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漫步小说网 > 其他书籍 >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章节目录 > 第二十八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债权

第二十八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债权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作者: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 2017-04-13 12:11
    第二十八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债权

    在阐述根据契约或准契约产生的各种债务之后,应该指出,我们不但通过我们自己,而且也可以通过在我们权力下的人,不论是我们的奴隶和儿子,取得债权。不过通过我们奴隶所取得的,全部属于我们所有,而通过在我们权力下的儿子基于债务关系所取得的,则按照本皇帝宪令所作出有关所有权与用益权之间的区分,加以处理;因此,行使诉权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其用益权属于父亲,所有权则属于儿子①;这是指由父亲根据本皇帝新宪令所规定的区分而提起的诉讼而言。

    ① 见本《法学阶梯》,2.9.1。

    1.又我们可以通过我们所善意占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