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被自由误导的自由(3)
《坏世界研究》作者:赵汀阳 2017-04-11 04:28
第三节 被自由误导的自由(3)
伯林的区分自有深意。伯林为了突出他在积极自由那里所发现的危险,故意把自由划分为两种,使危险变得更加显眼。他相信,积极自由“常常成为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英]伯林:《自由论》,200页。。那么,暴政如何能够伪装成积极自由?这是关键。积极自由总有所追求,比如追求某种理想,公正、幸福、善、智慧、平等,诸如此类,一般都是很漂亮的理想,但追求理想会使人疯狂,所以危险。人们往往不知道哪些事情是好的,即使知道了,也不知道如何去追求那些好事物(苏格拉底难题),于是,就会有人声称比别人更知道那些好事物,他们以更高知识或以普遍理性为名去代表大家,并引导煽动大家采取集体行动去追求美好事物。那些有能力扮演引导者和人民代表的权力机构(政府是典型)就非常可能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引导带领人们追求好事物为名而实现暴政和奴役。即使强迫人做的是好事,这一强迫本身也是坏的。比如说,强制酒鬼戒酒是对酒鬼好,但强制本身是奴役。因此,积极自由就从做事的自由暗中转变为某种权力实施强制的自由,人们的自由就蜕变为权力的自由。积极自由不仅容易被权力机构所利用,还同样容易被众人利用来迫害少数人,多数人会以民主或公意之名去迫害少数人,所谓多数人的暴政。所以伯林不信任卢梭或黑格尔式的自由。
伯林拒绝假自由之名的**和独断是对的,但因此拒绝积极自由却是错的。冒充自由的**只是对自由积极方面的滥用,如果因此就否定自由的积极方面,恐怕是因噎废食。失去了积极方面,自由就不完整了,也就不成其为自由了。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把自由理解为一种完整的自由,它意味着个人在免于被强制的条件下做了他想做的事情。这样的自由才能够充分表达人的现代性。人的现代性就在于现代人既想成为“个人”同时又想成为“主体”,两样都不能少。假如一个人仅仅想成为个人而不想成为主体,或者相反,都不是标准现代人。假如一定要把自由划分成两种,伯林的解释其实也不够清楚。更简练清楚的解释是:如果一种自由是摆脱他人的干涉,就是消极自由;如果一种自由干涉到他人,则是积极自由。但无论如何,两种自由的划分是生硬的,而且容易导致混乱。事实上伯林划分的两种自由就很容易导致“自由”(liberty)和“自由权利”(liberties)的混淆。当一个人拥有自由权利,并不等于拥有了实际上的自由。自由权利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比如说,一个人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这不等于他因此就有了财产。伯林其实知道这一点,但由于他或许故意混同自由和自由权利,于是他坚决反对把“没钱买面包”之类的贫困无助状态归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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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林的区分自有深意。伯林为了突出他在积极自由那里所发现的危险,故意把自由划分为两种,使危险变得更加显眼。他相信,积极自由“常常成为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英]伯林:《自由论》,200页。。那么,暴政如何能够伪装成积极自由?这是关键。积极自由总有所追求,比如追求某种理想,公正、幸福、善、智慧、平等,诸如此类,一般都是很漂亮的理想,但追求理想会使人疯狂,所以危险。人们往往不知道哪些事情是好的,即使知道了,也不知道如何去追求那些好事物(苏格拉底难题),于是,就会有人声称比别人更知道那些好事物,他们以更高知识或以普遍理性为名去代表大家,并引导煽动大家采取集体行动去追求美好事物。那些有能力扮演引导者和人民代表的权力机构(政府是典型)就非常可能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引导带领人们追求好事物为名而实现暴政和奴役。即使强迫人做的是好事,这一强迫本身也是坏的。比如说,强制酒鬼戒酒是对酒鬼好,但强制本身是奴役。因此,积极自由就从做事的自由暗中转变为某种权力实施强制的自由,人们的自由就蜕变为权力的自由。积极自由不仅容易被权力机构所利用,还同样容易被众人利用来迫害少数人,多数人会以民主或公意之名去迫害少数人,所谓多数人的暴政。所以伯林不信任卢梭或黑格尔式的自由。
伯林拒绝假自由之名的**和独断是对的,但因此拒绝积极自由却是错的。冒充自由的**只是对自由积极方面的滥用,如果因此就否定自由的积极方面,恐怕是因噎废食。失去了积极方面,自由就不完整了,也就不成其为自由了。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把自由理解为一种完整的自由,它意味着个人在免于被强制的条件下做了他想做的事情。这样的自由才能够充分表达人的现代性。人的现代性就在于现代人既想成为“个人”同时又想成为“主体”,两样都不能少。假如一个人仅仅想成为个人而不想成为主体,或者相反,都不是标准现代人。假如一定要把自由划分成两种,伯林的解释其实也不够清楚。更简练清楚的解释是:如果一种自由是摆脱他人的干涉,就是消极自由;如果一种自由干涉到他人,则是积极自由。但无论如何,两种自由的划分是生硬的,而且容易导致混乱。事实上伯林划分的两种自由就很容易导致“自由”(liberty)和“自由权利”(liberties)的混淆。当一个人拥有自由权利,并不等于拥有了实际上的自由。自由权利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比如说,一个人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这不等于他因此就有了财产。伯林其实知道这一点,但由于他或许故意混同自由和自由权利,于是他坚决反对把“没钱买面包”之类的贫困无助状态归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