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2/2)
《经理人的法律修炼: 教你找到必须控制的风险》作者:党小明 2017-02-09 11:29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出资是企业成立和经营的基础,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过程中开展营业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新的价值。出资与收益都属于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特别提醒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若明确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即是我们所说的企业责任的扩大化。
举例
赵某欲投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的企业,经营居室装饰品的批发和零售,但他只拿得出4000元的积蓄,远远不够开办企业所需的资金,于是向其父母求助,其父母答应资助其6000元,但要求在企业设立时把他们的名字也写进去。于是赵某在设立企业的出资申报中明确写明出资人为其本人及父母共同出资。装饰品店开业后,业务并不如意,很快,就欠房租5000元,欠甲、乙两厂家各6000元,赵某认为再经营下去只会亏损更大,于是决定停止经营。面对各债主的催债,赵某认为其所有财产都在这个店中,再无其它财产。但房东得知其父母曾出资的事,因此提出,赵某的店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其债务也应当由其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赵某在申请设立企业时明确其父母为共同出资人,因此,对债务的承担也应当以其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防止出现此类情况,在企业设立之初应避免出现以家庭所有财产作为出资的情况,家庭其他成员可以赠予的形式帮助出资人设立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独资企业的管理者在管理企业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任何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例
李某创办的独资企业在经过几年的经营后,业务稳定,并且具有了一定的规模,李某经过多年的辛苦工作,感到需要修养一段时期,于是,将企业委托给周某进行管理,自己随家人出国度假。在此期间,周某未经李某同意以企业财产作抵押为其朋友的公司的一笔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后来,借款人因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李某以其不知情予以拒绝。显然,周某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但由于银行是善意第三人,因此,李某不得以其不知情对抗银行的请求,由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由周某承担。
特别提醒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若明确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即是我们所说的企业责任的扩大化。
举例
赵某欲投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的企业,经营居室装饰品的批发和零售,但他只拿得出4000元的积蓄,远远不够开办企业所需的资金,于是向其父母求助,其父母答应资助其6000元,但要求在企业设立时把他们的名字也写进去。于是赵某在设立企业的出资申报中明确写明出资人为其本人及父母共同出资。装饰品店开业后,业务并不如意,很快,就欠房租5000元,欠甲、乙两厂家各6000元,赵某认为再经营下去只会亏损更大,于是决定停止经营。面对各债主的催债,赵某认为其所有财产都在这个店中,再无其它财产。但房东得知其父母曾出资的事,因此提出,赵某的店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其债务也应当由其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赵某在申请设立企业时明确其父母为共同出资人,因此,对债务的承担也应当以其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防止出现此类情况,在企业设立之初应避免出现以家庭所有财产作为出资的情况,家庭其他成员可以赠予的形式帮助出资人设立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独资企业的管理者在管理企业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任何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例
李某创办的独资企业在经过几年的经营后,业务稳定,并且具有了一定的规模,李某经过多年的辛苦工作,感到需要修养一段时期,于是,将企业委托给周某进行管理,自己随家人出国度假。在此期间,周某未经李某同意以企业财产作抵押为其朋友的公司的一笔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后来,借款人因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李某以其不知情予以拒绝。显然,周某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但由于银行是善意第三人,因此,李某不得以其不知情对抗银行的请求,由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由周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