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基本法律知识(4)
《经理人的法律修炼: 教你找到必须控制的风险》作者:党小明 2017-02-09 11:29
3.专利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4.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1)获得奖励与合理报酬的权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精神权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白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5.发明专利的计划实施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淮,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
(五)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相对自愿许可而言的。它表示无论专利权人是否愿意,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我国有合理条件强制许可、依存专利强制许可和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三种情形。
(六)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况
(1)专利权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2)在先使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4)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2.善意第三人免责规定
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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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4.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1)获得奖励与合理报酬的权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精神权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白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5.发明专利的计划实施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淮,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
(五)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相对自愿许可而言的。它表示无论专利权人是否愿意,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我国有合理条件强制许可、依存专利强制许可和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三种情形。
(六)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况
(1)专利权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2)在先使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4)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2.善意第三人免责规定
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