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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被自由误导的自由(3)(2/2)

坏世界研究作者:赵汀阳 2017-04-11 04:28
自由参见[英]伯林:《自由论》,190页。。他相信,只要拥有免于被强制的消极自由就已经拥有了自由,穷人即使穷死也与富翁拥有同样多的自由。这样的话,自由就可以永不兑现,可以仅仅是“画饼充饥”,可以一无所获,可以是一纸空文,这无论如何是非常奇怪的事情,必定什么地方出了错。

    如果自由缩水为单纯的消极自由,恐怕不可能获得普遍同意,很多人不会同意一纸空文、画饼充饥的自由(这种自由又有什么用呢),很多人也不会同意把这种一无所有的自由看做是高于任何其他价值的首要价值。不能获得普遍同意的自由就没有正当性。在自由状态下,一个人同意某种东西,是因为这种东西使他所得大于所失。如果一个人生存都成问题,饥寒交迫,挣扎在水深火热之中,那么,无论从博弈策略去看还是从自然法的自我保护原则去看,穷困交加的人都有充足理由退出社会,退出消极自由的契约,不再承诺尊重他人的消极自由,因为消极自由对他毫无意义,他的生活没有什么需要消极自由去保护的东西,因为他一无所有。这个“没钱买面包”的人只有背叛社会才能够生存,否则会饿死,他一定不会感激伯林说他拥有不少于富豪的自由。一个伯林式或诺齐克式的消极自由社会将不得不面对可怕的破坏性活动。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理论更合情合理。

    悖谬的是,当一无所有的人放弃他的消极自由,换来的是更多的自由,他所能做的事情反而更多,比如他将自己**为奴,终于有地方吃饭。据说“自愿**为奴”是个自由的悖论。一个人自由地把自己变成不自由的,确实像个悖论,但假如一个人一无所有,所有想要的东西都没有,而把自己**为奴却能够换来某些东西,又怎么不对呢?**为奴并非自由的悖论而是悲剧,画饼充饥的消极自由才真正是一个自由的悖论。

    自由是一种存在状态,而权利是一种政治状态。存在状态绝非纯粹的“存在”(to be),任何存在都必须实现为行动,不动的存在是无意义的,所以我愿意说,存在即行动(to be is to do)。个人所以需要一个免于被强制状态,是因为免于被强制才能去做想做的事情。前者的意义在于后者,消极自由的状态是为了达到积极自由的行动。假如划分为两种各自独立的自由,消极自由就可能出现画饼充饥状态,想做的都允许做,但都不可能做,有做某事的自由,但没有条件做这件事。没有人不许你寻找独角兽,但独角兽不存在。这样的自由就缩水为“空想的自由”而不再是“行动的自由”,是否有人兴高采烈地满足于空想的自由就不得而知了。无法兑现的自由作为一种不可能的自由而否定了自由本身。不把兑现问题考虑在内,就会把自由搞成一个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