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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被称为犯罪群体的群体(1)(2/2)

乌合之众作者:古斯塔夫·勒庞 2017-04-13 13:50
常容易将这种支配付诸行动。

    于是,犯罪行为就此产生了。

    (2) 不平常的犯罪

    通常来说,诱发群体去犯下罪行的动机,往往是一种强烈的暗示。

    而这种暗示往往会赋予犯罪以高尚的名义。正是由于这一点的存在,才使得群体犯罪与平常的犯罪有着相当大的区别。

    这种区别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比起一般的罪犯,群体犯罪的犯罪动机往往冠冕堂皇,并不等同于卑鄙龌龊的刑事犯罪。

    第二,由于这种犯罪动机有着好听的名声,它对犯罪者的控制与影响也就愈发强烈,这使得群体犯罪者更加坚定,在犯罪过程中绝不会出现动摇,因此其手法也就更加残忍,毫不怜悯。

    第三,普通的犯罪者在案发之后,总是千方百计地否认掉犯罪事实。而群体犯罪者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却拒绝承认有罪,反而坚信他们的行为是在履行责任,或是在主持正义,仍然以高昂的情绪来面对指控。

    这种情绪甚至会感染群体之外的成员。有许多心理学家坚持认为,群体犯罪只是受到教唆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群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无辜的,它们只是在茫然状态下,被人利用去做了一件他们意识不到的事情。

    不错,群体的确受着各种暗示的支配,因此很难把它说成是一个犯罪群体。但如果你据此认为,群体不应该对他们的罪行负全部责任,那你就错了。

    在历史上,群体的一些暴行,如果仅就其本身来说,的确是被教唆的结果,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同一只老虎为了保存体力,而让幼虎把一个印度人撕得血肉模糊,然后再动手把他吃掉的行为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