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汉前期的社会矛盾(2/2)
《董仲舒评传》作者:董仲舒评传 2017-02-13 12:39
虏,而刁间独爱贵之。桀黠奴,人之所患也,唯刁间收取,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或连车骑, 交守相,然愈益任之,终得其力。起富数千万。故曰: 宁爵毋刁,言其能使豪奴自饶而尽其中。
这里所谓"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即是使奴隶从事渔盐等商贾业,以获利的意思。除此之外,还有一条更可以确证奴隶参加商贾业的资料,这就是上面已简略提到过的: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太氏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 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没入官的中家以上的奴婢"千万数",由此即表明中家以上的大多数商贾都普遍使用了奴隶,商贾们的暴富也主要是靠了对广大奴隶劳动的掠夺。不过在此需指出的是,这种盐铁业在秦时是实行政府专卖的,到了汉代开始由私家经营,只有到了汉武帝元狩四年,才恢复了盐铁专卖。这样既筹措了军费,又未加重人民的负担。但随着私商的退出,私奴也就退出了这两个领域,而在官营之后,不少方面为罪徒所代,所以官奴并未全部取代原来私奴在这两个领域内的劳动。
在家务劳动中使用奴隶,秦汉时期是相当普遍的。凡有权势的官僚,豪宗地主以及官商大贾,大都使用家奴,又叫家僮或奴婢。如在秦朝,秦相吕不韦就有"家僮万人",①大阴人嫪态也有"家僮数千人"。②在汉代,如上述卓王孙僮千人,程郑家僮数百,另外见于史籍者还有"王商私奴千数,史丹僮奴以千数,王氏僮奴以千百数,窦氏奴婢以千数,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济南安王奴婢至千四百人。"③在上述以千百数的僮奴中,除特指家僮外,当然有从事耕作和商贾的僮奴,但其中从事家务劳动者应不在少数。这些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们,虽然在主要生产领域已经转换为封建的生产方式,但在他们的家庭生活中,却仍然保留着奴隶主的生活方式,而且,只要有可能使用奴隶,他们就尽量保留这种残余的奴隶制,以使他们过养尊处优,骄奢淫逸的生活。
既然保留着残余的奴隶制,就必然会存在这种残余的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不过,这时的奴隶主已不是从前的奴隶主了,而是新兴的封建主。他们同奴隶的关系与奴隶主没有什么两样。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就是随着封建制的发展,对奴隶已不再允许随意杀戮了。不过,由于奴隶们仍然作为封建主的财产,所以杀戮奴隶的事仍然时有发生。这必然会激起奴隶的反抗,加剧社会矛盾,乃至危及封建主的统治。因此,许多有远见的封建统治者不断提出了限田、限奴乃至解放奴隶的诏令。不过这些诏令并非要根除奴隶制,奴隶制的残余在封建社会内一直保持了很长的时间。但消除奴隶制残余的历史任务已很明白地提了出来,由此来看董仲舒提出的"去奴婢、除专杀之威",是完全可以表明其进步的意义了。
① 见《史记·吕不韦传》。
② 见《史记·吕不韦传》。
③ 引自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第27-28 页。
(三)封建剥削阶级的内部矛盾
在西汉前期的社会中,除上述两种敌对阶级之间的矛盾外,在新兴的封建剥削阶级内部也存在着非常尖锐而激烈的各种矛盾。其中首先是富商大贾与封建政府之间的矛盾、豪强宗族地主与封建官僚地主之间的矛盾和地方割据势力与中央集权政府之间的矛盾,这三种矛盾实际上也就是以封建皇帝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政府为一方与官商大贾、宗族地主及地方割据势力为另一方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是坚持中央集权的地域化的地主封建制与坚持带有奴隶制残余的血缘宗族分封制的矛盾,在西汉前期社会,这一剥削阶级内部的矛盾,其激烈程度远远超过了当时两个敌对阶级之间的矛盾,因而成了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这是因为当时农民与地主、奴隶与新兴封建主的矛盾并未尖锐化,特别是尚未发展到危及新的封建政权的地步,相反,上述剥削阶级内部的矛盾已危及到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政权的生存,以致必须通过最激烈的社会斗争方式--战争,来解决这一矛盾。此外,在以封建皇帝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政府这一方的内部,也还存在着新兴的中小地主与在建立西汉政权中立了军功因而成为新贵的封建官僚地主的矛盾。这一矛盾与上一矛盾相比,显然是次要的矛盾。董仲舒就生活在当时社会的这一主要矛盾激烈斗争、基本矛盾也在发展的时期。下面就着重来谈谈当时社会的这一主要矛盾双方斗争的情况。
首先是围绕着土地兼并和使用奴隶而发生的矛盾或斗争。我们知道,从汉朝建立直到汉文帝时,由于战争刚刚结束,特别是由于刘邦的轻租薄赋政策,使人民生活得以安定,兼并之风也尚未发展起来,以致有师丹的孝文"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的说法。但经过孝景,到孝武时,情况就不同了,即发展到了"兼并豪党之徒,武断于乡曲"的严重地步,此后更甚,以致不得不采取"限民名田"的措施。这种土地兼并的结果,必然使大量的农民破产,流离失所,逃亡山林,或者成为依附于豪门的农奴,乃至沦为奴隶。这显然是不利于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政权和封建经济的。正是因此,自汉朝建立之后,许多有远见卓识的大臣和皇帝,除发布减轻农民租赋的诏书外,还多次发布限田、限奴和解放奴隶的诏书,如:汉高祖五年诏曰:"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①汉文帝后四年:"五月,赦天下,免官奴婢为庶人。"①此后汉成帝、汉哀帝、王莽、东汉光武帝等也都多次为奴隶事降诏,限制蓄奴数量,严禁杀害或残害奴婢,甚至免除奴隶为庶民。
这些诏书无疑都是针对着残余的奴隶制的,也是针对着兼并豪强之徒的。它们的贯彻实行,无疑是有利于缓和农民与地主的矛盾、奴隶与封建主的矛盾的,但最终是有利于封建的经济基础和以封建皇帝为代表的中央政权的。
其次是围绕盐、铁和铸钱的斗争。这实际上是对待工商业的问题。我国的商业早在商朝已有了较大的发展,经过西周、东周,到春秋、战国,便有了所谓"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②的说法。但是同样,早在先秦时的法家就提出了重农抑商的政策,视农为本、商为未。① 《汉书·高帝纪》。
① 《汉书·高帝纪》。
② 《管子·轻重甲》。
这是因为商业的发展必然会破坏自然经济,而封建社会正是建立在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所以,封建统治者大都实行重农抑商、重本轻未的政策。这对于刚刚步入封建社会的秦汉王朝来说,无疑都是必要的。一方面,一定工商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来说是需要的;另一方面,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下,工商业过大和过快的发展,又不利于当时封建生产关系的稳定,特别是当时工商业的发展又往往需要大量的奴隶,因而会加强和巩固残余的奴隶制,所以在汉代抑商还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汉朝在这个问题上实际走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开始,高祖曾抑商,但只是在政治上抑商,而在经济上却从秦朝官铸钱和盐铁专卖上退了一大步,采取了"令民铸钱"①和"弛山泽之禁"②的政策,从而把这些本来是官府的专利让给了地方王侯和商贾。这样地方王侯、宗族豪强和富商大贾乘机经商铸钱,聚敛财货,为其与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政府作斗争,乃至战争,提供了巨大的经济支持,只是在取得了这些深刻的教训之后,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政府才采取了经济上抑商的政策。
例如铸钱,最初,刘邦为了筹集军费,以"秦钱重难用"为由,废除了秦朝颁行的半两钱(重十二铢),改铸为面值仍为半两但实重三铢一枚的钱。奸商亦因此而乘机取利,且偷减为实不足一铢的、掺有铅铁的、又小又薄的钱,被称为"荚钱"。因此,货币开始贬值,米价竟高达石万钱。到高祖末年已发现了私人铸钱的弊病,因而曾下令禁止。吕后上台之后亦曾几禁铸钱,但均无效果。到文帝时,盗铸者比比皆是,犯者无数,惩戒已不起作用,而各种私钱太多,行用甚为不便,于是干脆"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③但规定必须铸面值为半两的四铢钱,有巧伪者"黥"罪。以前盗铸死罪尚且禁止不了,现在免除了死罪,"以铅铁为它巧者"就更是肆无忌惮了,特别是吴王刘濞,即山铸钱,"富埒天子"。文帝还把蜀郡一铜山赐予邓通,亦即山铸钱,"财过王者"。因此当时有"吴邓钱布天下"④之说。关于铁业和盐业也有类似情况。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铁器则是劳动者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因此,经营盐铁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汉初却取消了官府的专营,由此盐铁之利也就落人了王侯、商贾之手。仅以冶铁为例,蜀临邛有卓氏、程郑,南阳有孔氏,鲁有邴氏,他们都是以鼓铸冶铁致富的,钱至万贯,僮奴千数。此外还有各种富商大贾,如齐人刁间,宣曲任氏,关中诸田,韦家栗氏,安陵杜氏等等,都是富至数千万之家,这些暴富者,"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不可胜数。"正是由于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在铸钱和盐铁业上所采取的放纵政策,才使得铸铁和盐铁之利为地方侯王、豪强宗族、富商大贾所得,而使中央的府库收入减少,造成尾大不掉的局面,终至酿成七国之乱。后来在平定了七国之乱以后,到武帝时代由于采取了两项断然措施,才最终解决了这一矛盾。这就是一方面任用齐地的大盐商东郭咸阳和南阳大铁商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实行盐铁专卖,由此结束了奸商垄断盐铁业的局面;另一方面下决心取缔盗铸金市的行为,为此采纳了桑弘羊的建议,一是钱重与市值一致,二① 《史记·平准书。》② 《史记·货殖列传》。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食货志》。
是铸市权严格集中于中央,三是改进铸作技术,以防磨铜盗铸,这样经过斗争终于实现了货币的统一。其间为了同奸商斗争,还实行了算缗钱,特别是通过"告缗",中家以上的富商大贾皆遇告,从而沉重打击了各类富商大贾,大大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增强了中央政府的经济实力。
再次是围绕中央集权与地方割据的斗争。这一斗争同后来在中国封建社会所存在的类似的斗争稍有不同。它实际上是秦灭六国之后,废分封、建郡县所引发的地域化的地主封建制与血缘宗族分封制的矛盾的集中表现或斗争焦点。它是在推翻秦王朝的过程中曾发挥了重大作用,后来又在刘邦与项羽的斗争中及汉朝建立以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存在的一种矛盾斗争。它之所以成为主要矛盾斗争的焦点或集中表现,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1)无论是围绕土地兼并所展开的斗争,还是围绕要不要官铸钱和政府实行盐铁专卖的斗争,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政府所采取的一切措施也都是针对着地方割据势力的。在这两点上地方割据势力与中央政府的利益是对立的,而与富商大贾及豪强宗族的利益是一致的;(2)正是因为有上一点,所以富商大贾和豪强宗族总是与地方割据势力互相勾结,豪强宗族和富商大贾经常依附于地方割据势力,并支持割据势力,而地方割据者则为他们提供保护。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割据势力的斗争便成了主要矛盾和双方斗争的焦点。
(3)除上面两点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地方割据势力还是坚持血缘宗族分封制的主要支柱和堡垒。所谓血缘宗族分封制,最初是奴隶制社会所实行的一种政、经合一的政治统治形式和经济剥削形式。我国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井田制,与之相应的政治形式,即是由天子分封而出现的诸侯王国--血缘贵族世袭领地。在这些诸侯王国内,诸侯王有自己的军队、自己的法律、自己的行政机构和官吏,用以强迫奴隶在井田上劳动。到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君已经逐渐变成了封建主,从历史渊源上说,他们仍是由西周分封的诸侯延续而来。可是,秦灭六国之后,废分封,建郡县,从而淘汰了长期以来所实行的分封制。我们所说地域化的封建制,即政治上实行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经济上实行地主经济及奖励军功的食邑制。所谓"食邑",虽然也是从皇帝那里得到的封地,但却与奴隶社会时的分封制不同了,封建主既不能拥有私兵,也不能自设刑法和擅发本邑的劳役,并且也还不是世袭的。因此,在秦朝保存下来的六国之后对秦恨之入骨,并时刻梦想恢复分封制。因此,当陈涉揭竿而起之后,分散在各地的六国贵族的后裔便纷纷起兵反秦,成了推翻秦王朝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他们的目的显然同真正的农民起义军不同,他们要的是存亡继绝,恢复血缘宗族分封制,重新建立保存有奴隶制残余的封建诸侯王国,如张耳、陈余说武臣王赵,韩广略燕,燕人立韩广为燕王,周市则请陈王立魏公子王魏,田儋自立为齐王,等等,都是打着复国的旗帜。而项羽在灭秦之后,一方面尊楚怀王为义帝,另一方面即分封建立了十八个诸侯王国。这其中除汉王和秦降将之外,大多仍是六国之后。个别无后,即另立一别姓者为王,以示复国。可见,汉王刘邦起兵与西楚争胜,其实质正是坚持郡县封建制与坚持血缘氏族分封制的斗争。在同项羽斗争的过程中和胜利后,刘邦虽然也封了九个异姓王,实行"郡国并行"政策,但应该说,这绝非是刘邦的本意,而是为了打垮项羽所必须做的妥协,从本质上看,这乃是他的一种策略。在后来刘邦建立了西汉封建王朝之后,从五年到十二年,又逐个将有军事实力的异姓王消灭掉,也证实了这一点。
不过,刘邦并未能够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这个任务是经过几代的努力才实现的。这是因为刘邦在消灭异姓诸王时,又错误地想利用"同姓一家"的血缘关系,封建了一批同姓藩王,以为刘氏"亲子弟"最可靠,令其"犬牙相制",即可收"夹辅"之效,使汉王朝固若"盘石"。所以他曾相约"非刘氏不王"。然而同姓绝非一定同心。历史已经证明,正是这些同姓侯王,由于他们占有辽阔的封国,"大者跨州兼郡,连城数十",①又兼营铸钱、盐铁之利,因而形成了与中央政权相抗衡的态势。其间,文帝虽采纳了贾谊的"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②的建议,令赵、齐、楚及燕、梁等诸侯国分上王之子孙,晁错也曾力主削藩,但终因气候已成,先有文帝时的淮南、济北之反,后有景帝时七国之乱,至武帝时仍有闽越王攻南越王及淮南王、衡山王谋反事,均采用了军事镇压,方得将这些藩王的造反平定下去。正是在景帝平定了七国之乱以后,下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才把诸侯王的军政大权收归皇帝,井"改丞相曰相,银印,省御史大夫、延尉、少尉、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③武帝时又令"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④至此,才算建立起了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使西汉建立以来的这一社会主要矛盾得以真正解决。可以看到,从汉朝建立以来,国内的政治活动始终是围绕着解决中央与诸侯王的关系,甚至发展到以武力解决这一矛盾,这也表明了它处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地位。
关于这一时期剥削阶级内部存在的其他次要矛盾,如儒、法、道的矛盾,另述之。
① 《汉书·诸侯王表》。
② 《汉书·贾谊传》。
③ 《汉书·表》。
④ 《汉书·诸侯王表》。
这里所谓"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即是使奴隶从事渔盐等商贾业,以获利的意思。除此之外,还有一条更可以确证奴隶参加商贾业的资料,这就是上面已简略提到过的: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太氏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 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没入官的中家以上的奴婢"千万数",由此即表明中家以上的大多数商贾都普遍使用了奴隶,商贾们的暴富也主要是靠了对广大奴隶劳动的掠夺。不过在此需指出的是,这种盐铁业在秦时是实行政府专卖的,到了汉代开始由私家经营,只有到了汉武帝元狩四年,才恢复了盐铁专卖。这样既筹措了军费,又未加重人民的负担。但随着私商的退出,私奴也就退出了这两个领域,而在官营之后,不少方面为罪徒所代,所以官奴并未全部取代原来私奴在这两个领域内的劳动。
在家务劳动中使用奴隶,秦汉时期是相当普遍的。凡有权势的官僚,豪宗地主以及官商大贾,大都使用家奴,又叫家僮或奴婢。如在秦朝,秦相吕不韦就有"家僮万人",①大阴人嫪态也有"家僮数千人"。②在汉代,如上述卓王孙僮千人,程郑家僮数百,另外见于史籍者还有"王商私奴千数,史丹僮奴以千数,王氏僮奴以千百数,窦氏奴婢以千数,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济南安王奴婢至千四百人。"③在上述以千百数的僮奴中,除特指家僮外,当然有从事耕作和商贾的僮奴,但其中从事家务劳动者应不在少数。这些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们,虽然在主要生产领域已经转换为封建的生产方式,但在他们的家庭生活中,却仍然保留着奴隶主的生活方式,而且,只要有可能使用奴隶,他们就尽量保留这种残余的奴隶制,以使他们过养尊处优,骄奢淫逸的生活。
既然保留着残余的奴隶制,就必然会存在这种残余的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不过,这时的奴隶主已不是从前的奴隶主了,而是新兴的封建主。他们同奴隶的关系与奴隶主没有什么两样。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就是随着封建制的发展,对奴隶已不再允许随意杀戮了。不过,由于奴隶们仍然作为封建主的财产,所以杀戮奴隶的事仍然时有发生。这必然会激起奴隶的反抗,加剧社会矛盾,乃至危及封建主的统治。因此,许多有远见的封建统治者不断提出了限田、限奴乃至解放奴隶的诏令。不过这些诏令并非要根除奴隶制,奴隶制的残余在封建社会内一直保持了很长的时间。但消除奴隶制残余的历史任务已很明白地提了出来,由此来看董仲舒提出的"去奴婢、除专杀之威",是完全可以表明其进步的意义了。
① 见《史记·吕不韦传》。
② 见《史记·吕不韦传》。
③ 引自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第27-28 页。
(三)封建剥削阶级的内部矛盾
在西汉前期的社会中,除上述两种敌对阶级之间的矛盾外,在新兴的封建剥削阶级内部也存在着非常尖锐而激烈的各种矛盾。其中首先是富商大贾与封建政府之间的矛盾、豪强宗族地主与封建官僚地主之间的矛盾和地方割据势力与中央集权政府之间的矛盾,这三种矛盾实际上也就是以封建皇帝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政府为一方与官商大贾、宗族地主及地方割据势力为另一方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是坚持中央集权的地域化的地主封建制与坚持带有奴隶制残余的血缘宗族分封制的矛盾,在西汉前期社会,这一剥削阶级内部的矛盾,其激烈程度远远超过了当时两个敌对阶级之间的矛盾,因而成了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这是因为当时农民与地主、奴隶与新兴封建主的矛盾并未尖锐化,特别是尚未发展到危及新的封建政权的地步,相反,上述剥削阶级内部的矛盾已危及到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政权的生存,以致必须通过最激烈的社会斗争方式--战争,来解决这一矛盾。此外,在以封建皇帝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政府这一方的内部,也还存在着新兴的中小地主与在建立西汉政权中立了军功因而成为新贵的封建官僚地主的矛盾。这一矛盾与上一矛盾相比,显然是次要的矛盾。董仲舒就生活在当时社会的这一主要矛盾激烈斗争、基本矛盾也在发展的时期。下面就着重来谈谈当时社会的这一主要矛盾双方斗争的情况。
首先是围绕着土地兼并和使用奴隶而发生的矛盾或斗争。我们知道,从汉朝建立直到汉文帝时,由于战争刚刚结束,特别是由于刘邦的轻租薄赋政策,使人民生活得以安定,兼并之风也尚未发展起来,以致有师丹的孝文"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的说法。但经过孝景,到孝武时,情况就不同了,即发展到了"兼并豪党之徒,武断于乡曲"的严重地步,此后更甚,以致不得不采取"限民名田"的措施。这种土地兼并的结果,必然使大量的农民破产,流离失所,逃亡山林,或者成为依附于豪门的农奴,乃至沦为奴隶。这显然是不利于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政权和封建经济的。正是因此,自汉朝建立之后,许多有远见卓识的大臣和皇帝,除发布减轻农民租赋的诏书外,还多次发布限田、限奴和解放奴隶的诏书,如:汉高祖五年诏曰:"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①汉文帝后四年:"五月,赦天下,免官奴婢为庶人。"①此后汉成帝、汉哀帝、王莽、东汉光武帝等也都多次为奴隶事降诏,限制蓄奴数量,严禁杀害或残害奴婢,甚至免除奴隶为庶民。
这些诏书无疑都是针对着残余的奴隶制的,也是针对着兼并豪强之徒的。它们的贯彻实行,无疑是有利于缓和农民与地主的矛盾、奴隶与封建主的矛盾的,但最终是有利于封建的经济基础和以封建皇帝为代表的中央政权的。
其次是围绕盐、铁和铸钱的斗争。这实际上是对待工商业的问题。我国的商业早在商朝已有了较大的发展,经过西周、东周,到春秋、战国,便有了所谓"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②的说法。但是同样,早在先秦时的法家就提出了重农抑商的政策,视农为本、商为未。① 《汉书·高帝纪》。
① 《汉书·高帝纪》。
② 《管子·轻重甲》。
这是因为商业的发展必然会破坏自然经济,而封建社会正是建立在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所以,封建统治者大都实行重农抑商、重本轻未的政策。这对于刚刚步入封建社会的秦汉王朝来说,无疑都是必要的。一方面,一定工商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来说是需要的;另一方面,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下,工商业过大和过快的发展,又不利于当时封建生产关系的稳定,特别是当时工商业的发展又往往需要大量的奴隶,因而会加强和巩固残余的奴隶制,所以在汉代抑商还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汉朝在这个问题上实际走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开始,高祖曾抑商,但只是在政治上抑商,而在经济上却从秦朝官铸钱和盐铁专卖上退了一大步,采取了"令民铸钱"①和"弛山泽之禁"②的政策,从而把这些本来是官府的专利让给了地方王侯和商贾。这样地方王侯、宗族豪强和富商大贾乘机经商铸钱,聚敛财货,为其与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政府作斗争,乃至战争,提供了巨大的经济支持,只是在取得了这些深刻的教训之后,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政府才采取了经济上抑商的政策。
例如铸钱,最初,刘邦为了筹集军费,以"秦钱重难用"为由,废除了秦朝颁行的半两钱(重十二铢),改铸为面值仍为半两但实重三铢一枚的钱。奸商亦因此而乘机取利,且偷减为实不足一铢的、掺有铅铁的、又小又薄的钱,被称为"荚钱"。因此,货币开始贬值,米价竟高达石万钱。到高祖末年已发现了私人铸钱的弊病,因而曾下令禁止。吕后上台之后亦曾几禁铸钱,但均无效果。到文帝时,盗铸者比比皆是,犯者无数,惩戒已不起作用,而各种私钱太多,行用甚为不便,于是干脆"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③但规定必须铸面值为半两的四铢钱,有巧伪者"黥"罪。以前盗铸死罪尚且禁止不了,现在免除了死罪,"以铅铁为它巧者"就更是肆无忌惮了,特别是吴王刘濞,即山铸钱,"富埒天子"。文帝还把蜀郡一铜山赐予邓通,亦即山铸钱,"财过王者"。因此当时有"吴邓钱布天下"④之说。关于铁业和盐业也有类似情况。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铁器则是劳动者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因此,经营盐铁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汉初却取消了官府的专营,由此盐铁之利也就落人了王侯、商贾之手。仅以冶铁为例,蜀临邛有卓氏、程郑,南阳有孔氏,鲁有邴氏,他们都是以鼓铸冶铁致富的,钱至万贯,僮奴千数。此外还有各种富商大贾,如齐人刁间,宣曲任氏,关中诸田,韦家栗氏,安陵杜氏等等,都是富至数千万之家,这些暴富者,"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不可胜数。"正是由于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在铸钱和盐铁业上所采取的放纵政策,才使得铸铁和盐铁之利为地方侯王、豪强宗族、富商大贾所得,而使中央的府库收入减少,造成尾大不掉的局面,终至酿成七国之乱。后来在平定了七国之乱以后,到武帝时代由于采取了两项断然措施,才最终解决了这一矛盾。这就是一方面任用齐地的大盐商东郭咸阳和南阳大铁商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实行盐铁专卖,由此结束了奸商垄断盐铁业的局面;另一方面下决心取缔盗铸金市的行为,为此采纳了桑弘羊的建议,一是钱重与市值一致,二① 《史记·平准书。》② 《史记·货殖列传》。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食货志》。
是铸市权严格集中于中央,三是改进铸作技术,以防磨铜盗铸,这样经过斗争终于实现了货币的统一。其间为了同奸商斗争,还实行了算缗钱,特别是通过"告缗",中家以上的富商大贾皆遇告,从而沉重打击了各类富商大贾,大大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增强了中央政府的经济实力。
再次是围绕中央集权与地方割据的斗争。这一斗争同后来在中国封建社会所存在的类似的斗争稍有不同。它实际上是秦灭六国之后,废分封、建郡县所引发的地域化的地主封建制与血缘宗族分封制的矛盾的集中表现或斗争焦点。它是在推翻秦王朝的过程中曾发挥了重大作用,后来又在刘邦与项羽的斗争中及汉朝建立以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存在的一种矛盾斗争。它之所以成为主要矛盾斗争的焦点或集中表现,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1)无论是围绕土地兼并所展开的斗争,还是围绕要不要官铸钱和政府实行盐铁专卖的斗争,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政府所采取的一切措施也都是针对着地方割据势力的。在这两点上地方割据势力与中央政府的利益是对立的,而与富商大贾及豪强宗族的利益是一致的;(2)正是因为有上一点,所以富商大贾和豪强宗族总是与地方割据势力互相勾结,豪强宗族和富商大贾经常依附于地方割据势力,并支持割据势力,而地方割据者则为他们提供保护。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割据势力的斗争便成了主要矛盾和双方斗争的焦点。
(3)除上面两点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地方割据势力还是坚持血缘宗族分封制的主要支柱和堡垒。所谓血缘宗族分封制,最初是奴隶制社会所实行的一种政、经合一的政治统治形式和经济剥削形式。我国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井田制,与之相应的政治形式,即是由天子分封而出现的诸侯王国--血缘贵族世袭领地。在这些诸侯王国内,诸侯王有自己的军队、自己的法律、自己的行政机构和官吏,用以强迫奴隶在井田上劳动。到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君已经逐渐变成了封建主,从历史渊源上说,他们仍是由西周分封的诸侯延续而来。可是,秦灭六国之后,废分封,建郡县,从而淘汰了长期以来所实行的分封制。我们所说地域化的封建制,即政治上实行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经济上实行地主经济及奖励军功的食邑制。所谓"食邑",虽然也是从皇帝那里得到的封地,但却与奴隶社会时的分封制不同了,封建主既不能拥有私兵,也不能自设刑法和擅发本邑的劳役,并且也还不是世袭的。因此,在秦朝保存下来的六国之后对秦恨之入骨,并时刻梦想恢复分封制。因此,当陈涉揭竿而起之后,分散在各地的六国贵族的后裔便纷纷起兵反秦,成了推翻秦王朝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他们的目的显然同真正的农民起义军不同,他们要的是存亡继绝,恢复血缘宗族分封制,重新建立保存有奴隶制残余的封建诸侯王国,如张耳、陈余说武臣王赵,韩广略燕,燕人立韩广为燕王,周市则请陈王立魏公子王魏,田儋自立为齐王,等等,都是打着复国的旗帜。而项羽在灭秦之后,一方面尊楚怀王为义帝,另一方面即分封建立了十八个诸侯王国。这其中除汉王和秦降将之外,大多仍是六国之后。个别无后,即另立一别姓者为王,以示复国。可见,汉王刘邦起兵与西楚争胜,其实质正是坚持郡县封建制与坚持血缘氏族分封制的斗争。在同项羽斗争的过程中和胜利后,刘邦虽然也封了九个异姓王,实行"郡国并行"政策,但应该说,这绝非是刘邦的本意,而是为了打垮项羽所必须做的妥协,从本质上看,这乃是他的一种策略。在后来刘邦建立了西汉封建王朝之后,从五年到十二年,又逐个将有军事实力的异姓王消灭掉,也证实了这一点。
不过,刘邦并未能够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这个任务是经过几代的努力才实现的。这是因为刘邦在消灭异姓诸王时,又错误地想利用"同姓一家"的血缘关系,封建了一批同姓藩王,以为刘氏"亲子弟"最可靠,令其"犬牙相制",即可收"夹辅"之效,使汉王朝固若"盘石"。所以他曾相约"非刘氏不王"。然而同姓绝非一定同心。历史已经证明,正是这些同姓侯王,由于他们占有辽阔的封国,"大者跨州兼郡,连城数十",①又兼营铸钱、盐铁之利,因而形成了与中央政权相抗衡的态势。其间,文帝虽采纳了贾谊的"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②的建议,令赵、齐、楚及燕、梁等诸侯国分上王之子孙,晁错也曾力主削藩,但终因气候已成,先有文帝时的淮南、济北之反,后有景帝时七国之乱,至武帝时仍有闽越王攻南越王及淮南王、衡山王谋反事,均采用了军事镇压,方得将这些藩王的造反平定下去。正是在景帝平定了七国之乱以后,下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才把诸侯王的军政大权收归皇帝,井"改丞相曰相,银印,省御史大夫、延尉、少尉、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③武帝时又令"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④至此,才算建立起了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使西汉建立以来的这一社会主要矛盾得以真正解决。可以看到,从汉朝建立以来,国内的政治活动始终是围绕着解决中央与诸侯王的关系,甚至发展到以武力解决这一矛盾,这也表明了它处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地位。
关于这一时期剥削阶级内部存在的其他次要矛盾,如儒、法、道的矛盾,另述之。
① 《汉书·诸侯王表》。
② 《汉书·贾谊传》。
③ 《汉书·表》。
④ 《汉书·诸侯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