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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2/2)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作者: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 2017-04-13 12:11
行为提供帮助和计谋的人。属于这一类的人有:使你扔下手里的钱币,以便他人攫取;或把你拦住,以便他人取去你的东西;或驱散牛羊,以便他人窃取,如古时法学家所描写的,用红布哄散牛群。但若他出于嬉戏并无意帮助进行盗窃,则应该对他提起事实之诉①。但如果梅维帮助铁提盗窃,可对他们两人提起盗窃之诉。此外,以梯子置于窗下或打开门窗,以便他人实行盗窃,或以打开门窗的工具,爬窗的梯子,明知用于盗窃而借给他人使用,都视为对于盗窃提供帮助和计谋。但若对于盗窃未进行帮助,而仅代出主张怂恿他人盗窃的,不能对之提起盗窃之诉。

    ① Actioinfactum,这是一种**官赋予的诉权,在书面程式中不提法律问题,而仅载明事实,如经审判员查明属实,即判被告败诉。**官往往利用事实之诉,以补法律之不足。

    12.凡处于家长或主人权力下的人,如从家长或主人那里窃取其物的,即构成盗窃。在这种情况下,其物成为盗窃物,在未经所有人收回前,任何人不得以时效取得之;但不发生诉权,因为在他们之间不可能根据任何原因发生诉权。如盗窃是在他人提供帮助和计谋下实行的,既然发生了盗窃,即可对该他人提起盗窃之诉,因为事实上的确由于他的帮助和计谋而发生盗窃。

    13.凡对于保全某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哪怕不是物的所有人,都可以行使盗窃诉权。因此,所有人仅以对于物不遭灭失具有利害关系者为限,始得行使诉权。

    14.由此可见,债权人因担保物被窃可以提起盗窃之诉,哪怕债务人是有清偿能力的;因为对债权人来说,持有担保物比对债务人个人追诉也许更为有利。因而,窃取担保物的,即使是债务人本人,债权人同样可以对他提起盗窃之诉。

    15.洗衣人或裁缝收取一定报酬,接受他人衣衫加以洗涤或修补,因遭盗窃而丧失衣衫者,唯独他而不是所有人才享有诉权;因为所有人对于保全其物,并无利害关系,他可以对洗衣人或裁缝提起租赁之诉,请求回复其物。但若善意买受人所买受之物被窃,纵然他不是所有人,如同债权人一样,仍得行使盗窃诉权。但洗衣人或裁缝以有支付能力即有能力向所有人偿还物的价值者为限,始享有诉权;如其无支付能力,所有人由于无从回复某物,得自己行使盗窃之诉的诉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本人对于保全其物有利害关系。洗衣人或裁缝有部分支付能力的亦同。

    16.以上所述关于洗衣人或裁缝的情况,古人认为同样适用于物的无偿借用人;正如洗衣人由于收取报酬而负有保管其物的义务,借用人也由于接受物的使用而负有同样义务。

    但是,为了明智起见,朕在这一点上修正了自己的决定,现在所有人可对借用人提起使用借贷之诉,或对窃取者提起盗窃之诉,但一经选定,所有人即不得反悔而行使另一诉权。如果他选定对窃取者起诉,借用人免除起义务;如果他对借用人起诉,他就不能再对窃取者提起盗窃之诉。不过借用人得对窃取者行使盗窃诉权,但以所有人明知其物已失窃而选定对借用人起诉者为限。如果所有人不知或不确知其物已失窃而对借用人提起使用借贷之诉,事后才知道真情,于是想放弃使用借贷之诉,而对窃取者追诉,他这样做,未始不可,而且并无任何妨碍,因为当初他是因不知真情才对借用人起诉的。当然,这限于所有人尚未从借用人那里得到清偿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窃取者在对所有人关系上,不再能对其提起盗窃之诉,所有人的诉权已移转于借用人。不言而喻,如果所有人当初不知其物已失窃而提起使用借贷之诉,随后获悉真情,而对窃取者起诉,不论这一诉讼结果如何,借用人均免除一切义务。上述规则,不论借用人有全部或仅有部分支付能力,一律适用。

    17.受寄人对寄托物不负安全保管责任,他仅就故意行为负责。因此,如果寄托物被盗,受寄人根据寄托契约既不负回复原状的义务,从而对于保全其物,并无利害关系,所以他不得提起盗窃之诉,仅所有人得提起之。

    18.最后必须指出,曾有人提出问题:未成熟者取去他人之物,是否构成盗窃。解答是:盗窃既以犯意为要件,未成熟者自不受根据这种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的拘束,除非他已接近于成熟,因而能识别自己的行为是不法的。

    19.盗窃之诉,不论所要追诉的是四倍或加倍,只以取得罚金为目的;除此之外,所有人还可以提起对物之诉或请求返还之诉,以求回复原物。前者得对一切占有人提起,不论是窃取者或其他人;后者得对窃取者本人或其继承人提起之,哪怕继承人并不占有盗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