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呐喊 第一章(4)(2/2)
《世界上最伟大的演说辞》作者:吴文智 2017-04-14 03:38
追求和享有安全与幸福。
二、所有的权力都源自人民,因而也都属于人民;管理者是他们的受托人与仆人,无论什么时候都应服从于人民。
三、政府应当是为了保证人民、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安全而设立的;在不同形式的政府之间,最好的政府是能够提供最大幸福和安全的政府,是能够最有效地防止弊政危险的政府。因此,当发现任何政府不合乎甚至违反这些宗旨时,社会大众享有不容置疑、不可剥夺和不能取消的权力并以公认为最有助于大众利益的方式,改革、变换或废除政府。
四、除非为了服务公众,任何个人或群体都无权从社会获取独占的或垄断的利益或特权;公共职位——行政长官、立法者和法官等职位不能世袭。
五、州的立法权、行政权应与司法权分立,并要有明确的界限;前两者的成员如能感受并分担人民的疾苦,就不至于压迫人民;他们应在规定的任职期限之后恢复平民身份,回到他们原来所在的机构,其空缺则通过经常的、确定的以及定期的选举来填补;在选举当中,将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以前的所有成员或部分成员是否仍符合连任的条件。
六、选举议会代表的各项选举,都应该自由进行;凡是能够证明与本社会有永久性共同利益关系并属于本社会的人都享有选举权;未经选举人本人或其代表同意,不能对选举人征税或剥夺其财产供公众使用;同样,选举人也不受任何未经他们以同样方式同意的法律的约束。
七、任何当局未经人民代表同意而中止法律或执行法律,都有损于人民的权利,都不得行使。
八、在一切有关可判死刑的案件或刑事诉讼中,人们有权了解对其起诉的理由和性质,有权与起诉人和证人对质,要求查证对其有利的证据,并有权要求来自其邻近地区的公正陪审团进行迅速审理;没有经过陪审团的一致同意,不能确认他有罪,也不能强迫他自证其罪;除非根据当地法律或由其他地位相同的公民所组成的陪审团裁决,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自由。
九、不得要求人们缴纳过量的保释金或过重的罚金,也不得判处极其残酷的刑罚。
十、在没有获得犯罪事实的证据之前,对官员和执法人员签发一般搜捕令,使其搜查可疑地点,或拘捕未经指名或其罪行未经阐明且无确凿证据足以佐证之人,这种搜捕令为不可容忍并且是压制性的,绝对不能签发。
二、所有的权力都源自人民,因而也都属于人民;管理者是他们的受托人与仆人,无论什么时候都应服从于人民。
三、政府应当是为了保证人民、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安全而设立的;在不同形式的政府之间,最好的政府是能够提供最大幸福和安全的政府,是能够最有效地防止弊政危险的政府。因此,当发现任何政府不合乎甚至违反这些宗旨时,社会大众享有不容置疑、不可剥夺和不能取消的权力并以公认为最有助于大众利益的方式,改革、变换或废除政府。
四、除非为了服务公众,任何个人或群体都无权从社会获取独占的或垄断的利益或特权;公共职位——行政长官、立法者和法官等职位不能世袭。
五、州的立法权、行政权应与司法权分立,并要有明确的界限;前两者的成员如能感受并分担人民的疾苦,就不至于压迫人民;他们应在规定的任职期限之后恢复平民身份,回到他们原来所在的机构,其空缺则通过经常的、确定的以及定期的选举来填补;在选举当中,将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以前的所有成员或部分成员是否仍符合连任的条件。
六、选举议会代表的各项选举,都应该自由进行;凡是能够证明与本社会有永久性共同利益关系并属于本社会的人都享有选举权;未经选举人本人或其代表同意,不能对选举人征税或剥夺其财产供公众使用;同样,选举人也不受任何未经他们以同样方式同意的法律的约束。
七、任何当局未经人民代表同意而中止法律或执行法律,都有损于人民的权利,都不得行使。
八、在一切有关可判死刑的案件或刑事诉讼中,人们有权了解对其起诉的理由和性质,有权与起诉人和证人对质,要求查证对其有利的证据,并有权要求来自其邻近地区的公正陪审团进行迅速审理;没有经过陪审团的一致同意,不能确认他有罪,也不能强迫他自证其罪;除非根据当地法律或由其他地位相同的公民所组成的陪审团裁决,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自由。
九、不得要求人们缴纳过量的保释金或过重的罚金,也不得判处极其残酷的刑罚。
十、在没有获得犯罪事实的证据之前,对官员和执法人员签发一般搜捕令,使其搜查可疑地点,或拘捕未经指名或其罪行未经阐明且无确凿证据足以佐证之人,这种搜捕令为不可容忍并且是压制性的,绝对不能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