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三章 农业与自然资源(2/2)
《自由秩序原理-英-F·A·哈耶克》作者:自由秩序原理-英-F·A·哈耶克 2017-04-13 10:46
凿无疑的是,在那些粮食生产获致实质性增加的国家,也将要求增加生产工具的供给。但是,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都无从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要使大规模的工业化成为增加平均收入的最为迅速的途径,那么就必须存在着可资使用的农业剩余产品,以供养工业人口。如果有无限的资金可供使用,又如果仅仅对充足资金的运用就可以迅速地改变农业人口的知识和态度,那么这类新兴国家按照最先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有计划地重构它们的经济,也许就是合理的。然而,这却显然不具有实际的可能性。需要指出的是,像印度和中国这类国家如果要实现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似乎只应当将很小一部分可资利用的资金投放于生产精密的工业设备,甚至不应当将资金投放于建造那些为劳动力价格非常高的国家所特有的高度自动化的、“资本密集型的”工厂;此外,这些国家似乎还应当着眼于把那些紧缺的资金尽可能广泛地扩散到那些会直接增加粮食产量的用途上。
通过将先进的科技知识运用于那些极度缺乏资金的经济,有可能会产生基本上不可预见的种种发展;然而,较之那种把一种模式强加给经济的社会,上述做法在提供自由发展机会的社会中更可能加速这类经济的种种发展,因为那种强加给经济的模式,实际上是从其他发达社会舶来的,然而这些发达社会中的劳资比例关系,在可预见的未来则完全不同于新兴经济中的劳资比例关系。无论在新兴国家中有多么充分的理由支持政府主动提供范例并免费传播知识和开办教育,但我仍以为,在这些新兴国家里反对就经济活动采取全盘计划和进行总体指导的理由,要比在较为先进发达的国家里甚至更为充分。我这样说,既有经济的理由,又有文化的理由。只有自由的生长或发展,才有可能使那些新兴国家发展出其自己的富有活力的文明,才有能力对整个人类的需求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
6.在西方,大多数明理敏锐的人士已然意识到,当下的农业政策问题,乃是如何使政府从一种它已自缚于其中的管制系统中摆脱出来并恢复市场作用的问题,但在自然资源(natural
resources)开发这个相关的领域内,流行的观点却依旧认为,这个领域中所存在的特殊情况要求政府采取广泛的控制措施。这种看法在美国表现得尤为强烈;在美国,“自然资源保护运动”(conservation
movement
)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是鼓吹计划经济的主要根源,而且还大大助长了激进经济改革者所主张的那种狭隘的本土意识形态(indigenous
ideology)。有些人甚至还广为运用那种宣称私人企业造成自然资源浪费的观点,以说服公众相信“竞争导致浪费”(wastefulness
of competition)以及由中央当局对重要经济活动进行集中指导的可欲性;这种观点在说服公众方面极为有效,实为其他大多数论辩所不及。
美国乃是一个由大量移民迅速定居而成的国家,而且这些移民还带来了许多先进技术;在美国这样的国家,资源保护的问题之所以比其在欧洲诸国更为尖锐,主要由下述一些情况所致。在欧洲,社会进化一直是渐进而缓慢的,并在很久之前就已经形成了某种平衡(毫无疑问,这部分是因为早期阶段的开发所造成的恶果已无可复加,例如,阿尔卑斯山脉南面的森林曾大遭砍伐并因此而导致了水土流失);然而在美国,一望无际的处女地的迅速开发却产生了诸多在重要性序列上完全不同于欧洲诸国的问题;在仅仅一个世纪的进程中便把整个美国首次置于拓荒开垦之下而引起的种种相关变化,当会造成诸多回想起来令人深感遗憾的自然平衡失调的现象,不过这也无须令我们感到惊讶。然而,大多数对过去发生的事情进行谴责并大加抱怨的人士,实际上只是些事后“诸葛亮”而已,而且从当时拥有的知识来看,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明智的政府政策在当时便能够阻止出现那些在今天看来最令人痛恨的后果,即便是最为明智的政府政策亦不例外。
我们不应当否认,资源浪费在当时的确是存在的;然而我们必须强调指出的是,资源浪费方面的最重要的事例——森林大遭砍伐——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下述事实所致,即森林这一类的自然资源在当时并没有成为私人地产,而是被当作公用土地转交给私人开发的,但是当时所规定的开发的条件却并没有给开发者以任何保护这些资源的激励。确实,对于某些自然资源来讲,尽管产权安排(property
arrangements)在一般的意义上已极为详尽,但却仍不能确保这些资源的有效使用,因此对它们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定便极为可欲。即使就这个方面而言,不同种类的自然资源所产生的问题也会各不相同,故我们须依次加以考虑。
就一些自然资源比如矿物矿床而言,对它们的开发,必然意味着它们将一点一点地被耗尽,而其他的一些资源却可以在一无限的时期内不断产生回报。资源保护主义者通常指责的,一是前者——“储藏资源”(stock
resources)——消耗太快,二是后者——“流动资源”(flow
resources)——的使用并未按照它们所能产生的利益来取得较高的长期回报。这些论点部分是基于这样的信念:私人开发者缺乏一种足够长远的眼光,或者说即使私人开发者对于未来的发展拥有一些先见,但也无法与政府相比拟;而且一如我们所见,这些论点还在某种程度上立基于这样一种观点,但它却是一种明显的谬误;正是这一谬误,使资源保护主义者的大部分论点归于无效;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讨论。
在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也产生了上述“相邻效应”的问题。除非地产单位之规模的大小,足以使任一所有者的行动所产生的较为重要的影响得以在其自己的地产的价值中得到反映,否则这种相邻效应在一些特定的事例中就会导致采用浪费的开发方法。在有关各种不同类型的“活动资源”(fugitive
resources)方面,诸如野生动物、鱼类、水、原油或天然气(也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还包括雨水),尤其会发生“相邻效应”这样的问题,因为对于这些资源,我们只有通过对它们的消费或耗用才能占用它们,而且任何个别开发者都不会关注保护这些资源的问题,道理很简单:你不去使用,别人就会去使用。上述问题导致了这样一种情形:要么是私有地产权无法适用(就像对于深海鱼类资源和大多数其他形式的野生动物资源那般),其结果是我们必须寻求一些替代性安排;要么是私有地产权得到合理运用,但是其条件却是统一控制的范围必须与所开发的同一资源的范围(一如油田)同样大小。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这些资源开发所存在的技术上的问题,个人所有者不可能对这些资源进行排他性的控制,所以在这些方面我们必须诉诸那些替代性的管理形式。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不再生资源(irreplaceable
resources)的大多数消费,都基于这样一种普遍观念,即在某种资源消费耗尽之时,人们将发现某种新的资源,而这种新资源要么能满足我们同样的需求,要么至少可以因我们不能再拥有那种旧资源而对我们做出补偿。这样,从总体上看,资源供给能像以前一样充裕。同样,我们不断地耗用着各种资源,所依据的也只是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我们关于可资运用的资源的知识会无限地增力——这种知识的确会增加,但其部分原因正是我们以极快的速率在耗用着那些可资运用的资源。诚然,如果我们想充分利用那些可资运用的资源,我们就必须根据这种知识会持续增加的假设行事,尽管我们的一些特定期望注定会受挫。毋庸置疑,如果在六十年或八十年前,人们便切实关注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就煤炭供给面临着耗尽的危险所发出的警告,那么工业发展便会大大地受到抑制;又如果内燃机的用途在那时只能限于当时探知的原油量(在汽车和飞机时代的最初几十年内,当时探知的原油资源如果以现在的使用速率使用,十年内就将被用尽),那么它就永远不会致使交通运输发生革命。虽然在所有上述问题上,倾听专家关于自然现象的意见这一点颇为重要,但是我们必须引以注意的是,如果这些专家有权通过政策来推行他们的观点,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其结果就只能是灾难性的。
7.劝说人们相信有必要对自然资源保护实行中央指导和管理的主要论据是,社会比之个人更关注未来且对未来具有更丰富的先见知识,而且保护特殊资源所产生的问题也不同于泛泛地为未来提供储备所会产生的那些问题。
那种认为社会比个人更关注未来的观点,其所具有的含义远远超出了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这个论点并不只是认为只有整体社会才能够满足诸如安全或国防等某些未来的需求,而且也是指社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将其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为将来提供储备的工作上去,而且其投入的资源应当比个人分别决定者要多。或者,一如人们经常指出的那样,社会应当比个人更珍视未来的需求。如果这种说法站得住脚,那么这种观点就确实能够证明由中央计划控制大多数经济活动为正当。然而我们必须指出的是,除了那些主张这种做法的人的武断判断以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可以佐证这个观点。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我们不仅没有理由要求过去几代人应当为我们提供多于他们已提供的东西,而且也同样没有任何理由为个人开脱其对未来的责任。上述认为社会比个人更关注未来的论辩,由于这样一个常被人们征引的逻辑荒谬的论据而变得毫无意义,这个论据指出,由于政府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借贷,所以它能够较好地关注未来的需求。这个论点之所以在逻辑上是荒谬的,乃是因为政府在这个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完全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政府在投资上所具有的失败风险实际上并不是由它们承担的,而是由纳税人来承担的;事实上,就判断特定投资是否值得而言,风险并未减少。由于政府——如果投资未带来预期的回报,它们可以通过税收而使自己得到补偿——通常只把它们实际偿付的利息看作其所使用的资本的成本,所以我们说,这个论据所能起的作用,实际上是反对而非赞成政府投资。
那种认为政府具有更丰富的知识的论断,导致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毋庸置疑,有一些涉及到未来发展的可能趋势的情况,政府可能比大多数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者了解得更清楚。新近的许多科学成就便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在对具体资源进行决策时,人们须加以考虑的还应当包括更大量的关于特殊情势的知识,而这些知识只有个人所有者才会拥有,并且永远不可能集中在一个单个的当局机关的手中。因此,如果说政府确有可能知道某些鲜为他人所知的事实,那么同样毋庸置疑的是,政府也将必定不知道更大量的为一些其他人所知道的相关事实。只有把政府拥有的一般知识向下分散,而不是把个人拥有的特殊知识集中在当局手中,我们才能把与特定问题相关的全部知识聚集在一起。所谓政府当局对影响一项具体决策的所有情况都拥有更为优越的知识,很可能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事情。更有进者,使特定资源的所有者知道他们应当加以考虑的较为一般性的信息,无疑是可能的,但是中央当局欲获知为个人所知的所有的且不尽相同的事实,却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当我们将上文所述的问题与我们在本节开篇所论及的储藏资源(例如矿物矿床资源)应当以什么样的速率加以使用这样的问题结合起来考虑时,上述问题可能会表现得最为凸显。所谓一项明智的决策,乃是指那种对相关资源在未来的价格走向已做出了合理估计的决策,当然,这种估计反过来又依赖于对未来的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所做的确当预测;因此要做出这样的决策,通常是个人小所有者在智识上所不可能及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不会诱导个人所有者依这样的方式行事,去明确地考虑这些因素;也不意味着不应当由那些只有他们自己知道许多能决定某一特定矿床当下用途的情况的个人进行这样的决策。虽然对于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向,这些个人所有者或许知之甚少,但是他们在进行决策时却会受到其他人的知识的影响,后者就是那些也把估计未来发展的可能趋向作为他们自己的事情并且准备根据这些估计所确定的价格购买这类资源的人士。如果个人所有者把某种特定资源出售给那些想保有它的人要比他自己进行开发这一资源能够得到更高的回报,那么他就一定会把它卖掉。在正常情况下,资源都有一种潜在的销售价格(a
potential sale price),而那种关于可能影响该资源的未来价值的所有因素的判断将在这种价格中得到反映;同时,在把这种资源作为一种可销售资产所具有的价值与对其进行开发所带来的收益进行比较后做出的决策,当会考虑到各种有关的知识,甚至有可能超过中央当局的决策所会考虑到的知识。
人们常常指出,在稀有自然资源(rare
natural resources)方面,采用垄断的方式进行开发,有可能把它们的使用时间延长很多,这也许是在一个自由经济体制中有可能形成并维续这类垄断的唯一事例。但是我仍然不能完全赞同那些运用这一事例作为支持这类垄断的论据的人的观点,因为他们无法让我相信,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由一个垄断实体实施的较高程度的资源保护是可欲的。但是不论怎么讲,上述情形中有可能自发形成的种种垄断趋向,已经对那些因相信市场通常会低估未来需求而力图对自然资源加以更多的保护的人士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8.然而,大多数主张自然资源保护的论点,所依据的只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偏见。这些论点的主张者想当然地认为,一种特定资源在任一时间所能够提供的服务性助益(flow
of services),都有某些特别可欲的价值;此外,他们还想当然地认为,应当永远保持这种产出速度。虽然他们承认对于储藏资源来说要做到这点是不可能的,但是他们却认为,如果流动资源的回报率递减到在物质上不可能再维持它的水平,那么这便是一场大灾难。人们在考虑一般土壤的肥力、野生动物和鱼类等资源问题时,常常会采取上述立场。
为了有力地阐明这个问题中的关键之点,我们将在这里考察这种偏见的最为显见的事例,因为在这种事例中,大多数人都倾向于不经批判便接受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论点中的谬误。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认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应当保持土壤的自然肥力,而且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也都应当避免那些所谓“土地开垦”(soil
mining)的行为。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指出,作为一个普遍命题,这种论点是毫无根据的;再者,肥力应当保持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准上的问题,也与一块特定的土地的原初状况没有什么关系。事实上“土地开垦”在某些情形下,会像对任何其他储藏资源的耗用一样,可能极符合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
通过有机物的不断沉淀来培育一片土地,常常会使它达到一定的肥力水平;然而,一旦这块土地被投入耕种,那么试图继续维持这种肥力水平,其成本就一定会超过回报。在某些情形中,值得用人为的手段给某些土地施肥,从而使其肥力达到每年所投入的成本能通过产出的增加而得到补偿这样一个水平;同理,在某些其他情形下,允许肥力降低到投资仍能够得到补偿的水平,也是极可欲的。在一些情形中,这甚至意味着把土地永久耕种确立为目标反而会不经济;它可能还意味着,在累积的自然肥力耗尽后,此块土地就应当被废弃,因为在特定的地理或气候条件下,永久耕种某块土地是不可能有利可图的。
在上述事例中,彻底地享用大自然慷慨的馈赠,就如同彻底地开发或利用储藏资源一样,既谈不上浪费,也不应当受到谴责。当然,正如人们所熟知且可能发生的情况那样,一片土地在质上发生了持续的变化以后也可能产生其他的后果,应当加以考虑。例如,在土地耕种方面采取恶性的短期行为,有可能会使土地丧失其原有的属性或潜力,而这些属性或潜力原本是可以用于一些其他目的的。但这是另一个问题,与我们这里的讨论无甚关系。我们在这里只验证这样一种观点,即无论在哪里只要有可能,人们就应当将任何自然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性助益保持在一个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上。这种观点在某个特定的事例中可能碰巧是有道理的,但它之所以有道理,却绝不是因为它与某块特定土地或某种其他资源的属性有关所致。
这类资源与大多数社会资本(the
capital of society)一样,都有着可以被耗尽的性质。同时,如果我们想维持或增加我们的收入,那么我们就必须能够以一种至少同样有助于维持或增加将来的收入的新资源来替代那种正在被消耗的资源。然而,这并不是说应当保存这一类资源或以另一种相同种类的资源来替代它,甚至更不是指自然资源的全部储存都应当保持完整无耗。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个人的观点来看,任何一种自然资源都只是我们所具有的全部的不再生资源中的一种;而且我们的要点也并不在于以任何特殊形式来保有这种储藏,而是要采取一种会对总收入作出最为可欲的贡献的形式来维持它。某种特定自然资源的存在,仅仅意味着在这种资源尚存在的情况下,它能够暂时有助于我们收入的维持或增加,而这又将有助于我们开发那些在将来会对我们有同样帮助的新资源品种。在通常情况下,这并不是指我们应当以一种相同种类的资源来代替某种既有资源。我们必须牢记的是,当一种资源变得越来越稀少时,依赖于此种资源的产品也会在将来变得更为稀缺。由一种自然资源日渐稀少而引起的产品价格的可以预见的上涨,实是人们决定在保存这种资源方面的投资量的因素之一。
精要地陈述我们的主要观点的最佳方法可能是指出,所有的资源保护都涉及到投资,而且这种投资也完全应当根据适用于所有其他投资的相同标准来进行判断。在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进行投资,显然没有对人造设备或人之能力进行投资那么可欲;同时,只要社会预见到某些资源将耗竭,并按这样的方式(即它所获致的收入总量同可资运用的投资资金所能赚取的收益一样多)来引导其投资,那么我们就没有经济上的理由去主张保存任何一种资源。如果把用于某种特定资源的保护的投资扩大到这样一种水平,即从中获致的回报低于将它投资于其他方面所会带来的回报,那么未来的收入就会下降,甚至低于不扩大投资所可能达到的收入水平。正如有论者正确指出的,“敦促我们应对‘未来提供更多储备的’的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实际上是在主张为子孙后代提供更少的储备”
9.尽管大多数为了保护自然资源而赞成政府控制私人活动的论点,从上文的分析来看,是毫无根据的,尽管在这些观点中除了那个主张政府提供更多的信息及知识的论点还有些道理以外,其他就简直毫无意义可言;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乃在于提供娱乐活动场所及设施或机会时,或者当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在于保护自然风光、历史名胜古迹、具有科学价值的区域等等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这些娱乐活动所提供给大众的种种服务(它们常常能使个人受益者得到他们不用花钱便可得到的益处)以及这些娱乐活动通常所需要的一块块场地,使其变成了一个需要采取集体行动的适当领域。主张建立自然公园以及自然资源保护区的理由同要求市政当局在一个较小的区域内提供类似的环境或娱乐场所的那类理由完全相同。毋庸置疑,由志愿性组织,比如大不列颠国民信托所(the
National Trust in Great Britain)这类组织,尽其最大可能来提供这类服务,而不是通过政府采取强制性的权力来做到这点,其理由也举不胜举。但是,当政府恰巧是娱乐场所或公园所需土地的所有者时,或者当这些举措确实要依靠由税收积累起来的资金予以支持时,甚或当土地的获得必须采取强制性购买(compulsory
purchase)的方式时,只要社会在完全知晓其成本后同意由政府来负责这些工作,并同时认识到这只是一个同其他目标处于竞争地位的目标,而不是一个压倒所有其他需求的唯一的目标,那么人们就没有理由反对由政府来提供这些娱乐环境。这即是说,如果纳税人知道他们所必须支付的帐目的全部数额,并拥有对有关决策的最后发言权,那么从一般的情况来看,他们亦就不会再反对由政府来负责这类工作了。
通过将先进的科技知识运用于那些极度缺乏资金的经济,有可能会产生基本上不可预见的种种发展;然而,较之那种把一种模式强加给经济的社会,上述做法在提供自由发展机会的社会中更可能加速这类经济的种种发展,因为那种强加给经济的模式,实际上是从其他发达社会舶来的,然而这些发达社会中的劳资比例关系,在可预见的未来则完全不同于新兴经济中的劳资比例关系。无论在新兴国家中有多么充分的理由支持政府主动提供范例并免费传播知识和开办教育,但我仍以为,在这些新兴国家里反对就经济活动采取全盘计划和进行总体指导的理由,要比在较为先进发达的国家里甚至更为充分。我这样说,既有经济的理由,又有文化的理由。只有自由的生长或发展,才有可能使那些新兴国家发展出其自己的富有活力的文明,才有能力对整个人类的需求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
6.在西方,大多数明理敏锐的人士已然意识到,当下的农业政策问题,乃是如何使政府从一种它已自缚于其中的管制系统中摆脱出来并恢复市场作用的问题,但在自然资源(natural
resources)开发这个相关的领域内,流行的观点却依旧认为,这个领域中所存在的特殊情况要求政府采取广泛的控制措施。这种看法在美国表现得尤为强烈;在美国,“自然资源保护运动”(conservation
movement
)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是鼓吹计划经济的主要根源,而且还大大助长了激进经济改革者所主张的那种狭隘的本土意识形态(indigenous
ideology)。有些人甚至还广为运用那种宣称私人企业造成自然资源浪费的观点,以说服公众相信“竞争导致浪费”(wastefulness
of competition)以及由中央当局对重要经济活动进行集中指导的可欲性;这种观点在说服公众方面极为有效,实为其他大多数论辩所不及。
美国乃是一个由大量移民迅速定居而成的国家,而且这些移民还带来了许多先进技术;在美国这样的国家,资源保护的问题之所以比其在欧洲诸国更为尖锐,主要由下述一些情况所致。在欧洲,社会进化一直是渐进而缓慢的,并在很久之前就已经形成了某种平衡(毫无疑问,这部分是因为早期阶段的开发所造成的恶果已无可复加,例如,阿尔卑斯山脉南面的森林曾大遭砍伐并因此而导致了水土流失);然而在美国,一望无际的处女地的迅速开发却产生了诸多在重要性序列上完全不同于欧洲诸国的问题;在仅仅一个世纪的进程中便把整个美国首次置于拓荒开垦之下而引起的种种相关变化,当会造成诸多回想起来令人深感遗憾的自然平衡失调的现象,不过这也无须令我们感到惊讶。然而,大多数对过去发生的事情进行谴责并大加抱怨的人士,实际上只是些事后“诸葛亮”而已,而且从当时拥有的知识来看,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明智的政府政策在当时便能够阻止出现那些在今天看来最令人痛恨的后果,即便是最为明智的政府政策亦不例外。
我们不应当否认,资源浪费在当时的确是存在的;然而我们必须强调指出的是,资源浪费方面的最重要的事例——森林大遭砍伐——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下述事实所致,即森林这一类的自然资源在当时并没有成为私人地产,而是被当作公用土地转交给私人开发的,但是当时所规定的开发的条件却并没有给开发者以任何保护这些资源的激励。确实,对于某些自然资源来讲,尽管产权安排(property
arrangements)在一般的意义上已极为详尽,但却仍不能确保这些资源的有效使用,因此对它们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定便极为可欲。即使就这个方面而言,不同种类的自然资源所产生的问题也会各不相同,故我们须依次加以考虑。
就一些自然资源比如矿物矿床而言,对它们的开发,必然意味着它们将一点一点地被耗尽,而其他的一些资源却可以在一无限的时期内不断产生回报。资源保护主义者通常指责的,一是前者——“储藏资源”(stock
resources)——消耗太快,二是后者——“流动资源”(flow
resources)——的使用并未按照它们所能产生的利益来取得较高的长期回报。这些论点部分是基于这样的信念:私人开发者缺乏一种足够长远的眼光,或者说即使私人开发者对于未来的发展拥有一些先见,但也无法与政府相比拟;而且一如我们所见,这些论点还在某种程度上立基于这样一种观点,但它却是一种明显的谬误;正是这一谬误,使资源保护主义者的大部分论点归于无效;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讨论。
在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也产生了上述“相邻效应”的问题。除非地产单位之规模的大小,足以使任一所有者的行动所产生的较为重要的影响得以在其自己的地产的价值中得到反映,否则这种相邻效应在一些特定的事例中就会导致采用浪费的开发方法。在有关各种不同类型的“活动资源”(fugitive
resources)方面,诸如野生动物、鱼类、水、原油或天然气(也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还包括雨水),尤其会发生“相邻效应”这样的问题,因为对于这些资源,我们只有通过对它们的消费或耗用才能占用它们,而且任何个别开发者都不会关注保护这些资源的问题,道理很简单:你不去使用,别人就会去使用。上述问题导致了这样一种情形:要么是私有地产权无法适用(就像对于深海鱼类资源和大多数其他形式的野生动物资源那般),其结果是我们必须寻求一些替代性安排;要么是私有地产权得到合理运用,但是其条件却是统一控制的范围必须与所开发的同一资源的范围(一如油田)同样大小。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这些资源开发所存在的技术上的问题,个人所有者不可能对这些资源进行排他性的控制,所以在这些方面我们必须诉诸那些替代性的管理形式。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不再生资源(irreplaceable
resources)的大多数消费,都基于这样一种普遍观念,即在某种资源消费耗尽之时,人们将发现某种新的资源,而这种新资源要么能满足我们同样的需求,要么至少可以因我们不能再拥有那种旧资源而对我们做出补偿。这样,从总体上看,资源供给能像以前一样充裕。同样,我们不断地耗用着各种资源,所依据的也只是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我们关于可资运用的资源的知识会无限地增力——这种知识的确会增加,但其部分原因正是我们以极快的速率在耗用着那些可资运用的资源。诚然,如果我们想充分利用那些可资运用的资源,我们就必须根据这种知识会持续增加的假设行事,尽管我们的一些特定期望注定会受挫。毋庸置疑,如果在六十年或八十年前,人们便切实关注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就煤炭供给面临着耗尽的危险所发出的警告,那么工业发展便会大大地受到抑制;又如果内燃机的用途在那时只能限于当时探知的原油量(在汽车和飞机时代的最初几十年内,当时探知的原油资源如果以现在的使用速率使用,十年内就将被用尽),那么它就永远不会致使交通运输发生革命。虽然在所有上述问题上,倾听专家关于自然现象的意见这一点颇为重要,但是我们必须引以注意的是,如果这些专家有权通过政策来推行他们的观点,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其结果就只能是灾难性的。
7.劝说人们相信有必要对自然资源保护实行中央指导和管理的主要论据是,社会比之个人更关注未来且对未来具有更丰富的先见知识,而且保护特殊资源所产生的问题也不同于泛泛地为未来提供储备所会产生的那些问题。
那种认为社会比个人更关注未来的观点,其所具有的含义远远超出了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这个论点并不只是认为只有整体社会才能够满足诸如安全或国防等某些未来的需求,而且也是指社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将其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为将来提供储备的工作上去,而且其投入的资源应当比个人分别决定者要多。或者,一如人们经常指出的那样,社会应当比个人更珍视未来的需求。如果这种说法站得住脚,那么这种观点就确实能够证明由中央计划控制大多数经济活动为正当。然而我们必须指出的是,除了那些主张这种做法的人的武断判断以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可以佐证这个观点。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我们不仅没有理由要求过去几代人应当为我们提供多于他们已提供的东西,而且也同样没有任何理由为个人开脱其对未来的责任。上述认为社会比个人更关注未来的论辩,由于这样一个常被人们征引的逻辑荒谬的论据而变得毫无意义,这个论据指出,由于政府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借贷,所以它能够较好地关注未来的需求。这个论点之所以在逻辑上是荒谬的,乃是因为政府在这个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完全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政府在投资上所具有的失败风险实际上并不是由它们承担的,而是由纳税人来承担的;事实上,就判断特定投资是否值得而言,风险并未减少。由于政府——如果投资未带来预期的回报,它们可以通过税收而使自己得到补偿——通常只把它们实际偿付的利息看作其所使用的资本的成本,所以我们说,这个论据所能起的作用,实际上是反对而非赞成政府投资。
那种认为政府具有更丰富的知识的论断,导致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毋庸置疑,有一些涉及到未来发展的可能趋势的情况,政府可能比大多数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者了解得更清楚。新近的许多科学成就便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在对具体资源进行决策时,人们须加以考虑的还应当包括更大量的关于特殊情势的知识,而这些知识只有个人所有者才会拥有,并且永远不可能集中在一个单个的当局机关的手中。因此,如果说政府确有可能知道某些鲜为他人所知的事实,那么同样毋庸置疑的是,政府也将必定不知道更大量的为一些其他人所知道的相关事实。只有把政府拥有的一般知识向下分散,而不是把个人拥有的特殊知识集中在当局手中,我们才能把与特定问题相关的全部知识聚集在一起。所谓政府当局对影响一项具体决策的所有情况都拥有更为优越的知识,很可能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事情。更有进者,使特定资源的所有者知道他们应当加以考虑的较为一般性的信息,无疑是可能的,但是中央当局欲获知为个人所知的所有的且不尽相同的事实,却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当我们将上文所述的问题与我们在本节开篇所论及的储藏资源(例如矿物矿床资源)应当以什么样的速率加以使用这样的问题结合起来考虑时,上述问题可能会表现得最为凸显。所谓一项明智的决策,乃是指那种对相关资源在未来的价格走向已做出了合理估计的决策,当然,这种估计反过来又依赖于对未来的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所做的确当预测;因此要做出这样的决策,通常是个人小所有者在智识上所不可能及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不会诱导个人所有者依这样的方式行事,去明确地考虑这些因素;也不意味着不应当由那些只有他们自己知道许多能决定某一特定矿床当下用途的情况的个人进行这样的决策。虽然对于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向,这些个人所有者或许知之甚少,但是他们在进行决策时却会受到其他人的知识的影响,后者就是那些也把估计未来发展的可能趋向作为他们自己的事情并且准备根据这些估计所确定的价格购买这类资源的人士。如果个人所有者把某种特定资源出售给那些想保有它的人要比他自己进行开发这一资源能够得到更高的回报,那么他就一定会把它卖掉。在正常情况下,资源都有一种潜在的销售价格(a
potential sale price),而那种关于可能影响该资源的未来价值的所有因素的判断将在这种价格中得到反映;同时,在把这种资源作为一种可销售资产所具有的价值与对其进行开发所带来的收益进行比较后做出的决策,当会考虑到各种有关的知识,甚至有可能超过中央当局的决策所会考虑到的知识。
人们常常指出,在稀有自然资源(rare
natural resources)方面,采用垄断的方式进行开发,有可能把它们的使用时间延长很多,这也许是在一个自由经济体制中有可能形成并维续这类垄断的唯一事例。但是我仍然不能完全赞同那些运用这一事例作为支持这类垄断的论据的人的观点,因为他们无法让我相信,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由一个垄断实体实施的较高程度的资源保护是可欲的。但是不论怎么讲,上述情形中有可能自发形成的种种垄断趋向,已经对那些因相信市场通常会低估未来需求而力图对自然资源加以更多的保护的人士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8.然而,大多数主张自然资源保护的论点,所依据的只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偏见。这些论点的主张者想当然地认为,一种特定资源在任一时间所能够提供的服务性助益(flow
of services),都有某些特别可欲的价值;此外,他们还想当然地认为,应当永远保持这种产出速度。虽然他们承认对于储藏资源来说要做到这点是不可能的,但是他们却认为,如果流动资源的回报率递减到在物质上不可能再维持它的水平,那么这便是一场大灾难。人们在考虑一般土壤的肥力、野生动物和鱼类等资源问题时,常常会采取上述立场。
为了有力地阐明这个问题中的关键之点,我们将在这里考察这种偏见的最为显见的事例,因为在这种事例中,大多数人都倾向于不经批判便接受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论点中的谬误。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认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应当保持土壤的自然肥力,而且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也都应当避免那些所谓“土地开垦”(soil
mining)的行为。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指出,作为一个普遍命题,这种论点是毫无根据的;再者,肥力应当保持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准上的问题,也与一块特定的土地的原初状况没有什么关系。事实上“土地开垦”在某些情形下,会像对任何其他储藏资源的耗用一样,可能极符合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
通过有机物的不断沉淀来培育一片土地,常常会使它达到一定的肥力水平;然而,一旦这块土地被投入耕种,那么试图继续维持这种肥力水平,其成本就一定会超过回报。在某些情形中,值得用人为的手段给某些土地施肥,从而使其肥力达到每年所投入的成本能通过产出的增加而得到补偿这样一个水平;同理,在某些其他情形下,允许肥力降低到投资仍能够得到补偿的水平,也是极可欲的。在一些情形中,这甚至意味着把土地永久耕种确立为目标反而会不经济;它可能还意味着,在累积的自然肥力耗尽后,此块土地就应当被废弃,因为在特定的地理或气候条件下,永久耕种某块土地是不可能有利可图的。
在上述事例中,彻底地享用大自然慷慨的馈赠,就如同彻底地开发或利用储藏资源一样,既谈不上浪费,也不应当受到谴责。当然,正如人们所熟知且可能发生的情况那样,一片土地在质上发生了持续的变化以后也可能产生其他的后果,应当加以考虑。例如,在土地耕种方面采取恶性的短期行为,有可能会使土地丧失其原有的属性或潜力,而这些属性或潜力原本是可以用于一些其他目的的。但这是另一个问题,与我们这里的讨论无甚关系。我们在这里只验证这样一种观点,即无论在哪里只要有可能,人们就应当将任何自然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性助益保持在一个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上。这种观点在某个特定的事例中可能碰巧是有道理的,但它之所以有道理,却绝不是因为它与某块特定土地或某种其他资源的属性有关所致。
这类资源与大多数社会资本(the
capital of society)一样,都有着可以被耗尽的性质。同时,如果我们想维持或增加我们的收入,那么我们就必须能够以一种至少同样有助于维持或增加将来的收入的新资源来替代那种正在被消耗的资源。然而,这并不是说应当保存这一类资源或以另一种相同种类的资源来替代它,甚至更不是指自然资源的全部储存都应当保持完整无耗。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个人的观点来看,任何一种自然资源都只是我们所具有的全部的不再生资源中的一种;而且我们的要点也并不在于以任何特殊形式来保有这种储藏,而是要采取一种会对总收入作出最为可欲的贡献的形式来维持它。某种特定自然资源的存在,仅仅意味着在这种资源尚存在的情况下,它能够暂时有助于我们收入的维持或增加,而这又将有助于我们开发那些在将来会对我们有同样帮助的新资源品种。在通常情况下,这并不是指我们应当以一种相同种类的资源来代替某种既有资源。我们必须牢记的是,当一种资源变得越来越稀少时,依赖于此种资源的产品也会在将来变得更为稀缺。由一种自然资源日渐稀少而引起的产品价格的可以预见的上涨,实是人们决定在保存这种资源方面的投资量的因素之一。
精要地陈述我们的主要观点的最佳方法可能是指出,所有的资源保护都涉及到投资,而且这种投资也完全应当根据适用于所有其他投资的相同标准来进行判断。在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进行投资,显然没有对人造设备或人之能力进行投资那么可欲;同时,只要社会预见到某些资源将耗竭,并按这样的方式(即它所获致的收入总量同可资运用的投资资金所能赚取的收益一样多)来引导其投资,那么我们就没有经济上的理由去主张保存任何一种资源。如果把用于某种特定资源的保护的投资扩大到这样一种水平,即从中获致的回报低于将它投资于其他方面所会带来的回报,那么未来的收入就会下降,甚至低于不扩大投资所可能达到的收入水平。正如有论者正确指出的,“敦促我们应对‘未来提供更多储备的’的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实际上是在主张为子孙后代提供更少的储备”
9.尽管大多数为了保护自然资源而赞成政府控制私人活动的论点,从上文的分析来看,是毫无根据的,尽管在这些观点中除了那个主张政府提供更多的信息及知识的论点还有些道理以外,其他就简直毫无意义可言;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乃在于提供娱乐活动场所及设施或机会时,或者当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在于保护自然风光、历史名胜古迹、具有科学价值的区域等等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这些娱乐活动所提供给大众的种种服务(它们常常能使个人受益者得到他们不用花钱便可得到的益处)以及这些娱乐活动通常所需要的一块块场地,使其变成了一个需要采取集体行动的适当领域。主张建立自然公园以及自然资源保护区的理由同要求市政当局在一个较小的区域内提供类似的环境或娱乐场所的那类理由完全相同。毋庸置疑,由志愿性组织,比如大不列颠国民信托所(the
National Trust in Great Britain)这类组织,尽其最大可能来提供这类服务,而不是通过政府采取强制性的权力来做到这点,其理由也举不胜举。但是,当政府恰巧是娱乐场所或公园所需土地的所有者时,或者当这些举措确实要依靠由税收积累起来的资金予以支持时,甚或当土地的获得必须采取强制性购买(compulsory
purchase)的方式时,只要社会在完全知晓其成本后同意由政府来负责这些工作,并同时认识到这只是一个同其他目标处于竞争地位的目标,而不是一个压倒所有其他需求的唯一的目标,那么人们就没有理由反对由政府来提供这些娱乐环境。这即是说,如果纳税人知道他们所必须支付的帐目的全部数额,并拥有对有关决策的最后发言权,那么从一般的情况来看,他们亦就不会再反对由政府来负责这类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