意志,以致于可以说是有了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利上的,而另一个则是事实上的;这时,社会的结合便会立即消灭,而政治体也便会立即解体。
可是,为了使政府共同体能具有一种真正生存,能具有一种与国家共同体截然有别的真正生命,为了使它的全部成员都能共同协作并能适应于创建政府的目的;它就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我”,有一种为它的全体成员所共有的感情,有一种力量,有一种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这种单独的生存就要有大会、内阁会议、审议权与决定权,种种权利和称号以及属于君主所专有的各种特权,并且使行政官的地位得以随着它的愈加艰巨而成比例地愈加尊荣。困难就在于以什么方式在整体之中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从而使它在确定自己的体制时,决不至于变更总的体制,从而使它始终能够区别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①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从而,一言以蔽之,使它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
①“个别力量”指政府的力量。——译注
然而,尽管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②的产物,而且在某种方式上还只不过具有一种假借的和附属的生命;但是这并不妨碍政府能够以或多或少的生气与敏捷性而行动,并且可以说,能够享有或多或少的茁壮的健康。最后,政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却可能依照它本身建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
②“另一个人为共同体”指国家。——译注
由于这一切的不同,便使得政府对于国家共同体所能具有的比率,也要按照国家本身会因之而改变的种种偶然的,特殊的比率而有种种不同。因为往往有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若是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③,就会变成为最坏的政府。
③1782年及以后的各版本中,这句话作“但若是不曾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此处译文据伏汉本改正。——译注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①
①《山中书简》第6书:“法律由于它的本性,是不能有一个特殊的、个别的目标的;但是法律的应用则要落实到特殊的、个别的目标上。因此,立法权力——它就是主权者——就需要有另一个权力加以执行,也就是说把法律转化为特殊的行动。这第二种权力应该由下述的方式而确立,即它永远执行法律并且永远仅只执行法律。由此便有了政府的建制。”——译注
为了揭示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这里就必须区别君主②与政府,正如我在上面已经区别了国家与主权者一样。
②“君主”系指全体统治者的集体;多数版本(如迦尼蔼本)这里的“君主”(prince)一词均作“原则”(principe);此处译文据伏汉本及波拉翁本。——译注
行政官的共同体可以由数目或多或少的成员组成。我们已经说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主权者对臣民的比率也就愈大;根据明显的类比,我们可以说政府对行政官③的比率也是这样。
③“行政官”系指参与政府会议并做出决策的高级官吏或最高行政官;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3章。——译注
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终就是国家的力量,所以也就丝毫不会有变化。由此可见,政府愈是把这种力量耗费在自己成员的身上,则它剩下来所能运用在全体人民身上的力量也就愈小。
因此,行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因为这是一条带有根本性的准则,所以就让我们来好好地阐明一下。
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
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唯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
相反地,按照自然的次序,则这些不同的意志越是能集中,就变得越活跃。于是,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因此之故,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然后才是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直接相反的。
这一点成立之后,假定整个政府只操在一个唯一的人的手里,在这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团体意志就具有它所能具有的最高的强度。可是,既然力量的运用要取决于意志的程度,而政府的绝对力量又是丝毫不会变化的,由此可见,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①。
①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5卷,第10章。——译注
反之,假定我们把政府与立法权威合而为一,假定我们使主权者成为君主,使全体公民统统成为行政官;这时,团体的意志就和公意混同而不会比公意具有更大的活跃性,同时个别意志则仍然保留其全部的力量。这样,永远具有同一个绝对力量②的政府,便将处于它的相对力量、或者说活跃性的最低程度。
②“永远具有同一个绝对力量”,因为这里假设政府掌握国家全部的力量,并假设这个力量是不变的。——译注
这些比率是无可辩驳的,并且从其他方面来考虑也可以证实这一点。例如,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行政官都要比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公民更为活跃,因此之故,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就要比在主权者的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因为每一个行政官差不多总是担负着某些政府职能的,反之,每个公民分别地说来,却并不具有主权的任何职能。还有,国家愈扩大,则它的实际力量也就愈增大,虽然实际力量的增大并不是和领域大小成比例③;但是,如果国家仍然是同一个国家,行政官的数目纵然可以任意增加,政府却并不会因此便获得更大的实际力量,因为实际力量就是国家的力量,这两者的尺度永远是相等的。这样,政府的相对力量或活跃程度便会减小,而它的绝对力量或实际力量却并不能增大。
③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8、9、10章。——译注
还可以肯定: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愈慢;由于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掉考虑的结果。
我刚才论证了,随着行政官的增多,政府也就会松弛下来;并且我在前面也已经论证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制裁的力量也就应该愈增大。由此可见,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应该是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的;这就是说,国家愈扩大则政府就应该愈紧缩,从而使首领的数目得以随着人民的增多而按比例地减少。
还有,我这里谈论的只是政府的相对力量,而不是它的正当性①。因为,反过来说,行政官的数目越多,则团体的意志也就越接近于公意②;但是在一个唯一的行政官之下,则这一团体意志便正如我所说过的,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志而已。这样,人们失之于一方面的,就可以得之于另一方面,而立法者③的艺术就正是要善于确定这样的一点:使永远互为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得以结合成为一种最有利于国家的比率。
①“正当性”指权力的运用须符合公意。——译注
②见本书第2卷,第3章。——译注
③此处“立法者”系指“为人民创制”的人(见本书第2卷,第7章),而不是指制订法律的主权者。——译注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考察过了,为什么要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在这一章中还要考察怎样来进行这种分类①。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2卷,第1章:“有三种政府:共和政府、君主政府、**政府。要发现这三者的性质,只要用最没有学识的人对此所具有的观念就够了。我提出三个定义,或者不如说三个事实:人民集体或只有一部分人民具有主权权力的政府,便是共和政府;只有一人来统治,但根据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便是君主政府;反之在**政府之下则只有唯一的一个人,既无所谓法律,也无所谓规章,完全凭个人的意愿与爱好来支配一切。”又,第2章:“在共和政府中,如果人民集体具有主权权力,便是民主制。如果主权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民的手中,就叫做贵族制。”——译注
首先,主权者可以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的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这种政府形式,我们名之为民主制②。
②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16章。——译注
再则,也可以把政府仅限于少数人的手里,从而使单纯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这种形式就称为贵族制。
最后,还可以把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官之手,所有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取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是最常见的,它就叫做国君制或者皇家政府。
我们应该指出,所有这几种政府形式③,或者至少前两种形式,都是或多或少可以变动的,甚至还有相当大的变动幅度。因为民主制可以包括全体人民,也可以缩小到人民的半数;而贵族制则可以从人民的半数无限制地缩小到极少数的人。即使是王位也可以接受某些划分。斯巴达按它的宪法,是经常有两个王①的;而我们也看到在罗马帝国甚至于同时有八个皇帝②,但我们并不能说罗马帝国是分裂的。因此,每种政府形式总有某一点是与另一种形式相重叠的;并且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仅有的三种名称之下,政府实际上所能包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其为数正如国家所可能有的公民数目是一样地多。
③亚里士多德《政治论》,第3卷,第5章:“最高权威必定是操于一人之手,或是操于若干人之手,或是操于多数人之手。”——译注
①斯巴达有两个王,是由两个氏族产生的,其主要职务为统率军队作战以及进行某些审判与祭祀。——译注
②罗马帝国后期经常有两个皇帝,有时是四个,最多时有八个。——译注
此外还有:由于同一个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再分为若干部分,一部分以某种方式施政而另一部分则以另一种方式施政;于是这三种形式相结合的结果便可以产生出大量的混合形式,其中的每一种都可以由这些简单的形式繁殖出来。
关于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在各个时代里,人们曾经有过许多争论,而并没有考虑到它们之中的每一种形式在一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以是最坏的。
如果在不同的国家里,最高行政官的人数应该与公民的数目成为反比;那末,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①。这条规律是立刻就可以从原则里得出来的。然而,又怎么样计算那些可能构成例外的许多情况呢?
①布拉马奇《政治权利原理》:“每一种好政府并不是同等地适宜于一切民族。在这一点上,必须顾及各个民族的气质和特性以及国家的大小。大国很难适应共和制政府,而明智地加以限制的君主制倒是更为适合;但是就中等大小的国家来说,对它们最为有利的则是对人民的普遍性保留着某些照顾的、选举的贵族制。”——译注
第四章 论民主制
制订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②了。但也正是这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够,因为应该加以区别的东西③并没有被区别开来;而且由于君主④与主权者既然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
②“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即民主制。——译注
③“应该加以区别的东西”指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山中书简》第8书:“民主制的体制迄今还不曾很好地被人考察过。谈论民主制的人,还不曾有一个是充分区别了主权者与政府以及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有人想像民主制就是全体人民都是行政官或司法官的那样一种政府,”“又有人认为自由只不外是选举首领的权利,并且既然他们仅只服从君主,所以他们就相信发号施令的人总是主权者。”——译注
④这里的“君主”指执政者,亦即统治者的共同体。——译注
以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各别的对象上来,也不是好事。没有什么事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之必不可免的后果。这时候,国家在本质上既然起了变化,一切改革就都成为不可能的了①。一个从不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经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会需要被人统治的。
①“本质”指主权,亦即公意。此外意谓:滥用法律还可以通过新的法律来补救,但立法者自身的腐化则是无法弥补的。——译注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事实上,我相信可以提出这样一条原则,那就是,只要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会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要方便的缘故,他们自然而然就会大权在握。
此外,这种政府还得要有多少难于结合的条件啊!首先,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其次,要有极其淳朴的风尚,以免发生种种繁剧的事务和棘手的争论。然后,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最后,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①,因为奢侈或则是财富的结果,或则是使财富成为必需;它会同时腐蚀富人和穷人的,对于前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对于后者是以贪婪心来腐蚀;它会把国家出卖给软弱,出卖给虚荣;它会剥夺掉国家的全体公民,使他们这一些人成为那一些人的奴隶,并使他们全体都成为舆论的奴隶。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有必要使人人都能生活下去,但没有任何人能发财致富。”《纽沙代尔手稿》:“剩余唤起贪心,一个人获得愈多,**就愈大。”——译注
这就是何以有一位著名的作家②要把德行当作是共和国的原则了;因为所有上述这一切条件,如果没有德行,就都无法维持。但是,由于这位优秀的天才没有能作出必要的区分,所以他往往不够确切,有时候也不够明晰;而且他也没有看到,主权权威既然到处都是同样的,所以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就都应该具有同样的原则,——当然,这多少还要依政府的形式而定。
②“一位著名的作家”即孟德斯鸠,见《论法的精神》第3卷,第3章;第5卷,第1章和序言。——译注
还应当补充说: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民的政府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持自己的形式的。正是在这种体制之下,公民就特别应该以力量和恒心来武装自己,并且在自己的一生中天天都应该在自己的内心深处背诵着一位有德的侯爵①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话:“Malopericulosamlibertatemquamquietemservitium”(“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①波兹南侯爵,即波兰国王的父亲、洛林公爵。[1]
[1]“波兰国王的父亲、洛林公爵”系指斯丹尼斯拉斯一世,即斯丹尼斯拉斯·列青斯基(StanislasIer,Leczinski),初为波兰国王(1704—1735年在位),后逊位为法国洛林公爵(1735—1766年)。伏汉认为卢梭这里所称引的,实际上是斯丹尼斯拉斯一世祖父的话。——译注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第五章 论贵族制
我们在这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人格,即政府与主权者;因而也就有两种公意,一种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另一种是仅只对行政机构的成员而言的。因此,尽管政府可以随自己的意思规划自己内部的政策,但是除非是以主权者的名义,也就是说除非是以人民本身的名义,政府是决不能号令人民的;这一点必须永远不能忘记。
最初的社会是以贵族制来治理的。各家族的首领们互相讨论公共事务。年轻人服从着经验的权威,毫不勉强。因此才有了长老、长者、元老、尊长②这些名称。北美洲的野蛮人到今天还是这样在治理他们自己的,并且治理得非常之好。
②“长老、长者、元老、尊长”(Prêtres,Anciens,Sénat,Gérontes)这四个字在字源上都指年龄而言。——译注
但是,随着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凌驾了自然的不平等,富裕或权力①也就比年龄更为人所看重,于是贵族制就变成了选举②的。最后,权力随着财产由父子相承,便形成了若干世家,使政府成为世袭的;于是人民就看到有二十岁的元老了。
①十分显然,古人用Optimate(“贵族”)这个字并不是指最好的,而是指最有势力的。
②此处“选举”一词系指选择、挑选、择贤而任,而不是指在会议上投票选举。——译注
从而,便有三种贵族制:即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
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③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因为在人民政府④中,全体公民生来都是行政官,而贵族制则把行政官只限于少数人,他们只是由于选举才成为行政官⑤。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③“两种权力”即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译注
④“人民政府”即民主制的政府,见本书第3卷,第4章。——译注
⑤十分重要的是必须用法律来规定行政官的选举形式;因为若是把它委之于君主的意志,那便不可避免地要沦为世袭的贵族制了,就像威尼斯共和国和伯尔尼共和国所曾出现过的那样。威尼斯长期以来早就是一个解体的国家了;而伯尔尼则是由于有极其贤明的元老院,才得以保存下来,这一例外是很光荣的,但也是很危险的。
还有,集会也更便于举行,事务也讨论得更好,实行起来也更有秩序、更加迅速;可敬的元老们比起不知名的或者受人轻视的群众来,也更能够维持国家的对外威信。
总之,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决不应该徒劳无益地增加机构,也不应该用上两万人来做只需挑出一百个人便可以做得更好的事情。但是也必须指出,共同体①的利益在这里也就开始更少按照公意的命令来指导公共的力量了;而同时,另一种不可避免的倾向②又会从法律夺走一部分执行的力量③。
①“共同体”指政府共同体。——译注
②卢梭《圣彼得修道院长的多元宗教会议》:“局部的利益之分裂国家、之为害于共和国,绝不亚于个人的利益;并且由于人们不惜任何代价要维护自己是其中一个成员的那些集体的权利和好恶而自以为荣,所以这种不利就来得更大了;对于损人利己的那种羞耻心,由于偏爱一个自己构成为其中一部分的、人数众多的社会而消失不见了;由于当一个好议员的缘故,人们终于变成了坏公民。正是这一点就使得贵族制成为最坏的一种主权。”——译注
③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1章。——译注
就其特殊的便利着眼,则一个国家④必须不能太小,人民也不能太简单、太率直,以致于法律的执行竟可以由公共的意志直接来决定,就像在一个好的民主制国家里那样。同时,一个民族也必须不能太大,以致因治国而分散的首领们得以在各自的辖区内割据主权,由闹独立开始而终于变成了主人。
④“国家”原文是大写,指贵族制国家。——译注
但是,如果说贵族制比起人民政府来不太需要某些德行的话,它却更需要另外一些为它本身所特有的德行,比如富而有节和贫而知足;因为彻底的平等在这里似乎是不合时宜的,那是就连在斯巴达也不曾见过的。
此外,如果这种形式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的话,一般说来,那只是为了可以把公共事务的行政托付给那些最能供献出自己全部时间的人,而并非像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那样①,是为了要使富有者可以常常占先。反之,更重要的倒是,相反的选择有时候会教导人民认识到,人的优点要比财富更有理由值得重视。
①作者在这里关于亚里士多德的叙述是不正确的,见亚里士多德《政治论》第3卷,第14章;第4卷,第10—11章;第6卷,第5章。——译注
第六章 论国君制②
②“君主”(Prince)一词,本书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有其独特的含义而与通常的用法不同。此处“国君制”一词原文为monarchie,即通常用语的“君主制”;但因monar-que一词译作“国君”,以示与“君主”有别,所以monarchie亦译作国君制,以免混淆。又,按作者的见解,合法的君主制(“国君制”)并不是**政体;凡王权得自主权者的人民并且是合法地加以运用的,就是合法的君主制,这种君主制的本身也是共和制的。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6章作者原注。——译注
以上我们一直是把君主作为由法律的力量而结合成的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人格并作为国家中行政权力的受托者,来考虑的。现在我们就来考虑这种权力集于一个自然人的、也就是集于一个真实的人的手里;唯有这个人才有权依法来行使这种权力。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国君或国王。
其他的行政机构都是由一个集体人格来代表一个个人;唯有这种行政机构则完全与之相反,它是由一个个人来代表一个集体人格的;从而便使得构成为君主的那种精神上的统一,同时也就是一种**上的统一;凡是在其他制度之下,法律要以极大的努力才能结合起来的种种能力,在这里都自然而然地结合在一起。
这样,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机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同一个手里,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这里决不会有任何相反的运动可以彼此互相抵消,而且人们也不可能想像出任何一种别的体制能够以更少的努力而产生更大的作用。安详地坐在岸边的阿几米德①,毫不费力地在引动着一艘浮在水上的大船,在我看来,就很可以象征一位熟练的国君坐在自己的内阁里治理着他的辽阔的国家;他在推动着一切,自己却显得安然不动。
①阿几米德(Archimède,即Archimedes,公元前287—212年),古希腊科学家。——译注
但是,如果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能够具有更多的活力的话,那末也可以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其个别意志是具有更大的势力而且更容易统治其他意志的了。的确,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迈进;然而这个目标却绝不是公共的福祉。而且就连行政权力本身,也在不断地转化为对国家②的一种损害。
②此处“国家”指全体臣民。——译注
国王总是想使自己成为绝对的,人们遥遥地在向他们呼吁:作一个绝对的国王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使自己受人民爱戴。这条准则是非常之美好的,而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于还是非常之真实的。然而不幸,这条准则在宫廷里却受尽了人们的嘲弄。由于受人民的爱戴而得到的权力,无疑地是最大的权力;但它却是不稳定的而又是有条件的,君主们永远也不会以此为满足。就连最好的国王也都想能够为所欲为,却又并不妨碍自己依然是主子。一个政治说教者很可以向国王说,人民的力量就是国王的力量,所以国王的最大利益就在于人民能够繁荣、富庶、力量强大。然而国王很明白这些都不是真话。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于人民是软弱的、贫困的,并且永远不能够抗拒国王。我承认:假如臣民永远是完全服从的话,那末这时候君主的利益也还是要使人民能够强大有力,为的是这种力量既然归自己所有,也就能够使自己威加四邻。然而由于这种利益仅仅是次要的、从属的,而且这两种假设①又是互不相容的;所以十分自然地,君主们就要偏爱那条对于自己是最为直接有利的准则了。这就是撒母耳②向希伯来人所强调的③;这也是马基雅弗里④向我们所确凿证明了的⑤。马基雅弗里自称是在给国王讲课,其实他是在给人民讲大课。马基雅弗里的《君王论》乃是共和党人的教科书①。
①“这两种假设”指既假设人民“强大有力”,又假设人民“完全服从”。——译注
②撒母耳(Samuel,纪元前十一世纪),以色列有名的法官和预言者。——译注
③见圣经《旧约·列王纪》(上)第21章,第7节;又《旧约·撒母耳》(上)第8章,第10—18节。——译注
④马基雅弗里的《君王论》写成于1513年;《李维论》写成于1519年;《佛罗伦斯史》写于1520—1527年。——译注
⑤见马基雅弗里《李维论》第2卷,第2章。——译注
①马基雅弗里是个正直的人,也是个善良的公民;但由于依附梅狄奇家族[1],所以不得不在举国压迫之下把自己对自由的热爱伪装起来。他选择那样一位可咒诅的主人公[2]这件事本身,就充分显示了他的秘密意图;而他的《君王论》一书中的准则与他的《李维论》和《佛罗伦斯史》两书相矛盾,也说明了这位深刻的政论家的读者们至今都是一些浅薄的或腐化的人。罗马宫廷曾严厉禁止他这本书。我很相信这一点,因为这本书描写得最明晰的正是罗马的宫廷。
[1]梅狄奇(Médicis)为佛罗伦斯世族,于1434—1494,1512—1527,1537—1574年曾三度掌握佛罗伦斯的政权。——译注
[2]马基雅弗里的《君王论》系以凯撒·波尔嘉为其原型。凯撒·波尔嘉(CaesarBorgia,1475—1507年)为教皇亚历山大第六(1492—1503在位)之子、罗曼雅公爵,在历史上以权变、诡诈著称。——译注
我们根据一般的比率已经发现②,国君制是仅仅适合于大国的;而且我们就国君制本身来加以考察的结果,也可以发现这一点。公共行政机构的人数愈多,则君主对臣民的比率也就越缩小并且越接近于相等;从而在民主制之下这个比率就等于一,或者说完全相等。但是随着政府的收缩,这一比率也就增大③;当政府是操在唯一一个人的手里时,这一比率便达到它的最大限度。这时候就可以发现君主和人民之间的距离太大,而国家也就缺乏联系。为了建立联系,于是便必须有许多中间的级别;就必须有王公、大臣和贵族来充实这些中间的级别④。然而这一切完全不适合于一个小国,这一切的等级会毁灭一个小国的。
②见本书第3卷,第3章。——译注
③见本书第3卷,第1章。——译注
④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2卷,第4章:“从属而依附的各种中间权力,就构成君主制政府的本性。”——译注
但是,如果一个大国要治理得好是很困难的,那末要由唯一的一个人来把它治理得好,就要更加困难得多;人人都知道,由国王指定代理人①的时候会产生什么结果的。
①“国王指定代理人”指十七、八世纪法国各省的监督官(intendants)。监督官是王权最直接、最有实权的代理人。监督官的设置原是临时性的,在路易十四(1643—1715)时代已成为经常性的,并获得了“公安、司法与财政监督官”的称号。监督官以国王的名义处理所在省的一切政务,并作最后的决定,权力极大,致使各省的行政官形同虚设。——译注
有一种最根本的无可避免的缺点,使得国君制②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那就是:在后者之中差不多唯有英明能干的人,公共舆论才会把他们提升到首要的职位上来,而他们也会光荣地履行职务的;反之,在国君制之下,走运的人则每每不过是些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使他们能在朝廷里爬上高位的那点小聪明,当他们一旦爬了上去之后,就只能向公众暴露他们的不称职。人民在这种选择方面要比君主会更少犯错误;而且一个真正有才能的人而能出任阁臣的,几乎就像一个傻瓜而能出任共和政府的首脑一样,是同样罕见的事。因此,如果由于某种幸运的机缘,一个天生治国的人物③居然在一个几乎被一群矫揉造作的执政者们弄得举国陆沉的国君制里执掌了国政的话,他所发挥的才能一定会使人们大为惊讶;这就会给那个国家开辟一个新时代。
②本章中所说的“国君制”系指“**的”、“不正义的”国君制,而不是指“合法的”或“共和制”的国君制。——译注
③“一个天生治国的人物”系指旭瓦色公爵(Choiseul,1719—1785年),法国路易十五时代的大臣。这里的这句话是本书第一版行将付印时,1762年1月6日作者致书出版者雷伊(Rey)嘱其临时插入的,意在取得当时已任首相的旭瓦色的掩护;但这并未能防止本书出版后遭受迫害。可参看《忏悔录》第2部,第11卷,及1768年3月27日《致旭瓦色先生书》。——译注
要使一个国君制国家能够治理得好,则它的大小或者说它的面积①,就必须视统治者的能力而定②。征服一个国家要比治理一个国家容易得多。有一根足够长的杠杆,人们只消用一个手指头便能够摇动全世界;可是要担负起全世界来,却非得有赫居里士③的肩膀不可了④。一个国家无论是多么地小,但对它来说君主几乎总还是太渺小的。反之,如果当真出现了这种极其罕见的情形,国家对于它的首领来说竟然是太小了的话,⑤那时国家也还是治理不好的;因为首领总是追求自己的雄图远略,于是就忘记了人民的利益;而且由于他滥用他那过多的才干而给人民造成的不幸,也并不亚于一个能力有限的君主由于自己缺乏才干而给人民所造成的不幸。可以这样说,一个王国的每一朝每一代都必须根据君主的能力来加以扩张或者收缩;反之,一个元老院的才干则有着比较稳定的尺度,国家于是就可以有经常不变的疆界,而国家的行政也就不会太坏②。
①“它的大小或者说它的面积”据波拉翁解说,此处的“大小”系指人口多少,“面积”系指领土广袤。如按这种解说,则译文应作“它的大小和它的面积”。——译注
②《纽沙代尔手稿》:“人的力量和大小有一个自然规定的限度。相反地,国家则是一个人为的共同体,它没有任何确定的界限;它所适宜的大小并不是固定的,它可以不断地扩张。”——译注
③赫居里士(Hercule,即Hercules或Heracles)为希腊神话中的大力神。——译注
④《圣彼得修道院长的多元宗教会议》:“关于一切扩张过度的君主制政府,这里有一副流行的形象:谁要是想把持全世界而又没有赫居里士的肩膀,谁就得准备着被压成齑粉。”——译注
⑤伏汉认为这句话可能是指当时普鲁士的腓德烈大王(1740—1786)。——译注
①《政治经济学》:“这些大人物是多么危险而又多么可羡,他们的光荣是和人民的不幸渗和在一起的。”——译注
②《圣彼得修道院长的多元宗教会议》:“经验证明,一个元老院的考虑一般说来,要比一个宰相的考虑更加明智,也领导得更好。”——译注
个人**的政府,其最显著的不便就是缺乏那种连续不断的继承性,而那在其他两种制度之下却构成一种永不间断的联系。一个国王逝世,就需要有另一个国王;选举造成了一种危险的间断期,那是狂风暴雨式的。而且除非公民们能够大公无私、团结一致,——这是那种政府简直不能指望的事,——否则阴谋与舞弊必将插手进来。把国家收买到手的人到头来而不出卖国家,而不从弱者的身上捞回自己以前被强者所敲去的那笔钱,那是难得有的事。在这样的一种行政机构里,迟早一切都会变成为金钱交易,而且人们在国王治下所享受的和平比起空位时期的混乱来还更要坏得多③。
③《爱弥儿》第3卷:“我认为欧洲的大君主们已经没有多少日子好混下去了,一切都燃烧起来了,而整个燃烧中的国家正在促使他们衰亡。我的意见里还有比这条准则更加具体的理由,但这里不必多谈,而且大家是看得太清楚了。”——译注
人们都曾经做过些什么事来防止这些弊病呢?人们曾经使王位固定由某些家族来世袭,并且还规定了继承的顺序,以预防国王逝世时的一切纠纷。这就是说,人们既然是以临朝当政的种种不便来代替选举的不便,所以也就是宁愿要表面的太平而不愿意要贤明的行政;他们宁愿冒着由婴儿、怪人或傻瓜来当首领的危险,但不愿意为了选择好国王而发生纠纷。他们却不曾考虑到,在冒着这种两者择一的危险①的时候,他们几乎是使一切的机会都不利于自己了。小但尼斯②的父亲谴责小但尼斯一桩可耻的行为时说:“我给你做过这种榜样吗?”儿子回答说:“啊,但是你的父亲可不是国王啊。”小但尼斯的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
①“冒着这种两者择一的危险”指王位继承者究竟是好是坏,这个机遇是正反相等的。——译注
②老但尼斯(公元前405—368年在位),小但尼斯(公元前368—343年在位),父子二人相继为古代叙拉古(Syracuse)出名的暴君。此处所引,事见普鲁塔克书,第22节。——译注
一个人上升到可以号令别人的时候,一切就都来竞相剥夺他的正义感和理性了。据说人们曾煞费苦心地要把统治的艺术教给年轻的君主们;但是看来这种教育并没有使他们受益。人们最好还是先着手教给他们以服从的艺术吧!历史上那些出名的最伟大的国王们所受的教养,决不是为了进行统治的。统治乃是那样的一种科学:人们学得太多之后,掌握得就最少,但在只知服从而不知号令的时候,就会收获最多。“Namutilissimusidemacbrevissimusbonarummalitarequidautnoluerissubalioprincipe,autvolueris.”①(“因为辨别好坏最有效的也是最简捷的方法,就是想一想自己愿意要什么,不愿意要什么,假如作国王的不是自己而是另一个人的话。”)
①此处引文原文为拉丁文,系罗马皇帝戈尔巴(Galba,公元68—69年在位)的演说词,见塔西佗(Tacite,即Tacitus,55—120年,罗马历史家)《历史》,第1卷,第16章。——译注
这种缺乏连贯性的后果之一,便是皇室政府的变化无常;皇室政府时而规定这种计划,时而规定那种计划,全视统治者的君主或其统治的代理人的性格而定;因此便不能长期有一个固定的目标,也不能有一贯的行动。这种变化多端永远会使得国家动荡不定,从一种准则转到另一种准则,从一种政策转到另一种政策;而在其他的政府之下,则由于君主永远是同一的,这种变化也就不会发生。于是我们便可以看出:一般说来,如果说宫廷中有着更多的阴谋诡计的话,那末在元老院中就有着更多的智慧,而共和国则以更稳定的并且遵循得更好的观点朝着自己的目标前进,绝不会是内阁的一次革命便引起国家中的一次革命②;因为一切大臣而且差不多一切国王所共有的准则,就是在一切事情上都采取与他们前任相反的措施③。
②卢梭《波兰政府论》第18章:“王位世袭制防止了纠纷,但却导致奴役;选举维护了自由,但每一度的登基都要动摇国本。”——译注
③《圣彼得修道院长的多元宗教会议》:“当内阁里面不再有革命,当每一个大臣不再为了给自己制造一点声誉就去摧毁自己前任的全部有益的建树时,政治制度就可以更好地得到贯彻,各种规定也就可以更好地为人遵守了。”——译注
根据这种不连贯性,我们还可以解决王权派的政论家们所常有的一种诡辩;那就是,他们不仅以国家政治来比附家政,以君主比附家长,——这种谬误已经是被我们驳斥过了的①,——而且还任意地赋予这位行政官以种种他所必需具备的德行,并总是假定君主真的就是他所应当是的那种样子。靠着这种假定,皇室政府就显然要比其他一切政府更为可取,因为它无可辩驳地乃是最强而有力的政府;而且要不是由于缺少一个更能符合公意的团体意志的话,它还会是最好的政府。
①见本书第1卷,第2章。——译注
但是,如果按照柏拉图的说法②,天性上的国王本来就是极其罕见的人物;最末天性与幸运两者能汇合在一起而把王冠加在他的头上,那就更该是多么地罕见。而且,如果皇室的教育必然会腐蚀接受这种教育的人的话;那么对于那一系列培养出来就是为了治国的人们,我们还能期望什么呢?因此,把皇室政府与一个好国王的政府混为一谈的,就只好是自欺欺人罢了。为了能看清楚这种政府③的本身究竟如何,就必须要考虑到昏庸无道的君主治下的政府;因为这些君主们即位时就是昏庸无道的,否则就是王位使得他们昏庸无道的④。
②柏拉图:《政治篇》。
③“这种政府”指君权**政府。——译注
④《波兰政府论》第8章:“有人建议王位世袭制。一旦采用这条法律,你可以肯定波兰就要向自由永诀了。”“我想,选举的王位而具有最绝对的权力,要比世袭的王位而只具有形同虚设的权力,对波兰也许更好得多。”——译注
上述的难点并没有逃过我们的作家们①的眼睛,可是他们竟丝毫不感到为难。他们说,补救的方法就只有毫无怨言地服从。据说上帝震怒时便派遣坏国王降世,所以就必须忍受,看作是上天的惩罚②。这种言论无疑是有启发性的;但是我怀疑把它放在一本政治著作里,是不是还不如放在神坛上要来得更合适一些。一个医生许下了奇迹,而他的全部本领只不过是劝病人忍耐;我们将会说他什么呢?我们很明白,当我们有了一个坏政府的时候,我们必须忍受它;但问题应该是,怎样才能找到一个好政府。
①“我们的作家们”,指拥护君权**的理论家(格老秀斯、霍布斯、费尔玛与鲍修哀)。——译注
②这是鲍修哀(Bossuet,1629—1704年)的说法,见鲍修哀:《摘自圣书的政治论》第6卷,第1、2条。——译注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确切说来,根本就没有单一的政府。一个独一无二的首领也必须有下级的行政官;一个人民政府也必须有一个首领。因此,在行政权力的划分上,总会有着由数目较多到数目较少的级差;不同之点就在于,有时候是多数依附于少数,有时候是少数依附于多数③。
③“多数依附少数”,指国君制与贵族制的政府;“少数依附多数”,指民主制政府;见本书第3卷,第3章。——译注
有时候,这一划分是相等的;无论其各个组成部分是互相依附的,像英国的政府那样,还是各个部分的权威都是独立的但又是不完备的,像波兰那样①。后一种形式是一种坏形式,因为它使政府根本不能有统一性,并使国家缺乏联系。
①波兰议会直至十八世纪末被俄、普、奥三国瓜分而告灭亡为止,一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制度,即所谓单独否决权(Liberumveto)。波拉翁认为这里所指的就是单独否决权,哈伯瓦斯则认为不是。——译注
哪一种政府更好?是单一的政府呢,还是混合的政府呢?这是政论家们所激烈争论的问题;而对于这个问题,也必须做出像我上面在论各种不同的政府形式时所已经得出的同样的答案②。
②“已经得出的……答案”即本书第3卷,第3章所说的:“每一种(政府)形式在一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以是最坏的。”——译注
单一政府的本身是最好的,就只因为它是单一的。但是当行政权力并不是充分依附于立法权力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君主对主权者的比率大于人民对君主的比率时;就必须对政府进行划分以弥补这种比例上的失调了。因为这样一来,政府的各个部分对臣民的权威并没有减少,而它们的划分又使得它们全体都合在一起也不如主权者强而有力。
人们还可以设立各种居间的行政官以防止这种不便,这些居间的行政官并不妨害政府的完整,而仅仅能起平衡上述两种权力的作用并能维护他们相应的权利。这时候的政府并不是混合的,而是有节制的③。
③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5章。——译注
人们还可以用一些类似的方法来补救与此相反的不便;当政府过于松弛的时候①,就可以设立一些委员会使之集中化,这正是一切民主制国家所实行的。在前一种情形下,人们划分政府是为了削弱政府;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则是为了加强政府。因为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样地都出现在单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
①“当政府过于松弛的时候”,指政府掌握在大多数人的手中。——译注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自由并不是任何气候之下的产物,所以也不是任何民族都力所能及的。我们越是思索孟德斯鸠所确立的这条原则②,就越会感到其中的真理;人们越是反驳它,就越有机会得到新的证据来肯定它。
②见《论法的精神》第16—18卷。——译注
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那末,他们所消费的资料从何而来?那就来自其成员的劳动。正是个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由此可见,唯有当人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在。
然而,这种过剩在全世界的各个国家里并不是都一样的。在某些国家里,它是相当大的,但在另一些国家里却微不足道,另有些国家里根本就没有,再有些国家则是负数。这一比率要取决于气候的好坏,土地所需要的劳动种类、物产的性质、居民的力量和他们所必需的消费量的多少,以及这一比率所由以构成的许多其他的类似比率。
另一方面,各种政府的性质也不一样,它们的胃口也有大有小;而且这些不同还要基于另一条原则,即公共赋税距离它们的来源愈远,则负担就愈重。衡量这种担负,决不能只根据税收的数量,而是要根据税收转回到原纳税人的手里时所必须经历的路程。如果这一流转过程既简捷而又规定得好,那末无论人民纳税是多少,都是无关紧要的;人民总会是富足的,财政状况总会是良好的。反之,无论人民所缴纳的是多么地少;但是,如果连这一点点也永不再回到人民手里的话,那末由于不断的缴纳,人民不久就会枯竭;于是国家就永远不会富足,人民就永远都是贫困的。
由此可见,人民与政府的距离越扩大,则贡赋也就越沉重;因此,在民主制之下人民负担最轻,在贵族制之下负担较大,在国君制之下就承担着最大的重担了。所以,国君制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民主制则适宜于小而贫困的国家。
事实上,我们越是加以思索,就越会在这里面发现自由国家与国君制国家之间的不同。在前者之中,一切都是用于共同的利益;而在后者之中,则公共力量与个别力量二者是互为倒数的,一个的扩大乃是由于另一个的削弱。归根到底,**制度之统治臣民并不是为了要使他们幸福,而是要使他们贫愁困苦,以便统治他们。
在每种气候之下,都有许多自然因素;我们可以根据这些自然因素指出政府的形式,因为政府的形式是受气候的力量所制约的;我们甚至于可以说出它应该具有哪种样子的居民①。
①此处哈伯瓦斯本不分段,译文分段据伏汉本及波拉翁本。——译注
凡是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