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税务登记,依法纳税(4)(2/2)
《成功创业的300个常识》作者:常桦 2017-01-24 01:18
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六)减税、免税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企业利用“三废”生产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矿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和遇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六)减税、免税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企业利用“三废”生产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矿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和遇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