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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晓真、康嗣群〔1〕

集外集拾遗补编-鲁迅作者:集外集拾遗补编-鲁迅 2017-04-13 15:47
    一 十条罪状

    晓真先生:

    因为我常见攻击人的传单上所列的罪状,往往是十条,所以这么说,既非法律,也不是我拟的。十条是什么,则因传单所攻击之人而不同,更无从说起了。

    鲁迅。七月二十日。

    二 反对相爱

    嗣群先生:

    对不起得很,现在发出来函就算更正。但印错的那一句,从爱看神秘诗文的神秘家看来,实在是很好的。

    旅沪记者。七月廿一日。

    备考:信件摘要

    鲁迅先生:

    读《语丝》四卷十七期复Y君的信〔2〕里,有句说:

    “……问罪在先,而搜集罪状(普通是十条)在后也。”之Parenthesis〔3〕里的“普通是十条”,究竟“十条”是些甚么?——是先生拟的吗,或是所谓法律中者?就请在《语丝》的空白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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