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三章 农业与自然资源
《自由秩序原理-英-F·A·哈耶克》作者:自由秩序原理-英-F·A·哈耶克 2017-04-13 10:46
我的观点是反对任何行政上的过分行动,而与其他
一切相比,我尤其反对的是最令人可怕的由当局所施加的干预,亦即对大众生计的干预。
——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
e
)
1.在当代的西方世界,财富的积累和文明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城市人口和工业人口的增长。然而,城市人口和工业人口的增长,不仅在比例上而且在绝对数字上都导致了农业人口的减少。科技的进步大大提高了人类在粮食生产方面的生产力,从而使历史上最少的农业劳动者能满足较多人口的生活需要。尽管人口的增长相应地导致了对粮食需求的增加,不过由于人口增长速度渐趋缓慢而且进一步的发展也主要表现为人均收入的增加,所以在这部分增加的收入中,用于增加粮食消费上的开支也越来越少。如果市场有更合口味的食品种类供应,那么人们仍有可能受到诱惑,把更多的钱花在食品上。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以后,人均谷物产品的消费便会停止增长,而且实际上还有可能减少。粮食生产力的提高连同需求的无弹性(an
inelastic demand),这两者结合在一起便意味着,那些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如果想要维持他们的平均收入(更不用说跟上收入的一般增长水平了),他们的人数就必须减少。
如果农业和其他行业之间出现了这样一种人力的再分配(re-distribution
of manpower),那么从长远来看,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那些继续从事农业的人不应当从经济进步中获致与其他行业的人同样多的利益。但是,只要农业人口相对来说过于庞大,人力分配的变化(尽管这种变化会继续下去)就必定于农业人口不利。而且一般来讲,只有当农业收入相对低于城市职业的收入的时候,才会引发脱离农业的自发性运动(spontaneous
movement)。在变迁期间,农民或农夫向其他职业转移的疑虑越重,农业与其他职业间的收入差距也就会越大。特别是当这种变迁持续好几代人的时候,那么只有在这种脱离农业的运动相对比较迅速的情形下,农业与其他职业间的收入差距才有可能被控制在一个较小的水平上。
然而,政策处处都滞延了这种适应性调整,其结果便是致使上述问题更趋严重。众所周知,经由审慎思考而采取的政策举措,将大量人口都滞留在了农业领域;而且由于这部分农业人口增长太快,所以为了达致农业人口和工业人口在生产力间的平衡,就必须要求有一部分农业人口向其他职业分化,但是不无遗憾的是,从当下的许多情形来看,要做到农业人口与工业人口在生产力间的平衡,它所要求迁出农民的人数太多,从而在任一限定的时期内完成这一分化都是不切实际的。
推行这种把农业人口滞留在农村的政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工业化发展迅速的欧洲国家,这项政策最早源于某种关于工业与农业之间应当维持“适当平衡”(proper
balance)的含混观念,在这种观念中,所谓“平衡”,无外乎是指保持工业与农业二者间的传统比例。在那些因工业化的高速发展而渐趋依赖粮食进口的国家里,那些主张滞留农民的论点,得到了那种“战时自给”(self-sufficincy
in wartime)的战略性考虑的支持。此外,人们在当时还常常认为,农业人口转移的这种必要性只是一种暂时现象,而且也不会再发生了,因此人们可以通过把农业人口转移的整个过程扩展到一个较长的时间里而使这个问题得到缓解。但是我们不应忘记的是,促使各国政府干涉此一问题的最重要的考虑,则是确保当时从事农业的人士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而非其他。
这种政策之所以在当时得到了一般公众的支持,往往是因为人们有这样一种看法:整个农业人口,而不只是其中生产能力较低的那一部分人口,都无法挣到合理的收入。此类想法乃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必要的再调整措施奏效之前,农产品价格要比它们在一般的情形中下跌许多。但是,正是这种农产品价格下跌所产生的压力,将会使农产品成本下降并使有适应能力的农民得以生存下来,因此,这种压力将不仅要求减少农业人口,同时也将促使采用新的农业技术。
制止耕种边远土地和开设边远农场,当会降低平均成本,并且通过减少供给,还可以停止甚或在某种程度上扭转农产品价格的下跌趋势。但是,这只是必要的再调整措施中的一部分。为了恢复农业的繁荣,变革其内部结构也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而这种变革则可以通过调整农业各种产品的相对价格而诱发。然而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原本力图帮助农业摆脱困境而采取的种种政策,通常都阻碍了上述有益于农业的调整措施的推行。
在这里,我们只能举一个与此相关的意味深远的事例予以说明。一如前文所述,一旦收入的普遍增加超过了一定水平,那么除非市场向人们提供了他们所喜爱的新的食品,否则他们不可能在食物上增加开支。在西方世界,所谓提供“新食品”,主要是指用诸如肉制品和奶制品这类高蛋白食品替代谷物和其他淀粉食品。如果能促使农业以相对较低的成本生产更多的这类为人们所喜爱的食品,将大大有助于上述食品的替代过程。如果允许降低谷物价格,直到把它们当作牲畜的饲料并因此而间接地生产出消费者所需求的新食品,上述替代过程就可以得到实现。这样的发展变化不仅可以阻止谷物消费总量发生萎缩,并且同时也会降低肉制品的成本和其他食品的成本。然而不无遗憾的是,政府却常常采取这样一种政策,即把谷物的价格维持在人们的消费无法吸收其全部供给的水平线上,而且由于所定价格太高,所以即使把这些谷物转用于其他用途也不会有利可图;因此人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政府的这种政策常常使上述食品的替代过程无从实现。
上文所举事例当足以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这种政策所采用的各种措施,阻碍了农业本身对业已变化了的环境做出调适。如果农业能够做出适当的调适,那么一小部分生产者(但仍比在采用其他方法时的受益人数为多)便能够提高他们的劳动生产力,从而分享到总财富增长的利益。当然,农业的部分困境,乃在于农业生产过程及其生产者的特性都趋于使农业在适应变化的方面表现得尤为迟缓。但是,对此种困境的救济方案,显然不应当是使农业更加抗拒对变化的调适;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这恰恰是政府采取的大多数重要的调控措施(特别是它采取的所有价格管制[control
of price]的措施)所表现出来的趋向。
2.从长远来看,价格管制并不能实现可欲的目的,而且即使是在短期内,也只有当这些价格管制措施与对生产的直接控制相结合时,才能取得成效;关于这一观点,已无必要加以重申。如果要使这些价格管制措施对生产者有所禆益,就必须采取种种其他措施来补充它们,亦即由当权者来决定谁将进行生产,生产多少并生产什么。既然政府的意图是为了使那些正在从事粮食生产的人能够留在农村并使他们能够挣得令他们心满意足的收入,既然消费者不愿在食品上花费更多的钱以使农民维持这种水平的收入,那么当局就必定会诉诸强制性的手段将收入转移。关于这种做法将导致何种结果的问题,大不列颠的发展境况为此提供了最好的范例。在英国,据估测,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援助的总额,不久将达到“约农业净收入总额的三分之二”。
关于这一发展趋向,应当特别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在大多数国家,将农业从市场机制中切割出来并使之受制于日益增多的政府指导这个过程,都早于政府对工业采取这类管制措施的过程;而且,这种过程通常也是在保守主义者的支持甚或发动下得以展开的。保守主义者就是如此,只要社会主义的措施有利于实现他们所赞成的目标,那么他们就不会反对社会主义的措施。第二个问题是这种发展趋势在下述国家中也许会更强烈:在这些国家中,农业人口只占总人口中的相对少数,但由于他们占据着一种独特的政治地位,所以他们获得了其他类似的群体从未获得过的特权,而且这种特权也是任何制度不会授予所有人的东西。最令我们感到怀疑的是,一旦民主政府把原则抛到九霄云外并力图确保某些特殊群体的地位,那么这种民主政府是否还能够理性地行事或是否还能够实施任何明智的方案?我们在农业领域中确实已陷入了这样一种境况,即几乎所有地方的较具思想的专家,都已不再追问什么是政府应予实施的合理政策,而只追问那些在政治上可行的政策中何者将导致最小的危害。当下的舆论一般都认为,政治必要性(political
necessities)在目前的种种决策过程中极为重要。然而,在像拙作这样的论著中,我们却毋需对这种所谓的政治必要性予以关注。本书的宗旨只在于表明,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农业政策一直为这样一些观念所支配,它们不仅是自拆台脚的(self-defeating),而且一旦普遍推行,必将导致对一切经济活动的全权式控制。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群体的利益而适用社会主义的原则;如果我们这样行事,我就不能指望其他群体不提出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政府当局以同样的方式根据那些被他们视为当然的正义原则来确定他们的收入。
能够最好地说明此类政策后果的,很可能是美国在努力运用了“平价”(parity)观念二十年以后所出现的情势。那种向农业生产者保证使农产品价格与工业产品价格保持一固定的比例关系的努力,势必导致对各种自发力量的否弃,然而这些力量原本会使那些以最低成本作业的生产者去承担农业生产,而且还会使他们只生产那些仍能赢利的产品。不可否认,如果允许这些自发的力量发挥作用,那么在变迁期间,农业收入的增长也将滞后于其余人口的收入增长。但是,只要我们不阻止科技的发展和财富的增加,那么我们就必须对此做出各种调适;然而那种试图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将收入从城市人口转移到农业人口以削减科技和财富之进步所产生的影响的努力,由于延缓了这种进步,所以必定会在较大的程度上阻碍那些调适的进程,并因此而增加这个问题的棘手程度。
美国执行这种“平价”政策的结果——剩余的农产品堆积如山,可以说达到了前所未闻的程度(这种情形的出现不仅对美国农业的稳定构成了一种新的威胁,而且也对世界农业的稳定构成了一种新的威胁),而且对于耕地,美国政府所采取的基本上也是专断的且缺乏效率和不合理的分配方案,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已是众所周知之事,此处毋需再做详考。任何人都不会否认,当下的主要问题已变成了政策本身如何能从它所造成的情势中摆脱出来的问题;而且同样也不会有人否认,如果美国政府从未干涉过价格、产量和生产方法等问题,那么美国农业的发展会健康得多。
3.尽管现代农业政策的不合理乃至荒唐,或许在美国最为显而易见,但是一如人们所知,此类政策的系统实施不仅极易使农民(与此同时,他们所具有的“坚固的独立性”[sturdy
independence]也常被用来作为这样一种论辩的理由,即为了维护他们所具有的这种独立性,应当以公共费用对他们进行补贴和救济)遭受各种限制,而且还极容易把他们变成所有生产者中蒙受控制最严、接受监督最多的一种生产者;如果我们想对系统实施这类政策所造成的这些严重后果有充分的认识,那么我们就必须转而对其他国家的情况进行探讨。
这种发展趋向很可能在大下列颠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换言之,在英国,对于绝大多数农业活动的监视和控制所达致的程度,可谓是西方世界之最。一旦农耕在很大程度上以公共开支来运作,那么当局强制实施某些标准就无从避免;在这种情形下,甚至对当局认为的恶性农耕作业方法课以那种迫使违反者放弃其地产的惩罚,或许也无从避免。毋庸置疑,当耕作方法必须受“邻居委员会”(a
committee of neighbors)的监管的时候,当多数或者某个上级机构将其视为良性的耕种方法规定成普遍通行的标准方法的时候,还指望农耕会以更为有效的方式使自己适应于变化不定的环境,那就只能是荒唐的幻想罢了。这类限制措施对于维续那种我们知道的并且为许多人(其中的多数可能是居住在城市中的人)出于感情的考虑而希望加以保护的耕种方式来讲,也许是最佳的途径,但是它们最终导致的结果却只能是使农业人口变得更具依附性。
事实上,英国大众之所以对农耕的命运表现出如此之强烈的关注,更多的是出于审美的考虑而非经济上的考虑。在奥地利或瑞士这样的国家,大众为了保护山村农民或农夫而表现出来的关注程度甚至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其原由也同样不是经济方面的考虑。在所有上述情形中,这些社会都承担了一项沉重的负担,这既是由于他们担心现存耕种技术的灭绝将会改变人们所熟悉的农村面貌所致,也是由于他们担忧农民或农夫因得不到特别保护而将完全消亡所致。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正是这种担忧,致使他们对农业人口的任何递减都会感到恐惶,并在脑海中浮现出一幅农户被根除时渺无人烟的山村或山谷的图景。
然而农业能够独立发展的首要敌人,恰恰是这种所谓的“保存”(conservation
)观。值得注意的是,发展变化从来不可能对所有的农民或农夫构成同样的威胁。如同其他行业一样,在相似条件下工作的农民之间,也存在着贫富的巨大差距。同样,有如在所有其他领域中的情况那样,如果农业能够针对变化不定的环境做持续不断的调适,那么我们基本上可以说,那些因为发现了如何对变化作出适当反应从而成功的个人所确立的范例,一定会为其余的人所仿效。而这必定意味着某些农作类型将遭淘汰。特别是在农业领域中,它意味着农民或农夫如果要想获得成功,就必须使自己渐渐变成一个商人——尽管许多人为此哀叹并想遏制这个过程,然而它却是一个必要的过程。对于农业人口而言,任何试图替代农民变成商人这种过程的方案,只会越来越使农民成为国家保护公园的一种附属品,亦即将那些具有古老生活方式的村民当作一种风景保存下来,并经由深思熟虑的措施而阻止他们进行观念调适和技术调适,而这种调适原本能使他们自力更生。
这些试图通过保护农民以使他们不对其顽固的传统和习惯进行变革从而保存一定数量的农业人口的种种努力,一定会把农民变成永远受政府监护的人,亦即靠其他人的努力而糊口的领取抚恤金者,并且还会把他们变成长期依赖于政治决策生活的人。相反,如果允许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民迁走,而且在某些地方,如果使那些在不同境况下曾一直被作为可耕地使用的土地变成牧场甚至森林,那么危害肯定要小得多。毫无疑问的是,如果我们允许某些生活方式彻底消失,而不是将其当作过去某个时代的历史珍品而保存下来,那么我们当是在对人的尊严表示更大的尊重。
4.我们认为,在农业领域中,没有任何理由主张实行价格管制或生产控制的措施,也没有任何理由主张实施任何类型的全面规划;这类措施中的大多数措施不仅本身在经济上是不明智的,而且也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威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当然地认为,农业政策所关注的问题不切实际或不重要,或者说政府在农业领域无重要职能可以履行。但是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在农业领域,一如在其他领域一样,政府所承担的任务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逐渐完善法律制度,以使市场更为有效地发挥作用,并促使个人更充分地考虑其行动所会产生的各种影响,而另一方面是进行一些真正的服务性活动,而在这些活动中,政府作为人民的代理者,主要是为农民提供某些信息上的便利,因为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在发展的某些阶段上不大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来提供——即使在这个方面,政府也绝不能硬性地将提供信息的排他性权利据为己有,而应当促进那些到一定的时候能取代政府这些功能的自愿性机构的发展。
所有属于上述第一方面的问题,在农业领域同在都市生活中一样,都产生自“相邻效应”(the
neighborhood effects),并产生自一块特定土地的使用所可能给社会上其他土地造成的较为深远的后果。其中的一些问题与保护自然资源这类一般性问题相关,因此我们拟在下文考察自然资源保护的问题时对它们加以讨论。然而也有一些只属于农业的特殊问题,而就解决这些问题言,我们的法律框架,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土地保有权(tenure)的法律都还存在着改进的余地。当然,价格机制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较为严重的缺陷,然而,这些缺陷只有通过那些在单一控制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适当单位的演化发展,而且有时也可能只有通过适当的群体为了某些特定目的而进行适当的合作,才能得到救济。这类适当的组织形式能发展至什么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法的性质,也包括在具有必要的保障的前提下,该法做出强制性征收(compulsory
expropriation)规定的可能性。毫无疑问,欧洲中世纪遗留下来的合并分散土地的做法或英格兰对公共土地的围圈措施,都是必要的立法性措施,而正是这些措施使个人进行变革尝试具有了可能。尽管“土地改革”的实际经验并未使我们获致足够的信心,但是我们至少仍可以想见的是,在一定的情势下,土地法的变革会有助于瓦解那些已变得不经济但由于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而使其仍得以存在的大地产。既然在法律框架内,此类渐进改革还有余地,那么允许在现行安排中进行尝试的自由越大,亦就越有可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发生变化。
就上述第二个方面的问题而言,政府带有服务性质的行动也具有很大的施展范围,特别是在传播信息方面。在一个动态且生机勃勃的社会中,农业面临的真正困难之一在于,农民或农夫所具有的那种特性使其比之其他行业的人较少关注知识的进步和变化。就像农民常常坚持采用传统耕种方法一样,这意味着他们中的大多数个人甚至不知道存在着可资运用的有用知识并值得花钱去购买这些知识。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由社会来承担传播此类知识的费用便常常是一笔合算的投资。使我们的同胞能够进行明智的选择,对于我们大家都会有百利而无一害,而且如果科技的发展所提供的种种机会尚未引起一些个人的足够重视,那么社会只需承担一笔相对来说较少的支出就常常足以导引这些人去利用这些新机会,进而发挥他们自己的主动性,“更上一层楼”。需要重申的是,政府不应当成为知识的唯一传播者,也绝不拥有那种可以决定什么应当为个人所知、什么不应当为个人所知的权力。再者,政府方面如果采取太多的措施,也有可能因阻碍更为有效的自愿性机构的发展而不利于这些知识的传播。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在原则上都没有理由反对政府提供这类服务。至于这些服务中有哪些是值得提供的以及它们应当被提供到什么程度这类问题,纯属一权宜性的问题,而且也不会引发根本的问题。
5.尽管在这里我们不可能对“低度发展国家”(underdeveloped
countries)的特有问题进行详考,但在面对下述这样一个悖论**实(the
paradoxical fact)时,我们恐怕只有在对它做出简要的评述后,才能结束我们在上文中对农业问题的讨论。这个悖论**实便是:一方面老牌国家(old
countries)为了防止其农业人口的衰减而陷入了最为荒唐的复杂困境之中,而另一方面,新兴国家(new
countries
)却更为迫切地通过人为手段来加快工业人口的增加。新兴国家的这种努力,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是出自于“把发生在后的事实或现象作为发生在前的事实或现象的原因”(post
hocergo propter hoc)这类非常幼稚的“倒果为因”的逻辑谬误:由于在历史上,财富的增长通常都伴随着迅速的工业化,所以它们就设定工业化会导致财富更为迅速的增长。这里显然涉及到对居间性因果关系(intermediate
effect with cause)的混淆。的确,人均生产力的提高乃是将更多的资金投放在工具上的结果,而且更是将资金投放于知识和技术上的结果,因此,随着人均生产力的提高,人们亦将要求增加越来越多的工业产品产量。同样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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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相比,我尤其反对的是最令人可怕的由当局所施加的干预,亦即对大众生计的干预。
——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
e
)
1.在当代的西方世界,财富的积累和文明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城市人口和工业人口的增长。然而,城市人口和工业人口的增长,不仅在比例上而且在绝对数字上都导致了农业人口的减少。科技的进步大大提高了人类在粮食生产方面的生产力,从而使历史上最少的农业劳动者能满足较多人口的生活需要。尽管人口的增长相应地导致了对粮食需求的增加,不过由于人口增长速度渐趋缓慢而且进一步的发展也主要表现为人均收入的增加,所以在这部分增加的收入中,用于增加粮食消费上的开支也越来越少。如果市场有更合口味的食品种类供应,那么人们仍有可能受到诱惑,把更多的钱花在食品上。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以后,人均谷物产品的消费便会停止增长,而且实际上还有可能减少。粮食生产力的提高连同需求的无弹性(an
inelastic demand),这两者结合在一起便意味着,那些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如果想要维持他们的平均收入(更不用说跟上收入的一般增长水平了),他们的人数就必须减少。
如果农业和其他行业之间出现了这样一种人力的再分配(re-distribution
of manpower),那么从长远来看,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那些继续从事农业的人不应当从经济进步中获致与其他行业的人同样多的利益。但是,只要农业人口相对来说过于庞大,人力分配的变化(尽管这种变化会继续下去)就必定于农业人口不利。而且一般来讲,只有当农业收入相对低于城市职业的收入的时候,才会引发脱离农业的自发性运动(spontaneous
movement)。在变迁期间,农民或农夫向其他职业转移的疑虑越重,农业与其他职业间的收入差距也就会越大。特别是当这种变迁持续好几代人的时候,那么只有在这种脱离农业的运动相对比较迅速的情形下,农业与其他职业间的收入差距才有可能被控制在一个较小的水平上。
然而,政策处处都滞延了这种适应性调整,其结果便是致使上述问题更趋严重。众所周知,经由审慎思考而采取的政策举措,将大量人口都滞留在了农业领域;而且由于这部分农业人口增长太快,所以为了达致农业人口和工业人口在生产力间的平衡,就必须要求有一部分农业人口向其他职业分化,但是不无遗憾的是,从当下的许多情形来看,要做到农业人口与工业人口在生产力间的平衡,它所要求迁出农民的人数太多,从而在任一限定的时期内完成这一分化都是不切实际的。
推行这种把农业人口滞留在农村的政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工业化发展迅速的欧洲国家,这项政策最早源于某种关于工业与农业之间应当维持“适当平衡”(proper
balance)的含混观念,在这种观念中,所谓“平衡”,无外乎是指保持工业与农业二者间的传统比例。在那些因工业化的高速发展而渐趋依赖粮食进口的国家里,那些主张滞留农民的论点,得到了那种“战时自给”(self-sufficincy
in wartime)的战略性考虑的支持。此外,人们在当时还常常认为,农业人口转移的这种必要性只是一种暂时现象,而且也不会再发生了,因此人们可以通过把农业人口转移的整个过程扩展到一个较长的时间里而使这个问题得到缓解。但是我们不应忘记的是,促使各国政府干涉此一问题的最重要的考虑,则是确保当时从事农业的人士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而非其他。
这种政策之所以在当时得到了一般公众的支持,往往是因为人们有这样一种看法:整个农业人口,而不只是其中生产能力较低的那一部分人口,都无法挣到合理的收入。此类想法乃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必要的再调整措施奏效之前,农产品价格要比它们在一般的情形中下跌许多。但是,正是这种农产品价格下跌所产生的压力,将会使农产品成本下降并使有适应能力的农民得以生存下来,因此,这种压力将不仅要求减少农业人口,同时也将促使采用新的农业技术。
制止耕种边远土地和开设边远农场,当会降低平均成本,并且通过减少供给,还可以停止甚或在某种程度上扭转农产品价格的下跌趋势。但是,这只是必要的再调整措施中的一部分。为了恢复农业的繁荣,变革其内部结构也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而这种变革则可以通过调整农业各种产品的相对价格而诱发。然而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原本力图帮助农业摆脱困境而采取的种种政策,通常都阻碍了上述有益于农业的调整措施的推行。
在这里,我们只能举一个与此相关的意味深远的事例予以说明。一如前文所述,一旦收入的普遍增加超过了一定水平,那么除非市场向人们提供了他们所喜爱的新的食品,否则他们不可能在食物上增加开支。在西方世界,所谓提供“新食品”,主要是指用诸如肉制品和奶制品这类高蛋白食品替代谷物和其他淀粉食品。如果能促使农业以相对较低的成本生产更多的这类为人们所喜爱的食品,将大大有助于上述食品的替代过程。如果允许降低谷物价格,直到把它们当作牲畜的饲料并因此而间接地生产出消费者所需求的新食品,上述替代过程就可以得到实现。这样的发展变化不仅可以阻止谷物消费总量发生萎缩,并且同时也会降低肉制品的成本和其他食品的成本。然而不无遗憾的是,政府却常常采取这样一种政策,即把谷物的价格维持在人们的消费无法吸收其全部供给的水平线上,而且由于所定价格太高,所以即使把这些谷物转用于其他用途也不会有利可图;因此人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政府的这种政策常常使上述食品的替代过程无从实现。
上文所举事例当足以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这种政策所采用的各种措施,阻碍了农业本身对业已变化了的环境做出调适。如果农业能够做出适当的调适,那么一小部分生产者(但仍比在采用其他方法时的受益人数为多)便能够提高他们的劳动生产力,从而分享到总财富增长的利益。当然,农业的部分困境,乃在于农业生产过程及其生产者的特性都趋于使农业在适应变化的方面表现得尤为迟缓。但是,对此种困境的救济方案,显然不应当是使农业更加抗拒对变化的调适;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这恰恰是政府采取的大多数重要的调控措施(特别是它采取的所有价格管制[control
of price]的措施)所表现出来的趋向。
2.从长远来看,价格管制并不能实现可欲的目的,而且即使是在短期内,也只有当这些价格管制措施与对生产的直接控制相结合时,才能取得成效;关于这一观点,已无必要加以重申。如果要使这些价格管制措施对生产者有所禆益,就必须采取种种其他措施来补充它们,亦即由当权者来决定谁将进行生产,生产多少并生产什么。既然政府的意图是为了使那些正在从事粮食生产的人能够留在农村并使他们能够挣得令他们心满意足的收入,既然消费者不愿在食品上花费更多的钱以使农民维持这种水平的收入,那么当局就必定会诉诸强制性的手段将收入转移。关于这种做法将导致何种结果的问题,大不列颠的发展境况为此提供了最好的范例。在英国,据估测,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援助的总额,不久将达到“约农业净收入总额的三分之二”。
关于这一发展趋向,应当特别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在大多数国家,将农业从市场机制中切割出来并使之受制于日益增多的政府指导这个过程,都早于政府对工业采取这类管制措施的过程;而且,这种过程通常也是在保守主义者的支持甚或发动下得以展开的。保守主义者就是如此,只要社会主义的措施有利于实现他们所赞成的目标,那么他们就不会反对社会主义的措施。第二个问题是这种发展趋势在下述国家中也许会更强烈:在这些国家中,农业人口只占总人口中的相对少数,但由于他们占据着一种独特的政治地位,所以他们获得了其他类似的群体从未获得过的特权,而且这种特权也是任何制度不会授予所有人的东西。最令我们感到怀疑的是,一旦民主政府把原则抛到九霄云外并力图确保某些特殊群体的地位,那么这种民主政府是否还能够理性地行事或是否还能够实施任何明智的方案?我们在农业领域中确实已陷入了这样一种境况,即几乎所有地方的较具思想的专家,都已不再追问什么是政府应予实施的合理政策,而只追问那些在政治上可行的政策中何者将导致最小的危害。当下的舆论一般都认为,政治必要性(political
necessities)在目前的种种决策过程中极为重要。然而,在像拙作这样的论著中,我们却毋需对这种所谓的政治必要性予以关注。本书的宗旨只在于表明,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农业政策一直为这样一些观念所支配,它们不仅是自拆台脚的(self-defeating),而且一旦普遍推行,必将导致对一切经济活动的全权式控制。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群体的利益而适用社会主义的原则;如果我们这样行事,我就不能指望其他群体不提出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政府当局以同样的方式根据那些被他们视为当然的正义原则来确定他们的收入。
能够最好地说明此类政策后果的,很可能是美国在努力运用了“平价”(parity)观念二十年以后所出现的情势。那种向农业生产者保证使农产品价格与工业产品价格保持一固定的比例关系的努力,势必导致对各种自发力量的否弃,然而这些力量原本会使那些以最低成本作业的生产者去承担农业生产,而且还会使他们只生产那些仍能赢利的产品。不可否认,如果允许这些自发的力量发挥作用,那么在变迁期间,农业收入的增长也将滞后于其余人口的收入增长。但是,只要我们不阻止科技的发展和财富的增加,那么我们就必须对此做出各种调适;然而那种试图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将收入从城市人口转移到农业人口以削减科技和财富之进步所产生的影响的努力,由于延缓了这种进步,所以必定会在较大的程度上阻碍那些调适的进程,并因此而增加这个问题的棘手程度。
美国执行这种“平价”政策的结果——剩余的农产品堆积如山,可以说达到了前所未闻的程度(这种情形的出现不仅对美国农业的稳定构成了一种新的威胁,而且也对世界农业的稳定构成了一种新的威胁),而且对于耕地,美国政府所采取的基本上也是专断的且缺乏效率和不合理的分配方案,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已是众所周知之事,此处毋需再做详考。任何人都不会否认,当下的主要问题已变成了政策本身如何能从它所造成的情势中摆脱出来的问题;而且同样也不会有人否认,如果美国政府从未干涉过价格、产量和生产方法等问题,那么美国农业的发展会健康得多。
3.尽管现代农业政策的不合理乃至荒唐,或许在美国最为显而易见,但是一如人们所知,此类政策的系统实施不仅极易使农民(与此同时,他们所具有的“坚固的独立性”[sturdy
independence]也常被用来作为这样一种论辩的理由,即为了维护他们所具有的这种独立性,应当以公共费用对他们进行补贴和救济)遭受各种限制,而且还极容易把他们变成所有生产者中蒙受控制最严、接受监督最多的一种生产者;如果我们想对系统实施这类政策所造成的这些严重后果有充分的认识,那么我们就必须转而对其他国家的情况进行探讨。
这种发展趋向很可能在大下列颠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换言之,在英国,对于绝大多数农业活动的监视和控制所达致的程度,可谓是西方世界之最。一旦农耕在很大程度上以公共开支来运作,那么当局强制实施某些标准就无从避免;在这种情形下,甚至对当局认为的恶性农耕作业方法课以那种迫使违反者放弃其地产的惩罚,或许也无从避免。毋庸置疑,当耕作方法必须受“邻居委员会”(a
committee of neighbors)的监管的时候,当多数或者某个上级机构将其视为良性的耕种方法规定成普遍通行的标准方法的时候,还指望农耕会以更为有效的方式使自己适应于变化不定的环境,那就只能是荒唐的幻想罢了。这类限制措施对于维续那种我们知道的并且为许多人(其中的多数可能是居住在城市中的人)出于感情的考虑而希望加以保护的耕种方式来讲,也许是最佳的途径,但是它们最终导致的结果却只能是使农业人口变得更具依附性。
事实上,英国大众之所以对农耕的命运表现出如此之强烈的关注,更多的是出于审美的考虑而非经济上的考虑。在奥地利或瑞士这样的国家,大众为了保护山村农民或农夫而表现出来的关注程度甚至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其原由也同样不是经济方面的考虑。在所有上述情形中,这些社会都承担了一项沉重的负担,这既是由于他们担心现存耕种技术的灭绝将会改变人们所熟悉的农村面貌所致,也是由于他们担忧农民或农夫因得不到特别保护而将完全消亡所致。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正是这种担忧,致使他们对农业人口的任何递减都会感到恐惶,并在脑海中浮现出一幅农户被根除时渺无人烟的山村或山谷的图景。
然而农业能够独立发展的首要敌人,恰恰是这种所谓的“保存”(conservation
)观。值得注意的是,发展变化从来不可能对所有的农民或农夫构成同样的威胁。如同其他行业一样,在相似条件下工作的农民之间,也存在着贫富的巨大差距。同样,有如在所有其他领域中的情况那样,如果农业能够针对变化不定的环境做持续不断的调适,那么我们基本上可以说,那些因为发现了如何对变化作出适当反应从而成功的个人所确立的范例,一定会为其余的人所仿效。而这必定意味着某些农作类型将遭淘汰。特别是在农业领域中,它意味着农民或农夫如果要想获得成功,就必须使自己渐渐变成一个商人——尽管许多人为此哀叹并想遏制这个过程,然而它却是一个必要的过程。对于农业人口而言,任何试图替代农民变成商人这种过程的方案,只会越来越使农民成为国家保护公园的一种附属品,亦即将那些具有古老生活方式的村民当作一种风景保存下来,并经由深思熟虑的措施而阻止他们进行观念调适和技术调适,而这种调适原本能使他们自力更生。
这些试图通过保护农民以使他们不对其顽固的传统和习惯进行变革从而保存一定数量的农业人口的种种努力,一定会把农民变成永远受政府监护的人,亦即靠其他人的努力而糊口的领取抚恤金者,并且还会把他们变成长期依赖于政治决策生活的人。相反,如果允许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民迁走,而且在某些地方,如果使那些在不同境况下曾一直被作为可耕地使用的土地变成牧场甚至森林,那么危害肯定要小得多。毫无疑问的是,如果我们允许某些生活方式彻底消失,而不是将其当作过去某个时代的历史珍品而保存下来,那么我们当是在对人的尊严表示更大的尊重。
4.我们认为,在农业领域中,没有任何理由主张实行价格管制或生产控制的措施,也没有任何理由主张实施任何类型的全面规划;这类措施中的大多数措施不仅本身在经济上是不明智的,而且也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威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当然地认为,农业政策所关注的问题不切实际或不重要,或者说政府在农业领域无重要职能可以履行。但是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在农业领域,一如在其他领域一样,政府所承担的任务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逐渐完善法律制度,以使市场更为有效地发挥作用,并促使个人更充分地考虑其行动所会产生的各种影响,而另一方面是进行一些真正的服务性活动,而在这些活动中,政府作为人民的代理者,主要是为农民提供某些信息上的便利,因为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在发展的某些阶段上不大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来提供——即使在这个方面,政府也绝不能硬性地将提供信息的排他性权利据为己有,而应当促进那些到一定的时候能取代政府这些功能的自愿性机构的发展。
所有属于上述第一方面的问题,在农业领域同在都市生活中一样,都产生自“相邻效应”(the
neighborhood effects),并产生自一块特定土地的使用所可能给社会上其他土地造成的较为深远的后果。其中的一些问题与保护自然资源这类一般性问题相关,因此我们拟在下文考察自然资源保护的问题时对它们加以讨论。然而也有一些只属于农业的特殊问题,而就解决这些问题言,我们的法律框架,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土地保有权(tenure)的法律都还存在着改进的余地。当然,价格机制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较为严重的缺陷,然而,这些缺陷只有通过那些在单一控制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适当单位的演化发展,而且有时也可能只有通过适当的群体为了某些特定目的而进行适当的合作,才能得到救济。这类适当的组织形式能发展至什么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法的性质,也包括在具有必要的保障的前提下,该法做出强制性征收(compulsory
expropriation)规定的可能性。毫无疑问,欧洲中世纪遗留下来的合并分散土地的做法或英格兰对公共土地的围圈措施,都是必要的立法性措施,而正是这些措施使个人进行变革尝试具有了可能。尽管“土地改革”的实际经验并未使我们获致足够的信心,但是我们至少仍可以想见的是,在一定的情势下,土地法的变革会有助于瓦解那些已变得不经济但由于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而使其仍得以存在的大地产。既然在法律框架内,此类渐进改革还有余地,那么允许在现行安排中进行尝试的自由越大,亦就越有可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发生变化。
就上述第二个方面的问题而言,政府带有服务性质的行动也具有很大的施展范围,特别是在传播信息方面。在一个动态且生机勃勃的社会中,农业面临的真正困难之一在于,农民或农夫所具有的那种特性使其比之其他行业的人较少关注知识的进步和变化。就像农民常常坚持采用传统耕种方法一样,这意味着他们中的大多数个人甚至不知道存在着可资运用的有用知识并值得花钱去购买这些知识。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由社会来承担传播此类知识的费用便常常是一笔合算的投资。使我们的同胞能够进行明智的选择,对于我们大家都会有百利而无一害,而且如果科技的发展所提供的种种机会尚未引起一些个人的足够重视,那么社会只需承担一笔相对来说较少的支出就常常足以导引这些人去利用这些新机会,进而发挥他们自己的主动性,“更上一层楼”。需要重申的是,政府不应当成为知识的唯一传播者,也绝不拥有那种可以决定什么应当为个人所知、什么不应当为个人所知的权力。再者,政府方面如果采取太多的措施,也有可能因阻碍更为有效的自愿性机构的发展而不利于这些知识的传播。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在原则上都没有理由反对政府提供这类服务。至于这些服务中有哪些是值得提供的以及它们应当被提供到什么程度这类问题,纯属一权宜性的问题,而且也不会引发根本的问题。
5.尽管在这里我们不可能对“低度发展国家”(underdeveloped
countries)的特有问题进行详考,但在面对下述这样一个悖论**实(the
paradoxical fact)时,我们恐怕只有在对它做出简要的评述后,才能结束我们在上文中对农业问题的讨论。这个悖论**实便是:一方面老牌国家(old
countries)为了防止其农业人口的衰减而陷入了最为荒唐的复杂困境之中,而另一方面,新兴国家(new
countries
)却更为迫切地通过人为手段来加快工业人口的增加。新兴国家的这种努力,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是出自于“把发生在后的事实或现象作为发生在前的事实或现象的原因”(post
hocergo propter hoc)这类非常幼稚的“倒果为因”的逻辑谬误:由于在历史上,财富的增长通常都伴随着迅速的工业化,所以它们就设定工业化会导致财富更为迅速的增长。这里显然涉及到对居间性因果关系(intermediate
effect with cause)的混淆。的确,人均生产力的提高乃是将更多的资金投放在工具上的结果,而且更是将资金投放于知识和技术上的结果,因此,随着人均生产力的提高,人们亦将要求增加越来越多的工业产品产量。同样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