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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修正之性质与效力(2)

建国方略作者:孙文 2017-04-18 19:27
    第十章 修正之性质与效力(2)

    此为修正案之极端,不能再有“修正案之修正案”之修正案矣。有之,必生纷乱之结果。但一修正案表决之后,无论其为通过或打消,则其它之修正案可再提出,如是连接不已,此对于第一、第二修正案皆然也。其理由则因修正案既表决之后,只余一动议(如为第二之修正,则余二动议)于议场,而修正案之限制,本只容三动议同时并立:即一为本题,二为第一修正案,三为第二修正案。其原则为一修正案既通过之后,则便并合于所关系之动议而为一体,此动议则成为一新方式,而新方式则可作本题观也。是以第二修正案既已表决,则其它之第二修正案便可提出。第一修正案既已表决,其它第一修正案亦可提出。如是者屡,以至于原动议结构完备,为大多数所满意者,始呈出表决也。

    九十三节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励行会在议之案,为“本会设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主座已呈此案于众讨论,而戊君欲提出修正案,其进行手续如下:戊君起而言曰:“会长先生!”

    主座起答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动议修正此案,加‘新闻’二字于‘杂志’之后。 ”遂坐。

    主座曰:“诸君听着,戊君之动议为加‘新闻’二字于‘杂志’之后。如是,则此动议读为‘本会设一图书杂志新闻库’。大众准备

    处分此问题否?”

    寅君起而言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寅先生!”

    寅君曰:“我动议修正此修正案,加‘每周’二字于‘新闻’之前。”

    主座曰:“寅君动议加‘每周’二字于‘新闻’之前,大众准备

    否?”(随而讨论加入“每周”二字。)

    主座曰:“第一问题,为表决加入‘每周’之修正修正案。诸君

    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遂宣布曰:“案已通过。

    其次之问题,为修正案加入‘每周新闻’四字于‘杂志’之后,诸君准备否?(随而讨论修正案。)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又宣布曰:“已得通过。今之问题为修正之原案,即‘本会

    设一图书杂志每周新闻库以便会员之用’。尚有修正否?(若有之,

    则照前法提出。)若无之,则赞成所修正之动议者,请曰‘可’!’

    学者须知,修正之讨论皆限于当前之问题,但此限制,间有出入

    之处。即如修正案或修正之修正案,其关系与本题甚切者,则讨论时

    每有申论至全题之必要,如是虽议长可限止,然鲜如此苛求者;但两

    题若判然有别,则议长当立行制止也。

    九十四节 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有经验之团体习惯,常许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各关于本题之不同部分。但无经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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