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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社会保障

自由秩序原理-英-F·A·哈耶克作者:自由秩序原理-英-F·A·哈耶克 2017-04-13 10:46
    社会安全网络之说,虽足以摄取命运多舛者之心,但对于我们当中那些能自强自立者而言,公平分享之说才具有真实意义。

    ——《经济学人》(The

    Econo

    mis

    t)

    1.在西方世界,向那些因自身无法控制的情势而蒙受极端贫困或饥谨的人提供某些救济,早已被视作社会的一项职责。自大都市兴起以及人口流动日益增长瓦解了旧有的邻里纽带以来,最初用以满足此类需求的地方性制度安排便已不敷需用了;而且(如果地方政府的职责不是阻碍人口流动)这些服务的供给也不得不在全国范围内加以组织,并由专门创设的特殊机构予以提供。我们在当下称之为公共援助或公共救济(public

    assistance or relief),尽管在各个国家所具有的形式不尽相同,但却都只是传统上的济贫法(old

    poor law)适应现代条件的变异而已。工业社会采取此种制度安排的必要性,可以说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只是从保护那些贫困者避免堕入绝境的角度而言的。

    在提供公共救济的过程中,下述两种情形很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社会不可能在一相当长的时间中只向那些无力自我保障的人(按照过去的称谓,他们是“法定贫困者”[deserving

    poor])提供这种公共救济;二是在一个比较富裕的社会里,现在所给予的救济量一定会多于维持生存和健康的绝对必需量。当然,我们也一定会希望,这种公共援助的可获得性,能够促使一些人在他们还能够自力维持供给时不去依赖这些本应在紧急境况下才提供的救济。由此看来,唯一合乎逻辑的便是,那些虽说可以主张这种救济的人,但凡处于尚有能力自我维持供给的境况下,都应当被要求自力维持。有一种观点认为,必须为那些因年迈、失业、疾病等原因而极度需求救济者提供救济,而不论其个人是否能够和是否应当自力维持供给,但是我们必须指出,这种作法一旦被公认为社会的职责,特别是当公共援助的获取已达到了促使个人放弃自我努力的程度,那么,显而易见,我们的逻辑结论就只能是强迫这些人参加保险(否则就不提供救济),以应付生活中常见的各类危险局面。这种作法的合理性并不在于大众应当被强迫去做符合其个人自身利益的事情,而在于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们便会成为社会公众的负担。与此相类似的是,我们要求汽车车主投保汽车对第三者的责任风险,决非是为了考虑汽车车主的利益,而是为了考虑那些可能会因驾车人的疏忽行动而蒙受损害的人的利益。

    最后,一旦国家要求每个人都加入此前只有一些人加入的社会保险行列,那么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国家也应当帮助推进适当的机构制度的发展以利其事。由于是国家的行动加速了相应机构制度的发展(否则它们的发展便会极为缓慢),所以开创和尝试这些新型制度机构的费用,也会像在其他事关公众利益之领域中从事研究或传播知识的费用一样,被认为应由公众或政府来承担。为推进制度的发展而用公共资金提供的援助,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暂时的,是一种用于帮助推动公共决策认为必要的制度发展的补贴,而且只能用于此类制度的尝试和建构时期,一旦现行制度的发展足以满足新的需求,这种援助就应当终止。

    就此而言,人们完全有理由赞同这种“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的设置,甚至连最坚定的自由倡导者也很可能会接受这种安排。尽管许多人会认为走到这一步是不明智的,但是我们却认为,这种制度性安排并不会与我们在前文所述的各项自由原则相抵触。上文论及的社会保障计划的实施,也许需要运用某种强制性措施,但是采取这种强制性措施的目的,只在于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以预先规定的方式阻止个人采取更大的强制;而主张此一计划的根据,一方面是个人力图保护自己以免受其他人因极端贫困而导致的结果的牵累,另一方面则立基于要求个人采取更为有效的手段以自力地解决自身需求的愿望。

    2.只是在“社会保障”的主张者由此再跨出一步的时候,才会导致事关要害的问题。甚至在19世纪80年代,亦即德国实施“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的最初阶段,个人就已不仅被要求加入社会保险以自行抵御一些风险(对于这些风险,如果人们不加入保险,国家就必须向他们提供救济),而且还被强迫通过政府统一管理的组织去获得这种保护。尽管这种新型组织的想法出自于工人自己的创议而建立的制度——在英国尤为明显,而且尽管在德国,这类由工人自己创设的制度在某些领域——尤其是在疾病保险领域——也已发展起来并且被允许继续存在,但是德国政府还是决定,在所有有必要提供保护的新领域(如对年迈、工伤事故、残疾、孤寡和失业等风险进行保障的领域),都应当采取统一组织的形式:它不仅是所有这些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而且所有那些被保护的人也都必须隶属于这一组织。

    因此,“社会保险”从一开始就不仅意味着强制性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

    ),而且还意味着强制个人加入由国家控制的统一组织。支持这一决策的主要理由,乃是人们假定这样一种统一的组织具有着更高的效率和更大的行政便利,也就是说比较经济。这种观点曾一度遭到人们的普遍反对,但现在却已被普遍视作无可争议者。常常有人宣称,这种组织方式是确使所有需要援助者能同时获得充足救济的唯一途径。

    这一论辩的确有一些道理,但绝非定论。就某一特定的时间来讲,由当局所能遴选到的最好的专家们所设计的这种统一组织,确有可能是人们能够创设的最有效能的组织。但是,如果试图使初始的构设成为其后一切发展的出发点,又如果最初负责此一构设的人士可以成为裁断何为必要的变革的唯一仲裁者,那么欲使这种统一组织的效能维持长久而不变,就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有人以为做事的最佳且最经济的方式,可以通过事先的设计永久获致,而毋需通过随时对可用资源的即时性重估的方式来获得,那一定是大错特错了。一切不受竞争挑战的垄断都会随着时间流逝而导致低效,这一原则在此一领域,如同在其他领域一样都适用无误。

    诚然,如果我们在任何时候都想尽快地实现已经被明确认为是可能的目的,那么,经由审慎思考而对所有用于这一目的的资源加以组织和运用,实可以说是一最佳途径。然而,在社会保障领域,人们所依赖的往往是适当制度的逐步进化和发展,而这无疑意味着一个由中央集中控制的组织所能够立即加以关注的某些个人需求,有的时候往往得不到充分的关注。对于那些只醉心于一举扫荡所有可以避免之弊端的毫无耐心的改革者而言,创设一个单一的并拥有全权去做即刻可做之事的机构,似乎是唯一恰当的方法。然而,就长远的角度来看,我们却不得不为这种做法付出高昂的代价;即使是依据某一特定领域所取得的成就来衡量,其代价也是极为昂贵的。如果我们只是因为一种单一的综合性组织能够即刻提供大额保障费用而盲目地致力于创设并固守这种组织,那么我们就完全有可能因此而阻止其他类型的组织的进化和发展,而恰恰是这些组织有可能最终对人们的福利做出更大的贡献。

    虽说起初为支持这种单一的强制性组织而强调的主要理由乃是效率问题,但是在这些主张单一的强制性组织的人士的心目中,实际上一开始就还有着一些其他的打算。他们认为,事实上,一个拥有强制性权力的政府组织可以同时实现两个虽则相互勾连但却截然不同的目标,然而这两个目标的实现,却绝不是那些按照商业规则运作的组织所能及者。私人组织所能够提供的只是那些以契约为基础的具体的服务,也就是说,它们所能够保障供给的并不是那类仅出自于受益人经由审慎思考而单方导致的需求,而是那些可以根据客观标准加以确定的需求;再者,它们采用的方式也决定了它们只能对那些可预见的需求提供救济。在这种前提下,无论我们将一种保险体系扩展至什么样的领域,受益人所能得到的救济都不可能超过有关契约的规定,例如,受益人所可能得到的救济,不可能是人们根据受益人的实际境遇而判断出的他所需要的那些救济。相反,由政府组织所提供的垄断性的服务,则完全可以立基于“按需分配”的原则,而不考虑契约的规定。因此这些论者认为,只有这样一种拥有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才能够给予个人以他们“应当”拥有的东西,或者说,才能够使他们去做他们“应当”去做的事情,以实现一种划一的“社会标准”。以上所述乃是具有强制性权力的组织所能达致的第一个目标,而其所能达致的第二个主要目标,即这样一种政府组织还能够对个人或群体的收入做似乎合理的重新分配。尽管所有的保险都会涉及到风险统筹的问题,但是私人的竞争性保险机构却无论如何不可能经由刻意的安排而将一个预先指定的群体的收入转移给另一个群体。

    这样一种收入再分配的安排,在当下业已变成了那种仍被称之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尽管此处所用的“保险”称谓,名不符实,甚至在这类方案实施之初,它便是一个选用不当的名称。1935年美国采用此类计划时,规划者之所以采用“保险”一词,只是为了使这一计划显得更加美好,因此这一术语乃是被人“灵机一动”而保留了下来。其实从一开始,它就与保险无甚关涉,而且此后又进一步丧失了它可能有过的某种与保险相类似的东西。尽管大多数国家在初期实行的此类计划都与保险有些许相似之处,但是此后的发展情况,却与美国的情形大体相似,可谓是与保险风马牛不相及。

    尽管收入再分配从来就不是社会保障机构在一开始就公然宣称的目标,但是现在,“收入再分配”已在各个国家变成了社会保障的实际的且公认的目标。任何垄断性的强制保险制度都无法抗拒这种异化,这即是说,它们最终只能变成一种对收入进行强制性再分配的工具。在这种制度下,并不是由给予者的多数(a

    majority of givers)决定应当给予不幸的少数以什么东西,而是由接受者的多数(a

    majority of takers)决定他们将从比较富有的少数那里获得什么;关于这一制度的伦理问题,我们将在下一章做专门的讨论,而在本章中我们将只关注那些原本旨在救济贫困的机构普遍转变成为平均主义再分配(egalitarian

    redistribution)的工具的过程。对于许多人来说,由于福利国家是一种对个人收入实现社会化的工具,是一种创建家族式国家(household

    state)的工具(它将各式福利用金钱或其他形式分配给那些它认为最值得拥有它们的人),所以它已经变成了传统社会主义的替代物。尽管福利国家被认为是一种替代现已臭名昭著的直接管制生产的方法的制度性安排,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福利国家乃是一种试图按照它所认为适当的比例和形式分配收入以实现“公正的分配”的方法,所以它事实上只是一种追求传统社会主义目标的新方法而已。而较之于传统社会主义,福利国家之所以能够获得更为广泛的认可,其原因无非是它在最初被提出来的时候,仿佛只是一种救济特别贫困者的有效方法。但是,对这种似乎合理的福利组织方案的接受,却很快就被解释成是对一种与济贫完全不同的目标的信奉。正是通过那些在大多数人看来只关涉微不足道的技术细节的一系列决定,济贫制度终于实现了向收入再分配制度的转变,这是因为在这些似乎不重要的决定中,救济贫困与收入再分配这两种目的之间的关键区别,常常为不断推出的且技巧高超的宣传手法所刻意掩盖了。最为重要的是,我们越来越明确地意识到,在一个社会将消灭贫困和保障最低限度的福利视作自身职责的事态,与一个社会认为自己有权确定每个人之“公正”地位并向其分配它所认定的个人应得之物的事态之间,实存在着天壤之别。当政府被授予提供某些服务的排他性权力的时候,自由就会受到极为严重的威胁,因为政府为了实现其设定的目标,必定会运用这种权力对个人施以强制。

    3.社会保障制度极为复杂,从而也很难为人们所理解,因此它给民主制度造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尽管庞大的社会保障机构的发展已经成为促使我们经济生活发生转变的一个主要因素,但是人们对其实质却知之甚少。这个问题可以在下述两个方面见出:一方面是人们长期以来一直认为,个别受益人对于享用社会保障服务具有一种道德上的主张权(amoral

    claim),因为他已为此类服务做出过贡献;另一方面则是这样一种怪异的事实,即人们在把主要的社会保障法案提交给立法机构批准时,常常采取的是一种置立法机构于毫无作为之境地的方式: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彻底反对,毫无修改之余地。这种情况明显造成了一种悖论: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以大众中的多数无力为自己做出明智的选择为借口而主张为其管理大部分收入,但另一方面却又要求依照这一多数的集体能力来决定个人收入应当如何使用的方式。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还不仅仅是那些社会公众中的一般人士视社会保障的复杂程度直如神话一般,就连当下那些一般的经济学者、社会学者或法律人士也对这一复杂且变化不定的制度的诸多细节茫然无知。结果,专家渐渐在这一领域中占据了支配地位,如同在其他领域一般。

    这种新型的专家,如同我们能在诸如劳动、农业、住房建筑和教育等领域所见到的专家一样,乃是一些对于某一特定制度框架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士,或者说是一些置身于某一特定制度框架中的专家。我们在这些领域里所创设的各种组织日益庞大复杂,以致于一个人必须耗用其全部时间方能做到完全了解和认识这些组织的复杂性。制度性专家(institutional

    expert),未必是那些掌握了所有使之能够判断该制度价值所在的知识的人士,而往往只是一些全面理解其组织构造并因此而变得不可或缺的人士;制度性专家之所以对某一特定制度感兴趣且表示赞赏的理由,实与任何专家资格条件无关。但是,这类新型专家却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有一个极为凸显的特征,即他们会毫不犹豫地拥戴或赞同他们据以成为专家的那个制度。情况之所以变成这样,不仅是因为唯有赞同此一制度之目标的人才会有兴趣、有耐心去掌握该制度的细节,而且更是因为不赞同该制度目标的人不值得做这样的努力:众所周知,任何不愿意接受现行制度之原则的人,其观点不可能得到认真的考虑,而且在确定现行政策的讨论中也将被视为无足轻重。

    这一事态发展的结果就是,在越来越多的政策领域,几乎所有那些被公认为“专家”的人,从定义上来讲,都是些对现行政策所赖以为基础的诸原则持赞同意见的人士;我们可以说,这样一个事实具有着颇为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是导致当代许多发展不论是否合理都趋于自我膨胀的诸因素之一。政治家在主张进一步推进现行政策的时候,往往会宣称“所有的专家都支持这一主张”;在很多情形下,作如此宣称的政治家确实是诚实的,因为只有那些支持这一发展的人士才能成为这一制度的专家,而那些反对且不信奉这种发展的经济学家或法学家却不会被视作此一制度的专家。机构或制度一旦建立,那么其未来的发展就会受制于那些被决定为其服务的人的观点,并按他们认为的该机构或制度的需要进行规划,因为这些制度专家的观点对于这种机构或制度的发展来讲是最为重要的。

    4.今天,在一个较之其他领域更为明显地表现出新的制度安排乃出自于渐进且进化的过程而非出自人为设计的领域中,国家却竟然不顾事实地宣称,那种依凭权威方能推进的排他性单轨发展在其间具有着优越性,这实在是咄咄怪事。我们当今通过保险而抵御风险的观念,绝非是某个人洞见有此需求从而设计出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的产物。由于我们对保险的运作太过熟悉,所以我们完全有可能想当然地认为,任何有智识的人稍经思考就能迅速发现其中的各项原则。事实上,保险制度演化发展的道路本身,便对下述主张做出了最为有力的批判,因为这种主张竟然试图将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仅限于由权威所强制推行的单一轨道之中。有论者曾经恰当地指出,“与晚些时候创设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同,当时并没有人拥有明确的目的要去创设什么海上保险制度”,而且,我们今天在此一保险领域所拥有的技术亦源出于一种渐进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每一持续的进步都可以说是“无数的无名氏或历史上无数个人所做的巨大贡献的结果;正是这些逐渐的发展最终造就出了这样一种尽善尽美的制度,而且从整体上与这种制度的完美相比较,所有那些仅依凭权威智识而产生的充满了小智慧的观念,实难望其项背”。

    我们难道真的敢妄称我们已穷尽了一切智慧?为了更为迅速地达致某些现已可见的目标,我们是否仅凭现有智慧就已足够了?我们是否因此可以不再需要在过去从无计划的发展中所获得的各种帮助?我们是否也因此不再需要在过去从我们逐渐调整旧的制度安排以适应新的目的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各种帮助?以下事实足以说明这些问题:在国家威胁施以垄断的两个主要领域——对于老年人的保障领域和对于医疗的保障领域中,我们亲眼目睹了一些新的方法正在国家尚未实现完全控制的场合所获得的极为迅猛的自发性发展,而且我们可以说,这些新方法的各种各样的实验,几乎肯定会对当下的需求做出新的回答,而这些回答绝非是那些预先计划者所能设想的。此外,我们还需要追问的是,就长远来看,我们的生活在国家的垄断控制下真的能够变得更好吗?如果有人试图将某一特定时候的所谓最佳的知识视作规范所有未来努力的强制性标准,那么我们可以确定无疑地说,这种做法只会阻碍新知识的产生,而别无他效。

    5.众所周知,目前实施的措施乃是那种用公共资金救济那些急需之人并配之以强迫人们加入保险以解决这些需求而使之不致于成为他人之负担的做法;然而,这样一种双管齐下的做法的结果,却是在几乎所有的地方都形成了一种与它们完全不同的第三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处于特定境况中的人们,如年届老迈或身罹疾病,都会得到救助,而不论其需求与否,亦不论其是否先已给自己做了安排。在这种制度下,所有的人都会得到被认为是他们应当享有的福利水准的救济,而不论其能否自力救助自己,亦不问其已经做出了什么贡献,甚或不论其是否仍有能力做出进一步的贡献。

    一般而论,上述双管措施向这种第三类制度的转换,乃是通过下述做法实现的:首先是用公共资金来补充由强制性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所获得的钱款,然后用它们来救济所需之人,并且认为这些人有权获得这种救助,但是,这些人先已支付的费用却只占他们获得救助当中的很小一部分。当然,把这种强制性的收入转移(compulsory

    income transfers)视作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的做法,并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种收入转移只能根据特别需要的程度而被证明为正当,因此它们仍是一种施舍措施,而并不是什么法律权利。但是,强制性的收入转移所具有的这一特性,却常常因为下述做法而被掩盖了起来,这种做法就是一方面将这一权利授予所有的人或几乎所有的人,而另一方面又从那些较富裕者的钱袋中拿走数倍于其能从福利中所获得的东西。一些人宣称,大多数人都厌恶接受自己知道并不是通过其劳动所挣得的而仅仅是根据个人需求而被给予的东西,而且他们也不喜欢“资产调查”(ameans

    test)之类的做法;的确,就是这样一些说法,成了遮掩整个安排之内幕并使其成为黑箱作业的借口,从而个人也无从知道自己已经支付了什么和没有支付什么。所有这些观点的目的,都在于用蒙蔽的方法诱使公众舆论接受一种新的收入分配方法,然而,这种新机制的管理者似乎一开始就只是将这种新的分配方法视作一种过渡性的折衷措施,他们的真正目的乃是使其发展成为一种旨在直接实现收入再分配的安排。如果人们想阻止这种发展,就必须从一开始就对下述两种救济做出明确的区分:一是受益者因为在事先已做出了充分的偿付从而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享有权利而获得的救济,二是受益者仅根据需求并因而依赖于对需求的证明的方式而获得的救济。

    与此相关的是,我们还必须指出上述由国家单一控制的社会保障机构所具有的另一特性:它有权使用经由强制性手段而征集起来的资金,为扩张这一强制性制度进行宣传。一个多数规定自己交纳税款,竟然是为了维持一个宣传机构旨在说服多数自己不顾自己的意愿而一味沿此途发展下去,这种做法之荒谬,当毋庸赘言。在一些国家,至少在美国,尽管公共机构使用那些原本只在私人企业中合法的“公关”(public

    relations)手段的做法,逐渐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我们必须质疑的是,在一个民主制度下,这类公共机构将公共资金用于有利于扩展它们自身活动的宣传的做法是否确当。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无论是在一国范围还是在国际范围,这种做法在社会保障领域都已经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其滥用程度实在是任何其他领域所无法比拟的。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种做法无异于允许一小撮对某一特定制度的发展抱有兴趣的专家运用公共资金,以达成操纵公众舆论做有利于自己活动的目的。这种做法的结果极为明显,就是造成选民和立法者都只能从那些专家的宣传中接受信息,然而那些专家所从事的活动本来却是应当受选民和立法者指导的。如果人们能够获得其他信息,那么上述专家炮制的信息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加速这种制度的发展,而同时又不遭到人们的反对,恐怕很难高估。这样一种由一个单一的只靠税收维系的组织加以运作的补贴性宣传,绝不能与竞争性广告相提并论;这是因为这种补贴性宣传赋予了这种组织以一种支配人们心智的权力,我们可以说,这种权力与那些垄断着所有信息供应手段的全权性国家所拥有的权力毫无二致。

    尽管从形式上来看,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由民主决策而创建的,但是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如果受益人中的多数充分意识到了他们所陷入的境地,他们是否还会真的继续赞同这些制度。在那些相对贫困的国家中,由于允许国家征收大众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现国家所选定的目标,所以人们因此而承受的负担沉重不堪;因为在这些国家中,物质生产力的提高可以说是最为紧迫的首务。有谁会真的相信这样的事情:意大利的半熟练工人因其雇主将本应付给他的全部劳动报酬中的44%交给了国家而会生活得更好!我们或可以用具体的数字来说明这个问题:一位半熟练工人为其雇主做工一小时,该雇主本应向他支付49美分,但他却只能得到27美分,而另外22美分却要由国家为他来花费,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会生活得更好吗?换言之,如果这个半熟练工人在了解了他所处的境况以后还可以在这一境况与没有社会保障则会使他可支配的收入增长一倍的境况之间进行选择的话,他还会选择前者吗?再以法国情形为例,全部工人的保险费用,相当于全部工人平均费用的三分之一,此一比例难道真的是工人为了得到国家所提供的服务而心甘情愿地交给国家的比例吗?又如德国,国民总收入中大约有20%交由社会保障机构掌握,这难道还不是一种远远超出了人们愿意承受的限度的强制性收入转移吗?据上所述,那些主张由国家单一推行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的人还能有什么一本正经的理由来否认这样一点呢:亦即如果把钱交给人们自己使用并由他们自由地向私营机构购买保险,那么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一定会生活得更好。

    6.在这里,我们只能对社会保障中的一些主要领域做较为详尽的考察,即对老年人的救济、对因非天生原因而终身残疾者的救济、对缺乏劳动力的家庭的救济;提供医疗和住院的保障;以及对因失业而丧失收入的人进行保护。不同国家所提供的大量的其他服务(或是上述主要服务的一部分,或为一种单独的服务,比如孕妇津贴和儿童津贴),由于往往被看成是所谓的“人口政策”(popula-

    -tion policy)的一部分,所以也产生了一系列独特的问题,然而对于现代政策的这个方面,本书将不予讨论。

    绝大多数国家承诺最多因而也可能导致了最为严重的问题的领域,乃是供养老年人和救济受抚养者的领域(可能只有大不列颠除外,但是一种免费的“国民健康服务”[NationaI

    Health Service]体制在英国的建立,也已产生了同样多的问题)。老年人的问题特别严重,因为在当今西方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中,正是政府的错误使得老年人被剥夺了他们本可以用来供养自己的谋生手段。各国政府由于未能兑现诺言而且也未能很好地履行维持稳定通货的职责,所以导致了这样一种情势,即那些将在本世纪第三个二十五年中迈入退休年龄的那一代人被剥夺了绝大部分他们原本为其退休而准备的储蓄;而且远比本应有的多得多的人正在面临着他们不应面临的贫困,尽管他们早年曾致力于避免在晚年跌入此一困境,然而也无济于事。毋庸置疑,我们无论如何宣称都不会过分,即通货膨胀绝不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它实际上始终是那些掌管货币政策的人的无知或他们所犯错误的结果——尽管职责分工已被推行得如此之广,以致于我们不能简单地责怪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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