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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税务登记,依法纳税(5)

成功创业的300个常识作者:常桦 2017-01-24 01:18
    第十三章 税务登记,依法纳税(5)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l)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福利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者。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以下是一个利用免税优惠政策免缴企业所得税的案例。

    国升福利纺织工厂2008年实现利润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

    税法规定:

    ①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②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③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④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凡安置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升福利纺织工厂2008年实际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40%,经批准免征所得税,则国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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