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强华事件(3)(2/2)
《坐标: 中国职业经理人调查》作者:博泓(BHC)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7-02-07 10:28
互信任。”但是,依靠信任连接起来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它能靠得住吗? 而财务审计危机的出现已经暴露了这个不攻自破的矛盾。 接下来,东菱集团对高路华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似乎陆强华的救世主来了,他完全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来填补他的空缺和遗漏,并与经销商及员工建立新的依赖关系。然而,陆强华的思维又一次突破了人们的预想,他对筹集资金作了严格限制,规定经销商只有特别经营权,而不具有公司的所有权和分红权。 据知情人透露,随着黄仕灵投资几个亿的承诺无法兑现,陆强华加盟高路华从来一直强调不持股的态度有所松动。在2002年3月份,他接受中国电子报记者采访时承认,新高路华要强大,必须实行两权分离,突破产权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在东菱集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承租方及核心管理层在达到目标经营业绩包括上市后,可以获得10%股权。通过一年多的经营,陆强华在高路华的废墟上创造出优秀业绩,使新高路华重现升势,基于这份业绩的获取,陆强华要拿回应得的股权回报。 业内人士认为,东菱集团当初定的是销售指标,陆强华通过险招完成了任务之后,如果东菱承诺不能兑现,就像当初承诺投资几亿元不能兑现一样,陆强华很有可能采取收购行动获得股权,就像当初资金危机,面向下游经销商筹集资金一样。在陆强华提出分配制遭到拒绝之后,东菱集团以“陆有财务问题”为名,将陆强华变成替罪羊,这样对各方才好交代。这样解释陆强华败北,更有几分合理性。 2002年4月25日晚,陆强华在上海露面,对陆黄之争首次作出公开回应。陆表示从未反对财务监管,只是认为监管的方式不能影响经营运作才产生分歧,更不存在拒绝接受审计的事情。用陆强华本人的话说,就是要有“合适的权限,相应的法律地位”。他一直在强调老板应该“用人不疑”,因为在快速的市场运作中必须有决断权。 然而最终,陆强华还是被黄老板给辞退了,又一次地,以陆强华的失败结束了由他引起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