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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的对内政策(2/2)

剑桥中国隋唐史作者:剑桥中国隋唐史 2017-01-24 00:17
,也包括传统的儒家经籍)及其传统疏义。它基本上成为一种强调死记硬背的考试。新的进士科也要求有一定的经籍知识,但不那么详细;另外要求考生依式写出诗赋等文学作品,同时还要写政治和哲学论文。从此以后,进士功名的取得比明经困难得多,因而其威望也远高于后者,而在以前,人们则更重视明经的资格。①

    另一个创新在高宗时期虽属罕见,但对后世产生了极大影响,这就是658年第一次在皇帝本人命令下为特定应试人举行的殿试。②在以后各朝,殿试几乎和进士试同样被看重。

    因此,国家的首要的官员选举制在高宗时期得到了彻底改造。8世纪盛唐时期实行的选举制度基本上是高宗时期传下来的。

    高宗实行的建设新都、不断扩大官僚队伍、尤其是经常进行大规模征战等等政策,给帝国的财政带来了持久的和不断增长的压力。

    高宗的主要的财政问题是太宗时期早就遗留下来的。人头税这一基本税制如果要有效地推行,就需要详细登记一切户口,以确定谁该纳税。在隋朝,609年登记的超过900万户;太宗时期已不到300万户。③这种惊人的锐减不是由于隋末唐初内战时期人口大量死亡,而纯粹是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对人口进行全面的登记。甚至在高宗统治的初期,登记的户数也只有380万户——当然这远不足实际人口的一半。④可见有近逾一半的人口未被登记,因此就不纳税。高宗像他父亲一样,也知道这个问题,但是,虽然在654年和677年对登记制度进行了几次小的改进,基本的问题仍没有解决。

    对税制没有进行改革,虽然帝国的某些地区获准以谷物以外的货物纳税,以减少漕运到京师的费用。后来656年,政府又试图消除黄河三门峡引起的运输堵塞,和开辟从东北部平原运漕粮去长安的更方便的路线,但未能奏效。①672年沿渭河流域通往长安的河渠得到了改善,②但往长安的谷物运输仍又费钱又费工。

    随着行政费用和官方消费的增长,国家的经济形势从整体上看已经恶化。太宗时期一般来说是繁荣和物价低廉时期,这种情况延续到7世纪60年代初期。但是,在此以前,官铸货币明显地供不应求。大规模的私铸成为一个主要问题,特别是货币经济基础最牢固的长江流域更是如此。660年政府曾试图折价收买私铸币,③但不论这个措施也好,或者对私铸进行前所未有的严惩也好,都没有成功地解决这个问题。

    666年,情况恶化到了危机的程度,当时政府不顾一切地企图满足压倒一切的财政需要,有意识地降低新铸铜钱的成色,让金属含量与一般铜钱相同,但其面值却大了十倍。④但随后出现的对贸易的破坏是如此严重,以致新币在发行的第二年年初就被收回,这个考虑不周的措施严重地搞乱了经济。⑤

    高宗统治后期的显著特点是持续多年的歉收。670年,谷物严重短缺,致使政府禁止酿酒。⑥7世纪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歉收、洪水、干旱、虫灾和饥馑接踵而来,一直达到危机的程度。680年,粮价之高,前所未有,①政府认为高物价是流通货币过多的结果,因此大量减少铸造新币,对私铸的惩办也比以前更加严厉。②与此同时,从原有登记地区逃往其他地区而成为不登记、不纳税的占地者的流民占有令人不安的比例。高宗是在经济和财政危机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去世的。

    虽有这一总的失败,高宗的政府仍提出了控制物价的措施,并取得部分成功,它们后来继续使用于整个唐朝。政府周期性地从自己的中央谷仓中拿出谷物以低价卖出,679年甚至用谷物换回私铸钱。更重要的措施是639年在部分重要城市进一步发展常平仓,655年,京师成立了常平署,在物资供应充分时以高于当时市价的价格买回商品,物资短缺时再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卖出,使物价浮动保持在一定限度内。后来每个州都设立了这种粮仓。③太宗时期设立的义仓也保留下来,作为对付本地饥荒的安全措施。651年以后,义仓储备粮的征收基础是各户财产的估算数额,而不是耕地面积,这可能是在税册中的土地材料不完备的缘故。④

    ① 《唐大诏令集》,卷11第67页。 ② 《唐会要》,卷39第701—702页;《文苑英华》,卷464第5—7页;《唐大诏令集》,卷82第470—471页。 ① 《唐会要》,卷39第702页;《旧唐书》,卷50第2141页。 ② 《旧唐书》,卷50第2142页;《唐会要》,卷39第702页。 ③ 《唐大诏令集》,卷82第471页;《文苑英华》,卷464第7—8页;《唐六典》,卷6第18页;《旧唐书》,卷50第2142页;《唐会要》,卷39第702页。 ④ 《旧唐书》,卷50第2143页;《唐会要》,卷39第702页;《文苑英华》,卷464第8页。 ① 《文献通考》,卷29第276页。 ② 《旧唐书》,卷81第2751页;《文献通考》,卷29第276页。 ③ 《唐摭言》(丛书集成版),卷1第8页。 ① 《文献通考》,卷29第276页。 ② 戴何都:《〈新唐书〉百官志、兵志译注》(莱顿,1947年),第454页,注8。 ③ 《唐会要》,卷74第1347页。 ① 详见《剑桥中国史》第4卷。 ② 《唐会要》,卷76第1386页。 ③ 《册府元龟》,卷486第11页。 ④ 《唐会要》,卷85第1557页;《册府元龟》,卷486第12页。 ① 《唐会要》,卷87第1595页;《新唐书》,卷53第1365页。 ② 《通典》,卷10第56页;《册府元龟》,卷497第8页。 ③ 《旧唐书》,卷48第2095页;《唐会要》,卷89第1623页。 ④ 《旧唐书》,卷48第2095页;《唐会要》,卷89第1623页。 ⑤ 《唐大诏令集》,卷112第582页。 ⑥ 《册府元龟》,卷504第5页。 ① 《通典》,卷7第40页;《资治通鉴》,卷203第6410页。 ② 《旧唐书》,卷48第2095—2096页;《唐六典》,卷22第29页;又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90页注8。 ③ 《唐六典》,卷20第19—22页;《旧唐书》,卷44第1890页;《唐会要》,卷88第1612页;《册府元龟》,卷502第22页。 ④ 《唐会要》,卷88第16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