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特别命令(2/2)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作者: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 2017-04-13 12:11
物不属于占有人所有,只要原告无法证明其物属于自己所有,占有人就可以保持其占有。正因为如此,遇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都不明确时,一般都判定提出请求的一方败诉。“如你所占有的”特别命令适用于土地或建筑物的占有;“两处中哪一处”的特别命令则适用于动产占有。过去,这两种特别命令的效果大不相同。关于“如你所占有的”特别命令,在发出命令时占有其物的一方占优势,只要他不是从他方那里用暴力或窃取占有,或获准一时占有;至于他是否从别人那里用暴力夺取占有,或窃取占有,或获准一时占有,都不发生影响。反之,关于“两处中哪一处”的特别命令,在过去一年内大部分时间占有其物者占优势,只要他不是从他方那里用暴力或窃取占有,或获准一时占有。但是今天的情况则不同。以占有而论,两种特别命令具有同样效果,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只要一方不是从他方那里用暴力或窃取占有,或获准一时占有,则在诉讼时占有该物者占优势。
5.占有不仅指本人自己占有,而且指任何人以他的名义占有,即使该人不在他的权力之下,如佃户和房屋承租人等。他也可通过受寄人或借用人而占有。这就是一般所说的某人通过他人以其名义占有而保持占有的意思。此外,还可以根据单纯的意图保持占有,这就是说,虽然他不是亲自占有,也未通过他人以他的名义占有,但只要他并无抛弃占有的意图,而是具有恢复占有的意图而与该物分离,他就应被认为始终保持其占有。至于通过谁可以取得占有,在第二卷中已详加阐述①。但是根据单纯的意图,绝对不能取得占有,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
① 见本《法学阶梯》,2.6。
6.如某人被人以暴力逐出土地或建筑物,为了恢复其占有,可对某人发出特别命令。这是基于暴力的特别命令,用以强制将其逐出的人把占有物恢复于他,即使他自己是从将其逐出的人那里用暴力或偷偷地取得占有,或获准一时占有的②。但是,上面已经谈到,根据皇帝宪令,凡用暴力夺取物的,如该物属于他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他即丧失其物的所有权;如该物属于他人所有,除应返还其物外,应向受暴力侵害者支付物的价值。除此以外,凡用暴力逐出他人而夺取占有的,应根据关于公私暴力的犹里法负责③。私暴力指不用武器施加暴力,公暴力则指用武器逐出他人而夺取占有。武器不仅指盾,剑和甲胄而言,还包括棍棒石头在内。
②
在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必须作出区别:如他方使用寻常暴力,则请求**官发给特别命令的一方,其占有在对他方的关系上来说,必须是没有瑕疵的;如他方使用武器,**官在一方请术下不论属于何种情况均应发给特别命令。共和国末期,连年内战,社会动荡,奴隶主阶级为了巩固本阶级的统治,遂实施这种特别命令。
③ 见本《法学阶梯》,4.18.8。
7.特别命令的第二种分类是:有些是单纯的,有些是双重的。单纯的命令指其中一方是原告,另一方是被告,返还命令和提出命令均属之,因为要求提出或返还的一方是原告,被要求的一方是被告。至于禁止命令,则有些是单纯的,有些是双重的。单纯的,例如**官禁止在神圣场地、公共河流或河岸上进行某事,在这里原告是不愿意某事发生的一方,被告是企图作出某事的一方;双重的,例如“如你所占有的”特别命令和“两处中哪一处”的特别命令。其所以称为双重的,是因为双方的地位是相等的,没有哪一方严格说来是被告或原告,其实每一方既是被告又是原告。
8.探讨过去时代特别命令的程序和后果,在今天说来是多余的。凡是审判采取非常程序的①——现在一切诉讼都是如此,——就没有必要发出特别命令;按这种程序进行审判不用特别命令,完全好象已根据特别命令而赋予准诉权一样。
① 见以上第232页,注①。
5.占有不仅指本人自己占有,而且指任何人以他的名义占有,即使该人不在他的权力之下,如佃户和房屋承租人等。他也可通过受寄人或借用人而占有。这就是一般所说的某人通过他人以其名义占有而保持占有的意思。此外,还可以根据单纯的意图保持占有,这就是说,虽然他不是亲自占有,也未通过他人以他的名义占有,但只要他并无抛弃占有的意图,而是具有恢复占有的意图而与该物分离,他就应被认为始终保持其占有。至于通过谁可以取得占有,在第二卷中已详加阐述①。但是根据单纯的意图,绝对不能取得占有,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
① 见本《法学阶梯》,2.6。
6.如某人被人以暴力逐出土地或建筑物,为了恢复其占有,可对某人发出特别命令。这是基于暴力的特别命令,用以强制将其逐出的人把占有物恢复于他,即使他自己是从将其逐出的人那里用暴力或偷偷地取得占有,或获准一时占有的②。但是,上面已经谈到,根据皇帝宪令,凡用暴力夺取物的,如该物属于他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他即丧失其物的所有权;如该物属于他人所有,除应返还其物外,应向受暴力侵害者支付物的价值。除此以外,凡用暴力逐出他人而夺取占有的,应根据关于公私暴力的犹里法负责③。私暴力指不用武器施加暴力,公暴力则指用武器逐出他人而夺取占有。武器不仅指盾,剑和甲胄而言,还包括棍棒石头在内。
②
在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必须作出区别:如他方使用寻常暴力,则请求**官发给特别命令的一方,其占有在对他方的关系上来说,必须是没有瑕疵的;如他方使用武器,**官在一方请术下不论属于何种情况均应发给特别命令。共和国末期,连年内战,社会动荡,奴隶主阶级为了巩固本阶级的统治,遂实施这种特别命令。
③ 见本《法学阶梯》,4.18.8。
7.特别命令的第二种分类是:有些是单纯的,有些是双重的。单纯的命令指其中一方是原告,另一方是被告,返还命令和提出命令均属之,因为要求提出或返还的一方是原告,被要求的一方是被告。至于禁止命令,则有些是单纯的,有些是双重的。单纯的,例如**官禁止在神圣场地、公共河流或河岸上进行某事,在这里原告是不愿意某事发生的一方,被告是企图作出某事的一方;双重的,例如“如你所占有的”特别命令和“两处中哪一处”的特别命令。其所以称为双重的,是因为双方的地位是相等的,没有哪一方严格说来是被告或原告,其实每一方既是被告又是原告。
8.探讨过去时代特别命令的程序和后果,在今天说来是多余的。凡是审判采取非常程序的①——现在一切诉讼都是如此,——就没有必要发出特别命令;按这种程序进行审判不用特别命令,完全好象已根据特别命令而赋予准诉权一样。
① 见以上第232页,注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