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信托——富可以过三代(10)(2/2)
《三天读懂投资理财学》作者:李久佳 2017-04-14 14:44
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造成了私募基金业务的不透明和混乱,因此,长期以来,人们也把私募基金戏称为“地下基金”。阳光私募的出现打破了私募基金长久以来的灰暗,通过信托与私募基金的亲密结合,把集合资金信托制度的阳光一样的透明和公正带给了私募基金,所以叫做“阳光私募”。
所谓阳光私募,本质上是一种金融信托,它通过信托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如受益凭证等的方式,将社会上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再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运作,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且一般都是秉持稳健原则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资金信托制度。
阳光私募与普通私募基金的区别在于它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具备了信托产品追求稳健、规范管理的特点,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通过借助信托公司的平台来发行,以期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较,阳光私募的特征主要有:
一是专业管理、专家理财。阳光私募基金与其他基金一样,基金的运营和投资决策的制定都是由基金经理人或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的,负责运作基金的都是专业的投资人士组成的团队,都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从业经验,能够全面掌握各种资源和运用各种先进的分析手段,理性而准确地对公司和行业的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做出较为科学准确的投资决策,从而能够取得较高的投资收益,避免个人投资者因为时间、精力、信息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限制而出现的决策失误。
二是信托资产的募集、保管与运作相互分离。阳光私募基金的发起者是信托机构,一般交由银行保管,具体的运作者又是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这种特殊的分工明确的“三权分立”的体制赋予了阳光私募特殊的优越性,既能保证专业化的发行、管理和运作,同时,三类机构相互监督,极大降低了舞弊的可能性,有效地保证了基金财产的安全性。
第三是阳光私募也秉承了私募基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体制,并且,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也不承诺收益,基金认购者需要承担所有投资风险,相应的也能够享受大部分的投资收益。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机构只作为基金的受托管理人获得固定比例的佣金,而不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总资金2%左右的管理费和投资盈利部分的20%作为佣金收入,这种收费模式即是俗称“2-20”收费模式(2%管理费+20%盈利部分提成)。这种2-20收费模式是私募基金国际流行的收费模型,著名的美国索罗斯基金,老虎基金,香港惠理基金等都采用这种收费模型。阳光私募一般也传承这种收费模式。
所谓阳光私募,本质上是一种金融信托,它通过信托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如受益凭证等的方式,将社会上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再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运作,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且一般都是秉持稳健原则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资金信托制度。
阳光私募与普通私募基金的区别在于它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具备了信托产品追求稳健、规范管理的特点,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通过借助信托公司的平台来发行,以期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较,阳光私募的特征主要有:
一是专业管理、专家理财。阳光私募基金与其他基金一样,基金的运营和投资决策的制定都是由基金经理人或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的,负责运作基金的都是专业的投资人士组成的团队,都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从业经验,能够全面掌握各种资源和运用各种先进的分析手段,理性而准确地对公司和行业的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做出较为科学准确的投资决策,从而能够取得较高的投资收益,避免个人投资者因为时间、精力、信息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限制而出现的决策失误。
二是信托资产的募集、保管与运作相互分离。阳光私募基金的发起者是信托机构,一般交由银行保管,具体的运作者又是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这种特殊的分工明确的“三权分立”的体制赋予了阳光私募特殊的优越性,既能保证专业化的发行、管理和运作,同时,三类机构相互监督,极大降低了舞弊的可能性,有效地保证了基金财产的安全性。
第三是阳光私募也秉承了私募基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体制,并且,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也不承诺收益,基金认购者需要承担所有投资风险,相应的也能够享受大部分的投资收益。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机构只作为基金的受托管理人获得固定比例的佣金,而不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总资金2%左右的管理费和投资盈利部分的20%作为佣金收入,这种收费模式即是俗称“2-20”收费模式(2%管理费+20%盈利部分提成)。这种2-20收费模式是私募基金国际流行的收费模型,著名的美国索罗斯基金,老虎基金,香港惠理基金等都采用这种收费模型。阳光私募一般也传承这种收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