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上)(2/2)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法-贡斯当》作者: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法-贡斯当 2017-04-13 10:58
闲的收入是相对的:只要一个人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那么他所需要的只是一个升华的灵魂,其他均属多余。然而,比较理想的状况是,担任代表职务的人,一般而论即使不是来自富裕阶层,至少也应来自小康之家。他们的起点更好,他们受到的教育更完备,他们的精神更自由,他们的智力更有利于启蒙。贫困像无知一样怀有偏见。如果你们的代表得不到薪俸,你们就把权力交给财产,但也要给合法的例外留下一个公平的机会。亚里士多德说,以这样一种方式把你们的制度和法律结合起来,使官职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目标,否则大众将会嫉妒这种荣誉和利益——本来他们几乎感受不到显要职位对他们的排斥,因为他们更喜欢专注于自己的事情。如果所有的预防措施同时发挥作用,执政官们就不会受到贪欲的诱惑。穷人将会感到,更为可取的还是赚钱的职业,而不是难以胜任且没有报酬的职位。富人将会担任官员,因为他们不需要物质回报。
这些原则并不是对现代国家的所有事务都适用:有些事务要求超出一种任何个人财富的财富;但是,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妨碍它们对代表职责的适用性。
迦太基人早已划分了这种区别:所有民选官员都没有报酬,但其他官员都有薪俸。
我认为,在无财产者没有政治权利的政体下,国民代表没有任何薪俸是合乎自然的。如果把穷人排除在国民代表之外,只有富人有权代表国民,却又把他们作为穷人对待,为他们支付薪俸,这难道不是一个令人憎恶的荒唐矛盾吗?
野心引起的**,远不如卑劣的自私自利产生的**那么议恶。野心可以同许多襟怀坦白的品质并行不悻,如忠诚、勇敢、无私、主见。贪婪却不能与这些品质中的任何一种并存。让有囵心的人远离官位是不可能的,但我们至少可以从他们中间清除那些贪得无厌之徒。这样,我们就会使竞争者大量减少,那些被打除的人将真正是最不值得尊重的人。
但是,有一个条件对于无报酬的代表职位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必须是举足轻重的职位。没有人希望履行轻微得无足挂齿、而一旦他们停止履行这种轻微职责反而会蒙受耻辱的无薪职责。确实,在这样一种政体下,根本没有代表职务也许会更好一些。
6.论财产条件
我们的宪法没有就行使政治权利所要求的财产资格作出规定,因为这些权利已经授予了选举团,因此它们已被掌握在有产者手中。但是,如果这些选举团被直接选举所取代,那么一定的财产限制是必不可少的。
没有人会认为,无论处境如何,居住在一国领土上的所有个人都是那个国家的成员。我在这里谈论的不是古代世界奴隶与自由人的划分,也不是现代国家贵族与平民的划分。最纯粹的民主政体规定了两个阶级:一个阶级包括外国人和没有达到行使公民权利的法定年龄的人;一个阶级由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并出生于该国的人组成。因此就有了一个原则,它可以认定那些聚居在同一领土上的个人是不是国家的成员。
这个原则很明确,为了成为共同体的一名成员,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思维能力,并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有着共同的利益。低于法定年龄的人被认为不具备那种程度的思维能力。外国人被认为不会被那种利益所左右。证据就是,前者只有在达到法定年龄时才能成为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后者可以因为居住、财产或他们亲戚的原因而成为共同体的成员。人们假设上述两个条件能够给前者提供必需的思维能力,给后者提供规定的利益。
不过,这项原则还需要进一步扩展。在我们的现代社会,在本国出生和达到法定年龄,并不是对行使公民权的资格给予认可的充分理由。由于贫困而永远处于依附地位的人,以及迫于贫困而不得不天天辛苦劳作的人们,对公共事务既不会比儿童们有更多的见识,对国家的繁荣也不会比外国人更为关切,他们对这些事情的主要内容一无所知,只是间接分享着它们的好处。
我不想以任何方式非难劳动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它的爱国心绝不逊于其他阶级。它经常准备做出最光荣的牺牲,而且它的贡献更令人钦佩,因为它并没有得到财富或荣誉的回报。不过我相信,激励一个人勇敢地为国捐躯的爱国主义,和能够使一个人充分理解国家利益的爱国主义,是截然不同的。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出生地和年龄的条件,必须用进一步的条件加以补充。这个条件就是获得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所不可缺少的闲暇。只有财产能使人们具备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
有人会说,社会的现状是,由于有产者和无产者以无数不同的方式混杂在一起,分不清彼此,这就至少给后者提供了一部分与前者相同的利益和财产;工人对和平与安全的需求并不比有产者更少;从权利和实践上说,有产者不过是所有个人中间的那些共同财富的分配者,秩序与和平将有利于一切才能和资源以及一切个人财产的发展,这对所有人都有好处。
这些说法的缺陷是它证明得太过头了。如果这就是结论,那就没有理由拒绝给予外国人公民权。欧洲的商业往来使得让和平与幸福主宰所有国家成了绝大多数欧洲人的利益所在。推翻一个帝国,不管多么理所当然,都会损害那些通过金融投机把自己的命运与那个帝国绑在一起的外国人,就像损害它自己的居民——无论他们是不是有产者——一样。这已经被事实所证明。在最残酷的战争中,一个国家的店主们却会经常表现出这样的愿望——敌对民族不要遭到毁灭,有时甚至还为这个目标做出努力。然而这种不明确的考虑,并不足以把外国人提升到公民的地位上。
需要注意的是,无产者的目标只是想得到一些财产:一切你能允许的手段都会被用于这个目标。如果除了你应当给予他们的运用其才能与勤奋的自由之外,你再给他们加上你不该给予他们的政治权利,操在绝大多数人手中的这些权利不可避免地会被用于侵占财产。他们将使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而不是遵循人间正道——劳动——去追逐财产。这将成为他们堕落的根源,对国家来说则是动乱的根源。一位著名作者早已无懈可击地指出,如果无产者享有政治权利,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他们可能会完全随心所欲,从而对社会造成破坏;他们可能会受到一个或一群掌权者的操纵,从而成为暴政的工具。最后,他们可能会在权力追逐者的率领下,一起成为宗派工具。所以,你需要财产资格,而且,你既需要选举人具备财产资格,也需要那些符合条件的被选举人具备财产资格。
凡有代议制议会的国家,至关重要的就是应该由有产者组成那些议会,而不管它们如何去组织。一个单独的个人,可以凭他的突出业绩感召大众;但是,政治团体为了维持大众的信任,需要享有与他们自身责任明显一致的利益。一个民族总是期望汇集在一起的人们接受他们自身利益的引导。无疑,多数有产者是热爱秩序、正义和保守的。所以这些人会发挥有益的作用,这不仅是因为那些真正属于他们的品质,更是由于人们普遍认为那些品质确实属于他们,人们认为他们深谋远虑,以及他们唤起的对自己有利的先人之见。在立法者当中安排无产者——尽管用心良好——引起的有产者的焦虑,会使其阻挠他们的所有议案,会使最贤明的法律也受到怀疑并因此而遭到违抗,而与此相反的制度却会赢得大众的舆论,即使它是处在某些方面有缺陷的统治之下。
在我们的革命时期,有产者确曾与无产者沆瀣一气,制定了一些荒谬的破坏性法律,原因是有产者害怕无产者被授予权力。他们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得到宽恕。他们还担心会失去曾使人们唯唯诺诺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效仿那些想要得到却从未得到过任何东西的人们的暴戾。有产者的错误或罪行是无产者的影响造成的后果。
但是,如何规定财产资格才算公平呢?
在财产上可以做这样的限制,使拥有者只是表面上的有产者。有位作者曾对这个问题作过令人赞赏的论述,他说,不管是谁,只要土地收成的总量不足以维持一年的生计,而且并非被迫地去为别人扛活,他就不是一个地道的有产者。由于他的财产数量不足,他发现自己仍然处于靠薪金维持生活的阶层。有产者主宰着他的生活,因为他们可以不让他干活。只有当他拥有了能够摆脱外部意志而独立生存的必要收人时,他才能够行使公民权。降低财产条件是虚幻不实之策,提高财产条件则是不公正的。
不过我认为,任何一个在一块长期租借的农场上拥有足够收入的人,都应被视为有产者。就目前法国的财产状况来说,不可能被驱逐的农民与仅仅吃地租的公民——表面上的地主——相比,更算得上真正的地主。保证前者拥有与后者相同的权利是公正的。有人会反对说,一旦租期结束,农民就会失去地主的地位;对此我的回答是,任何一个有产者,随时都可能由于什么意外而丧失他的财产。
有人会注意到我讲的只是地产,大概他们还会争辩说,还有其他几类财产,地产只不过是其中之一。宪法本身承认这个原则,因为它为之授权的代表不仅来自土地,也来自工业。
我必须承认,如果这项条款带来的结果是让地产和工业财产平起平坐,我将毫不犹豫地谴责它。
工业财产缺乏地产的若干优点,而恰恰是它们构成了保守精神——此为政治联合体所必需——的那些优点。
土地使事物所具有的性质,影响着人类的品德与命运。耕作者献身于这项稳定而进步的职业,由此养成了规律性的习惯。冒险活动是道德混乱的主要根源,但它从未影响过耕作者的生活。任何中断对他来说都是毁灭性的;任何冒失行为都必然会造成损失;他的成就是缓慢的。他不能靠鲁莽的碰运气的行为加速或增进成就。他靠天而不是靠人吃饭。所有这些因素赋予了他冷静的品质,给了他安全感与秩序感,使他依恋于这份同他的生计与安宁息息相关的职业。
工业财产只能靠它带来的实际收益或收益前景影响人类。它很少为人类生活注入稳定性。与土地相比,它的人为因素多而恒定因素少。它常常是由偶然成交的行为所构成。它的成就来得快,但是冒险活动在其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工业财产缺乏一种必要的成分,即培养习惯和很快需要一致性的缓慢而稳健的进步。它不会让一个人独立于其他人,恰恰相反,它把他置于对其他人的依赖之中。虚荣,这个盛产政治骚乱的因素,经常对工业家造成伤害,却几乎从未给农民带来烦恼。后者平心静气地算计着四季的流转、土壤的禀性、气候的特征。前者算计的是富人的幻想、傲慢与奢侈。一个农场就是一个微型的祖国。一个人生于斯,长于斯,在围绕着农庄的树木中得到养育。从人的想像、回忆和道德的角度看,工业财产根本不值一提。人们会说,我祖先的牧场、我父亲的小屋如何如何,但决不会说我父亲的铺子和作坊如何如何。地产的各种改进离不开接受改进的土壤,它们是它的一部分。工业财产则不在乎改进,它需要的是增长,而这种增长可以随人们的兴致的变化而变化。
关于他们的知识素养,耕作者远比工匠优越。农业需要的是能够使人据以作出判断的一系列观察与经验,因此,农民那种准确可靠的判断力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工业职业则往往受劳动分工所限,都是些纯粹的机械操作。
土地把人和他所生活的故乡连结在一起,在他周围设置了屏障,通过利益培养了他的爱国精神。在政治关系上,一旦财产权的价值降低,土地的优点和工业的缺点便会同时增强。工匠如果流离迁徙,他几乎一无所失,小土地所有者却可能由于背井离乡而倾家荡产。不同类型的财产对有产者下层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因为正是这些阶层构成了真正的多数。
先不论地产有什么卓越的道德意义,仅仅是它为所有者带来的地位,就足以使它有利于公共秩序。拥挤在城镇的工匠们会受到各种帮派的摆布,而把农民召集到一起对他们进行煽动,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亚里土多德认识到了这些真理,他着重强调了农业阶级和商业阶级各自具有的特点,他的选择是偏爱前者。
毫无疑问,工业财产提供了巨大的好处。工商业利用信用,创造了一个捍卫自由的新手段。地产保证制度的稳定,工业财产则能确保个人的独立。
因此,商人的活动和财富使他们所居住的国家备加繁荣,拒绝给予他们政治权利,既不公正,也是一种轻率行为,因为这样做会促使财富对抗权力。
而且,只要我们深入思考一下,就很容易看出,这种排斥的做法不会影响那些难以排斥的工业家。实际上几乎所有这些工业家同时也是地主。至于那些除了勤劳便一无所有的人,他们由于任何制度都无法克服的必然性,注定要去从事机器般的劳动,他们被剥夺了任何自我教育的手段,而且能够出于最纯洁的意图,让国家去承受他们不可避免的错误所造成的后果。这些人必须受到尊重;他们必须得到保护以反抗一切由富人带给他们的不幸,使他们摆脱一切强加于他们的劳动的障碍,使他们尽可能从自己的勤奋劳动中获得好处。但是,一定不能带领他们进入一个命运并未向他们发出召唤的新领域,他们在那里的参与是毫无价值的,他们的热情预兆不祥,他们的无知充满危险。
然而,我们的宪法决意要表明它对工业的过分关切,为其设立了特别代表。不过,它明智地把那个阶级的代表数额限定为代表总数的约二十七分之一。
有些作者以为他们能够划分出第三种财产。他们把它叫做知识,并且煞费苦心地捍卫这一主张。他们争辩说,一个在自由职业界出类拔苹的人,比如一位律师,他对自己栖身的故乡的强烈依恋,一点也不逊于地主。后者转让家产要比前者出让名声容易得多。前者的财富寓于他所赢得的信任之中。那种信任的基础就是他多年的工作、见识、能力以及所提供的服务,就是人们在困境中养成的向他求助的习惯,就是他对当地情况的了解,那是他长期以来积累的经验。迁徙他乡会使他们丧失这些优势。他会因为身处异乡不为人知这一事实而变得一无所有。
不过,被称为财产的知识,只是一些意见而已。如果允许任何人把它分配给自己,无疑人人都会声称拥有这种财产,由此政治权利将不仅会变成一种社会特权,而且会成为一种才华的证明,而否认自己有这样的才华,确实是一种罕见的无私与谦逊。如果必须授予这种知识财产是别人的意见,那么这种意见就必须靠它的必然结果——成功与财富——来证明自己。拥有财产将是任何杰出人物的天然命运。
此外,还有一些更为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自由职业如果想证明自己对政治讨论的影响不具破坏性,它可能比任何其他职业更有必要与财产联系在一起。这种职业在许多方面都值得称道,但在它们的优点中,未必总是包含着将切实可行的公正同观念相结合的优点,而这种公正原则是评价人们的实际利益所必需的。在我们的革命中,我们曾看到文学家、数学家、化学家沉湎于夸夸其谈的见解之中。人们很难否认,他们在其他方面确实见多识广,值得尊敬。但他们一直离群索居。有些人已经习惯于想入非非;另一些人则只关心精确的证据;第三种人通过观察再生与死亡的自然规律,对事物采取了超然的立场。他们殊途同归,全都鄙视对事实的思考,鄙视触手可及的真实世界,像空想者一样分析社会状况、像几何学家一样分析激情、像物理学家一样分析人类的苦难。
如果连上等人都难逃这些错误,那么,等而下之的候选人。失败的妄想者还有什么过失会出乎我们的预料呢?遏制受到伤害的自尊、遏制令人痛苦的虚荣、遏制那些怨恨、焦虑和因发觉自己被遗弃而对社会不满的原因、遏制所有那些对似乎没有公正鉴别力的人加以仇视的原因,是多么刻不容缓!一切知识活动无疑都是高尚体面的。它们都应受到尊重。我们的第一特性,我们特有的品质,就是思想。谁能运用思想,谁就有资格得到我们的尊敬,这同成功与否完全无关。谁侮辱或拒绝思想,谁就是放弃了人的称号,自外于人类。然而,每一门科学都赋予探索者的个人精神一种偏执的方向,事实证明这在政治事务中是危险的——除非它能受到制衡。这种制衡的力量只能在财产中找得到。惟有财产能在人与人之间建立统一的联系。财产能防止他们轻率地牺牲他人的幸福与安宁,因为他们自己的幸福与安宁也会面临那种牺牲,因为他们要为自己考虑。财产将重新确立他们和联合体其他成员之间的众多关系和共同利益,迫使他们从完全异想天开的理论和完全不着边际的高谈阔论中走出来。
我们不应认为这种预防措施仅仅有助于维护秩序;事实上它对于保护自由也至关重要。有些科学有时候会稀奇古怪地结合在一起,在政治动乱时期能使人们着迷于一些不可能兑现的自由观,在另一些时期则使人们对**统治逆来顺受。学究们很少受到非正义权力的折磨。权力所憎恨的只是思想。它非常喜欢把科学当成统治的工具,把精湛的技艺看作被统治者的娱乐方式。因此,有些人从事的研究事业同生活的实际利益毫无关系,这使他们免遭权力的压迫,权力从不把他们视为敌人;这样的人通常都不会遭受压在其他阶级身上的滥用权力之害。
7.论代议制议会的辩论
我们应该把一项重要改进归功于现行宪法:恢复议会中的公开辩论。
共和八年(1799)的宪法禁止议会中的公开辩论;《钦定宪章》开了禁,但施加了许多限制,只许两院中的一个进行公开辩论,同时用一种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神秘气氛笼罩着另一个议院的所有审议。我们又回到了简单的观念。我们知道,我们集会就是为了相互理解,要做到相互理解就必须说话,而且,代表们无权与他们的选举人争长论短,因为选举人有权了解自己的利益正在如何被处置。
在即将对我们发生效力的宪法中,有一条用心良苦但却受到批评的详细规定,它极有助于保证使公开辩论产生有益的结果。这就是禁止书面发言的规定。我同意,这更像是一条行政规定而不是宪法条文。滥用书面发言已经对我们议会程序产生了如此大的影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扭曲,令人感到幸运的是,它终于得到了矫正。
只有当演说者不得不大发议论时,才能产生真正的辩论。被刚刚听到的论证所打动的每一个人,自然会对它们做出评价。那些论证甚至会在他不知不觉中刻入他的脑海。他无法把它们从自己的记忆中消除。他现在遇到的看法,将会融入并修改他已经持有的看法,促使他回答从不同观点提出的同一问题。
如果演说者只是朗读他们在默默的研究中写出的东西,那就不再是辩论,而是阐发。他们不再倾听,因为他们听到的东西无论如何都未必能改变他们打算说的话。他们会等着发言者结束发言,然后再去占据他的位置。他们不会评价发言者所捍卫的观点,他们计算着他占用的时间,认为那是有意拖延。这样就没有了讨论;每个人都在重复着已经遭到驳斥的反对意见。每个人都把他并未预期的事情搁置起来,所有可能打破局面的事情都已提前完成。发言者接遗而至,但没有交流;即使他们还有相互辩驳,也是偶然现象。他们好像是行进方向相反的两支军队,擦身而过却难得相互看上一眼,甚至不愿抬眼相望,因为害怕偏离已经不可改变的既定路线。
在仅由书面发言构成的辩论中,这既不是惟一的,也不是最令人忧虑的缺陷。还存在着另一个更为严重的缺陷。
在我们中间对井井有条的秩序和自由最具威胁性的事情,既不是夸大其辞或者谬误,甚至也不是无知,尽管我们并不缺乏这些毛病。毋宁说,它是哗众取宠的需要。这种需要堕落成一种暴戾,是更加危险的毛病,因为它并非产生于人类的本性,而是一种社会产物,是一种古文明和一个大都市留下的人工产品。所以,它不会自我约束,不像那些天然的激情一样能够自行消耗殆尽。情操阻止不了它,因为它与情操毫不沾边。理性对它一筹莫展,因为它并不打算被人说服,而是要去说服别人。甚至疲劳也不能使它平静下来,因为身体力行的人注意不到自己的感觉,只想看到它在其他人身上产生的作用。见解、雄辩、情感,一切都变成了手段,人本身则转化为自己虚荣心的工具。
在一个有这种倾向的民族中,必须以力所能及的手段,尽可能地剥夺使属人拥有产生任何影响的机会。我说任何影响,是因为我们的虚荣心很低贱,而且无拘无束:它渴望一切,但又能被一点点东西所满足。看看它提出来的要求,你会认为它贪得无厌。但是,看到它墨守着最微小的成就,你又会羡慕它的俭朴。
现在,让我们把这些真理应用于我们的正题。你希望我们的代议制议会保持理性吗?那就让那些想在议会中出人头地的人拿出天赋来。多数人都会寻求理性的庇护,这倒无伤大雅。但是,如果你向那个多数开放了一种任何人都能有所斩获的行当,那就没有人会打算放弃那个好处。每个人都将纵情于雄辩滔滔的时刻,陶醉在名扬遐迩的关头。任何能够制作或者能够捉刀制作书面发言的人,都是想要表明他的合法存在。议会变成了学院,但区别在于,那种学究式的夸夸其谈却在决定着公民的命运、财产甚至生命。
我实在不愿列举那些令人难以置信的证据,以展示这种出现在我们革命最悲惨时期的**。我看见代表们到处寻找发言的题目,以便他们的名字不至于在方兴未艾的伟大运动中被淹没。一旦找到题目,写好发言,那么,结果如何对他们来说是无关紧要的。禁止书面发言,我们将在我们的议会中开创原来一直缺乏的局面,就是说,沉默的多数为出类拔苹之辈的优势所倾倒,不得不在一种无力进行交流的地位上聆听他们的发言,而且变得更为开明,因为谦恭已不起作用;也变得更为理性,因为它保持了沉默。
大臣们出席议会,极有助于表明他们参加辩论是多么具有合理性。大臣们自己也要讨论行政管理所必需的法令。他们将提供惟有通过实际统治才能积累起来的实际知识。反对党看上去将不再势同寇仇,坚持己见将不会演变为冥顽不化。政府会听从理性的反对意见,修改已经批准的建议,解释含糊不清的构想。权力将能够恰如其分地向理性表示敬意而不致受到危害,并能运用理性的武器保护自己。
然而,当大臣们不是以大臣的身份参加议会,而只有经国民选举才能成为议会成员的时候,我们的议会是不可能达到代议制度能够达到的完美程度的。使内阁与代表互不相容,是我们过去的宪法所犯下的一个极大错误。
如果人民的代表经常被排除在权力运作之外,我们有理由担心,他们会把权力看作自己的天敌。反过来说,如果大臣们能被接纳进议会当中,那么,雄心壮志将会引导他们只反对人,而尊重制度。因为他们的攻击目标是个人,他们对整个议会并没有多少危险。没有一个人想要打碎一件他有望加以利用的工具。对同一个人来说,如果行政权总是让他难以企及,他就会试图削弱它的力量;如果这种力量有可能在某一天为他所有,他反而会善待它。
我们在英国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内阁的敌人在内阁的权势中看到了自己未来的权力和力量:反对党对待政府的特权一如对待自己的遗产,而且尊重目前仍被敌人使用的手段,因为将来自己也可能去使用。如果宪法使各党派生出这样的认识,即每一派只有无视宪法才能得到另一派的地位,那就是一个极大的罪恶。不过,只要行政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对立法者来说行政权总是象征着障碍而决不象征着希望,就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我们不能一厢情愿地认为,可以在一个我们指望能够保护自由利益的政治组织中消除党派之争。因此,重要的是尽力使那些党争不至于变成祸害,而且,由于它们必定时有获胜的机会,所以必须事先预测并削减它们胜利的后果。
如果大臣也是议会成员,那么一旦犯了过失,他们更容易受到抨击。无需控告他们,只需质问他们就够了。同样,如果他们是无辜的,他们为自己辩护也更为容易,因为他们随时都能解释他们的行为动机。
如果我们在无需把权力联合起来的情况下,也能把个人联合起来,那我们就能组成一个和谐一致的政府,而不是组成两个武装起来的兵营。
另一个结果是,一个无能的或不被信任的大臣不可能保住他的权力。在英国,如果大臣发现自己处于少数地位,实际上就等于丢掉了他的位子。
8.论立法创制权
我相信,关于立法创制权的宪法规定,其含义一直受到普遍的误解。《钦定宪章》几乎否定了曾经授予两院的全部立法创制权。后来又出现了多少有点非法的进展:代表们自称有权公开提出议案,而大臣们则宣称他们才应当拥有这一特权。当某个议案得到接受时,笨拙而繁琐的规则又在阻碍它的进展。总而言之,在1814年宪法中,创制权只是一种不充分的手段,而且与宪法的本意相反,它总是处在这样的危险之中:被某些更为严苛的宪法解释排挤掉。
另一方面,在我们的《宪法法案》中,两院的创制权同英国国会被授予的创制权之间只有一个区别:国家元首不必行使否决权:它被代之以沉默。然而,当舆论要求采纳人心所向的措施时,一个代议制政府能够仅以长久的沉默来作出反应吗?难道这就是一个接受舆论监督的政府的特征吗?因此,创制权实际上正在全面归还给国民的代表,因为每当他们认为方便的时候,他们就会重新提出议案,这是他们曾经拥有、却被《钦定宪章》第21条剥夺了的权力。
我对立法创制权的看法丝毫未变:在我看来——一年前我就这样看——它是国民代表的权力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不能不把它给予大臣们。它确实是他们表达政府意愿的特权,正如它是代表们表达人民意志的特权一样。但是,必然要发生的是,政府几乎永远不会去使用这种特权。占有两院席位、跻身于代表行列的大臣们,将会以这种身份根据国家的形势和需要提出议案。政府会感到,对于自己的尊严来说,等待要比抢先行动更得体。只要它提出立法动议,实际上是在听候两院的裁决。而等待两院的动议,它则会成为两院的裁决者。
在初始阶段,我们应当让我们的宪法机制有机会通过惯例和习俗得以确立和简化。在预测这些惯例和习俗方面常会面临重重困难;因缺乏经验而导致的悬而不决一旦引起不满,它们就能被制造出来。我们应当坚信现行宪法会尽到作用。不能让它毁于轻率的修改,我们应当看一下已有的事物是否真的没有给我们带来同样的好处。宪法在接受实践检验之前,其形式不过是一纸空文。只有实践能够显示它们的作用,确定它们的意义。我们不止一次地借口重建而拆毁建筑。从今以后,我们应当利用那种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获得的知识,遵循中庸之道,调动聪明才智,在那位最慷慨、最强大的同盟——时间——的帮助下,循序渐进地满足我们所有的局部需要。
9
论大臣的责任
关于大臣的责任问题,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既完全适用又十分全面,它也许是惟一一部做到这一点的宪法。
大臣们能在三个不同的方面受到控告,并应受到起诉:(1)由于滥用或误用他们的合法权力;(2)由于他们的非法行为损害了与特定个人并无直接关系的公共利益;(3)由于侵犯个人的自由、安全与财产。
我在三个月前出版的一部著作[2]中谈到,由于最后这项罪行与大臣们被合法授予的权力无关,因此他们在这个方面应与普通公民同等对待,交由普通法庭判决。
毫无疑问,一个大臣由于一时冲动而夺去一位妇女的生命,或者盛怒之下杀死了一个男人,就不应把他作为大臣,采取任何特殊的方式予以起诉,而应作为普通法的一名触犯者,接受他的罪行所适用的普通法的惩罚,而且要采取普通法规定的方式。
被法律宣告有罪的任何案件,与绑架案或谋杀案毫无二致。大臣犯有非法侵犯公民自由或财产的罪行,这并非他的大臣职务的错误,因为他的权力没有给他非法侵犯任何个人自由或财产的丝毫权利。他是所有其他罪犯的同类,必须像其他罪犯一样受到起诉和惩办。
必须指出,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可能侵犯个人自由。如果我愿意,我可以雇上四个人在街角等着我的仇人,把他拖进某个隐秘的藏身之处,使他成为我的囚犯而不为人知。大臣未经法律授权而杀死公民,犯下的是同样的罪行。他的大臣职务与他的这种行为毫不相干,而且绝对改变不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另外,他的大臣职务也没有授予他无视法律并违反正规程序逮捕公民的权利,如果他犯下这种罪行,那就和谋杀、绑架或者任何其他个人犯罪没有什么两样。
毫无疑问,大臣的合法权力为他实施非法行为提供了更为方便的手段。但是,他的权力的这种用途不过是一种附加的罪行,就像某个人伪造对大臣的任命,以便把他的意志强加于后者的助手一样。这样的人事实上是在模仿一种职责,行使他并不拥有的权力。同样,决定采取非法行动的大臣也是在装成得到授权的样子,其实他从来没有被授予这个权力。因此,就所有那些使平民个人成为牺牲品的罪行而言,他们必须能够采取合法行动反对那些大臣。
普通法庭就这种性质的控告进行判决的权利一直受到质疑。人们各持一端、争执不下,有的认为法庭慑于权贵的淫威而缩头缩脑,有的认为把所谓的国家机密交给这些法庭会有诸多不便。
最后这个问题产生于过时的观念。它是这样一种制度的残余:在这个制度下,人们认为国家安全有赖于专横措施。由于无法证明权力的专横干预具有正当性——因为它完全缺乏法律所需要的事实和证据——于是,保密被说成是必不可少的。当一名大臣下令非法逮捕和拘禁一位公民时,如果他的辩护土推说采取这种行动的原因是只有大臣本人才知道的秘密,即使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也不能透露,那真是太容易了。在我看来,我不知道有什么公共安全会不保护个人。我相信,如果公民看到权力带来的是威胁而不是保护的话,公共安全才会格外遭受损害。我相信,专横权力才是公共安全的真正敌人;如果专横权力是包藏在朦胧气氛中,那只能加剧这种危险;公共安全只能存在于正义之中,正义只能存在于法律之中,而法律只能存在于明确的程序之中。我相信,任何公民的自由对整个社会机体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他采取任何制裁措施的理由,均应告知他的天良。我相信,这是所有政治制度的主要的、乃至神圣的目标;由于没有一部宪法能够在其他目标中找到它的完全合法性,因此到其他目标中去寻求可靠的力量和持久性是徒劳的。
当有人说法庭对罪犯过于宽大时,可以认为那是由于革命曾把它们推进了一种变动不居、俯仰由人和惊恐不安的状态。政府不明确自己的权利,使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使自己成为党争的不幸产物和党争激起的仇恨情绪的可悲的继承人。这样的政府既不可能建立也不可能忍受独立的法庭。
我们的宪法规定,从现在开始任命的所有法官今后一律不得罢免,这就给他们提供了已被剥夺了太久的独立地位。他们将会发现,对大臣进行审判就像审判其他被告一样,不会遇到任何宪法障碍,不会受到任何威胁。而且,从他们的安全感中将会同时产生公正、温和以及勇气。
这并不意味着在大臣们可能侵犯自由的时候,在公民们成了牺牲品却又不敢发出抱怨的时候,国民的代表们已经没有权利和义务做出反应。允许指控大臣危害国家安全或荣誉的同一规定,使我们的代表也有权在大臣们企图实行专横统治时对他们提出指控,因为专横统治与任何政府的安全和荣誉都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公民有权要求纠正使他成为牺牲品的侵权行为,我们不能否定他的这项权利。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他所信任的人们应当能够接手他的案情。这种双重保证既是合法的,也是必须的。
我们的宪法默认了这一点。有待解决的只是把它和大臣本身也应得到的保障合法地融为一体,因为大臣们比普通平民更容易受到攻击,不管他们的感情是否受到伤害,都应得到法律及其形式的公正而充分的保护。
这种情况完全不同于危害公共利益——这与平民个人没有直接关系——的非法行为,也完全不同于大臣们滥用被合法授予的权力。
许多非法行为只对普遍利益有害。显然,只有立法议会才能控告并起诉这种行为。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从对它们的起诉中获得好处,也没有权利那样做。
更为显而易见的是,大臣们是否滥用了授予他们的合法权力,也只能由人民代表去判定;同时,只有一个被授予特别权力的特别法庭,有权宣布滥用权力的严重程度。
此外,我们的宪法十分明智,它允许我们的代表可以就所有方面的问题提出控告,并且给予了应当宣布判决的迭庭以自由载量权。
从事一场非正义的或毫无意义的战争,可以有许许多多的方式:莽莽撞撞、三心二意或粗枝大叶地进行指挥;谈判时要么毫不通融,要么弱不禁风;用披着各种名义的冒险行动、居心叵测的算计或者欺瞒诈骗去破坏信誉。如果这些危害国家的方式都要由法律—一载明或者详加说明的话,有关责任的法规将会变成一部历史和政治专著,即使如此,它的法律规定也只能适用于过去,大臣们很容易为规避未来的责任找到新的途径。
即使在普通法领域一丝不苟地忠实于对法律的字面解释的英国人,难道不是也没有把要由大臣们承担责任的罪行标示得一清二楚,而是仅仅含糊其辞地使用了一些既不能指明罪行的程度。也不能指明罪行的性质——诸如“重罪”或“轻罪”之类的字眼吗?
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把大臣们置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危险地位。当我们为普通公民要求最细致人微的保护和法律条文的保证时,大臣们却面临着一种由起诉人和法官行使的专横权力。而且,这种专横是不可避免的;它的缺陷必须由庄重的程序、法官的威严和适度的惩罚加以弥补。但是必须确立这样的原则:最好在理论上承认那些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事情。
一个大臣拥有的权力,可以使他无需背离任何成文法的规定就能犯下重大罪行,以致你都来不及事先准备好宪法手段去制止罪行并惩办和罢免罪犯(因为剥夺犯罪大臣的权力比惩罚他们更为重要),只有到宪法之外去寻求那些手段。不得不强词夺理或藐视程序的人们将会变得恶毒、狡诈而狂暴。如果他们看不到任何出路,他们就会另辟暖径,那将更加便捷,但也更加混乱、更加危险。现实中有一种你用尽浑身解数也难以逃避的力量。假如你只把特定的法律适用于大臣们,而这些法律又根本不能涵盖他们的全部行为和他们的一般行政意向,实际上你就是掩护他们避开了所有法律,由于你那些法律规定拘谨呆板又不切实际,他们将再也不会受到审判。他们将会受到无情的对待,因为他们令人忧虑,因为他们会犯下罪行,会引起怨恨。
有关责任的法律不可能像普通法一样详尽无遗,那是一种政治法律,它的性质和应用方式会不可避免地包含自由载量的成分。我认为这是一条原则,但这决不意味着我是专横权力的支持者,能够证明这一点的就是我刚才提到的英国人的例子。不仅自由在他们中间已经持续了一百三十四年而没有引起灾难或风暴,而且他们所有的大臣,虽然面对着一种不确定的责任,不断受到反对派的谴责,却只有极少数人被送上法庭,而且根本没有一个人被判处刑罚。
我们的记忆想必不会误导我们。我们一直像挣脱了镣铐的奴隶一样狂乱而暴烈。但是我们今天已经成了一个自由的民族。如果我们想继续做这样的民族,如果我们勇敢而真诚地组织起自由的制度,我们很快就会像一个自由的民族一样平静而明智。
我要继续表明,正如宪法要求的那样,对大臣的起诉必须委托国民代表进行。但是,我想强调指出现行宪法对先前所有宪法的一个优势:控告、起诉、听证及裁决都可以公开进行。而在过去,这些庄严的程序都是——尽管没有规定,但至少是允许——秘密进行的。
我们在得到授权的人们身上能够发现,他们始终想把自己包裹在神秘气氛之中,在他们看来,这种神秘气氛能够增强他们的重要性。因此,我将重申我在另一部著作中提出的赞成公开控告的观点。
有人宣称,这样的公开会使国家机密任由鲁莽的原告处置,大臣的荣誉会由于不顾后果的控告而频频受害,最后,即便这些控告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仍会给舆论造成危险的震荡。
然而,国家机密并不像骗子们喜欢宣称的那样丰富,只有无知的人才会相信这种事情。保密只在一些并不多见的临时环境下——例如一场特殊的军事远征,或者危机时期加入某种决定性的联盟——才是必需的。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当局希望保密只是为了采取行动时不至遭到反对,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局在采取行动之后会后悔没有听听可能富有启发意义的反对意见。
对于那些真正需要保密的事情,涉及责任问题的讨论并不会导致泄密。事实上只有在引起争议的目标已经公开之后,才会发生这样的讨论。
媾和与宣战的权利,部署军事行动的权利,谈判的权利,缔约的权利,都属于行政权。只有在战争实际发生的时候,大臣们才能开始对那场战争的合法性负责。只有在远征成功或失败之后,大臣们才能就此奉召答辩。只有在签订了条约之后,条约的内容才可以受到检验。
因此,讨论只会出现在已经公开的问题上。它们并未泄露任何事实。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视角评价已经公开的事实。
大臣的荣誉完全不需要把针对他们的控告笼罩在神秘气氛之中,恰恰相反,调查绝对应该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一个在秘密状态中为自己辩护的大臣从来不能完全辩明自己无罪。控告也不可能始终不为人知。传播控告内容的冲动必然会导致那些提出控告的人透露控告内容。但是,以这种语焉不详的谈话方式透露控告内容,必定会使人受激情的推动,想当然地认为事情极为重大。真相没有机会反驳。你不能制止控告者讲话,你只能做到对他置之不理。大臣们的敌人以保密为借口掩盖真相,目的是提出他们想要提出的任何不诚实的控告。如果国民的代表机构针对受到指控的大臣的行为作出全面而公开的说明,使全体国民消除偏见,也许会证明国民代表机构的节制与大臣的清白。秘密讨论将会听任控告悬而不决,如果控告只是被某种诡秘的调查所否定,国民代表机构恐怕就会背上纵容、软弱甚至同谋的名声。
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你担心将给舆论造成的震荡。一个权势人物受到控告,不可能不唤醒舆论和激起好奇心。要避免这种结果是不可能的。必须做的事情就是给舆论以信心,但不满足好奇心,就不可能使舆论有信心。遮挡公众的目光以使他们看不到危险,并不能驱除危险,完全不能:危险正是在夜幕笼罩之下发展起来的。目标在黑暗中看上去会更大。在阴影里,万物似乎都是那么巨大而又充满敌意。
空洞的演说,虚幻的控告,自会感到厌倦;只有靠舆论的审判和打击,它们才能自惭形秽并最终消失。只有在**统治下,或在不受宪法制约的煽动行为中,它们才会引起危险。在**统治下,尽管**,它们仍不停地流传,为每一个反对派所采用;在煽动行为中,无论谁控制了它们,以其如簧之舌征服了群众,谁就会成为绝对的主人,因为就像在**统治下一样,那里的所有权力都被联合并混淆在一起。它是另一种名义下的**统治。但是,当权力得到平衡并且相互制约的时候,话语就不可能产生这样迅速而极端的影响。
在英国,下议院里也有这种大吵大闹、惹是生非的人。怎么样呢?他们喋喋不休,却没有人听,他们只好闭嘴。使议会保持自身尊严的共同利益,也教会了它不用扼杀自己成员的声音就能约束他们。公众本身也知道如何判断激烈的夸夸其谈和没有事实根据的控告。让它自己教育自己。它必须那样做。打断它只会阻碍它的进步。如果你非要那样做,就请看看它的直接后果吧。让法律去制止混乱。但是显而易见,公开性是预防混乱的绝对可靠的手段。它将把多数国民争取到你这一边,否则你就只能去压制他们,甚至要和他们对抗。这个多数会帮助你。你有理由接受帮助,但是为了获得这种帮助,你不应让它傅然无知。你必须使它开明起来。
你真的希望一个民族保持安宁吗?那就尽你所能向它阐明它的自身利益之所在。它知道得越多,它就越会准确而平静地进行判断。它会由于受蒙蔽而震惊,会被自己的担心所激怒。
宪法准予为大臣们提供一个特别法庭。它利用贵族制度,在那些没有受害者个人到场控告大臣的案件中,让贵族充当大臣的法官。事实上贵族是惟一的法官,他们的判断力是充分的,他们的公正性是可以信赖的。
起诉大臣实际上是行政权与人民权力之间的一场审判。为了解决这种审判,必须求助于一个法庭,它的利益不同于人民和政府两者的利益,但又通过其他利益和两者统一在一起。
贵族兼备了这两项条件。它的特权使享有这些特权的个人从人民中分离了出来。他们不必重返普通人的地位,因此,他们的利益不同于人民的利益。但是,贵族的人数之多,成了他们大多数人参政的永久性障碍,因此,多数贵族的利益也不同于政府本身的利益。同时,贵族关心人民的自由,因为,一旦这种自由遭到剥夺,贵族本身的自由与尊严也会荡然无存。同样,他们也关心维护政府,因为,一旦政府被推翻,贵族本身的地位也将随之土崩瓦解。
由于这种独立和中立的特性,贵族院便恰到好处地成了大臣们的法官。贵族们所处的地位自然会使身居此位的人们产生一种保守精神,他们深知国家的最大利益所在,能够通过自己的职务接触大多数行政秘密,另外,他们从自己的社会地位中得到了一种严肃感,这都会使他们的调查完备无缺,使他们的态度温和舒缓,使他们早就具备一种关切,要让成文法得到精巧的衡平法的协助。
国民代表受命监督权力的使用,监督公共行政的行为,多少了解一些谈判的细节,因为大臣们在谈判结束时有义务向他们作出报告。他们在决定大臣们应予褒扬还是贬斥、宽容还是惩罚时,可能也会像贵族那样堪当其任。但是,国民代表仅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内任职,而且需要取悦他们的选举人,总是不满于他们的平民出身和不稳定的地位。这种境况使他们处于既要建立声望又要寻求支持的双重依赖状态。此外,他们经常被要求成为大臣们的反对派,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们可能会成为大臣们的控告者,但却不知道怎样成为大臣们的法官。
至于普通法庭,它们能够而且可以审判大臣们针对个人的伤害罪,但是,他们的成员更适于审判司法案件,几乎不适于审判政治案件。他们对外交、军事联盟、财政运作等方面的事务只有一知半解的认识,他们对欧洲的形势也只有残缺不全的了解,他们的研究仅限于成文法法典,他们在习惯性责任心的驱使下,只是死抠这些法典的文字,只要求把它们最刻板地付诸实施。法律体系的续密精神同那些重大问题的性质大相径庭,因为那些问题必须从公共的、民族的、有时甚至是欧洲的角度加以考虑,而在这些方面,贵族有理由宣布他们的裁决是合乎他们的教养、他们的荣誉和他们的良心的最高裁决。
因为事实上,宪法授予贵族的酌处权不仅是为了确定罪行,而且还要进行惩处。事实上,可以证实大臣们有罪的罪行,既不是由一项单独行为、也不是由一系列积极行为所构成,其中每一项都可能需要一部精密的法律。那些难以言传、法律根本无从把握的微妙之处,可能会加重或减轻这些罪行。任何要为大臣的责任制订一部像刑法那样精确而详尽的法典的企图,必然都是异想天开。贵族的良心就是能够胜任的法官,而这种良心应该有能力自由地宣示罪行以及对罪行的惩罚。
我一直希望宪法能够规定,永远不让令人耻辱的惩罚落在大臣们头上。带来耻辱的惩罚具有普遍的缺陷,如果让它们落在先前地位显赫的人们头上,甚至会让人感到更加遗憾。如果法律妄称自己有权分配荣耀与耻辱,它就是在愚蠢地侵犯舆论的领地,而后者也倾向于宣布自己为至高无上。总会使法律受到损害的斗争就会出现。特别是在必然使舆论产生分裂的政治罪行的案件中,这种斗争必定发生。当我们命令人们受权威的指使去表示尊重或蔑视时,他们的道德感就会削弱。这种敏感而微妙的感情如果受到暴力的戕害而屈服,那么最终的结果是,一个民族将不再知道什么是蔑视,什么是尊重。
把令人耻辱的惩罚施于那些身居官位时受到尊重的人,将会预先降低几分他们的身份。大臣受到有辱身份的惩罚这种景象,在人民看来是对仍然掌权的大臣的贬低。
最后,人类的本性就是要迫不急待地践踏垮台的大人物。切莫怂恿这种倾向!一个大臣倒台之后,对他的罪行的所谓仇恨,往往不过只是一种对不幸者的残存的嫉妒和蔑视。
宪法没有限制属于国家元首的赦免权。因此他可以为受到指控的大臣行使这一权利。
我知道,这句话在不止一个敏感的心灵中引起了警觉。有人认为,君主在命令他的大臣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接着又给予赦免,这是以免于惩罚的保证来鼓励奴颜卑膝的大臣焕发热情,鼓励野心勃勃的大臣肆意妄为。
为了评价这个反对意见,有必要返回立宪君主制的首要原则:不可侵犯性。不可侵犯性的前提是君主不可能错误行事。很明显,这个前提是一个法律上的虚构,它并不认为高居王位上的那个个人真正摆脱了人的特性与弱点。然而,人们感到,这个法律上的虚构既有利于秩序,也有利于自由本身,因为,如果没有它,君主和党派之间就可能出现长期的混乱与冲突。所以,人们必须尊重这个虚构的全部意义。如果你一时放弃了它,你会再次陷入所有那些你力求避免的危险之中。但是,如果你以君主的意图为借口,限制他的这项特权,你肯定就是放弃了这个虚构。因为这等于承认他有可能希望去作些什么恶行。由此你就摧毁了使他在舆论看来具有不可侵犯性的那个前提。立宪君主制的根本原则将会受到攻击。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只面对正在掌权的大臣本身。他们在那里对这一原则负责。君主则处在与世无争的神圣境界。你的关切,你的疑虑,绝对不会触及到他。他没有针对大臣的目的,无需对他们示弱,也不存在对他们的纵容,因为他实际上不是一个人,[7]而是一个超然于风暴之上的抽象而中立的权力。
有人可能会把我据以考虑这个问题的宪政观点指责为形而上学,替他们着想,我很乐意回到实际应用和道德规范的地面上来,我将进一步指出,拒绝给予国家元首赦免被指控的大臣的权利,还会造成另外一个麻烦,一个由这种限制王权的动机所产生的更为严重的大麻烦。
君主确实有可能由于爱好不受限制的权力而唆使他的大臣密谋反对宪法或自由。结果,密谋被揭露,罪犯被起诉和判刑,判决被公诸于众。如果你否认君主有权阻止人们去打击为他施展其野心的人,如果份迫使他批准对他们的惩罚,你是在做什么呢?你是在迫使他在政治责任与最神圣的感恩图报的责任之间进行选择。热忱虽然不合常理,但仍然是热忱,没有一个人可以忘恩负义地惩罚他已经接受的忠诚。因此,你是在迫使君主采取怯懦而不光彩的行动。你使他陷入了良心的自责,你使他自惭形秽,你使他的人民看不起他。这就是英国人强迫查理一世签署斯特拉特福的死刑判决时做的事情,不久,名声扫地的王权毁于一旦。
如果你想同时维护君主制和自由,那就勇敢地和大臣们进行斗争以促成对他们的罢免。但是对于君主,不仅要把他奉为至尊,还要尊重他这个人。要尊重他的内心情感,因为这些情感总是值得尊重的。他的一些错误,宪法要求你忽略不计,你就不必疑神疑鬼。尤其不要迫使君主苛待盲目信从的仆人以补救错误,因为这可能会变成罪行。
请注意,如果我们是一个民族,如果我们有自由选举,这些错误就不会带来危险。大臣们即使不受惩罚,也将被解除武装。要允许君主为了大臣们而行使他的特权。赦免将得到保证,但罪行也要公布。罪犯将失去他的权力,因为当多数人要控告他的时候,他很难再继续管理国家;他也不可能通过新的选举为自己找到一个新的多数,因为在那种选举中,舆论将会取代议会中提出控告的多数。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不是一个民族,如果我们不能进行自由选举,我们的所有预防措施都将是徒劳的。我们将永远用不上已经准备好了的宪法手段。当然,我们可以继续以恐怖时代的残酷暴力来夺取胜利。但是,我们绝对不会对大臣进行监督、控告或判决。一旦他们被罢免,我们只会急匆匆地宣布他们不受法律保护。
一旦一个大臣被宣告有罪,不管他是否服从判决,也无论他是否受益于君主的赦免,他都必须受到保护,以免受到所有那些由胜利的各方以各种借口对失败者发出的各种迫害。那些党派为了证明他们的迫害措施有理有据,总是喜欢显得极度焦虑。他们十分清楚,这些焦虑毫无根据,而且,由于人们会由衷地怀念垮台的权力,这会使人更受敬仰。然而,怯懦的后面隐藏着仇恨,人们为了无耻地迫害一个毫无还手之力的个人,会把他当做恐怖活动的目标。但愿法律能给所有这些过时的严酷行为设置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并在判决罪犯之后把他保护起来。我希望能够做出规定,不使一个大臣在接受了处罚之后还要被流放、监禁或被赶出家门。我想不出还有什么事情比长期放逐更加令人屈辱。它们既贬损了国民,又腐蚀了国民。任何具有高尚情感的人都会同情受害者。对大臣的处罚受到舆论的赞许之后,如果合法的处罚被任意加重,大臣会发现公众对他充满同情。
有了这些安排,大臣们可能会常被谴责,有时被控告,但却很少能被宣告有罪,而且几乎不会有人受到惩处。乍一看,这个结局会使有些人感到不足为训,他们认为,对大臣的罪行要和对个人的罪行一样,应当给予明确而严厉的惩罚,这是严明的正义要求,有着绝对的必要性。我不同意这种看法。在我看来,责任必须首先保证两个目标:剥夺犯罪大臣的权力;通过国民代表的监督,通过适用于分析所有行政行为的公开辩论和出版自由,使国民保持活力,即保持一种为了维护国家宪法而追根究底的精神和习惯性的关切,一种对公共事务的不断参与,总而言之,一种政治生活的生机感。
因此,这里的责任问题并不像在日常环境中那样,不是为了确保无辜者永远不受威胁和罪行决不能不受惩罚。在这种性质的问题中,罪与非罪很少是截然分明的。重要的是对大臣的行为必须能够很容易地展开严谨的调查,同时,如果证明他们的罪行并非十分可憎,不仅不应得到法律的宽恕,而且不应得到比成文法更为宽容的普遍良知与衡平法的宽恕,那就应该允许他们采取足够的措施以避免这种调查的后果。
把这种温和态度实际应用于责任问题是完全必要的,它也正是我的整个理论所依据的那项原则的必然结论。
我说过,责任永远不可能摆脱一定程度的专横。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专横权力都是一种缺陷。
如果专横权力波及到了普通公民,没有任何东西能使它合法化。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契约是明确而郑重的。公民承诺尊重社会的法律,而社会则承诺让他们了解这些法律。只要他们信守承诺,社会不会强求更多的东西。他们有权明确知道他们行为的后果是什么,他们的每一个行为都应当根据一种精确的因果关系去分别加以看待和判断。
大臣们和社会签订的契约则不同。他们怀着得到荣耀、权力或财富的希望,自愿接受了显赫而复杂的职位,组成了一个严密而又无形的整体。他们行政行为的任何举动都不能孤立地加以看待。因而,他们赞成把他们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但是,任何一部特定的法律都做不到这一点。所以就出现了那种必须在他们之上行使的酌处权。
的确,审慎从事的衡平法所要求的,就是把一切与国家安全相一致的缓和措施纳入这种权力的运作之中,这是一种严格的社会责任。因此,按照这种要求组成的特别法庭,可以保护其成员不受大众情绪的干扰。因此,授予那个法庭的宣判、选择或减轻刑罚的权力,只能根据它的良心行事。因此最后,就要吁请国王的宽宏,这是惠及全体臣民的资源,但是对大臣们比对其他任何人更为有利,因为这同他们个人有关。
是的,大臣们将很少受到处罚,但是,如果宪法是自由的,国民是富有活力的,那么,一名大臣受到严正审判的打击,重新回到普通公民的行列,实际上比最底层的公民还要地位低下,因为非难一直伴随和追击着他,这时再对他进行处罚还有什么重要意义呢?自由得到了保护,不会受到他的攻击,大众精神接受了使它获得生气和净化的有益震动,权力被传唤到法庭并受到法庭判决的打击,已使公共道德得到了权力的尊敬。
黑斯廷斯先生没有受到惩罚:但是这位印度的压迫者却跪着出现在上议院面前,而福克斯的声音、谢里丹的声音、伯克的声音,在为长期遭受践踏的人性雪耻,在唤醒英国人民灵魂中的慷慨情怀和正义情感,使淮利是图的动机不得不掩饰一下它们的贪婪与狂暴。
梅尔维尔爵士没有受到惩罚,
我不想探究他是否清白。但是,这个一生老谋深算的人物,尽管机敏却依然受到了谴责,尽管关系众多却依然受到了指控,他的例子可以提醒那些有着相同经历的人们,公正才有价值,正直才有安全。
甚至诺斯爵士也没有受到指控。但他的对手却以指控的威胁而强化了宪法的自由原则,并且申明了国家的每个组成部分都有权承担它同意承担的责任。最后,在较早的年代,威尔克斯的迫害者们只是被判罚款,但是对他们的起诉和判决加强了对个人自由的保证,使“英国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这一原则变得神圣不可侵犯。
这些就是责任的好处,不是仅仅监禁和处死几个人就能带来的好处。
一个人的死亡或者把他监禁起来,从来不是人民的安全所必需,因为那种安全应当依靠人民自身。一个对已被剥夺权力的大臣的自由或生命也感到害怕的民族,确实是一个不幸的民族。他们就像那些因为担心主人会拿着马鞭重新出现而将他杀死的奴隶一样。
如果我们希望被宣布有罪的大臣受到严厉对待,给未来的大臣一个儆戒,那么我认为,一次传遍欧洲的控告所带来的痛苦,被赶下高位、接受审判所带来的耻辱,以及茕茕孑立、悔恨不已、丢尽脸面,这些对于野心和傲慢来说,就是足够严厉的惩罚,就是足够沉重的教训。
应当看到,考虑到大臣们的责任而给予他们这种宽容,并不等于损害个人的权利和安全,因为侵犯权利和威胁安全的罪行,将会按照其他程序,由其他法官作出判决。一位大臣可能会在一场战争的合法性和功效问题上犯错误;也可能由于不得不对一项条约作出让步而犯错误;还可能在一项财政事务中犯错误。因此,他的动机必需交由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评价,就是说,由自由裁量权来评价那些不确定的可能性因素。但是,一位大臣在非法侵害一位公民的自由时,他不可能被人误解。他知道他正在犯罪。他知道他和犯有同样伤害罪的个人毫无区别。所以,调查政治问题时的宽容,作为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们对付非法或专横行为时将不复存在。在这样的案件中,普通法就会发挥其全部威力,判决必须由普通法庭宣布,处罚必须准确,适用法律必须一丝不苟。
无疑,国王可能会免除处罚。他可以像对待其他案件那样给予豁免。但是他对罪犯的仁慈,不能使受害者丧失由法庭给予的补偿[8]。
10.论申吿大臣不值得公众信任
在去年提出的有关责任问题的方案中,有一项动议认为,如果大臣的管理失误使国家安全、王室尊严或人民自由受到威胁,但又没有直接触犯任何成文法,那就应当用一种外表较为温和的程序来取代正式控告。这个动议就是授予代议制议会申告大臣们不值得公众信任的权利。
我要首先指出,事实上,只有在大臣们失去议会多数的时候,才能提出这种申告。如果我们有了我们所需要的、而且是任何立宪君主制都必不可少的东西——我指的是一个步调一致的内阁,一个稳定的多数和一个独立于那个多数的反对派,那么,任何大臣都不可能在没有得到绝对多数选票的情况下保住他的位置,除非要求人民进行新的选举。此时,新的选举将会成为那位大臣所受信任的试金石。因此,我在用以取代控告的这种申告里面,只看到对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的陈述,舍此无它。另外,我相信,这种申告很可能被经常采用,因为它不像正式控告那么庄严,看上去也没有那么严厉。如果你担心控告本身可能被用得太多,那是因为你假定议会喜欢宗派活动。但是,如果议会确实喜欢宗派活动,它更有可能去诽谤大臣,而不是控告他们,就像不必申告——其实这对他们毫无损害——也能诽谤他们一样,而诽谤既不需要什么调查,也不需要什么证据,简言之,那纯粹是在发泄报复欲。如果议会不喜欢宗派活动,为什么我们应该发明这样一个在此处无用、用在别处又充满危险的办法呢?
其次,如果大臣受到控告,一个法庭就要受命进行审判。这个法庭将通过它作出的无论什么判决,在政府与人民代表之间重建和谐。但是,没有哪个法庭能够对那种令人生疑的申告作出判决。这种申告是一种敌对行为,由于没有确定无疑的必然结果,它的潜在影响会更可悲。这等于是国王与人民代表迎面相对,而你却失去了一个巨大优势——拥有中立权力在他们之间进行仲裁。
再者,这种申告是对王室特权的直接攻击。它对国王的选择自由提出质疑。控告就不是这样。大臣们可能成为罪人,但不能说在他们成为罪人之前,国王任命他们是犯了错误。当你控告大臣时,你攻击的只是大臣本身,而当你申告他们不值得公众信任时,等于是君主也受到了控告——既包括他的意图,也包括他的判断力;这是在立宪制政府中绝对不能发生的事情。
立宪君主制中的王权,其本质就是归它所有的任命权的独立性。国王决不以他自己的名义行事。他被置于一切权力的顶峰,又创造了一些权力,节制了一些权力,以这种方式指导政治生活,调整政治生活,但不参与政治生活。他的不可侵犯性正是派生于此。因此,我们必须使这个特权保持完整和受到尊重。他的选择权决不能受到挑战。议会决不能自称有权拒绝,如果它一意孤行,那就意味着任命权的结束。
但愿我不会被人指责为热衷于绝对权力。我希望王权拥有无尽的活力,受到无上的崇敬,这对人民的安宁和王权的尊严都是不可或缺的。
让议会的审议保持充分的自由。让新闻摆脱一切障碍,给它们以帮助、鼓励和启蒙。让反对派享有毫无顾忌地进行讨论的权利。不允许使用违宪手段剥夺内阁享有的多数。但是,不要为它规定一条一旦开放就会使它一意孤行的道路。得到提议的申告权,根据情况的不同,或是会成为没有结果的手段,或是成为一件党争的武器。
我还要补充的是,对于大臣本身来说,尽管有时会受到控告——或许是轻描淡写的控告——但也比随时面对含糊其辞的申告要好得多,在申告面前保护他们将会难乎其难。大臣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的一个重大理由,就是这样一个简明的短语:控告他!
我已经说过,但我再重复一遍:大臣是否享有信任或是否引起了怀疑,要看多数人是支持还是抛弃他。这就是合法的途径,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寻求其他途径是毫无意义的。
注释:
[1]
个人的这些基本权利不一定会由于所有权力联合在一起而受到公开侵犯。但这些权力的联合必将能够支配与那些不容侵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相违逆的一切。因此,在英国,国王与两院的联合能够导致他们认为必须由政府和行政当局进行合法干预的一切变革。……英国贵族有一句格言,“我们不想改变英国法律”,这要比“我们不能改变英国法律”——假如他们真这样说的话——更为合理。人们由于不想改变法律而拒绝这样做,那可能说明它们有着内在的好处,或是不宜进行直接的变革。但是,如果出于我所无从理解的神秘的不可能性而加以拒绝,那就令人不可思议了。
宪政很少产生于人们的意志。是时间产生了它们。它们几乎是在不知不觉中逐渐形成的。有些情况使制定宪法变得必不可少,但此后便没有什么必不可少的事情了。应当给时间和经验留出余地,这两种改革的力量将会指引你运用业已合法掌握的权力,去改善已经做到的事情,并完成尚未完成的事情。《宪政反思》,159-l66页。
[2]
我这里谈到的英国大臣对国民舆论的尊重或关切,不幸仅适用于他们的内政。如果战事再起,他们就不再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对那些以最温和的方式表达出来的最明确、最真挚的和平意愿作出反应,这就再清楚不过地证明,只要涉及大陆事务,这个内阁既不会征求人民的意见,也不会顾及人民的理性和利益。
[3]
非常奇怪的是,一种有点混乱的直觉总是在提醒人们注意我在本章阐述的这个真理,尽管这种直觉从未得到明确表达;而正是因为从未得到明确表达,它才容易导致危险的错误。
因为许多人都模糊地感到王权实际上是一种中立的权力,权限受到约束,没有什么不可接受的特权,于是人们便得出结论认为,授予它这些特权并无害处。由此,中立便遭到了破坏。
如果有人建议授予大臣们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的专横权力,那么人人都会反对这一建议,因为臣权的性质总是涉及到所有人的利益,如果授予他们这种专横权力,则危害立见。不过人们却习惯于把这种权力授予国王,因为他们被认为是公正无私的,正是由于这种让步,他们就会以公正为借口去摧毁公正。
任何专横的权力都与王权的性质背道而驰。因此,往往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要么专横权力成为臣权的特性,要么国王本身不再保持中立而变成一个更为可怕的大臣,因为他把他所具有的不可侵犯性同那些他决不应当具有的特性融为了一体。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特性将会打破一切和平的前景和一切自由的希望。
[4]我这里指的不是党派问题,在这方面,在动荡时期,学问并没有力量。我这里谈论的是政治经济学问题。
[5]
显然,我在这里使用责任一词并不是指法律责任,而是指意见的责任。
[6]共和四年(1796)有三分之一被清除。共和五年(1797)有三分之一被驱逐。共和六年(1798)有三分之一遭否定。共和七年(1799)有三分之一获胜并造成破坏。
[7]**政治的信徒也会宣称国王并不仅仅是个人。但他们却由此推断说国王可以为所欲为,他的意志可以替代法律。我认为,一位立宪国王不仅仅是个人,但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大臣,国王不可能做任何事情,而他的大臣如果撇开法律,也同样不能做任何事情。
[8]有人责难宪法规定的控告与审判大臣的形式太费时间,我想,没有必要在这里回答这种责难。如果有人发现审理那些最为复杂的案件并宣布那些掌握着国家命运的人们的去留荣辱,40天的时间间隔还算太长,那他肯定是个草率行事的人。
这些原则并不是对现代国家的所有事务都适用:有些事务要求超出一种任何个人财富的财富;但是,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妨碍它们对代表职责的适用性。
迦太基人早已划分了这种区别:所有民选官员都没有报酬,但其他官员都有薪俸。
我认为,在无财产者没有政治权利的政体下,国民代表没有任何薪俸是合乎自然的。如果把穷人排除在国民代表之外,只有富人有权代表国民,却又把他们作为穷人对待,为他们支付薪俸,这难道不是一个令人憎恶的荒唐矛盾吗?
野心引起的**,远不如卑劣的自私自利产生的**那么议恶。野心可以同许多襟怀坦白的品质并行不悻,如忠诚、勇敢、无私、主见。贪婪却不能与这些品质中的任何一种并存。让有囵心的人远离官位是不可能的,但我们至少可以从他们中间清除那些贪得无厌之徒。这样,我们就会使竞争者大量减少,那些被打除的人将真正是最不值得尊重的人。
但是,有一个条件对于无报酬的代表职位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必须是举足轻重的职位。没有人希望履行轻微得无足挂齿、而一旦他们停止履行这种轻微职责反而会蒙受耻辱的无薪职责。确实,在这样一种政体下,根本没有代表职务也许会更好一些。
6.论财产条件
我们的宪法没有就行使政治权利所要求的财产资格作出规定,因为这些权利已经授予了选举团,因此它们已被掌握在有产者手中。但是,如果这些选举团被直接选举所取代,那么一定的财产限制是必不可少的。
没有人会认为,无论处境如何,居住在一国领土上的所有个人都是那个国家的成员。我在这里谈论的不是古代世界奴隶与自由人的划分,也不是现代国家贵族与平民的划分。最纯粹的民主政体规定了两个阶级:一个阶级包括外国人和没有达到行使公民权利的法定年龄的人;一个阶级由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并出生于该国的人组成。因此就有了一个原则,它可以认定那些聚居在同一领土上的个人是不是国家的成员。
这个原则很明确,为了成为共同体的一名成员,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思维能力,并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有着共同的利益。低于法定年龄的人被认为不具备那种程度的思维能力。外国人被认为不会被那种利益所左右。证据就是,前者只有在达到法定年龄时才能成为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后者可以因为居住、财产或他们亲戚的原因而成为共同体的成员。人们假设上述两个条件能够给前者提供必需的思维能力,给后者提供规定的利益。
不过,这项原则还需要进一步扩展。在我们的现代社会,在本国出生和达到法定年龄,并不是对行使公民权的资格给予认可的充分理由。由于贫困而永远处于依附地位的人,以及迫于贫困而不得不天天辛苦劳作的人们,对公共事务既不会比儿童们有更多的见识,对国家的繁荣也不会比外国人更为关切,他们对这些事情的主要内容一无所知,只是间接分享着它们的好处。
我不想以任何方式非难劳动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它的爱国心绝不逊于其他阶级。它经常准备做出最光荣的牺牲,而且它的贡献更令人钦佩,因为它并没有得到财富或荣誉的回报。不过我相信,激励一个人勇敢地为国捐躯的爱国主义,和能够使一个人充分理解国家利益的爱国主义,是截然不同的。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出生地和年龄的条件,必须用进一步的条件加以补充。这个条件就是获得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所不可缺少的闲暇。只有财产能使人们具备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
有人会说,社会的现状是,由于有产者和无产者以无数不同的方式混杂在一起,分不清彼此,这就至少给后者提供了一部分与前者相同的利益和财产;工人对和平与安全的需求并不比有产者更少;从权利和实践上说,有产者不过是所有个人中间的那些共同财富的分配者,秩序与和平将有利于一切才能和资源以及一切个人财产的发展,这对所有人都有好处。
这些说法的缺陷是它证明得太过头了。如果这就是结论,那就没有理由拒绝给予外国人公民权。欧洲的商业往来使得让和平与幸福主宰所有国家成了绝大多数欧洲人的利益所在。推翻一个帝国,不管多么理所当然,都会损害那些通过金融投机把自己的命运与那个帝国绑在一起的外国人,就像损害它自己的居民——无论他们是不是有产者——一样。这已经被事实所证明。在最残酷的战争中,一个国家的店主们却会经常表现出这样的愿望——敌对民族不要遭到毁灭,有时甚至还为这个目标做出努力。然而这种不明确的考虑,并不足以把外国人提升到公民的地位上。
需要注意的是,无产者的目标只是想得到一些财产:一切你能允许的手段都会被用于这个目标。如果除了你应当给予他们的运用其才能与勤奋的自由之外,你再给他们加上你不该给予他们的政治权利,操在绝大多数人手中的这些权利不可避免地会被用于侵占财产。他们将使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而不是遵循人间正道——劳动——去追逐财产。这将成为他们堕落的根源,对国家来说则是动乱的根源。一位著名作者早已无懈可击地指出,如果无产者享有政治权利,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他们可能会完全随心所欲,从而对社会造成破坏;他们可能会受到一个或一群掌权者的操纵,从而成为暴政的工具。最后,他们可能会在权力追逐者的率领下,一起成为宗派工具。所以,你需要财产资格,而且,你既需要选举人具备财产资格,也需要那些符合条件的被选举人具备财产资格。
凡有代议制议会的国家,至关重要的就是应该由有产者组成那些议会,而不管它们如何去组织。一个单独的个人,可以凭他的突出业绩感召大众;但是,政治团体为了维持大众的信任,需要享有与他们自身责任明显一致的利益。一个民族总是期望汇集在一起的人们接受他们自身利益的引导。无疑,多数有产者是热爱秩序、正义和保守的。所以这些人会发挥有益的作用,这不仅是因为那些真正属于他们的品质,更是由于人们普遍认为那些品质确实属于他们,人们认为他们深谋远虑,以及他们唤起的对自己有利的先人之见。在立法者当中安排无产者——尽管用心良好——引起的有产者的焦虑,会使其阻挠他们的所有议案,会使最贤明的法律也受到怀疑并因此而遭到违抗,而与此相反的制度却会赢得大众的舆论,即使它是处在某些方面有缺陷的统治之下。
在我们的革命时期,有产者确曾与无产者沆瀣一气,制定了一些荒谬的破坏性法律,原因是有产者害怕无产者被授予权力。他们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得到宽恕。他们还担心会失去曾使人们唯唯诺诺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效仿那些想要得到却从未得到过任何东西的人们的暴戾。有产者的错误或罪行是无产者的影响造成的后果。
但是,如何规定财产资格才算公平呢?
在财产上可以做这样的限制,使拥有者只是表面上的有产者。有位作者曾对这个问题作过令人赞赏的论述,他说,不管是谁,只要土地收成的总量不足以维持一年的生计,而且并非被迫地去为别人扛活,他就不是一个地道的有产者。由于他的财产数量不足,他发现自己仍然处于靠薪金维持生活的阶层。有产者主宰着他的生活,因为他们可以不让他干活。只有当他拥有了能够摆脱外部意志而独立生存的必要收人时,他才能够行使公民权。降低财产条件是虚幻不实之策,提高财产条件则是不公正的。
不过我认为,任何一个在一块长期租借的农场上拥有足够收入的人,都应被视为有产者。就目前法国的财产状况来说,不可能被驱逐的农民与仅仅吃地租的公民——表面上的地主——相比,更算得上真正的地主。保证前者拥有与后者相同的权利是公正的。有人会反对说,一旦租期结束,农民就会失去地主的地位;对此我的回答是,任何一个有产者,随时都可能由于什么意外而丧失他的财产。
有人会注意到我讲的只是地产,大概他们还会争辩说,还有其他几类财产,地产只不过是其中之一。宪法本身承认这个原则,因为它为之授权的代表不仅来自土地,也来自工业。
我必须承认,如果这项条款带来的结果是让地产和工业财产平起平坐,我将毫不犹豫地谴责它。
工业财产缺乏地产的若干优点,而恰恰是它们构成了保守精神——此为政治联合体所必需——的那些优点。
土地使事物所具有的性质,影响着人类的品德与命运。耕作者献身于这项稳定而进步的职业,由此养成了规律性的习惯。冒险活动是道德混乱的主要根源,但它从未影响过耕作者的生活。任何中断对他来说都是毁灭性的;任何冒失行为都必然会造成损失;他的成就是缓慢的。他不能靠鲁莽的碰运气的行为加速或增进成就。他靠天而不是靠人吃饭。所有这些因素赋予了他冷静的品质,给了他安全感与秩序感,使他依恋于这份同他的生计与安宁息息相关的职业。
工业财产只能靠它带来的实际收益或收益前景影响人类。它很少为人类生活注入稳定性。与土地相比,它的人为因素多而恒定因素少。它常常是由偶然成交的行为所构成。它的成就来得快,但是冒险活动在其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工业财产缺乏一种必要的成分,即培养习惯和很快需要一致性的缓慢而稳健的进步。它不会让一个人独立于其他人,恰恰相反,它把他置于对其他人的依赖之中。虚荣,这个盛产政治骚乱的因素,经常对工业家造成伤害,却几乎从未给农民带来烦恼。后者平心静气地算计着四季的流转、土壤的禀性、气候的特征。前者算计的是富人的幻想、傲慢与奢侈。一个农场就是一个微型的祖国。一个人生于斯,长于斯,在围绕着农庄的树木中得到养育。从人的想像、回忆和道德的角度看,工业财产根本不值一提。人们会说,我祖先的牧场、我父亲的小屋如何如何,但决不会说我父亲的铺子和作坊如何如何。地产的各种改进离不开接受改进的土壤,它们是它的一部分。工业财产则不在乎改进,它需要的是增长,而这种增长可以随人们的兴致的变化而变化。
关于他们的知识素养,耕作者远比工匠优越。农业需要的是能够使人据以作出判断的一系列观察与经验,因此,农民那种准确可靠的判断力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工业职业则往往受劳动分工所限,都是些纯粹的机械操作。
土地把人和他所生活的故乡连结在一起,在他周围设置了屏障,通过利益培养了他的爱国精神。在政治关系上,一旦财产权的价值降低,土地的优点和工业的缺点便会同时增强。工匠如果流离迁徙,他几乎一无所失,小土地所有者却可能由于背井离乡而倾家荡产。不同类型的财产对有产者下层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因为正是这些阶层构成了真正的多数。
先不论地产有什么卓越的道德意义,仅仅是它为所有者带来的地位,就足以使它有利于公共秩序。拥挤在城镇的工匠们会受到各种帮派的摆布,而把农民召集到一起对他们进行煽动,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亚里土多德认识到了这些真理,他着重强调了农业阶级和商业阶级各自具有的特点,他的选择是偏爱前者。
毫无疑问,工业财产提供了巨大的好处。工商业利用信用,创造了一个捍卫自由的新手段。地产保证制度的稳定,工业财产则能确保个人的独立。
因此,商人的活动和财富使他们所居住的国家备加繁荣,拒绝给予他们政治权利,既不公正,也是一种轻率行为,因为这样做会促使财富对抗权力。
而且,只要我们深入思考一下,就很容易看出,这种排斥的做法不会影响那些难以排斥的工业家。实际上几乎所有这些工业家同时也是地主。至于那些除了勤劳便一无所有的人,他们由于任何制度都无法克服的必然性,注定要去从事机器般的劳动,他们被剥夺了任何自我教育的手段,而且能够出于最纯洁的意图,让国家去承受他们不可避免的错误所造成的后果。这些人必须受到尊重;他们必须得到保护以反抗一切由富人带给他们的不幸,使他们摆脱一切强加于他们的劳动的障碍,使他们尽可能从自己的勤奋劳动中获得好处。但是,一定不能带领他们进入一个命运并未向他们发出召唤的新领域,他们在那里的参与是毫无价值的,他们的热情预兆不祥,他们的无知充满危险。
然而,我们的宪法决意要表明它对工业的过分关切,为其设立了特别代表。不过,它明智地把那个阶级的代表数额限定为代表总数的约二十七分之一。
有些作者以为他们能够划分出第三种财产。他们把它叫做知识,并且煞费苦心地捍卫这一主张。他们争辩说,一个在自由职业界出类拔苹的人,比如一位律师,他对自己栖身的故乡的强烈依恋,一点也不逊于地主。后者转让家产要比前者出让名声容易得多。前者的财富寓于他所赢得的信任之中。那种信任的基础就是他多年的工作、见识、能力以及所提供的服务,就是人们在困境中养成的向他求助的习惯,就是他对当地情况的了解,那是他长期以来积累的经验。迁徙他乡会使他们丧失这些优势。他会因为身处异乡不为人知这一事实而变得一无所有。
不过,被称为财产的知识,只是一些意见而已。如果允许任何人把它分配给自己,无疑人人都会声称拥有这种财产,由此政治权利将不仅会变成一种社会特权,而且会成为一种才华的证明,而否认自己有这样的才华,确实是一种罕见的无私与谦逊。如果必须授予这种知识财产是别人的意见,那么这种意见就必须靠它的必然结果——成功与财富——来证明自己。拥有财产将是任何杰出人物的天然命运。
此外,还有一些更为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自由职业如果想证明自己对政治讨论的影响不具破坏性,它可能比任何其他职业更有必要与财产联系在一起。这种职业在许多方面都值得称道,但在它们的优点中,未必总是包含着将切实可行的公正同观念相结合的优点,而这种公正原则是评价人们的实际利益所必需的。在我们的革命中,我们曾看到文学家、数学家、化学家沉湎于夸夸其谈的见解之中。人们很难否认,他们在其他方面确实见多识广,值得尊敬。但他们一直离群索居。有些人已经习惯于想入非非;另一些人则只关心精确的证据;第三种人通过观察再生与死亡的自然规律,对事物采取了超然的立场。他们殊途同归,全都鄙视对事实的思考,鄙视触手可及的真实世界,像空想者一样分析社会状况、像几何学家一样分析激情、像物理学家一样分析人类的苦难。
如果连上等人都难逃这些错误,那么,等而下之的候选人。失败的妄想者还有什么过失会出乎我们的预料呢?遏制受到伤害的自尊、遏制令人痛苦的虚荣、遏制那些怨恨、焦虑和因发觉自己被遗弃而对社会不满的原因、遏制所有那些对似乎没有公正鉴别力的人加以仇视的原因,是多么刻不容缓!一切知识活动无疑都是高尚体面的。它们都应受到尊重。我们的第一特性,我们特有的品质,就是思想。谁能运用思想,谁就有资格得到我们的尊敬,这同成功与否完全无关。谁侮辱或拒绝思想,谁就是放弃了人的称号,自外于人类。然而,每一门科学都赋予探索者的个人精神一种偏执的方向,事实证明这在政治事务中是危险的——除非它能受到制衡。这种制衡的力量只能在财产中找得到。惟有财产能在人与人之间建立统一的联系。财产能防止他们轻率地牺牲他人的幸福与安宁,因为他们自己的幸福与安宁也会面临那种牺牲,因为他们要为自己考虑。财产将重新确立他们和联合体其他成员之间的众多关系和共同利益,迫使他们从完全异想天开的理论和完全不着边际的高谈阔论中走出来。
我们不应认为这种预防措施仅仅有助于维护秩序;事实上它对于保护自由也至关重要。有些科学有时候会稀奇古怪地结合在一起,在政治动乱时期能使人们着迷于一些不可能兑现的自由观,在另一些时期则使人们对**统治逆来顺受。学究们很少受到非正义权力的折磨。权力所憎恨的只是思想。它非常喜欢把科学当成统治的工具,把精湛的技艺看作被统治者的娱乐方式。因此,有些人从事的研究事业同生活的实际利益毫无关系,这使他们免遭权力的压迫,权力从不把他们视为敌人;这样的人通常都不会遭受压在其他阶级身上的滥用权力之害。
7.论代议制议会的辩论
我们应该把一项重要改进归功于现行宪法:恢复议会中的公开辩论。
共和八年(1799)的宪法禁止议会中的公开辩论;《钦定宪章》开了禁,但施加了许多限制,只许两院中的一个进行公开辩论,同时用一种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神秘气氛笼罩着另一个议院的所有审议。我们又回到了简单的观念。我们知道,我们集会就是为了相互理解,要做到相互理解就必须说话,而且,代表们无权与他们的选举人争长论短,因为选举人有权了解自己的利益正在如何被处置。
在即将对我们发生效力的宪法中,有一条用心良苦但却受到批评的详细规定,它极有助于保证使公开辩论产生有益的结果。这就是禁止书面发言的规定。我同意,这更像是一条行政规定而不是宪法条文。滥用书面发言已经对我们议会程序产生了如此大的影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扭曲,令人感到幸运的是,它终于得到了矫正。
只有当演说者不得不大发议论时,才能产生真正的辩论。被刚刚听到的论证所打动的每一个人,自然会对它们做出评价。那些论证甚至会在他不知不觉中刻入他的脑海。他无法把它们从自己的记忆中消除。他现在遇到的看法,将会融入并修改他已经持有的看法,促使他回答从不同观点提出的同一问题。
如果演说者只是朗读他们在默默的研究中写出的东西,那就不再是辩论,而是阐发。他们不再倾听,因为他们听到的东西无论如何都未必能改变他们打算说的话。他们会等着发言者结束发言,然后再去占据他的位置。他们不会评价发言者所捍卫的观点,他们计算着他占用的时间,认为那是有意拖延。这样就没有了讨论;每个人都在重复着已经遭到驳斥的反对意见。每个人都把他并未预期的事情搁置起来,所有可能打破局面的事情都已提前完成。发言者接遗而至,但没有交流;即使他们还有相互辩驳,也是偶然现象。他们好像是行进方向相反的两支军队,擦身而过却难得相互看上一眼,甚至不愿抬眼相望,因为害怕偏离已经不可改变的既定路线。
在仅由书面发言构成的辩论中,这既不是惟一的,也不是最令人忧虑的缺陷。还存在着另一个更为严重的缺陷。
在我们中间对井井有条的秩序和自由最具威胁性的事情,既不是夸大其辞或者谬误,甚至也不是无知,尽管我们并不缺乏这些毛病。毋宁说,它是哗众取宠的需要。这种需要堕落成一种暴戾,是更加危险的毛病,因为它并非产生于人类的本性,而是一种社会产物,是一种古文明和一个大都市留下的人工产品。所以,它不会自我约束,不像那些天然的激情一样能够自行消耗殆尽。情操阻止不了它,因为它与情操毫不沾边。理性对它一筹莫展,因为它并不打算被人说服,而是要去说服别人。甚至疲劳也不能使它平静下来,因为身体力行的人注意不到自己的感觉,只想看到它在其他人身上产生的作用。见解、雄辩、情感,一切都变成了手段,人本身则转化为自己虚荣心的工具。
在一个有这种倾向的民族中,必须以力所能及的手段,尽可能地剥夺使属人拥有产生任何影响的机会。我说任何影响,是因为我们的虚荣心很低贱,而且无拘无束:它渴望一切,但又能被一点点东西所满足。看看它提出来的要求,你会认为它贪得无厌。但是,看到它墨守着最微小的成就,你又会羡慕它的俭朴。
现在,让我们把这些真理应用于我们的正题。你希望我们的代议制议会保持理性吗?那就让那些想在议会中出人头地的人拿出天赋来。多数人都会寻求理性的庇护,这倒无伤大雅。但是,如果你向那个多数开放了一种任何人都能有所斩获的行当,那就没有人会打算放弃那个好处。每个人都将纵情于雄辩滔滔的时刻,陶醉在名扬遐迩的关头。任何能够制作或者能够捉刀制作书面发言的人,都是想要表明他的合法存在。议会变成了学院,但区别在于,那种学究式的夸夸其谈却在决定着公民的命运、财产甚至生命。
我实在不愿列举那些令人难以置信的证据,以展示这种出现在我们革命最悲惨时期的**。我看见代表们到处寻找发言的题目,以便他们的名字不至于在方兴未艾的伟大运动中被淹没。一旦找到题目,写好发言,那么,结果如何对他们来说是无关紧要的。禁止书面发言,我们将在我们的议会中开创原来一直缺乏的局面,就是说,沉默的多数为出类拔苹之辈的优势所倾倒,不得不在一种无力进行交流的地位上聆听他们的发言,而且变得更为开明,因为谦恭已不起作用;也变得更为理性,因为它保持了沉默。
大臣们出席议会,极有助于表明他们参加辩论是多么具有合理性。大臣们自己也要讨论行政管理所必需的法令。他们将提供惟有通过实际统治才能积累起来的实际知识。反对党看上去将不再势同寇仇,坚持己见将不会演变为冥顽不化。政府会听从理性的反对意见,修改已经批准的建议,解释含糊不清的构想。权力将能够恰如其分地向理性表示敬意而不致受到危害,并能运用理性的武器保护自己。
然而,当大臣们不是以大臣的身份参加议会,而只有经国民选举才能成为议会成员的时候,我们的议会是不可能达到代议制度能够达到的完美程度的。使内阁与代表互不相容,是我们过去的宪法所犯下的一个极大错误。
如果人民的代表经常被排除在权力运作之外,我们有理由担心,他们会把权力看作自己的天敌。反过来说,如果大臣们能被接纳进议会当中,那么,雄心壮志将会引导他们只反对人,而尊重制度。因为他们的攻击目标是个人,他们对整个议会并没有多少危险。没有一个人想要打碎一件他有望加以利用的工具。对同一个人来说,如果行政权总是让他难以企及,他就会试图削弱它的力量;如果这种力量有可能在某一天为他所有,他反而会善待它。
我们在英国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内阁的敌人在内阁的权势中看到了自己未来的权力和力量:反对党对待政府的特权一如对待自己的遗产,而且尊重目前仍被敌人使用的手段,因为将来自己也可能去使用。如果宪法使各党派生出这样的认识,即每一派只有无视宪法才能得到另一派的地位,那就是一个极大的罪恶。不过,只要行政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对立法者来说行政权总是象征着障碍而决不象征着希望,就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我们不能一厢情愿地认为,可以在一个我们指望能够保护自由利益的政治组织中消除党派之争。因此,重要的是尽力使那些党争不至于变成祸害,而且,由于它们必定时有获胜的机会,所以必须事先预测并削减它们胜利的后果。
如果大臣也是议会成员,那么一旦犯了过失,他们更容易受到抨击。无需控告他们,只需质问他们就够了。同样,如果他们是无辜的,他们为自己辩护也更为容易,因为他们随时都能解释他们的行为动机。
如果我们在无需把权力联合起来的情况下,也能把个人联合起来,那我们就能组成一个和谐一致的政府,而不是组成两个武装起来的兵营。
另一个结果是,一个无能的或不被信任的大臣不可能保住他的权力。在英国,如果大臣发现自己处于少数地位,实际上就等于丢掉了他的位子。
8.论立法创制权
我相信,关于立法创制权的宪法规定,其含义一直受到普遍的误解。《钦定宪章》几乎否定了曾经授予两院的全部立法创制权。后来又出现了多少有点非法的进展:代表们自称有权公开提出议案,而大臣们则宣称他们才应当拥有这一特权。当某个议案得到接受时,笨拙而繁琐的规则又在阻碍它的进展。总而言之,在1814年宪法中,创制权只是一种不充分的手段,而且与宪法的本意相反,它总是处在这样的危险之中:被某些更为严苛的宪法解释排挤掉。
另一方面,在我们的《宪法法案》中,两院的创制权同英国国会被授予的创制权之间只有一个区别:国家元首不必行使否决权:它被代之以沉默。然而,当舆论要求采纳人心所向的措施时,一个代议制政府能够仅以长久的沉默来作出反应吗?难道这就是一个接受舆论监督的政府的特征吗?因此,创制权实际上正在全面归还给国民的代表,因为每当他们认为方便的时候,他们就会重新提出议案,这是他们曾经拥有、却被《钦定宪章》第21条剥夺了的权力。
我对立法创制权的看法丝毫未变:在我看来——一年前我就这样看——它是国民代表的权力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不能不把它给予大臣们。它确实是他们表达政府意愿的特权,正如它是代表们表达人民意志的特权一样。但是,必然要发生的是,政府几乎永远不会去使用这种特权。占有两院席位、跻身于代表行列的大臣们,将会以这种身份根据国家的形势和需要提出议案。政府会感到,对于自己的尊严来说,等待要比抢先行动更得体。只要它提出立法动议,实际上是在听候两院的裁决。而等待两院的动议,它则会成为两院的裁决者。
在初始阶段,我们应当让我们的宪法机制有机会通过惯例和习俗得以确立和简化。在预测这些惯例和习俗方面常会面临重重困难;因缺乏经验而导致的悬而不决一旦引起不满,它们就能被制造出来。我们应当坚信现行宪法会尽到作用。不能让它毁于轻率的修改,我们应当看一下已有的事物是否真的没有给我们带来同样的好处。宪法在接受实践检验之前,其形式不过是一纸空文。只有实践能够显示它们的作用,确定它们的意义。我们不止一次地借口重建而拆毁建筑。从今以后,我们应当利用那种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获得的知识,遵循中庸之道,调动聪明才智,在那位最慷慨、最强大的同盟——时间——的帮助下,循序渐进地满足我们所有的局部需要。
9
论大臣的责任
关于大臣的责任问题,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既完全适用又十分全面,它也许是惟一一部做到这一点的宪法。
大臣们能在三个不同的方面受到控告,并应受到起诉:(1)由于滥用或误用他们的合法权力;(2)由于他们的非法行为损害了与特定个人并无直接关系的公共利益;(3)由于侵犯个人的自由、安全与财产。
我在三个月前出版的一部著作[2]中谈到,由于最后这项罪行与大臣们被合法授予的权力无关,因此他们在这个方面应与普通公民同等对待,交由普通法庭判决。
毫无疑问,一个大臣由于一时冲动而夺去一位妇女的生命,或者盛怒之下杀死了一个男人,就不应把他作为大臣,采取任何特殊的方式予以起诉,而应作为普通法的一名触犯者,接受他的罪行所适用的普通法的惩罚,而且要采取普通法规定的方式。
被法律宣告有罪的任何案件,与绑架案或谋杀案毫无二致。大臣犯有非法侵犯公民自由或财产的罪行,这并非他的大臣职务的错误,因为他的权力没有给他非法侵犯任何个人自由或财产的丝毫权利。他是所有其他罪犯的同类,必须像其他罪犯一样受到起诉和惩办。
必须指出,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可能侵犯个人自由。如果我愿意,我可以雇上四个人在街角等着我的仇人,把他拖进某个隐秘的藏身之处,使他成为我的囚犯而不为人知。大臣未经法律授权而杀死公民,犯下的是同样的罪行。他的大臣职务与他的这种行为毫不相干,而且绝对改变不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另外,他的大臣职务也没有授予他无视法律并违反正规程序逮捕公民的权利,如果他犯下这种罪行,那就和谋杀、绑架或者任何其他个人犯罪没有什么两样。
毫无疑问,大臣的合法权力为他实施非法行为提供了更为方便的手段。但是,他的权力的这种用途不过是一种附加的罪行,就像某个人伪造对大臣的任命,以便把他的意志强加于后者的助手一样。这样的人事实上是在模仿一种职责,行使他并不拥有的权力。同样,决定采取非法行动的大臣也是在装成得到授权的样子,其实他从来没有被授予这个权力。因此,就所有那些使平民个人成为牺牲品的罪行而言,他们必须能够采取合法行动反对那些大臣。
普通法庭就这种性质的控告进行判决的权利一直受到质疑。人们各持一端、争执不下,有的认为法庭慑于权贵的淫威而缩头缩脑,有的认为把所谓的国家机密交给这些法庭会有诸多不便。
最后这个问题产生于过时的观念。它是这样一种制度的残余:在这个制度下,人们认为国家安全有赖于专横措施。由于无法证明权力的专横干预具有正当性——因为它完全缺乏法律所需要的事实和证据——于是,保密被说成是必不可少的。当一名大臣下令非法逮捕和拘禁一位公民时,如果他的辩护土推说采取这种行动的原因是只有大臣本人才知道的秘密,即使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也不能透露,那真是太容易了。在我看来,我不知道有什么公共安全会不保护个人。我相信,如果公民看到权力带来的是威胁而不是保护的话,公共安全才会格外遭受损害。我相信,专横权力才是公共安全的真正敌人;如果专横权力是包藏在朦胧气氛中,那只能加剧这种危险;公共安全只能存在于正义之中,正义只能存在于法律之中,而法律只能存在于明确的程序之中。我相信,任何公民的自由对整个社会机体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他采取任何制裁措施的理由,均应告知他的天良。我相信,这是所有政治制度的主要的、乃至神圣的目标;由于没有一部宪法能够在其他目标中找到它的完全合法性,因此到其他目标中去寻求可靠的力量和持久性是徒劳的。
当有人说法庭对罪犯过于宽大时,可以认为那是由于革命曾把它们推进了一种变动不居、俯仰由人和惊恐不安的状态。政府不明确自己的权利,使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使自己成为党争的不幸产物和党争激起的仇恨情绪的可悲的继承人。这样的政府既不可能建立也不可能忍受独立的法庭。
我们的宪法规定,从现在开始任命的所有法官今后一律不得罢免,这就给他们提供了已被剥夺了太久的独立地位。他们将会发现,对大臣进行审判就像审判其他被告一样,不会遇到任何宪法障碍,不会受到任何威胁。而且,从他们的安全感中将会同时产生公正、温和以及勇气。
这并不意味着在大臣们可能侵犯自由的时候,在公民们成了牺牲品却又不敢发出抱怨的时候,国民的代表们已经没有权利和义务做出反应。允许指控大臣危害国家安全或荣誉的同一规定,使我们的代表也有权在大臣们企图实行专横统治时对他们提出指控,因为专横统治与任何政府的安全和荣誉都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公民有权要求纠正使他成为牺牲品的侵权行为,我们不能否定他的这项权利。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他所信任的人们应当能够接手他的案情。这种双重保证既是合法的,也是必须的。
我们的宪法默认了这一点。有待解决的只是把它和大臣本身也应得到的保障合法地融为一体,因为大臣们比普通平民更容易受到攻击,不管他们的感情是否受到伤害,都应得到法律及其形式的公正而充分的保护。
这种情况完全不同于危害公共利益——这与平民个人没有直接关系——的非法行为,也完全不同于大臣们滥用被合法授予的权力。
许多非法行为只对普遍利益有害。显然,只有立法议会才能控告并起诉这种行为。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从对它们的起诉中获得好处,也没有权利那样做。
更为显而易见的是,大臣们是否滥用了授予他们的合法权力,也只能由人民代表去判定;同时,只有一个被授予特别权力的特别法庭,有权宣布滥用权力的严重程度。
此外,我们的宪法十分明智,它允许我们的代表可以就所有方面的问题提出控告,并且给予了应当宣布判决的迭庭以自由载量权。
从事一场非正义的或毫无意义的战争,可以有许许多多的方式:莽莽撞撞、三心二意或粗枝大叶地进行指挥;谈判时要么毫不通融,要么弱不禁风;用披着各种名义的冒险行动、居心叵测的算计或者欺瞒诈骗去破坏信誉。如果这些危害国家的方式都要由法律—一载明或者详加说明的话,有关责任的法规将会变成一部历史和政治专著,即使如此,它的法律规定也只能适用于过去,大臣们很容易为规避未来的责任找到新的途径。
即使在普通法领域一丝不苟地忠实于对法律的字面解释的英国人,难道不是也没有把要由大臣们承担责任的罪行标示得一清二楚,而是仅仅含糊其辞地使用了一些既不能指明罪行的程度。也不能指明罪行的性质——诸如“重罪”或“轻罪”之类的字眼吗?
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把大臣们置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危险地位。当我们为普通公民要求最细致人微的保护和法律条文的保证时,大臣们却面临着一种由起诉人和法官行使的专横权力。而且,这种专横是不可避免的;它的缺陷必须由庄重的程序、法官的威严和适度的惩罚加以弥补。但是必须确立这样的原则:最好在理论上承认那些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事情。
一个大臣拥有的权力,可以使他无需背离任何成文法的规定就能犯下重大罪行,以致你都来不及事先准备好宪法手段去制止罪行并惩办和罢免罪犯(因为剥夺犯罪大臣的权力比惩罚他们更为重要),只有到宪法之外去寻求那些手段。不得不强词夺理或藐视程序的人们将会变得恶毒、狡诈而狂暴。如果他们看不到任何出路,他们就会另辟暖径,那将更加便捷,但也更加混乱、更加危险。现实中有一种你用尽浑身解数也难以逃避的力量。假如你只把特定的法律适用于大臣们,而这些法律又根本不能涵盖他们的全部行为和他们的一般行政意向,实际上你就是掩护他们避开了所有法律,由于你那些法律规定拘谨呆板又不切实际,他们将再也不会受到审判。他们将会受到无情的对待,因为他们令人忧虑,因为他们会犯下罪行,会引起怨恨。
有关责任的法律不可能像普通法一样详尽无遗,那是一种政治法律,它的性质和应用方式会不可避免地包含自由载量的成分。我认为这是一条原则,但这决不意味着我是专横权力的支持者,能够证明这一点的就是我刚才提到的英国人的例子。不仅自由在他们中间已经持续了一百三十四年而没有引起灾难或风暴,而且他们所有的大臣,虽然面对着一种不确定的责任,不断受到反对派的谴责,却只有极少数人被送上法庭,而且根本没有一个人被判处刑罚。
我们的记忆想必不会误导我们。我们一直像挣脱了镣铐的奴隶一样狂乱而暴烈。但是我们今天已经成了一个自由的民族。如果我们想继续做这样的民族,如果我们勇敢而真诚地组织起自由的制度,我们很快就会像一个自由的民族一样平静而明智。
我要继续表明,正如宪法要求的那样,对大臣的起诉必须委托国民代表进行。但是,我想强调指出现行宪法对先前所有宪法的一个优势:控告、起诉、听证及裁决都可以公开进行。而在过去,这些庄严的程序都是——尽管没有规定,但至少是允许——秘密进行的。
我们在得到授权的人们身上能够发现,他们始终想把自己包裹在神秘气氛之中,在他们看来,这种神秘气氛能够增强他们的重要性。因此,我将重申我在另一部著作中提出的赞成公开控告的观点。
有人宣称,这样的公开会使国家机密任由鲁莽的原告处置,大臣的荣誉会由于不顾后果的控告而频频受害,最后,即便这些控告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仍会给舆论造成危险的震荡。
然而,国家机密并不像骗子们喜欢宣称的那样丰富,只有无知的人才会相信这种事情。保密只在一些并不多见的临时环境下——例如一场特殊的军事远征,或者危机时期加入某种决定性的联盟——才是必需的。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当局希望保密只是为了采取行动时不至遭到反对,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局在采取行动之后会后悔没有听听可能富有启发意义的反对意见。
对于那些真正需要保密的事情,涉及责任问题的讨论并不会导致泄密。事实上只有在引起争议的目标已经公开之后,才会发生这样的讨论。
媾和与宣战的权利,部署军事行动的权利,谈判的权利,缔约的权利,都属于行政权。只有在战争实际发生的时候,大臣们才能开始对那场战争的合法性负责。只有在远征成功或失败之后,大臣们才能就此奉召答辩。只有在签订了条约之后,条约的内容才可以受到检验。
因此,讨论只会出现在已经公开的问题上。它们并未泄露任何事实。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视角评价已经公开的事实。
大臣的荣誉完全不需要把针对他们的控告笼罩在神秘气氛之中,恰恰相反,调查绝对应该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一个在秘密状态中为自己辩护的大臣从来不能完全辩明自己无罪。控告也不可能始终不为人知。传播控告内容的冲动必然会导致那些提出控告的人透露控告内容。但是,以这种语焉不详的谈话方式透露控告内容,必定会使人受激情的推动,想当然地认为事情极为重大。真相没有机会反驳。你不能制止控告者讲话,你只能做到对他置之不理。大臣们的敌人以保密为借口掩盖真相,目的是提出他们想要提出的任何不诚实的控告。如果国民的代表机构针对受到指控的大臣的行为作出全面而公开的说明,使全体国民消除偏见,也许会证明国民代表机构的节制与大臣的清白。秘密讨论将会听任控告悬而不决,如果控告只是被某种诡秘的调查所否定,国民代表机构恐怕就会背上纵容、软弱甚至同谋的名声。
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你担心将给舆论造成的震荡。一个权势人物受到控告,不可能不唤醒舆论和激起好奇心。要避免这种结果是不可能的。必须做的事情就是给舆论以信心,但不满足好奇心,就不可能使舆论有信心。遮挡公众的目光以使他们看不到危险,并不能驱除危险,完全不能:危险正是在夜幕笼罩之下发展起来的。目标在黑暗中看上去会更大。在阴影里,万物似乎都是那么巨大而又充满敌意。
空洞的演说,虚幻的控告,自会感到厌倦;只有靠舆论的审判和打击,它们才能自惭形秽并最终消失。只有在**统治下,或在不受宪法制约的煽动行为中,它们才会引起危险。在**统治下,尽管**,它们仍不停地流传,为每一个反对派所采用;在煽动行为中,无论谁控制了它们,以其如簧之舌征服了群众,谁就会成为绝对的主人,因为就像在**统治下一样,那里的所有权力都被联合并混淆在一起。它是另一种名义下的**统治。但是,当权力得到平衡并且相互制约的时候,话语就不可能产生这样迅速而极端的影响。
在英国,下议院里也有这种大吵大闹、惹是生非的人。怎么样呢?他们喋喋不休,却没有人听,他们只好闭嘴。使议会保持自身尊严的共同利益,也教会了它不用扼杀自己成员的声音就能约束他们。公众本身也知道如何判断激烈的夸夸其谈和没有事实根据的控告。让它自己教育自己。它必须那样做。打断它只会阻碍它的进步。如果你非要那样做,就请看看它的直接后果吧。让法律去制止混乱。但是显而易见,公开性是预防混乱的绝对可靠的手段。它将把多数国民争取到你这一边,否则你就只能去压制他们,甚至要和他们对抗。这个多数会帮助你。你有理由接受帮助,但是为了获得这种帮助,你不应让它傅然无知。你必须使它开明起来。
你真的希望一个民族保持安宁吗?那就尽你所能向它阐明它的自身利益之所在。它知道得越多,它就越会准确而平静地进行判断。它会由于受蒙蔽而震惊,会被自己的担心所激怒。
宪法准予为大臣们提供一个特别法庭。它利用贵族制度,在那些没有受害者个人到场控告大臣的案件中,让贵族充当大臣的法官。事实上贵族是惟一的法官,他们的判断力是充分的,他们的公正性是可以信赖的。
起诉大臣实际上是行政权与人民权力之间的一场审判。为了解决这种审判,必须求助于一个法庭,它的利益不同于人民和政府两者的利益,但又通过其他利益和两者统一在一起。
贵族兼备了这两项条件。它的特权使享有这些特权的个人从人民中分离了出来。他们不必重返普通人的地位,因此,他们的利益不同于人民的利益。但是,贵族的人数之多,成了他们大多数人参政的永久性障碍,因此,多数贵族的利益也不同于政府本身的利益。同时,贵族关心人民的自由,因为,一旦这种自由遭到剥夺,贵族本身的自由与尊严也会荡然无存。同样,他们也关心维护政府,因为,一旦政府被推翻,贵族本身的地位也将随之土崩瓦解。
由于这种独立和中立的特性,贵族院便恰到好处地成了大臣们的法官。贵族们所处的地位自然会使身居此位的人们产生一种保守精神,他们深知国家的最大利益所在,能够通过自己的职务接触大多数行政秘密,另外,他们从自己的社会地位中得到了一种严肃感,这都会使他们的调查完备无缺,使他们的态度温和舒缓,使他们早就具备一种关切,要让成文法得到精巧的衡平法的协助。
国民代表受命监督权力的使用,监督公共行政的行为,多少了解一些谈判的细节,因为大臣们在谈判结束时有义务向他们作出报告。他们在决定大臣们应予褒扬还是贬斥、宽容还是惩罚时,可能也会像贵族那样堪当其任。但是,国民代表仅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内任职,而且需要取悦他们的选举人,总是不满于他们的平民出身和不稳定的地位。这种境况使他们处于既要建立声望又要寻求支持的双重依赖状态。此外,他们经常被要求成为大臣们的反对派,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们可能会成为大臣们的控告者,但却不知道怎样成为大臣们的法官。
至于普通法庭,它们能够而且可以审判大臣们针对个人的伤害罪,但是,他们的成员更适于审判司法案件,几乎不适于审判政治案件。他们对外交、军事联盟、财政运作等方面的事务只有一知半解的认识,他们对欧洲的形势也只有残缺不全的了解,他们的研究仅限于成文法法典,他们在习惯性责任心的驱使下,只是死抠这些法典的文字,只要求把它们最刻板地付诸实施。法律体系的续密精神同那些重大问题的性质大相径庭,因为那些问题必须从公共的、民族的、有时甚至是欧洲的角度加以考虑,而在这些方面,贵族有理由宣布他们的裁决是合乎他们的教养、他们的荣誉和他们的良心的最高裁决。
因为事实上,宪法授予贵族的酌处权不仅是为了确定罪行,而且还要进行惩处。事实上,可以证实大臣们有罪的罪行,既不是由一项单独行为、也不是由一系列积极行为所构成,其中每一项都可能需要一部精密的法律。那些难以言传、法律根本无从把握的微妙之处,可能会加重或减轻这些罪行。任何要为大臣的责任制订一部像刑法那样精确而详尽的法典的企图,必然都是异想天开。贵族的良心就是能够胜任的法官,而这种良心应该有能力自由地宣示罪行以及对罪行的惩罚。
我一直希望宪法能够规定,永远不让令人耻辱的惩罚落在大臣们头上。带来耻辱的惩罚具有普遍的缺陷,如果让它们落在先前地位显赫的人们头上,甚至会让人感到更加遗憾。如果法律妄称自己有权分配荣耀与耻辱,它就是在愚蠢地侵犯舆论的领地,而后者也倾向于宣布自己为至高无上。总会使法律受到损害的斗争就会出现。特别是在必然使舆论产生分裂的政治罪行的案件中,这种斗争必定发生。当我们命令人们受权威的指使去表示尊重或蔑视时,他们的道德感就会削弱。这种敏感而微妙的感情如果受到暴力的戕害而屈服,那么最终的结果是,一个民族将不再知道什么是蔑视,什么是尊重。
把令人耻辱的惩罚施于那些身居官位时受到尊重的人,将会预先降低几分他们的身份。大臣受到有辱身份的惩罚这种景象,在人民看来是对仍然掌权的大臣的贬低。
最后,人类的本性就是要迫不急待地践踏垮台的大人物。切莫怂恿这种倾向!一个大臣倒台之后,对他的罪行的所谓仇恨,往往不过只是一种对不幸者的残存的嫉妒和蔑视。
宪法没有限制属于国家元首的赦免权。因此他可以为受到指控的大臣行使这一权利。
我知道,这句话在不止一个敏感的心灵中引起了警觉。有人认为,君主在命令他的大臣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接着又给予赦免,这是以免于惩罚的保证来鼓励奴颜卑膝的大臣焕发热情,鼓励野心勃勃的大臣肆意妄为。
为了评价这个反对意见,有必要返回立宪君主制的首要原则:不可侵犯性。不可侵犯性的前提是君主不可能错误行事。很明显,这个前提是一个法律上的虚构,它并不认为高居王位上的那个个人真正摆脱了人的特性与弱点。然而,人们感到,这个法律上的虚构既有利于秩序,也有利于自由本身,因为,如果没有它,君主和党派之间就可能出现长期的混乱与冲突。所以,人们必须尊重这个虚构的全部意义。如果你一时放弃了它,你会再次陷入所有那些你力求避免的危险之中。但是,如果你以君主的意图为借口,限制他的这项特权,你肯定就是放弃了这个虚构。因为这等于承认他有可能希望去作些什么恶行。由此你就摧毁了使他在舆论看来具有不可侵犯性的那个前提。立宪君主制的根本原则将会受到攻击。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只面对正在掌权的大臣本身。他们在那里对这一原则负责。君主则处在与世无争的神圣境界。你的关切,你的疑虑,绝对不会触及到他。他没有针对大臣的目的,无需对他们示弱,也不存在对他们的纵容,因为他实际上不是一个人,[7]而是一个超然于风暴之上的抽象而中立的权力。
有人可能会把我据以考虑这个问题的宪政观点指责为形而上学,替他们着想,我很乐意回到实际应用和道德规范的地面上来,我将进一步指出,拒绝给予国家元首赦免被指控的大臣的权利,还会造成另外一个麻烦,一个由这种限制王权的动机所产生的更为严重的大麻烦。
君主确实有可能由于爱好不受限制的权力而唆使他的大臣密谋反对宪法或自由。结果,密谋被揭露,罪犯被起诉和判刑,判决被公诸于众。如果你否认君主有权阻止人们去打击为他施展其野心的人,如果份迫使他批准对他们的惩罚,你是在做什么呢?你是在迫使他在政治责任与最神圣的感恩图报的责任之间进行选择。热忱虽然不合常理,但仍然是热忱,没有一个人可以忘恩负义地惩罚他已经接受的忠诚。因此,你是在迫使君主采取怯懦而不光彩的行动。你使他陷入了良心的自责,你使他自惭形秽,你使他的人民看不起他。这就是英国人强迫查理一世签署斯特拉特福的死刑判决时做的事情,不久,名声扫地的王权毁于一旦。
如果你想同时维护君主制和自由,那就勇敢地和大臣们进行斗争以促成对他们的罢免。但是对于君主,不仅要把他奉为至尊,还要尊重他这个人。要尊重他的内心情感,因为这些情感总是值得尊重的。他的一些错误,宪法要求你忽略不计,你就不必疑神疑鬼。尤其不要迫使君主苛待盲目信从的仆人以补救错误,因为这可能会变成罪行。
请注意,如果我们是一个民族,如果我们有自由选举,这些错误就不会带来危险。大臣们即使不受惩罚,也将被解除武装。要允许君主为了大臣们而行使他的特权。赦免将得到保证,但罪行也要公布。罪犯将失去他的权力,因为当多数人要控告他的时候,他很难再继续管理国家;他也不可能通过新的选举为自己找到一个新的多数,因为在那种选举中,舆论将会取代议会中提出控告的多数。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不是一个民族,如果我们不能进行自由选举,我们的所有预防措施都将是徒劳的。我们将永远用不上已经准备好了的宪法手段。当然,我们可以继续以恐怖时代的残酷暴力来夺取胜利。但是,我们绝对不会对大臣进行监督、控告或判决。一旦他们被罢免,我们只会急匆匆地宣布他们不受法律保护。
一旦一个大臣被宣告有罪,不管他是否服从判决,也无论他是否受益于君主的赦免,他都必须受到保护,以免受到所有那些由胜利的各方以各种借口对失败者发出的各种迫害。那些党派为了证明他们的迫害措施有理有据,总是喜欢显得极度焦虑。他们十分清楚,这些焦虑毫无根据,而且,由于人们会由衷地怀念垮台的权力,这会使人更受敬仰。然而,怯懦的后面隐藏着仇恨,人们为了无耻地迫害一个毫无还手之力的个人,会把他当做恐怖活动的目标。但愿法律能给所有这些过时的严酷行为设置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并在判决罪犯之后把他保护起来。我希望能够做出规定,不使一个大臣在接受了处罚之后还要被流放、监禁或被赶出家门。我想不出还有什么事情比长期放逐更加令人屈辱。它们既贬损了国民,又腐蚀了国民。任何具有高尚情感的人都会同情受害者。对大臣的处罚受到舆论的赞许之后,如果合法的处罚被任意加重,大臣会发现公众对他充满同情。
有了这些安排,大臣们可能会常被谴责,有时被控告,但却很少能被宣告有罪,而且几乎不会有人受到惩处。乍一看,这个结局会使有些人感到不足为训,他们认为,对大臣的罪行要和对个人的罪行一样,应当给予明确而严厉的惩罚,这是严明的正义要求,有着绝对的必要性。我不同意这种看法。在我看来,责任必须首先保证两个目标:剥夺犯罪大臣的权力;通过国民代表的监督,通过适用于分析所有行政行为的公开辩论和出版自由,使国民保持活力,即保持一种为了维护国家宪法而追根究底的精神和习惯性的关切,一种对公共事务的不断参与,总而言之,一种政治生活的生机感。
因此,这里的责任问题并不像在日常环境中那样,不是为了确保无辜者永远不受威胁和罪行决不能不受惩罚。在这种性质的问题中,罪与非罪很少是截然分明的。重要的是对大臣的行为必须能够很容易地展开严谨的调查,同时,如果证明他们的罪行并非十分可憎,不仅不应得到法律的宽恕,而且不应得到比成文法更为宽容的普遍良知与衡平法的宽恕,那就应该允许他们采取足够的措施以避免这种调查的后果。
把这种温和态度实际应用于责任问题是完全必要的,它也正是我的整个理论所依据的那项原则的必然结论。
我说过,责任永远不可能摆脱一定程度的专横。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专横权力都是一种缺陷。
如果专横权力波及到了普通公民,没有任何东西能使它合法化。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契约是明确而郑重的。公民承诺尊重社会的法律,而社会则承诺让他们了解这些法律。只要他们信守承诺,社会不会强求更多的东西。他们有权明确知道他们行为的后果是什么,他们的每一个行为都应当根据一种精确的因果关系去分别加以看待和判断。
大臣们和社会签订的契约则不同。他们怀着得到荣耀、权力或财富的希望,自愿接受了显赫而复杂的职位,组成了一个严密而又无形的整体。他们行政行为的任何举动都不能孤立地加以看待。因而,他们赞成把他们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但是,任何一部特定的法律都做不到这一点。所以就出现了那种必须在他们之上行使的酌处权。
的确,审慎从事的衡平法所要求的,就是把一切与国家安全相一致的缓和措施纳入这种权力的运作之中,这是一种严格的社会责任。因此,按照这种要求组成的特别法庭,可以保护其成员不受大众情绪的干扰。因此,授予那个法庭的宣判、选择或减轻刑罚的权力,只能根据它的良心行事。因此最后,就要吁请国王的宽宏,这是惠及全体臣民的资源,但是对大臣们比对其他任何人更为有利,因为这同他们个人有关。
是的,大臣们将很少受到处罚,但是,如果宪法是自由的,国民是富有活力的,那么,一名大臣受到严正审判的打击,重新回到普通公民的行列,实际上比最底层的公民还要地位低下,因为非难一直伴随和追击着他,这时再对他进行处罚还有什么重要意义呢?自由得到了保护,不会受到他的攻击,大众精神接受了使它获得生气和净化的有益震动,权力被传唤到法庭并受到法庭判决的打击,已使公共道德得到了权力的尊敬。
黑斯廷斯先生没有受到惩罚:但是这位印度的压迫者却跪着出现在上议院面前,而福克斯的声音、谢里丹的声音、伯克的声音,在为长期遭受践踏的人性雪耻,在唤醒英国人民灵魂中的慷慨情怀和正义情感,使淮利是图的动机不得不掩饰一下它们的贪婪与狂暴。
梅尔维尔爵士没有受到惩罚,
我不想探究他是否清白。但是,这个一生老谋深算的人物,尽管机敏却依然受到了谴责,尽管关系众多却依然受到了指控,他的例子可以提醒那些有着相同经历的人们,公正才有价值,正直才有安全。
甚至诺斯爵士也没有受到指控。但他的对手却以指控的威胁而强化了宪法的自由原则,并且申明了国家的每个组成部分都有权承担它同意承担的责任。最后,在较早的年代,威尔克斯的迫害者们只是被判罚款,但是对他们的起诉和判决加强了对个人自由的保证,使“英国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这一原则变得神圣不可侵犯。
这些就是责任的好处,不是仅仅监禁和处死几个人就能带来的好处。
一个人的死亡或者把他监禁起来,从来不是人民的安全所必需,因为那种安全应当依靠人民自身。一个对已被剥夺权力的大臣的自由或生命也感到害怕的民族,确实是一个不幸的民族。他们就像那些因为担心主人会拿着马鞭重新出现而将他杀死的奴隶一样。
如果我们希望被宣布有罪的大臣受到严厉对待,给未来的大臣一个儆戒,那么我认为,一次传遍欧洲的控告所带来的痛苦,被赶下高位、接受审判所带来的耻辱,以及茕茕孑立、悔恨不已、丢尽脸面,这些对于野心和傲慢来说,就是足够严厉的惩罚,就是足够沉重的教训。
应当看到,考虑到大臣们的责任而给予他们这种宽容,并不等于损害个人的权利和安全,因为侵犯权利和威胁安全的罪行,将会按照其他程序,由其他法官作出判决。一位大臣可能会在一场战争的合法性和功效问题上犯错误;也可能由于不得不对一项条约作出让步而犯错误;还可能在一项财政事务中犯错误。因此,他的动机必需交由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评价,就是说,由自由裁量权来评价那些不确定的可能性因素。但是,一位大臣在非法侵害一位公民的自由时,他不可能被人误解。他知道他正在犯罪。他知道他和犯有同样伤害罪的个人毫无区别。所以,调查政治问题时的宽容,作为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们对付非法或专横行为时将不复存在。在这样的案件中,普通法就会发挥其全部威力,判决必须由普通法庭宣布,处罚必须准确,适用法律必须一丝不苟。
无疑,国王可能会免除处罚。他可以像对待其他案件那样给予豁免。但是他对罪犯的仁慈,不能使受害者丧失由法庭给予的补偿[8]。
10.论申吿大臣不值得公众信任
在去年提出的有关责任问题的方案中,有一项动议认为,如果大臣的管理失误使国家安全、王室尊严或人民自由受到威胁,但又没有直接触犯任何成文法,那就应当用一种外表较为温和的程序来取代正式控告。这个动议就是授予代议制议会申告大臣们不值得公众信任的权利。
我要首先指出,事实上,只有在大臣们失去议会多数的时候,才能提出这种申告。如果我们有了我们所需要的、而且是任何立宪君主制都必不可少的东西——我指的是一个步调一致的内阁,一个稳定的多数和一个独立于那个多数的反对派,那么,任何大臣都不可能在没有得到绝对多数选票的情况下保住他的位置,除非要求人民进行新的选举。此时,新的选举将会成为那位大臣所受信任的试金石。因此,我在用以取代控告的这种申告里面,只看到对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的陈述,舍此无它。另外,我相信,这种申告很可能被经常采用,因为它不像正式控告那么庄严,看上去也没有那么严厉。如果你担心控告本身可能被用得太多,那是因为你假定议会喜欢宗派活动。但是,如果议会确实喜欢宗派活动,它更有可能去诽谤大臣,而不是控告他们,就像不必申告——其实这对他们毫无损害——也能诽谤他们一样,而诽谤既不需要什么调查,也不需要什么证据,简言之,那纯粹是在发泄报复欲。如果议会不喜欢宗派活动,为什么我们应该发明这样一个在此处无用、用在别处又充满危险的办法呢?
其次,如果大臣受到控告,一个法庭就要受命进行审判。这个法庭将通过它作出的无论什么判决,在政府与人民代表之间重建和谐。但是,没有哪个法庭能够对那种令人生疑的申告作出判决。这种申告是一种敌对行为,由于没有确定无疑的必然结果,它的潜在影响会更可悲。这等于是国王与人民代表迎面相对,而你却失去了一个巨大优势——拥有中立权力在他们之间进行仲裁。
再者,这种申告是对王室特权的直接攻击。它对国王的选择自由提出质疑。控告就不是这样。大臣们可能成为罪人,但不能说在他们成为罪人之前,国王任命他们是犯了错误。当你控告大臣时,你攻击的只是大臣本身,而当你申告他们不值得公众信任时,等于是君主也受到了控告——既包括他的意图,也包括他的判断力;这是在立宪制政府中绝对不能发生的事情。
立宪君主制中的王权,其本质就是归它所有的任命权的独立性。国王决不以他自己的名义行事。他被置于一切权力的顶峰,又创造了一些权力,节制了一些权力,以这种方式指导政治生活,调整政治生活,但不参与政治生活。他的不可侵犯性正是派生于此。因此,我们必须使这个特权保持完整和受到尊重。他的选择权决不能受到挑战。议会决不能自称有权拒绝,如果它一意孤行,那就意味着任命权的结束。
但愿我不会被人指责为热衷于绝对权力。我希望王权拥有无尽的活力,受到无上的崇敬,这对人民的安宁和王权的尊严都是不可或缺的。
让议会的审议保持充分的自由。让新闻摆脱一切障碍,给它们以帮助、鼓励和启蒙。让反对派享有毫无顾忌地进行讨论的权利。不允许使用违宪手段剥夺内阁享有的多数。但是,不要为它规定一条一旦开放就会使它一意孤行的道路。得到提议的申告权,根据情况的不同,或是会成为没有结果的手段,或是成为一件党争的武器。
我还要补充的是,对于大臣本身来说,尽管有时会受到控告——或许是轻描淡写的控告——但也比随时面对含糊其辞的申告要好得多,在申告面前保护他们将会难乎其难。大臣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的一个重大理由,就是这样一个简明的短语:控告他!
我已经说过,但我再重复一遍:大臣是否享有信任或是否引起了怀疑,要看多数人是支持还是抛弃他。这就是合法的途径,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寻求其他途径是毫无意义的。
注释:
[1]
个人的这些基本权利不一定会由于所有权力联合在一起而受到公开侵犯。但这些权力的联合必将能够支配与那些不容侵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相违逆的一切。因此,在英国,国王与两院的联合能够导致他们认为必须由政府和行政当局进行合法干预的一切变革。……英国贵族有一句格言,“我们不想改变英国法律”,这要比“我们不能改变英国法律”——假如他们真这样说的话——更为合理。人们由于不想改变法律而拒绝这样做,那可能说明它们有着内在的好处,或是不宜进行直接的变革。但是,如果出于我所无从理解的神秘的不可能性而加以拒绝,那就令人不可思议了。
宪政很少产生于人们的意志。是时间产生了它们。它们几乎是在不知不觉中逐渐形成的。有些情况使制定宪法变得必不可少,但此后便没有什么必不可少的事情了。应当给时间和经验留出余地,这两种改革的力量将会指引你运用业已合法掌握的权力,去改善已经做到的事情,并完成尚未完成的事情。《宪政反思》,159-l66页。
[2]
我这里谈到的英国大臣对国民舆论的尊重或关切,不幸仅适用于他们的内政。如果战事再起,他们就不再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对那些以最温和的方式表达出来的最明确、最真挚的和平意愿作出反应,这就再清楚不过地证明,只要涉及大陆事务,这个内阁既不会征求人民的意见,也不会顾及人民的理性和利益。
[3]
非常奇怪的是,一种有点混乱的直觉总是在提醒人们注意我在本章阐述的这个真理,尽管这种直觉从未得到明确表达;而正是因为从未得到明确表达,它才容易导致危险的错误。
因为许多人都模糊地感到王权实际上是一种中立的权力,权限受到约束,没有什么不可接受的特权,于是人们便得出结论认为,授予它这些特权并无害处。由此,中立便遭到了破坏。
如果有人建议授予大臣们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的专横权力,那么人人都会反对这一建议,因为臣权的性质总是涉及到所有人的利益,如果授予他们这种专横权力,则危害立见。不过人们却习惯于把这种权力授予国王,因为他们被认为是公正无私的,正是由于这种让步,他们就会以公正为借口去摧毁公正。
任何专横的权力都与王权的性质背道而驰。因此,往往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要么专横权力成为臣权的特性,要么国王本身不再保持中立而变成一个更为可怕的大臣,因为他把他所具有的不可侵犯性同那些他决不应当具有的特性融为了一体。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特性将会打破一切和平的前景和一切自由的希望。
[4]我这里指的不是党派问题,在这方面,在动荡时期,学问并没有力量。我这里谈论的是政治经济学问题。
[5]
显然,我在这里使用责任一词并不是指法律责任,而是指意见的责任。
[6]共和四年(1796)有三分之一被清除。共和五年(1797)有三分之一被驱逐。共和六年(1798)有三分之一遭否定。共和七年(1799)有三分之一获胜并造成破坏。
[7]**政治的信徒也会宣称国王并不仅仅是个人。但他们却由此推断说国王可以为所欲为,他的意志可以替代法律。我认为,一位立宪国王不仅仅是个人,但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大臣,国王不可能做任何事情,而他的大臣如果撇开法律,也同样不能做任何事情。
[8]有人责难宪法规定的控告与审判大臣的形式太费时间,我想,没有必要在这里回答这种责难。如果有人发现审理那些最为复杂的案件并宣布那些掌握着国家命运的人们的去留荣辱,40天的时间间隔还算太长,那他肯定是个草率行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