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基本法律知识(1)(2/2)
《经理人的法律修炼: 教你找到必须控制的风险》作者:党小明 2017-02-09 11:29
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良好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即具有实用性。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也应当具备新颖性,即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同时,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外观设计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所引起的美感或视觉上,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外观设计相比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有明显的区别。但是,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相比,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性方案,因此无法要求其具有技术上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同时,对其也没有实用性要求。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对某些特定领域的科研成果,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根据专利法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三)、专利的申请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约定,则从其约定。
(2)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有关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在企业中普遍存在,重点案例正是有关是否为职务发明的争议。
企业管理者要注意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以保护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同时也减少不必要的诉争。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良好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即具有实用性。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也应当具备新颖性,即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同时,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外观设计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所引起的美感或视觉上,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外观设计相比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有明显的区别。但是,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相比,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性方案,因此无法要求其具有技术上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同时,对其也没有实用性要求。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对某些特定领域的科研成果,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根据专利法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三)、专利的申请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约定,则从其约定。
(2)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有关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在企业中普遍存在,重点案例正是有关是否为职务发明的争议。
企业管理者要注意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以保护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同时也减少不必要的诉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