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了解发现权力磁场(1)-(图)(2/2)
《公司权力: 走出贪权的人性之恶》作者:李朝曙 2017-02-09 11:21
,是平等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打破了国有企业原有的管理基础,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真正扮演了企业领导人的角色而不是“官员”角色,实现了国有企业的市场化。 国企董事长与总经理的矛盾丛生 国有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经常出现矛盾,这种矛盾的产生并非偶然现象,而是有其深刻的体制根源。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职责不清,不存在天然的权力边界是最主要的原因。由于总经理只是受董事会的委托代为行使部分权力,总经理的权力来源于董事会的“授予”;而国有企业董事难以独立行使自己的董事权力。在民企和外企,董事长的权力主要在于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权力范围十分有限,但在国企却正好相反。由于国有企业的董事很多都来源于原国有企业领导层,他们原本就是董事长的下属,因此很难独立行使自己作为公司董事的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董事长基本上包揽了原本由董事会集体行使的绝大部分权力。 这样,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权力纠葛就直接转化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作为法定代表人就意味着董事长必须为公司的法人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这也从另一角度促使董事长将自己当作统筹管理公司全盘业务的一把手,董事长即使想超脱于公司具体业务也放心不下,总经理自然就成为副总经理或者是车间主任。 国企的总经理,大多属于土生土长的类型,一路慢慢升上来,自然有做头把交椅的期待。这时候,就难免会出现矛盾。 国企领导班子的安排,传统的做法是国企领导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纪检书记等,一揽子由上级机关任命(或推荐)。这种任免制度,使董事会没有决定经营班子的权力。权力的来源必然影响权力的运行。总经理的权力不来自董事会的授予,当然也就没有向董事会负责的必要。总经理可以不执行董事会的决定。这就决定了董事长、董事会无法对国有资产负责。总经理没有任命副手的权力,也无法对国有资产负责。企业领导人员权力不足,责任不明,这样的管理必然是低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