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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主如何正当(5)

坏世界研究作者:赵汀阳 2017-04-11 04:28
    第五节 民主如何正当(5)

    (1)给定某共同体需要做出公共选择;

    (2)但是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意见;

    (3)而且根据理性,无法找到不可怀疑的理由证明其中任何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或更为正当的;

    (4)于是,在缺乏知识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情况下,以多为胜的选择比其他选择更有现实可行性。

    民主就是在这样的语境里才成为合理的。可以看出,民主只是形成公共选择的一种技术手段,它不意味多数人比少数人拥有更值得尊敬的价值偏向,而只是承认以多为胜是唯一可行的方案。合理的民主不应该伤害少数人,也不是多数人利益最大化的专用工具,否则民主与暴政无异。民主必须始终只是终结分歧而形成公共选择的一种可行操作。对少数人的伤害是民主在技术上无法避免的一个缺陷,既然对少数人的伤害不具有正当性,只是不得已而为之,这就注定了民主承担着尽量减少对少数人的伤害这样一项先验义务。既然民主必定造成某种负面影响,就必须对此负面影响负责任。只有承认这一点才能改进民主。

    目前流行的民主往往忽视民主的义务这一错误倾向。流行的民主制度更多考虑的是人们更喜欢什么,而忽视人们更不喜欢什么,更多地考虑让多数人得利,而相对忽视不让少数人受损,这一点特别表现为投票制度一般只设计赞成票(这个似乎微小的问题其实极其重要,后面将进一步讨论)。人类生活需要趋利避害,而避害比趋利更根本也更重要,安全和自由的重要性高于利益,更多的安全和更有保障的自由对于每个人都永远是必需的,而更多的利益只是一种奢华,于是,对安全和自由的伤害最小化必定高于利益最大化。在这里,民主的义务问题变得至关重要,强调民主的义务正是为了减少民主的害处。由此我们获得一个民主义务原理,可称为“最小伤害原则”:既然民主决定的公共选择必定有损部分人的利益,那么民主有义务使这一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否则民主就变成赢家对输家的专政。假如民主把赢家定义为多数集团而把输家定义为少数集团,这不是解决冲突,只不过是把冲突制度化。

    忽视民主的先验义务,忽视民主的最小伤害原则,这将蕴含着严重的政治危险,这就是共同体的分裂与输家的不合作。民主在政治合理性上优于**,从而大致能够避免革命和叛乱,但仍然不能有效避免分裂与不合作。在民主制度下,由于放弃了**的强大暴力控制,共同体分裂(尤其表现为国家分裂)的可能性反而有所增加。我们不能忘记,最强悍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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