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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自杀及复仇的制度(3)(2/2)

武士道作者:(日)新渡户稻造 2017-04-14 12:42
骨肉,我必须使杀他的人流血。我跟他的仇不共戴天。”这个逻辑是简单而幼稚的(但是,正如我们所知,哈姆雷特的逻辑不比这个深刻)。尽管如此,这里面表现了人类天生的公平感以及平等的正义感。“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我们的复仇感觉有如数学能力一样准确,直到方程式的两端相等为止,否则总免不了还有一件事没做的感觉。

    犹太教中相信有嫉妒之神,希腊神话中也有复仇女神涅墨西斯,复仇可以把它托付给超人的力量。但是常识却授予武士道以复仇制度来作为一种伦理意义的公正法庭,使那些按照普通法律无法判决的事件,可以在这里得到解决。47个武士的主君被判为死罪。他并没有可以上诉的上级法院。他的忠心耿耿的家臣们就诉之于复仇——当时仅有的唯一的最高法院。而他们却被普通法律定了罪——但是,民众的本能却作出了另一个判决,因此,他们的名字,就像他们在泉岳寺的坟墓一样,永葆常青、流芳至今。

    老子教导以德报怨,然而教导以直报怨的孔子的声音要比他响亮得多。不过,复仇被认为只有在以长上或恩人名义实施的时候才是正当的。自身受害,或者妻子受害,则应忍受而且宽恕,因此,我国的武士对于要发誓为国报仇的汉尼拔报以同情,而对于在腰带中携带着从妻子墓上取来的一把土,作为向摄政默里报其妻之仇的永恒激励的詹姆士?汉密尔顿报以轻蔑。

    切腹和复仇这两个制度,都随着刑法法典的颁布而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再也听不到美丽的少女化装去追踪杀害双亲的凶手的浪漫地冒险,也看不见家族世仇的悲剧。宫本武藏的游侠经历现在已成往事。纪律严明的警察为被害者搜索犯人,法律将维护正义。整个国家和社会都在匡正犯罪行为。由于正义感已得到满足,就没有复仇的必要了。如果复仇如同一位新英格兰的神学家所描述的那样,仅仅意味着“一种以牺牲者的鲜血来满足饥饿的**所培养的内心的渴望”的话,那么刑法法典中某些法条大概就可以把它连根拔除了吧?

    关于切腹,尽管制度上已经不复存在,但仍不时听到这种行为。而且,只要人们一直记得过去,恐怕今后还会常常听到它。如果看到全世界的信仰自杀者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加的话,那么许多无痛、省时的自杀方法可能会流行起来。然而,莫塞里教授在众多的自杀方法中,应该会不得不承认切腹的贵族地位。教授主张说:“自杀在豁出以最痛苦的方法、或长时间的苦楚来实行时,百分之九十九的可以把它划入偏执狂、疯狂,或病态的兴奋的神经错乱行为。”③然而正规的切腹却并不具有丝毫偏执狂、疯狂或兴奋的痕迹,其成功实施却需要极度的冷静。斯特拉罕博士划分自杀为理性的或者疑似的,不合理的或者真正的两类,④切腹就是前一类型的最好的例子。

    无论从这些血腥的制度来看,还是从武士道的一般倾向来看,可以容易推断,刀剑在维护社会的纪律和生活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一句格言说:刀是武士之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