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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秩序问题(5)

建国方略作者:孙文 2017-04-18 19:27
    第十九章 秩序问题(5)

    六节 选举在某月之常务会期,会长当于职员之外,委派委员三人为指名委员,将来年职员指名造册。指名委员当通告被指名者,如有辞却,则当另指名以代之。于后三期会议,当将完备指名册呈报于众。至周年大会之期,当行投票选举。倘有被指名而不得选者,当另选至职员满数而止。凡人会不满一年者,无被选资格。

    七节 任期除书记及理财两职外,其它任期不得连任两年,而一人不得同时兼两职。惟隔任期一年之后,则可再得复其被选之资格。所有职员任期,至周年大会之日为满。

    第二条 会员凡被选为会员者,签名于章程并缴会费之后,则可领受本会之凭票而为会员,得享本会一切之权利,至年期末为止。此后再纳年费,便可继续为会员。每期会议,会员须当呈票,方得入场。

    名誉会员可由会中酌量选择。旧会员居于远方者,可得为通信会员;倘来本城欲与会议者,可纳临时费便得入场。

    凡会员欲除名会籍者,当致书通告通信书记便可。

    第三条来宾凡会员可领朋友同来会议,但须纳临时费若干,而每会员每次会议只得许领二人。演说员每人给免票六条,不收临时费。

    第四条 会议法则地方自治励行会一切会议,皆以《民权初步》为法则。书记之外,非有本会特别命令,不得将本会会议报告发印。

    第五条 本会章程及规则,在正式常务会议可以到场会员三分之二之表决而修改之。但至少须于一会期前将欲修改之条正式通告,使众周知方可。

    第六条 搁起条例本会之章程、规则内之条例,其可暂时停止者,遇有需要时可由全体一致而临时搁起之,以便他事之进行;但不能搁起过于一会期以上。

    议事表

    (说明)有、无者,有可、无可之谓也。如申述,有可讨论、无可分开是也。数目者,例外之符号也。符号之说明,另列于表下。

    议案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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