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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合同签订中可能存在的陷井(2)(2/2)

经理人的法律修炼: 教你找到必须控制的风险作者:党小明 2017-02-09 11:29
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而乙公司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甲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乙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

    我们根据《合同法》有关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来分析这个案例。不难判断的是甲公司6月15日的订单为要约。甲公司7月初的通知的目的是对原要约的撤销,但由于该要约中确定了承诺的期限,因此撤销无效。乙公司7月3日回信是有效的承诺,因为正常情况下,该信本来可以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但甲公司并没有及时以承诺逾期为理由表示反对。根据《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因此,乙公司的承诺不构成逾期承诺,是有效承诺,甲乙双方应受其约束。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在合同订立的次序上前后衔接,联系十分紧密,但三者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企业管理者明确判定合同订立过程中各环节的不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合同的成立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第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第二,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当事人各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可履行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依交易惯例确定或依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可以有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判别合同成立的两个重要因素。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承诺生效的直接后果。合同成立的时间因合同为诺成合同或实践合同而有所不同。实践性合同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因而实践性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诺成性合同一般自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协商一致时成立,因而一般自承诺行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举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对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双方约定签订一正式书面合同。甲公司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并同时将第一批货发运至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迟迟不付货款。后甲公司向其追要,乙公司以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没有成立。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双方约定的书面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甲公司已履行部分发货义务,乙公司也予以接受,即合同事实上已得到履行,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乙公司应当履行其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