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秩序问题(1)(2/2)
《建国方略》作者:孙文 2017-04-18 19:27
否即为本会之定论?”讨论随之。对于此之讨论,主座有优先权。彼可不必离座而发言,详陈其判决之理由等等而后呈之表决,而宣布之曰:
“主座之判决成立。”或曰:“主座之判决打消。”随事而异。此表决即为最终之决议而不能复议矣。由此观之,一切事件,最终决议之权则在会众,而不在主座也。信乎议法家华氏之言曰:“申诉之权,为一切团体自由行动不可少之物。”必如此,则会长乃会场之公仆而不为主宰也。
一百五十六节申诉表决之同数票前一成例,动议之表决得同数票者,则动议为之打消。但在申诉之案,得表决之同数票者,则效力适为相反:此乃维持之而非打消之也。如是则主座之判决,更因之而得成立。其理由为主座之判决,若无推翻之者则作为成立,而同数之表决票实为无效,则不能推翻主座之判决也。如此,则主座不必(多有不欲者)自行投票,以维持其判决之成立者。兹定此为例如下:“对于申诉案之表决同数票,乃成全‘主座之判决可否成立’之问题”。
一百五十七节顺序今复统括附属动议之顺序,列之如下:(一)权宜问题(二)秩序问题(三)散会动议
(四)搁置动议
(五)停止讨论动议
(六)延期动议
(七)付委动议
(八)修正动议
(九)无期延期动议
除此之外,更有他种事件,可于独立动议在议中而提出者,其重要者如下:收回动议及分开议题之动议、举发不足额之问题、规定表决法之动议、限制或申长讨论时间之动议、定时停止讨论之动议、定时散会及定时开会之动议、搁起规则之动议、暂作休息之动议。以上各动议,若发于需要之时,皆为合秩序,其顺序在当前之独立动议之前。
“主座之判决成立。”或曰:“主座之判决打消。”随事而异。此表决即为最终之决议而不能复议矣。由此观之,一切事件,最终决议之权则在会众,而不在主座也。信乎议法家华氏之言曰:“申诉之权,为一切团体自由行动不可少之物。”必如此,则会长乃会场之公仆而不为主宰也。
一百五十六节申诉表决之同数票前一成例,动议之表决得同数票者,则动议为之打消。但在申诉之案,得表决之同数票者,则效力适为相反:此乃维持之而非打消之也。如是则主座之判决,更因之而得成立。其理由为主座之判决,若无推翻之者则作为成立,而同数之表决票实为无效,则不能推翻主座之判决也。如此,则主座不必(多有不欲者)自行投票,以维持其判决之成立者。兹定此为例如下:“对于申诉案之表决同数票,乃成全‘主座之判决可否成立’之问题”。
一百五十七节顺序今复统括附属动议之顺序,列之如下:(一)权宜问题(二)秩序问题(三)散会动议
(四)搁置动议
(五)停止讨论动议
(六)延期动议
(七)付委动议
(八)修正动议
(九)无期延期动议
除此之外,更有他种事件,可于独立动议在议中而提出者,其重要者如下:收回动议及分开议题之动议、举发不足额之问题、规定表决法之动议、限制或申长讨论时间之动议、定时停止讨论之动议、定时散会及定时开会之动议、搁起规则之动议、暂作休息之动议。以上各动议,若发于需要之时,皆为合秩序,其顺序在当前之独立动议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