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案例(2/2)
《经理人的法律修炼: 教你找到必须控制的风险》作者:党小明 2017-02-09 11:29
房屋时支付。合同中同时还约定,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由房产公司负责办理。合同签订后,该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款项,2004年2月1日,房产公司也按合同的约定将这18套房屋的钥匙交给了教育培训机构。但培训机构并没有在2月1日付清第三期款项。15日后,房产公司在培训机构依然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催促,而培训机构却称房产公司没有按约定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因此不能付款。房产公司于是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而培训机构却认为应当由房产公司来承担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的案情似乎并不复杂,但是在判断是谁违约的问题上却容易使人陷入两难的境地,其原因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一方对房屋的交付与另一方的付款都在2004年2月1日这一天,也就是说约定了双方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从表面看来,房产公司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行为构成违约,而培训机构没有在约定的日期付款也构成违约,这似乎成了一个死结。那么是双方都违约了吗?应当如何来判断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解决这些疑问之前,让我们进入合同法课堂,在了解了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同时,就企业管理者所关心的一些主要的合同问题用案例进行详细的介绍。
这个案例的案情似乎并不复杂,但是在判断是谁违约的问题上却容易使人陷入两难的境地,其原因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一方对房屋的交付与另一方的付款都在2004年2月1日这一天,也就是说约定了双方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从表面看来,房产公司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行为构成违约,而培训机构没有在约定的日期付款也构成违约,这似乎成了一个死结。那么是双方都违约了吗?应当如何来判断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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